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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解釋一詞即作一部文化史——近代中國的知識與制度轉型(概念篇) 版權信息
- ISBN:9787208168206
- 條形碼:9787208168206 ; 978-7-208-16820-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書--解釋一詞即作一部文化史——近代中國的知識與制度轉型(概念篇)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廣大讀者重建中國自己的話語系統和條理脈絡,深入認識中華民族新的智能生成運作機制形成的進程、狀態和局限,認識世界一體化進程中東亞文明的別樣性及其對人類發展提供多樣選擇的價值,爭取和保持對于世界文明發展日顯重要的中國歷史文化解釋的主動和主導地位。
新書--解釋一詞即作一部文化史——近代中國的知識與制度轉型(概念篇) 內容簡介
近代中國人雖然從明治新漢語接受了大量新名詞,可是遇到西文概念或是論及所指事物,還是不由自主地會自行重新上溯古代典籍,望文生義、格義附會。而且在解讀新名詞之時,往往不僅是比較西文原詞,將新名詞看作一個整體對應,而是分別從漢字組合各自的字義來理解詞義。如此一來,同一漢語新名詞在東文和中文語境中呈現不同形態,進而產生了許多彼此無法交集的歧義。不以名詞勾勒歷史,而是研究歷史以把握概念,才有望臻于解釋一詞即作一部文化史的境界。
新書--解釋一詞即作一部文化史——近代中國的知識與制度轉型(概念篇) 目錄
總 說
**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觀念與取向
第三節 做法與釋疑
分說:解釋一詞即作一部文化史
**章 近代中國“科學”觀念的生成與歧變
**節 “科學”入華
第二節 中國“科學”的生成
第三節 救亡語境下的“科學”限度
第四節 革命立憲論爭下的常識之“科學”
結 語
第二章 清季外官改制的“地方”困擾
**節 “中央”“地方”與內外官的不對稱
第二節 外官改制的“地方”考量
第三節 改制癥結:直省歸屬的凸顯
第四節 化解之道:集權與分權的抉擇
第五節 預備立憲的“地方”困擾
第六節 督撫去留的權衡
第七節 第二次外官制討論
第八節 制度變動與利益調整
結 語
第三章 虛實互用:洋務時期的“天下”“地球”與“世界”
**節 舊詞新意:“天下”與“世界”的轉換
第二節 新詞為媒:“地球”與“世界”的銜接
第三節 新舊雜陳:眼光向外與置身局外
結 語/ 197
第四章 清末“國體”“政體”糾葛的緣起
**節 相互獨立的“國體”“政體”
第二節 東學籠罩下“國體”“政體”的勾連纏繞
第三節 “國體”“政體”的混用與多歧
結 語
第五章 晚清“美術”概念的輸入及衍化
**節 “美術”與“雅藝”并存
第二節 形而下的“美術”
第三節 形而上的“美術”
結 語
征引文獻
人名索引
新書--解釋一詞即作一部文化史——近代中國的知識與制度轉型(概念篇) 節選
第二章 清季外官改制的“地方”困擾 1906—1911 年的清末官制改革,效法日本試圖移植西方近代憲政體制,但伴隨憲政理論引入的地方官制與地方自治概念,[1]如“地方官”及“地方稅”等,看似能夠歸類指稱中國的固有事物,實則與清朝既有官制層級和規制運作難以對應,導致朝野輿論對總督、巡撫的去留、諮議局與督撫的權限、“國家稅”與“地方稅”的劃分眾說紛紜,改制過程曲折反復、舉步維艱。 直至清亡,官方頒行的正式法令規章里,直省始終沒有成為立憲政體中的“地方”層級。而在官制改革層面,督撫究竟是中央政務官抑或地方行政官,亦一直懸而未決。民國時期,關于省制問題爭議不斷,根源也在于此。 受到外來觀念影響,學界用憲政理論的中央與地方觀念看待中國固有的政治制度,似乎已成天經地義,故對清季“地方”概念及其指稱的對象曾引發長達數年的困擾與激烈爭議,逐漸視而不見。盡管已有學人注意到清代督撫身份的兩重性,相關研究成果,還是較多套用“地方行政制度”的概念模式,通史則據以概述歷代政制沿革,專論則用來討論清代政制或清末官制改革,均將清季改制前后的外官制(包括省級行政建制),明確劃歸“地方”官制層級。 這種將近代歐美、日本憲政體制的“地方”模式,對應比附中國政制的作法,雖然易被重構的知識系統教育出來的今人所接受,卻與歷史本相差距甚遠。 其實,早有學者注意到清代官制的“地方”與后來有別,尤其在省一級。1947 年出版的施養成《中國省行政制度》一書認為,由于1907 年的直省官制未能全面實施,“故省于清代法律中終未成為地方行政區域”。