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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志·口岸分志·海關卷(1978-2010)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4238810
- 條形碼:9787564238810 ; 978-7-5642-3881-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上海市志·口岸分志·海關卷(1978-2010) 內容簡介
《海關卷》自2012年啟動修撰以后,經過編制篇目框架、收集資料、匯總、編修和總纂,多次召開動員會,召集各部門修志人員和領導,對編修工作提出要求,很終形成書稿,全書觀點正確、體例嚴謹、布局合理、資料翔實、行文樸實流暢,符合志書要求,全面、客觀、系統地反映了1978—2010年期間上海海關事業改革發展的歷史,對海關事業發展的脈絡節點記述比較到位,具有比較重要的史料價值,對當下海關事業也具有很好的借鑒和幫助作用,是一部精品良志。全書共分9篇,內容涵蓋了概述、大事記、機構、監管、服務、人員等方面,輔以專記和附錄。
上海市志·口岸分志·海關卷(1978-2010) 目錄
《上海市志(1978-2010)》凡例
編纂說明
概述
大事記
**篇 機構和社團
**章 上海海關
**節 機構沿革
第二節 內設機構
第三節 派駐機構
一、沿革
二、現場業務一處
三、現場業務二處
四、現場業務三處
五、駐郵局辦事處
六、駐車站辦事處
七、駐南匯辦事處
八、駐崇明辦事處
九、駐上海鉆石交易所辦事處
第四節 隸屬機構
一、沿革
二、浦東海關
三、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四、虹橋機場海關
五、吳淞(寶山)海關
六、浦江(龍吳)海關
七、外高橋港區海關
八、洋山海關
九、外高橋保稅區海關
十、經濟技術開發區海關
十一、奉賢海關
十二、莘莊海關
十三、嘉定海關
十四、金山海關
十五、青浦海關
十六、松江海關
第五節 其他機構
一、全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中心上海分中心
二、海關總署上海商品價格信息處
三、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上海分中心
第二章 社團
**節 上海海關學會
第二節 上海報關協會
第三節 中國海關學會上海分會
第二篇 貨運監管
**章 監管區域
**節 口岸貨運監管區
一、海運口岸
二、空運口岸
第二節 監管場所
第二章 運輸工具監管
**節 國際航行船舶監管
第二節 國際民航飛機監管
第三節 陸運車輛監管
一、海關監管車輛
二、滬港列車
第三章 貨物監管
**節 口岸清關貨物監管
一、進口貨物
二、出口貨物
第二節 轉關貨物監管
一、進口轉關貨物
二、出口轉關貨物
第四章 貿易管制
**節 禁止進出口管理
第二節 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第五章 國際合作
**節 中美海關集裝箱安全倡議
第二節 中美核輻射探測合作
第三節 中歐安全智能貿易航線計劃
第三篇 物品監管
**章 旅客行李物品監管
**節 旅客通關監管
一、申報制度
二、通道制度
第二節 中國籍旅客行李物品監管
一、華僑行李物品
二、港、澳、臺同胞行李物品
三、出國人員行李物品
四、運輸工具服務人員行李物品
第三節 外國籍旅客行李物品監管
一、短期旅客行李物品
二、長期旅客行李物品
三、定居旅客行李物品
第二章 郵遞及快遞物品監管
**節 郵遞物品監管
一、監管郵區
二、郵包
三、郵袋
第二節 快遞物品監管
第三章 其他物品監管
**節 駐華使領館及人員物品監管
一、外交機構公私用物品
二、外交郵袋
第二節 外國常駐機構及人員物品監管
第三節 免稅商品監管
一、免稅店免稅商品
二、在外售券、境內取貨業務
三、免稅外匯商品
第四節 印刷品、音像制品和文物監管
一、印刷品、音像制品
二、文物
……
第四篇 保稅監管
第五篇 稅收征管
第六篇 查處走私
第七篇 海關統計
第八篇 綜合管理
第九篇 科技應用
第十篇 后勤保障
第十一篇 人員管理
第十二篇 人物
專記
附錄
索引
編后記
上海市志·口岸分志·海關卷(1978-2010) 節選
《上海市志.口岸分志.海關卷(1978-2010)》: 三、出國人員行李物品 【因私出國人員】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從上海口岸出境探親的中國公民和自費留學生日益增多,他們回國時所攜帶進境的物品多以電視機、收錄機、手表等為主,海關也是按照出境探親旅客帶進物品列名品種范圍及限值限量規定驗放。1985年以后,海關放寬了出境探親旅客帶進物品品種的限制,例如價值在人民幣200元以下的照相機作為小件驗放,價值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外國產手表作為一般物品放行。1986年,赴香港、澳門和國外會見臺灣親屬的中國公民,按規定可憑邊防簽發的“臺灣同胞證明書”,比照回國探親華僑進出國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驗放。同年,從上?诎哆M出境探親的中國公民達2.5萬余人次,攜帶出境的物品主要為普通生活用品、書籍、禮品、字畫、土特產、中草藥等,回國后攜帶入境的物品主要是家用電器、手表、香煙、外幣、金飾品、服裝等。赴香港、澳門探親的國內公民回程時除乘坐飛機從上海空港入境外,還有許多乘坐“上海號”“錦江號”“海興號”等直通船抵滬。按照規定,上海海關可對每人免稅進口手表1只,征稅放行電視機1臺,另對限值限量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稅驗放,對明顯超出合理自用數量的物品則予以征稅。由于通過海運回滬的旅客攜帶物品的數量較多,上海海關也把對超量攜帶物品監管征稅的重點放在海運口岸。如上海浦江海關就曾對攜帶上千件新舊服裝入境的個別旅客,扣除合理數量的自用部分,其余超出部分予以征稅放行! 20世紀80年代后期,從上海出境赴日本、澳大利亞、歐美等地自費留學的學生數量驟增。