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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現場執法實務操作手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4060
- 條形碼:9787521614060 ; 978-7-5216-1406-0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安民警現場執法實務操作手冊 本書特色
公安部培訓教官精心編寫執法操作規程 快速掌握現場執法實務“干貨”要訣 民警現場執法**“口袋書” 根據*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理解與適用》編寫 詳盡闡釋:現場執法通用規程、規范用語、制止措施、取證要點 “手把手”處理:常見警情、重大犯罪警情、糾紛警情、求助類事故類警情 指引實務:街面巡邏、設卡盤查、場所執法、行政與刑事案件執法 軟精裝幀 皮實耐用 小巧便攜 隨時查閱
公安民警現場執法實務操作手冊 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在結合自身現場執法實踐的基礎上,綜合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調查取證的實際工作需要以及職權法定、遵循程序的要求,從法制視角設計了現場執法的通用規程,又根據不同警情的特點,細化了各類110警情處置規程,并對街面巡邏盤查執法、設卡盤查執法、群體性事件現場執法、行政案件現場執法、刑事案件現場執法、場所檢查執法等現場執法種類,分別編訂了相應的操作規程,突出實用性、可操作性,易教易學易會。 作者全面梳理了現行執法依據,將法律條款的原則性規定轉化為可操作的規范的執法行為和執法語言,讓法律在現場中鮮活起來。書中還提供了一些實用性較強的方法技巧,讓一線民警在實際操作中既體現出執法威嚴也充滿人性溫情,便于群眾接受,讓執法對象口服心更服。該書分類科學,細化標準,嚴密規程,精選實例,選取當前亟需規范的執法領域和環節,涵蓋了常見現場執法、新型高發警情、突發事件的處置規范,進一步明確了執法標準、方法、步驟,力求為廣大民警現場執法提供規范化、操作性強的范本。
公安民警現場執法實務操作手冊 目錄
**編 公安現場執法概論
**章 公安現場執法的概念
第二章 公安現場執法的基本原則
一、首接責任、依法履職
二、預判評估、請求增援
三、保持戒備、確保安全
四、遵循程序、積極作為
五、優勢警力、保持克制
六、控制局勢、緩解事態
七、全程錄像、及時取證
八、規范言行、善待媒體
第三章 公安現場執法的要求
一、警力配置合法適當
二、現場執法裝備符合要求
三、語言和行為規范
四、處置程序規范合法
五、指處配合
六、現場協作
七、分類規范處置
第四章 現場執法規范用語
一、電話聯絡報警人
二、亮明執法身份
三、現場面對報警人
四、維護現場秩序
五、現場有記者采訪或者有群眾用手機拍照錄像
六、現場調查訪問
七、現場控制
八、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簡短易懂,聲音洪亮
九、傳喚違法犯罪嫌疑人
十、其他現場執法用語
第五章 現場制止措施
一、適用范圍
二、制止措施的種類
三、使用制止措施的基本要求
四、制止措施適用
五、安全檢查
六、后續措施
第六章 現場取證要點
一、現場取證工作原則
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現場取證要點
三、糾紛類警情現場取證要點
四、求助類、事故類警情現場取證要點
五、群體性事件處置現場取證要點
第七章 現場執法通用規程
一、崗前準備
二、處警途中
三、進入現場
四、請求支援
五、現場處置
六、控制帶離
七、救治病人和傷員
八、現場取證
九、現場處結
十、后續辦理
十一、說明
第二編 各類警情處置
**章 常見案件警情處置
一、毆打他人、故意傷害
二、聚眾斗毆、尋釁滋事
三、故意損毀財物
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五、侮辱、誹謗
六、強迫交易
七、虐待家庭成員、家庭暴力
八、飼養動物干擾正常生活
九、制造噪聲干擾正常生活
十、持有、使用假幣
十一、盜竊(扒竊)
十二、詐騙、招搖撞騙、敲詐勒索
十三、“醫鬧”(擾亂單位秩序)
第二章 重大犯罪警情處置
一、搶劫、搶奪
二、強奸、猥褻
三、拐賣婦女兒童
四、綁架(非法拘禁)
五、故意傷害、故意殺人
六、(揚言進行)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
七、劫持人質
第三章 網絡侵害警情處置
一、電信網絡詐騙、盜竊
二、網絡誹謗、尋釁滋事
三、網絡散布虛假信息、虛假恐怖信息
四、參與網絡傳銷、網絡非法經營、網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四章 糾紛類警情處置