20 世紀60 年代瞿同祖所撰《清代地方政府》,以州縣官及其幕友、長隨、家人為考察對象,其所謂“地方”是州縣,并不包括督撫司道及知府等層級。2007 年,有人注意到督撫與部院、督撫與諮議局矛盾沖突的若干細節,認為“當時的地方官制改革方案尚未*終確定,督撫的職責權限多有模糊之處”。不過,因咸同以后督撫勢力大幅度擴張,被視為權力從中央下移到地方的表征,而督撫自然被視為“地方勢力”的代表。這樣的看法已經普遍到幾乎等同公論,令人難以跳脫。 一旦用近代中央與地方的觀念指稱清代政體,且漸成約定俗成的常識,無形中便成為認識事物及研究歷史的前提。即使一些對于觀念制度的歷史意見與時代意見之分辨已有高度自覺的學人(如錢穆),也未能察覺用中央與地方的概念解讀中國政治制度史的似是而非。對于公眾乃至一般學人,當本來倒上去形成的觀念,順下來完成重構史事的過程,就由歷史的認識變為歷史的本事,再用這一套觀念看待固有體制的淵源流變,表面的順理成章之下,古今制度與人事本相愈加隔膜,甚至陷入解釋越詳盡,離歷史真相越遠的情形。 事實上,自清季變制肇始便接受中央與地方的概念、且在公私文書中使用此類名詞的朝野官紳,一旦隨改制深入而必須面對中外觀念體制的糾葛,無不感到百般困惑。透過制度嬗變進程中觀念制度不相鑿枘引起的紊亂,可以深究近代中國知識與制度變動的錯綜曲折,解讀百年來制度興革與歷史文化的緊密聯系。 **節 “中央”“地方”與內外官的不對稱 清廷正式使用“中央”與“地方”的概念進行政體改制的討論,肇始于1906 年五大臣出洋回國的奏報。清季內外危機頻至,朝野強烈震撼,統治者意識到變法圖存的必要與緊迫。而日本戰勝俄國,使清廷頗感意外之余,開始傾心于君主立憲政體。隨著科舉停罷,官制變革成為當務之急,仿行憲政 的改制,在五大臣出洋考察結束后正式提上議事日程。 丙午改制前的清代既有官制,以文武及內外劃分為不同系列,與東西洋憲政體制的中央與地方官制劃分并不對應。1906 年8 月25 日,戴鴻慈、端方等奏請改訂全國官制以為立憲預備,提出改訂全國現行官制的八條建議,擬按立憲政體模式,將清朝官制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兩部分,試圖消除既往內外不分的弊病,改變滿漢復職、尚侍并列、督撫與部院平行牽制的混雜結構,劃清中央與地方權限,保障政令上通下達。該奏折對比各立憲國家政體,檢討本朝既有政制弊病,認為“各部用其權以裁制督撫,若不量地方之情勢,則善政幾不得舉行,督撫張其權而輕視各部,又破壞一部之機關,而政令幾同于虛設。彼此之齟齬尚小,事機之貽誤實多”。改革所應達到的目標:“宜明定職權,劃分限制”,使疆吏與部院各有責司,不相推諉。戴鴻慈、端方所奏,正式提出仿行立憲政體,依據西方立憲國 家的經驗,參酌中國體制,規劃了官制重組的基本方略。與外官改制聯系*關鍵的部分,一是劃分中央與地方之權限,二是“變通地方行政制度,以求內外貫注。”改變既往官署層級過多、輔佐官吏缺乏、未實行地方自治三大弊端。推崇地方自治,希望各省州縣能以自治輔助官治。改制雖以立憲政體為目標,介紹了多國的政制情形,但總體傾向于采用日本的中央集權模式為藍本。 值得注意的是,該折在總體上明確以中央與地方官制對應清朝原有內外官制的前提下,在文本涉及具體內容時,使用的概念卻彼此混淆,相互矛盾。如變革地方官制的設想,注意到原外官層級太多,擬仿照普、法等國采用三級制,于“省中制置各司,宜略具中央政府之規范,并宜設一省議會,以擬國會。一切法律與國法不相違背者,可任其因地制宜,自行發布,然后能與地方利弊相應,而實收佐理之功”。據此,省究竟為中央政府的外派,抑或地方政府的層級?其行政屬性仍不免模糊。怎樣才能與以中央集權為主的改制取向相適應,給其后的政體改革帶來不少困擾。 按照西方憲政中央與地方官制的體系,直省列入地方,則地方自治不應忽略行省。而該折強調日本府縣制的優勢,以清朝地方親民之官與之對應,僅將地方自治定位在府縣層級展開。同樣自相矛盾的是,該折已知實施地方自治的要項與現制中實行避籍相互沖突,官員任職人地兩殊滋生弊病,因而明確廢除避籍制,“地方各官,不必更問籍貫,皆可簡補,則不至視官如傳舍矣”。而具體涉及改制辦法,仍將直省的督撫諸司排除于“地方”之外,“至其任用之法,則凡道府州縣各班,皆可為地擇人,分途并用”。考察政治諸大臣注意到中國疆域遼闊,現行政制與立憲各國懸殊的事實,提醒當政注意:“蓋中國行省與各國迥不相同,設使官制不良,則中央之運掉雖靈,外省之推行仍阻,于情勢可謂之隔絕,于政俗可謂之懸殊。” 由此可見,用近代西方憲政體制的中央與地方框架對應安置清朝官制,在州縣乃至府一級尚有形似而實不同的空間,到省一級勢必左右為難,即便削足適履,也難免捉襟見肘。在如何采用西方憲政理論對清朝體制進行改造,妥當劃分中央與地方層級的問題上,統治集團內部存在不同看法。 