相比其他出國留學生而言,赴日留學生除攜帶學習和生活必需品外,還攜帶工藝禮品、101生發精、珍珠減肥霜、人參蜂王漿及其他口服營養液等,有些數量還較大,上海海關對出國留學生攜帶出境的部分超量物品一般作退運處理。而自費留學生回國入境時所攜帶的物品除自用生活用品外,以家用電器、小電器等為主,上海海關對持有中國駐國外使領館開具的“自費留學證明”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所帶進的物品,按1985年1月起實施的海關對出國人員行李物品管理規定驗放。1988年,海關總署規定對自費出國人員學成后一年內回國時所帶進的行李物品,比照公派留學人員驗放。經海關總署批準同意,上海海關自1990年起對在境外補習語言的出國人員(含自費留學生)所帶進的物品,按探親旅客有關規定驗放! 1996年8月海關總署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和“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規定,除因私往來港澳地區的內地居民與港澳地區居民帶進物品享有同等待遇外,其他因私出國人員帶進物品與其他旅客(如華僑、臺胞)的限量規定一致。2005年5月起,海關總署改革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海關對出國人員不再區分因公或因私,而是統一按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對出國人員攜帶在境外獲取的總值在人民幣5000元以內的自用物品予以免稅放行,對超出部分予以征稅放行。2007年12月,海關總署再次發布公告簡化進出境旅客申報手續,規定自2008年2月起對進境居民旅客(含出國人員)在境外獲取的總值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一般物品(非禁限類物品)通關時不需辦理海關手續。2010年8月,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對進境居民旅客(含出國人員)攜帶在境外獲取的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予以免稅放行,但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對于旅客隨身攜帶個人自用物品超出限額的,僅對超出部分予以征稅,但對其中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應予全額征稅! 疽蚬鰢藛T】 改革開放后,從上?诎哆M出境的因公出國人員逐年增多,除外交、經貿人員外,還有公派留學生、出國考察、講學人員、勞務輸出和科研學術交流人員,出國比賽的體育代表團和文化藝術交流團體,以及中國駐國外和港澳地區的各種常駐機構人員等。1979年1月,對外貿易部修訂實施的出國人員行李物品管理規定,將因公出國人員分為長期和臨時兩類。海關對在外1年以上出國人員進境時,可免稅進口電視機、收錄機、自行車、縫紉機、照相機、電冰箱、洗衣機、手表各1件;臨時出國人員每次入境可免稅上述8種物品中的1件;超出限量和上述免稅品種范圍的耐用消費品征稅進口。另外,派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臨時去港澳的工作人員,按上述出國人員行李物品管理規定辦理! 1985年1月起,上海海關開始執行海關總署公布的《海關對我出國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海關將重點管理物品分為大、小件兩大類,大件包括電視機、電冰箱、錄像機、收錄機、照相機、洗衣機、微型計算機、摩托車8種高檔耐用消費品,小件包括手表、播放機、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普通電子琴、電烤箱、幻燈機、投影機、打字機、熱水器11種一般耐用消費品,規定因公出國人員在境外滿1個季度、臨時出國人員滿15天的,可免稅進口1大件1小件。同年,經海關總署批準,上海海關駐高陽路辦事處負責對華東地區公派長期出國人員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的發放工作,進出上海口岸的長期出國人員所帶耐用消費品開始憑免稅物品登記證申報核放。1989年,海關原“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停發,改為次年2月起核發新版出國人員“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針對的對象系常駐國外機構兩年以上的人員和公派研究生、勞務輸出人員,以便于他們在境外托運進口物品由海關憑證驗放。上海及華東地區上述因公長期出國人員“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的發放工作由上海浦江海關負責,憑出境人護照和其他有關證明核發! 1989年9月起,根據國務院決定,原因公出國人員每季度可免稅進口1大件1小件的規定,改為須在境外滿6個月(180天),此類長期出國人員*多可享受連續免稅4年的額度;原規定臨時出國人員在境外滿15天可免稅進口1大件1小件,改為臨時派駐人員在境外不滿6個月(180天)的,每公歷年首次進境可以享受免稅進口1大件1小件的政策。據海關統計,自1991年起,因公出國人員帶進耐用消費品數量開始呈下降趨勢。1992年,海關總署規定,對出國團組攜帶人均1000美元以下的外幣,準帶出境;攜帶人均超1000美元的外幣,由派出單位或團組領隊出具書面擔保后放行,以便出國人員正常的經貿往來。1995年1月,海關總署規定,對因公出國人員連續在外滿180天的,準予免稅攜帶進境價值人民幣500-5000元生活用品1件;超出免稅限量的自用物品,經海關核準后征稅(征稅限量與免稅限量相同)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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