一、家庭鄰里糾紛、婚戀糾紛
二、消費糾紛
三、房屋租賃糾紛
四、經濟糾紛(如扣留車輛或物品)
五、債務糾紛、勞動糾紛、多人討債
第五章 求助類警情處置
一、溺水
二、觸電
三、開鎖求助
四、查找走失人員、人員失蹤或疑似被侵害
五、意圖自殺(跳樓、跳橋等)
六、高空墜物
七、動物襲人
八、發現疑似精神病人
九、發現有人飲酒過量醉臥路邊、昏倒在公共場所
十、遺忘、遺失物品
十一、交通、市政設施被盜或毀損造成安全隱患
第六章 事故類警情處置
一、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危化品泄漏事故
二、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險情
三、洪澇災害事故
四、塌方、滑坡、泥石流地質災害事故
五、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橋梁、建筑物坍塌事故
六、礦山安全事故、生產責任事故
七、環境污染事故
八、踩踏事故
九、集體性食物中毒事故
第七章 針對某些特別對象的警情處置
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肇事
二、現役軍人肇事
三、外籍人員、無國籍人員肇事
四、我國港澳臺人員肇事
五、境外人員非法采訪
六、境外人員非法居留、非法就業
七、酒后滋事
八、疑似精神病人肇事
九、艾滋病、新冠肺炎等傳染病病毒攜帶者肇事
十、聾啞人肇事
十一、孕婦、抱小孩者、肢體殘疾人、老年人肇事
十二、極端分子等肇事
十三、發現流浪乞討人員
十四、撿拾棄嬰
十五、發現人員死亡
第八章 阻礙執法和暴力妨害公務處置
一、阻礙其他行政部門執行職務
二、人民警察執法中遇到阻礙執行職務、暴力妨害公務
三、遭遇圍攻
四、警情實例
第三編 現場管制和群體性事件處置
**章 現場管制和交通管制
第二章 群體性事件處置
一、群體性事件的概念
二、群體性事件的特點
三、群體性事件處置的基本原則
四、處置范圍
五、處置措施
六、戰術選擇
七、具體措施
八、注意事項
第四編 警種部門現場執法
**章 街面巡邏盤查
一、崗前準備
二、巡邏盤查對象
三、實施盤問檢查
四、盤問檢查后續辦理
五、后續辦理
六、注意事項
第二章 設卡盤查
一、崗前準備
二、卡點設置
三、設卡盤查對象
四、實施盤問檢查
五、盤問檢查后續辦理
六、注意事項
第三章 行政案件現場執法
一、傳喚違法嫌疑人
二、檢查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賭博、賣淫、毒品類案件查處
第四章 場所檢查執法
一、旅館場所日常檢查
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日常檢查
三、公安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刑事案件現場執法
一、傳喚、口頭傳喚的執行
二、拘傳、拘留、逮捕的執行
三、搜查
四、扣押
五、查封
第六章 交通警察現場執法
本書參考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民警現場執法實務操作手冊 節選
第五章 求助類警情處置 求助類警情處置原則:求助類警情種類繁多,部分警情有安全風險,確保求助群眾、參與救援群眾和處置民警安全,是求助類警情處置的要旨。 一、溺水 (一)崗前準備:除一般裝備外,必須攜帶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繩、救生桿等必要的救援器材前往處置。 (二)接警途中:與報警人電話聯系,問明溺水現場的位置、溺水的人數、是否有人傷亡等內容,對現場情況初步評估。處置民警和輔警中沒有人具備游泳技能的,應當匯報給指揮中心請求增援。指揮中心應當優先指派具有救援技能的民警迅速出警。必要時聯系水警、港航公安、應急救援、海事、醫療急救等部門以及社會專門力量到場施救。 (三)進入現場:通用。 (四)現場處置: 1.向報警人了解溺水的人數、身份、年齡、溺水的時間、地點、原因、周邊水域等有關情況。 2.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在確保處置民警自身和參與救援群眾安全的情況下,迅速使用攜帶的救援整備和現場可以利用的物品,組織開展救援工作,不得等待觀望、袖手旁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救援期間停止在救援水域內進行有礙救援的作業。 3.發現溺水人員的情形: (1)主動救援。必要時,熟悉水性的民警配戴防護和救生設備,下水施救。不熟悉水性的民警,積極高聲呼救、尋找施救工具、輔助救援。 (2)配合救援。專業人員到場的,現場民警積極配合其救援;熟悉水性的落水人員親友或者現場群眾自愿下水搜救的,盡量為其提供相應設備和幫助,并提醒注意安全。 (3)優先選擇投擲救生設備的方法實施救援。