1906 年9 月16 日,出使德國大臣楊晟條陳官制大綱,指出:中國因版圖遼闊,中央政府鞭長莫及,督撫應為“國家行政官”,總督與巡撫不并設、不兼轄,罷其原有兼銜,行省仍為“中央政府之分體”,督撫則為“國務大臣之一員”,只是級別降低一級,以別于各部主官。司道則須與中央各部職能對應,宜分四司,即民政兼巡警、學政、軍政、財政兼商務,品級降于督撫一等。“四司上于 各部之事,皆得徑達,”但司與府不相統轄。“地方行政之官。以府為上級,縣為下級,廢廳州等名,一律改合兩級之制。” 楊晟的條陳與戴鴻慈、端方所提方案,在省級官制的地位與歸屬方面分歧很大。戴鴻慈等人的初衷,是以外官制整體對應地方官制,只是具體劃分不夠清晰,省級尤為模糊。楊晟則將外官中的督撫、司道,作為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一個特殊層級,即外派的“國家行政官”,承接中央及部院的職能;地方行政則改為府和縣兩級,取消州廳,明確將“行省”排除于“地方”之外。為了打消對督撫權重,“恐釀專擅之憂”的擔心,楊晟強調:“朝廷統治權大權既已足以統一其上,又使行省為中央政府之分體,督撫為國務大臣之一員,正所以固結中央政府地方聯合之力。”而諸司各府自負本管責任,又有省會、府縣會公議是非,安所容此專擅之人,介于政府地方之間耶? 楊晟的建議更多考慮到維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的需要,希望通過自治團體的監督,以及諸司各府職責的相對獨立,形成對督撫的有效約束與控制。 無獨有偶,出使俄國大臣胡惟德奏《請頒行地方自治制度折》,亦要求為地方自治做好兩方面準備,即“明定府縣官吏職務權限”與“設立府縣議事、參事會”,則各省也不在地方自治范疇。楊晟、胡惟德分別從官制與自治兩個層面劃清“行省”與“地方”的界限,一定程度反映了中外政體在駐外使臣心目中的差異。與兩位駐外使節的認識迥異,以御史史履晉、蔡金臺為代表的一些言官,對咸同以來督撫權力的膨脹極為不滿,他們認為權限分明是域外政制的優長,套用立憲理論關于集權與分權的概念,將清朝官制分為閣部、督撫和州縣三級,前者為“奉君治官之官”,后二者為“由官及民之官”。要求通過改制罷督撫兼銜,將權力收歸部院,并且強調:“故中央集權實為因時之要義,而兵財并治,尤在今日為要圖。”顯然將督撫推到了“中央”的對立面。朝臣中類此不滿情緒,以及借改制之機加強集權的意向,直接影響到部院施政的方針,為此后清廷與督撫的矛盾激化埋下伏筆。 1906 年9 月,《申報》發表題為《論立憲制度利于政府而不利于地方官》的評論,強調因地方自治的展開:“立憲之制,不利于官誠是矣,但不利于外官,而于京官則無所損也;不利于地方州縣官,而于政府大官則不特無損,而且有利也。……即借百姓之耳目助政府大官,以箝制各省之地方官吏。竊以為立憲之后,政府大臣辦事之權力,必十倍于往日也。”[2] 此處所指“ 地方官”明確為州縣官。南書房翰林吳士鑒提出:地方分治,“如謂士民預政,積久或滋流 弊,則就近有地方長官之監督,其上有行省大吏之監督,又其上有中央政府之監督”,也將地方長官、行省大吏與中央政府分為依次遞進的三個層級。可見此時朝野觀念里的外官與京官,很難對應西方憲政體制的中央與地方。 由此可知,清季官制改革引進近代憲政體制,借用東譯的名詞概念與中國職官設置本義往往不合,概念與指稱的事物之間存在不小差異。而且新舊名詞形同實異,轉換過程更造成諸多似是而非的情形。使用看似相同的概念討論事情時,因理解各異、歧義甚多,改制前尚未覺察,時人亦較少關注思考,一旦改制啟動,因概念不同而形成取向各異的拉力,就會成為改制能否進入正軌并順利運行的制約因素。
新書--解釋一詞即作一部文化史——近代中國的知識與制度轉型(概念篇) 作者簡介
主編簡介 桑兵 河北威縣人,生于廣西桂林,歷史學博士。歷任廣東省珠江學者特聘教授、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中山大學逸仙學者講座教授。現任浙江大學文科資深教授。主要研究中國近現代史、清代以來的學術與思想、近代中日關系史、近代中國的知識與制度轉型等。 關曉紅 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博導、廣東文史館館員,著有《晚清學部研究》《科舉停廢與近代中國社會》《從幕府到職官:清季外官制的轉型與困擾》《清末新政制度變革研究》等,目前研究方向為晚清史與近代政治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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