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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含草案說明)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2249
- 條形碼:9787521622249 ; 978-7-5216-2224-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含草案說明) 本書特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完善有關家庭教育概念和家庭教育內容的規定,進一步厘清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界限;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相關職責;完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相協同等內容;進一步做好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銜接,防止不采用正確的家庭教育方法,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含草案說明) 內容簡介
家庭教育促進法完善有關家庭教育概念和家庭教育內容的規定,進一步厘清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界限;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相關職責;完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相協同等內容;進一步做好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銜接,防止不采用正確的家庭教育方法,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含草案說明)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八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2)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說明(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含草案說明)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10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1年10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責任 第三章 國家支持 第四章 社會協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第三條 家庭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 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五條 家庭教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點,貫徹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緊密結合、協調一致; (五)結合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統籌協調社會資源,協同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并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網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專項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職能作用,配合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積極開展家庭教育工作,為家庭教育提供社會支持。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依法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開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勵高等學校開設家庭教育專業課程,支持師范院校和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加強家庭教育學科建設,培養家庭教育服務專業人才,開展家庭教育服務人員培訓。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家庭教育事業進行捐贈或者提供志愿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國家對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所在周為全國家庭教育宣傳周。 第二章 家 庭 責 任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個課堂、家長是**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注重家庭建設,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樹立和傳承優良家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以下列內容為指引,開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愛黨、愛國、愛人民、愛集體、愛社會主義,樹立維護國家統一的觀念,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家國情懷;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愛幼、熱愛家庭、勤儉節約、團結互助、誠信友愛、遵紀守法,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 (三)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引導其培養廣泛興趣愛好、健康審美追求和良好學習習慣,增強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 (四)保證未成年人營養均衡、科學運動、睡眠充足、身心愉悅,引導其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五)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導其珍愛生命,對其進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網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詐騙、防拐賣、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六)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養成吃苦耐勞的優秀品格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 (二)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 (三)相機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結合; (五)嚴慈相濟,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勵; (八)相互促進,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在孕期和未成年人進入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等重要時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社區密切配合,積極參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共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與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聯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性別、身體狀況、智力等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含草案說明)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0年10月由事業單位轉制為全民所有制企業,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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