無法投擲救生設備的,選派具備游泳技能的人員入水實施救援。入水前,必須檢查救生員自身裝備。遇有山洪暴發、水流湍急的情形,救生員在入水前應當捆扎救生繩。 4.未發現溺水人員的: (1)在溺水地點附近及下游向水下探索。有條件的,可以商請專業救援力量擴大范圍搜索。 (2)經工作仍找不到溺水人員的,向指揮中心報告,請求下游水警、港航公安、水上救援等部門協助打撈和搜救。 5.對于確認溺水者已經死亡的,及時通知溺水人員家屬,同時應當做好解釋工作,防止群眾誤解公安機關不作為。 (五)搶救傷員:溺水者上岸后,積極配合120急救人員開展急救工作。120急救人員未能及時到達現場的,積極采取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 (六)現場取證:通用。 (七)現場處結:采取多種救助手段仍不成功,需要離開現場的,應當報經指揮中心負責人批準;對家屬做好解釋工作,防止誤解。 (八)后續辦理:通用。 (九)注意事項: 1.無法保證施救人員自身安全的,不盲目下水或者動員組織現場群眾下水施救。但應當積極實施有效救援活動,如向溺水者投擲救生器材,尋找船只施救,聯系應急救援、水上救援部門盡快趕往事發地點施救等。 2.現場圍觀人員較多時,注意疏散圍觀群眾,維護現場秩序。防止圍觀人群擁擠,出現再次落水的情況。 3.對于溺水人員有明顯傷痕,或者死后入水等可能構成刑事案件的,應當及時聯系刑偵部門勘驗現場。 4.現場發現的溺水人員遺落的物品應當予以收集、固定。 …… 關于穿著制式服裝的人民警察在現場執法中是否需要出具警察證件,相關法規是這樣規定的: 2004年《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第七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后,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未穿著制式服裝的人民警察在當場盤問、檢查前,必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2012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2018年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2018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一十九條**款規定:“……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綜合上述法律規定,穿著制式服裝的人民警察在現場執法中采取當場盤問、檢查以及繼續盤問措施的可以不必出示警察證件;實施行政口頭傳喚或者強制傳喚措施的,應當出示警察證件;實施刑事口頭傳喚應當出示警察證件。舉輕明重,采取先行拘留措施的也應當出示警察證件。 現場執法情況緊急,有時難以區分適用何種措施,因此作者建議,在現場執法中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離前出示警察證件更為穩妥。將來,穿著制式服裝的人民警察在現場執法中是否需要出具警察證件,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相應調整。 2020年7月20日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緊急情況下,對于符合本規定**百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將犯罪嫌疑人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后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該規定意在對先行拘留的操作進行細化:將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立即審查,然后辦理立案和拘留文書。
公安民警現場執法實務操作手冊 作者簡介
劉永生,公安部基礎教官、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紀委書記,曾任法制大隊大隊長、棗莊市公安局法律顧問、山東省公安廳法治研究員。長期扎根公安基層,先后從事刑偵、預審、派出所和法制工作,曾擔任基層派出所所長職務,獲得2013年度山東省優秀法制大隊長稱號,曾編著《刑事辦案實用操作手冊》一書,既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又具備豐富的基層執法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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