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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簡牘與秦漢賦役制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95114
- 條形碼:9787300295114 ; 978-7-300-29511-4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出簡牘與秦漢賦役制度研究 本書特色
秦漢賦役制度包括賦稅和“徭戍”兩種制度。賦稅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律預先規定的標準,強行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占有財源所發生的一種分配關系”,而“徭戍”則是“國家強迫‘編戶’從事的一種無償勞動,是一種以力役形式出現的封建義務性的課派”。這兩種制度是秦漢政權賴以存在和鞏固的基礎。因此,在新出簡牘層出不窮的當下,我們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之上深入探討這些問題,不僅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秦漢社會經濟的歷史演變,更有助于我們了解秦漢國家政權運行的內在動因。
新出簡牘與秦漢賦役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利用新出簡牘對秦漢時期的土地制度、土地稅、商業稅、財產稅、人頭稅以及徭役制度等重大問題進行了重新審視。我們認為,秦漢既存在土地公有制,也存在土地私有制;秦漢土地稅按所占田畝面積的1/10或1/12稅率征收。秦漢時期商業異常興盛,青島土山屯木牘顯示,當時市租收入是財政收入主項。尤其重要的是,岳麓秦簡還搶先發售披露了秦存在征收“訾稅(或曰財產稅)”的歷史真相。關于徭役制度,岳麓秦簡搶先發售刊布的《徭律》《戍律》文書為我們重新認識秦漢“徭”和“戍”的真實內涵提供了直接的史料依據,對于律文中的“吏徭”“取庸代戍”“戍者月更”“君子守官”等諸多問題,本書皆給予了重點關注和分析。
新出簡牘與秦漢賦役制度研究 目錄
一、關于本課題的選題
二、學術史回顧
三、研究方法
四、史料來源
五、主要觀點
第二章 秦漢土地制度與田稅征課
**節 秦漢簡牘中的《田律》及其立法宗旨
一、秦漢《田律》的關系
二、土地立法
三、農田水利立法
四、畜牧立法
五、農業生態保護
六、農業稅立法
第二節 岳麓秦簡所見田稅及其附加稅的征課
一、租禾稼
二、對拖欠田租及“入租貸不給”的規定
三、芻稾稅
四、枲稅
第三節 長沙走馬樓西漢簡牘所見“都鄉七年墾田租簿”
一、“都鄉七年墾田租簿”的內容
二、田租的征收
第四節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度田”制度
第三章 秦漢商業的發展與商業稅的征收
**節 岳麓秦簡奏讞文書商業問題探討
一、秦商品交換
二、市場管理
三、商業糾紛的處理
第二節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商業問題探討
一、商品交換
二、貨幣經濟
三、商業稅的征收
四、商業繁榮的原因
第四章 新出秦簡牘與財產稅的征收
**節 岳麓秦簡中有關“訾稅”的史料
第二節 “訾稅”征收的對象和范圍
第三節 “訾稅”征收的具體方式
第四節 對隱匿“訾稅”行為的審理程序
第五章 新出簡牘與秦漢“戶賦”問題探討
**節 學術史回顧
第二節 “戶稅”、“戶賦”和“戶芻”
第三節 “戶賦”的軍事性質
第四節 “戶賦”與立戶的關系
第六章 新出簡牘與秦漢人頭稅制度
**節 學術史回顧及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賦”的含義及演變
第三節 “算賦”其實就是衛宏所言之“賦錢”
一、“算賦”即按“算”征賦
二、“賦錢”才是稅目
第四節“口賦”并非“口錢”
第七章 新出簡牘與“徭戍”制度
**節 岳麓秦簡所見《徭律》分析
一、學術史回顧及問題的提出
二、秦律對“徭徒”檔案的規定
三、秦律對“徭徒”工作的范圍及身份的規定
四、秦律對“典”、“老”和“士五(伍)”服役的規定
五、秦律對“發徭”的規定
六、秦律對“委輸傳送”的規定
七、秦律對“興徭”管理者的規定
八、“奴徭”與“吏徭”
第二節 岳麓秦簡所見《戍律》初探
一、“取庸代戍”制度
二、“戍者月更”和“遣戍”制度
三、“繕治城塞”制度
第三節 岳麓秦簡課役年齡“小”“大”問題
第四節 青島土山屯木牘所見漢代“更賦”新探
一、“罷癃錢”和“罷癃卒錢”
二、“更卒錢”、“過更卒錢”和“戍卒錢”
三、木牘所反映的歷史真相
主要參考書目
后記
新出簡牘與秦漢賦役制度研究 節選
