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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6439
- 條形碼:9787521616439 ; 978-7-5216-1643-9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2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本書特色
堅持確保統一正確適用民法典,對標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為強化民生司法保障、維護和諧勞動關系,在廢止原有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制定了《*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更好保障人民權益,加強民事司法工作、提高辦案質量和司法公信力。
【202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內容簡介
為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很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由很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825次會議通過《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對勞動爭議的限定、勞動爭議的管轄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維護了和諧勞動關系。 本書收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司法解釋,方便廣大讀者及時掌握勞動方面的近期新的法律規定。
【202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202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5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 2020年12月29日*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20〕26號)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六)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第二條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經審查認為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仍不受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202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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