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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上)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005685
- 條形碼:9787100005685 ; 978-7-100-00568-5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論法的精神(上) 本書特色
本書是法國著名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關于法律和政治思想的里程碑式的名著,在歷史上產生了深遠影響。書籍所蘊藏的思想財富和學術價值,為學人所熟知,毋需贅述。這些譯本過去以單行本印行,難見系統,匯編為叢書,才能相得益彰,蔚為大觀,既便于研讀查考,又利于文化積累。
論法的精神(上) 內容簡介
書籍所蘊藏的思想財富和學術價值,為學人所熟知,毋需贅述。這些譯本過去以單行本印行,難見系統,匯編為叢書,才能相得益彰,蔚為大觀,既便于研讀查考,又利于文化積累。
論法的精神(上) 目錄
張雁深:孟德斯鳩和他的著作
張雁深:關于譯本的簡單說明
孟德斯鳩生平大事年表
孟德斯鳩論著舉要
著者原序
著者的幾點說明
**卷
**章 一般的法
**節 法和一切存在物的關系
第二節 自然法
第三節 人為法
第二章 由政體的性質直接引伸出來的法律
**節 三種政體的性質
第二節 共和政體和與民主政治有關的法律
第三節 與貴族政治的性質有關的法律
第四節 法律與君主政體性質的關系
第五節 與專制政體的性質有關的法津
第三章 三種政體的原則
**節 政體的性質和政體的原則的區別
第二節 各種政體的原則
第三節 民主政治的原則
第四節 貴族政治的原則
第五節 品德絕非君主政體的原則
第六節 君主政體里什么代替了品德
第七節 君主政體的原則
第八節 榮譽絕不是專制國家的原則
第九節 專制政體的原則
第十節 在寬政官暴政國家中服從的區別
第十一節 總結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應該和政體的原則相適應
**節 教育的法律
第二節 君主國的教育
第三節 專制政體的教育
第四節 古今教育效果的差異
第五節 共和政體的教育
第六節 希臘的一些制度
第七節 這些奇特的法制適合什么地方呢
第八節 為古人關于風俗的一個似是而非的說法進一解
第五章 立法應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
**節 本章的主旨
第二節 在政治的國家中品德的意義
第三節 在民主政治之下,愛共和國的意義是什么
第四節 怎祥激勵愛平等和愛儉樸
第五節 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應如何建立平等
……
第六章 各政體原則的結果和民、刑法的繁簡、判決的形式、處刑等關系
第七章 政體原則與節儉法律、奢侈以及婦女身份的關系
第八章 三種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二卷
第九章 法律與防御力量的失系
第十章 法律與攻擊力量的關系
第十一章 規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關系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關系
第十三章 賦稅、國庫收入的多寡與自由的關系
第三卷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氣候的性質的失系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隸制的法律和氣候的性質的關系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隸制的法律和氣候的性質的關系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氣候的性質的關系
第十八章 法律和土壤的性質的關系
第十九章 法律和構成一個民族的一般精神、風俗與習慣的那些原則的關系
原編者注
論法的精神(上) 節選
如果同一個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 歐洲大多數王國是政體寬和的,因為享有前兩種權力的國王把第三種權力留給他的臣民去行使。在土耳其,這三種權力集中于蘇丹一人身上,所以可怖的暴政統治著一切。 在意大利各共和國,三種權力合并在一起,所以自由反比我們的君主國還少。因此,為自保起見,這些國家的政府也需要采用像土耳其政府所采用的那種殘暴的手段,國家檢察官①以及密告者隨時可以投進密告書的獅子口,這二者的設置就是證明。 試看這些共和國的公民是處在何等境遇中!同一個機關,既是法律執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權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躪全國;因為它還有司法權,它又可以用它的“個別的意志”去毀滅每一個公民。 在那里,一切權力合而為一,雖然沒有專制君主的外觀,但人們卻時時感到君主專制的存在。 因此,企圖實行專制的君主總是首先獨攬各種職權;歐洲就有一些國王獨攬國家的一切要職。 我肯定地認為,意大利各共和國的純粹世襲的貴族政治,并不完全與亞洲的專制主義相同。在這些共和國中,官吏數目眾多,有時候就使政治寬和些;所有的貴族也不老是同意相同的計劃:而且在那里,因設有各種機關,寬嚴可以相濟。因此,在威尼斯立法權屬于大議會,行政權屬于常務會,司法權屬于四十人會。但是,缺點在于:這些不同機關都是由同一階層的官吏組成的,這幾乎就形成一個同一的權力。 司法權不應給予永久性的元老院,而應由選自人民階層中的人員,在每年一定的時間內,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行使①;由他們組成一個法院,它的存續期間要看需要而定。 這樣,人人畏懼的司法權,既不為某一特定階級或某一特定職業所專有,就仿佛看不見、不存在了。法官不經常出現在人們的眼前;人們所畏懼的是官職,而不是官吏了。 即使在控告重罪的場合,也應允許罪犯依據法律選擇法官;或者至少允許他要求許多法官回避,結果所剩余的審案的法官就像都是由他選擇的了。 其他的兩種權力則可以賦予一些官吏或永久性的團體,因為這二者的行使都不以任何私人為對象;一種權力不過是國家的一般意志,另一種權力不過是這種意志的執行而已。 但是,法院雖不應固定,然而判例則應該固定,以便做到裁判只能是法律條文的準確解釋。如果裁判只是法官的私人意見的話,則人民生活在社會中將不能確切地知道他所承擔的義務。 法官還應與被告人處于同等的地位,或是說,法官應該是被告人的同輩,這樣,被告人才不覺得他是落到傾向于用暴戾手段對待他的人們的手里。 如果立法機關讓行政機關有權利把能夠為自己的善良行為提出保證的公民投進監獄的話,自由就不再存在了;但是,如果他們犯了法律所規定的重罪,需要立刻加以逮捕追究刑事責任時,則不在此限。在這種場合,他們只是受法律力量的支配,所以仍舊是真正自由的。 但是,如果立法機關認為由于某種危害國家的陰謀或通敵情事,國家已處于危險境地的時候,它可以在短促的、一定的期間內,授權行政機關,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這些人暫時失去了自由,正是為了保持他們的自由于永遠。 這是補救拉棲代孟民選長官的虐政和同樣專制的威尼斯國家審理官的缺陷的惟一的合理方法。 在一個自由的國家里,每個人都被認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應該由自己來統治自己,所以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然而這在大國是不可能的,在小國也有許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須通過他們的代表來做一切他們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 人們對自己的城市的需要比對其他城市的需要,了解得更是清楚;對鄰居的才能比對其他同胞的才能,判斷起來要正確得多。所以,立法機關的成員不應廣泛地從全國人中選舉;而應在每一個主要地域由居民選舉代表一人。 代表的*大好處,在于他們有能力討論事情。人民是完全不適宜于討論事情的。這是民主政治重大困難之一。 ……
論法的精神(上) 作者簡介
孟德斯鳩(Montesquieu,1689—1755),法國18世紀啟蒙思想家,法學家,近代西方政治與法理學思想體系的主要奠基人。孟德斯鳩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其代表作《論法的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 譯者簡介:張雁深是我國資深翻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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