**章 緒論秦漢賦役制度包括賦稅和“徭戍”兩種制度。賦稅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律預先規定的標準,強行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占有財源所發生的一種分配關系”,而“徭戍”則是“國家強迫‘編戶’從事的一種無償勞動,是一種以力役形式出現的封建義務性的課派”。這兩種制度是秦漢政權賴以存在和鞏固的基礎。因此,在新出簡牘層出不窮的當下,我們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之上深入探討這些問題,不僅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秦漢社會經濟的歷史演變,更有助于我們了解秦漢國家政權運行的內在動因。一、關于本課題的選題秦漢賦役制度史是一個古今中外學者熱衷探討的課題。學者們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真可謂汗牛充棟,不勝枚舉。因此,倘若想在此領域有所創新和建樹,從地下出土簡牘著手,不失為一良策。可喜的是,近幾年來,里耶秦簡2002年8月9日,《中國文物報》發表了《龍山里耶出土大批秦代簡牘》一文,即刻引起了學界的極大關注。經過數年的整理,湖南文物考古研究所分別于2012年和2017年公布了《里耶秦簡》(壹)、《里耶秦簡》(貳)、岳麓秦簡、北大秦簡、肩水金關漢簡、地灣漢簡、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等相繼出土和刊布,為我們深入探討秦漢賦役制度提供了直接而鮮活的史料依據。這些新出簡牘材料涉及賦役者眾多,其學術價值和研究意義巨大。一是可以豐富秦漢賦役制度史研究的史料基礎。在繼《張家山漢墓竹簡》《尹灣漢墓簡牘》《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等之后,秦漢新出簡牘又大量陸續刊布,如《里耶秦簡》(壹貳)、《岳麓書院藏秦簡》(壹陸)、《肩水金關漢簡》(壹伍)、《地灣漢簡》、《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肆)等。在這些新出簡牘中,蘊含著豐富的秦漢賦役制度史研究的新史料。茲舉兩例,如《里耶秦簡牘校釋》(**卷)載:“遷陵?五年?(墾)田輿五十二頃九十五畝,稅田四頃□□Ⅰ戶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畝一石五;Ⅱ戶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Ⅲ81519啟田九頃十畝,租九十七石六斗。AⅠ都田十七頃五十一畝,租二百?一石。AⅡ貳田廿六頃?四畝,租三百?九石三。AⅢ凡田七十頃廿廿二畝。●租凡九百一十。AⅣ六百七十七石。B81519背”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45346頁。這條史料可以使我們清晰地認識到秦稅簿文書的形式和性質,也為我們探究秦田稅征收的方式及稅率問題提供了直接的證據。同時,里耶秦簡中有些史料也透露了秦田畝附加稅的征收方式。就秦“訾稅”征收問題而言,新出秦簡顯然填補了秦“訾稅”問題研究的史料空白。我們知道,在以往的傳世文獻及出土材料中,未見一條涉及秦“訾稅”問題的史料。可喜的是,岳麓秦簡披露了一份有關“匿訾”案件的法律文書。如《岳麓書院藏秦簡》(叁)“識劫案”載:“●問:匿訾(貲)稅及室、肆,臧(贓)直(值)(簡130)各過六百六十錢,它如?(辭)(簡131)。”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壹叁)釋文修訂本》,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8年,第153154頁。通過對這個“匿訾”案件的了解,我們可以還原秦“訾稅”征收的若干歷史真相,為探究我國古代財產稅的歷史起源意義重大。二是可以深化秦漢賦役制度史的研究。秦漢賦役制度史是古今中外學者熱衷探討的問題,研究成果異常豐富。但由于史料闕如,有些問題一直爭論不休。如秦的“徭戍”制度究竟如何?有哪些主要內容?由于云夢秦簡只公布了一條秦《徭律》,極大地限制了中外研究者的視野。可喜的是,岳麓秦簡*近又披露了7條《徭律》新史料具體史料,請參見本書第七章“新出簡牘與‘徭戍’制度”,此不贅引。,這些史料填補了秦徭制研究的史料空白。至于“戍”制,新出《岳麓書院藏秦簡》(肆)公布的3條《戍律》新史料,同樣填補了以往秦漢徭役制度研究的史料空白。謝桂華曾說,漢代存在“以庸代戍”制度,但秦是否也存在相同的制度,因史料缺乏,不敢妄言謝桂華:《漢簡和漢代的取庸代戍制度》,載氏著《漢晉簡牘論叢》,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46168頁。。慶幸的是,《岳麓書院藏秦簡》(肆)披露的3條《戍律》史料解決了這一歷史懸案。如《岳麓書院藏秦簡》(肆)載:“●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無)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許之。以弱代者及不同縣而相代,勿許。(簡182/14141)【不當相代】而擅相代,貲二甲;雖當相代而不謁書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貲各一甲。(簡183/1298)”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28頁。陳曼曼認為:“此字(‘者’)應該是‘耆’。從字形上來看,此字下部所從應為旨,與簡183‘者’字作不同。從文意上來看,‘以弱代者’不通,《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136:‘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居資贖責欲代者,耆弱相當,許之。’其中‘耆弱相當’可與此句對勘,‘耆’即為強之意,以弱代強以及不同縣而相代,不許。文意更加通暢。”參見陳曼曼:《讀〈岳麓書院藏秦簡(肆)〉札記一則》,簡帛網站,2018年8月4日。根據上下文意,筆者認同這一解釋。同時,另外兩條史料分別就“戍者月更”、戍卒請假制度及戍卒的工作范圍等問題做了全面而系統的法律規定。這些新史料無疑將成為我們深入了解和剖析秦“戍”制的**手材料。再如,2019年7月,彭峪等在《山東青島土山屯墓群四號封土與墓葬的發掘》一文中披露了漢哀帝時期的兩份官文書,即《堂邑元壽二年要具簿》《元壽二年十一月見錢及逋簿》參見彭峪等:《山東青島土山屯墓群四號封土與墓葬的發掘》,《考古學報》2019年第3期。。這兩份文書首次揭示了漢代“更賦”的主要內容,為我們重新認識漢代徭役制度與“更賦”的關系提供了全新的史料依據。諸如此類的新史料還有很多,此不贅舉。可見,這些新出簡牘史料,使原本歧義紛爭的問題得以解決,推動了秦漢經濟史研究的進一步發展。三是可以為當代國家財經制度改革提供歷史經驗借鑒。從廣義上講,賦役制度指的就是稅收制度,是國家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對財富(包括活勞動)進行分配的制度,它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三個特征。秦漢時期,為了確保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必須建立軍隊和刑獄機構,設立行政機關,興修水利工程等,這些都需要巨大的財力支持。因此,賦役就成為了保障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經濟基礎。秦漢賦役制度既有可借鑒之處,亦有值得汲取的經驗教訓。如在賦稅征收上,秦漢稅率一直比較穩定。在秦代,據北大秦簡《田書》記載,其稅田率為“十二稅一”如北大秦簡《田書》載:“廣十五步,從(縱)十六步,成田一?。稅田廿步,三步一斗,租六斗六升泰半升。”通過計算,此稅田比例也為十二稅一。韓巍:《北大秦簡〈算書〉土地面積類算題初識》,載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八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942頁。但岳麓秦簡也有材料證明,秦稅田比例為“什一”的例證,具體情況見本書第二章第二節。。在漢朝,自漢景帝實行“輕徭薄賦”政策以來,田租稅率基本穩定在三十稅一。在徭役征發方面,有些制度性規定也是值得借鑒的。如秦簡牘載:“(徭)律曰:歲與(徭)徒人為三尺券一,書其厚焉。節(即)發(徭),鄉嗇夫必身與典以券行之。田時先行富(簡244/1241)有賢人,以閑時行貧者(簡245/1242)……”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49150頁。本段《徭律》釋文以陳偉厘定為準。參見陳偉:《秦簡牘校讀及所見制度考察》,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197頁。這條材料說明,國家為了確保農業生產,在征發人力從事國家項目建設時,實行“田時先行富有賢人,以閑時行貧者”的政策,這體現了秦律對活勞動進行分配的人性化。但是,在有些時期,尤其是王朝后期,統治者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實行超經濟強制政策,土地兼并日益嚴重,農民紛紛破產流亡,嚴重影響國家對賦稅的征課和徭役的征發。如反映西漢晚期哀帝時期的一枚木牘就很好地說明了這個問題。青島土山屯西漢木牘《元壽二年十一月見錢及逋簿》載:“元壽二年十一月見錢及逋薄●凡逋錢二百?五萬五千七百?一”參見彭峪等:《山東青島土山屯墓群四號封土與墓葬的發掘》,《考古學報》2019年第3期。這枚木牘反映了哀帝元壽二年(前1)堂邑縣窘迫的財政狀況。在縣錢庫中,現錢只有33272錢,而拖欠未征繳的稅款卻達到了2455741錢具體情況請參見本書第七章第四節的相關內容。。同時,簡牘也反映了西漢晚期百姓所承擔的賦役負擔已相當沉重。正如《管子??權修》所說:“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國雖小必安;取于民無度,用之不止,國雖大必危。”[清]戴望:《管子校正??權修》,載國學整理社《諸子集成》(五),北京:中華書局,1954年,第7頁。因此,在當今國家財經體系現代化建設過程當中,我們應該充分借鑒古人的歷史經驗,做到“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只有這樣,社會經濟才能發展,國家政權才能穩定。……
新出簡牘與秦漢賦役制度研究 作者簡介
朱德貴,1964年生,江西省上饒市弋陽人,北京大學歷史學博士,黑龍江大學哲學博士后,現為哈爾濱商業大學經濟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稅收法律研究基地(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基地)國家稅法史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中央財經大學中國財稅史研究院特聘專家、四川文化藝術學院特聘教授,同時兼任中國商業史學會常務理事、中國財政學會財政史專業委員會理事,主要從事經濟史的教學和研究工作。曾出版《漢簡與財政管理新證》等學術專著6部,發表學術論文60余篇,主持或參與***和省廳級科研項目10余項,榮獲省、廳級科研獎勵共計9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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