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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財法律評論(第十七卷·第一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5415116
- 條形碼:9787515415116 ; 978-7-5154-1511-6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財法律評論(第十七卷·第一輯 內容簡介
《中財法律評論》是由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主辦、當代中國出版社公開出版的法學學術連續出版物,由全日制學生自主負責文章的編輯和審校。自 2008 年創刊以來連續出版,其品質的連續性在國內同類著作中名列前茅。作者群體除國內外主流法學院校的研究生,更有優秀中青年學者、法官等實務工作者。 《中財法律評論》堅持學術自由、自主、自律之原則,堅守學術初心,致力子為作者開放“有品格的平臺”,為讀者輸送“有價值的思想”。本書旨在打造一流的學生自辦學術著作,不斷提升自身的學術品格和學術影響力。
中財法律評論(第十七卷·第一輯 相關資料
控辯協商中被追訴人預期利益保障的程序應對
——基于法文化視角的中美比較
現代司法制度在某個特定國家的出現往往不是偶然的,而是為迎合社會需求所作出的必然選擇。無論這種制度的實踐效果如何,其存在本身就是該國各方利益博弈和妥協后呈現出的樣態。雖然任何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是該國以國情和文化背景為依托作出的自主選擇,但在司法制度的醞釀和形成過程中,決策者總是不可避免地參照域外類似的制度安排,在比較中總結經驗、開闊思路。因而,通過比較研究,挖掘出制度背后的形成運作邏輯和深層理念,對于重新審視實踐問題中的內在因由顯得尤為重要。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即是這種兼具域外印記與中國特色的基本制度,自2018年正式被納入《刑事訴訟法》后,就一直成為學界和實務部門關注的焦點。值得討論的是,與中國刑事訴訟固有的國家追訴主義理念相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提高訴訟效率為最高目標,嵌入了合作式司法的元素,似乎與美國辯訴交易制度有異曲同工之妙。但需要澄清的是,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非外來制度的重新包裝,也絕非美國辯訴交易的簡單移植。有學者指出,美國的辯訴交易是美國司法不良運作之下的產物,蘊含著一系列系統性風險,類似于“西裝上的補丁”。不過,這項制度也并非完全土生土長,不可理解為自首、坦白等情節的延伸。質言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既承繼了中國傳統法治文化中的慎刑慎罰、情罪允協、調紛息訟的印跡,又借鑒了英美對抗制司法中的協商允諾、快速審判的合理因素。盡管中國的刑事立法中并沒有只言片語承認控辯雙方的“協商”,而是在法條文本的用詞中以“具結書”代替“協議書”,以“量刑建議”取代“量刑協議”,力求與辯訴交易劃清界限,但在司法實踐中卻處處體現著“控辯協商”的痕跡。
控辯協商中被追訴人預期利益保障的程序應對
——基于法文化視角的中美比較
現代司法制度在某個特定國家的出現往往不是偶然的,而是為迎合社會需求所作出的必然選擇。無論這種制度的實踐效果如何,其存在本身就是該國各方利益博弈和妥協后呈現出的樣態。雖然任何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是該國以國情和文化背景為依托作出的自主選擇,但在司法制度的醞釀和形成過程中,決策者總是不可避免地參照域外類似的制度安排,在比較中總結經驗、開闊思路。因而,通過比較研究,挖掘出制度背后的形成運作邏輯和深層理念,對于重新審視實踐問題中的內在因由顯得尤為重要。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即是這種兼具域外印記與中國特色的基本制度,自2018年正式被納入《刑事訴訟法》后,就一直成為學界和實務部門關注的焦點。值得討論的是,與中國刑事訴訟固有的國家追訴主義理念相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提高訴訟效率為最高目標,嵌入了合作式司法的元素,似乎與美國辯訴交易制度有異曲同工之妙。但需要澄清的是,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非外來制度的重新包裝,也絕非美國辯訴交易的簡單移植。有學者指出,美國的辯訴交易是美國司法不良運作之下的產物,蘊含著一系列系統性風險,類似于“西裝上的補丁”。不過,這項制度也并非完全土生土長,不可理解為自首、坦白等情節的延伸。質言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既承繼了中國傳統法治文化中的慎刑慎罰、情罪允協、調紛息訟的印跡,又借鑒了英美對抗制司法中的協商允諾、快速審判的合理因素。盡管中國的刑事立法中并沒有只言片語承認控辯雙方的“協商”,而是在法條文本的用詞中以“具結書”代替“協議書”,以“量刑建議”取代“量刑協議”,力求與辯訴交易劃清界限,但在司法實踐中卻處處體現著“控辯協商”的痕跡。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持續發展適用的當下,量刑建議儼然成為這一制度運轉的核心機制。回顧量刑建議的發展脈絡可以發現,21世紀初期,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發展以及“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的提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在量刑體制改革中受到了部分地方法院的青睞此時的量刑建議與檢察機關的求刑權相伴而生,對法院僅起到參考作用。然而,由于有審判監督功能的加持,部分檢察機關要求法院在判決書中載明公訴方的求刑意見,并對是否采納予以闡述說明。直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和正式入法,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性質功能發生了嬗變,從控方的單方意志性過渡到了控辯合意的體現,獲取了對法院量刑裁判實質上的制約作用。這一重大的性質轉變,從本質上來說,是公訴制約審判的觀念向激勵控辯協商、盡快推進審判效率提高的理念靠攏之表現。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除特殊情況外,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審判方對檢方提出的量刑建議“一般應當采納”。這即是在規范設定上以宣示性的態度為控方的量刑建議權保駕護航,為檢察機關在雙方對量刑主導權的奪取之爭上提供了正當性依據。立法上一邊有意無意地暗示審判方尊重控辯合意后形成的量刑建議,一邊又以“一般應當”這種曖昧不明的詞匯來彰顯法院依然具有最終決定權。法條文本中模棱兩可的態度最終導致了實踐中控審沖突的擴大化,而這種沖突的狀態便從以往的暗自角力到當下地走上銀屏,引發學界熱議的“余某交通肇事案”則是沖突白熱化的最好體現。其實,這種沖突的出現側面反映了量刑請求權拘束裁判權的背反邏輯,使得量刑裁量的權力實質上由檢察機關行使,而案件的處理結果由法庭審理后呈現改為量刑具結時便有定論。這不僅僭越了法院專屬定罪量刑權的固有原則,而且背離了當下司法責任制的大環境下對法官錯案終身追責的既定規范。以此為線索,可進一步考慮的是,這種由檢察機關主導的認罪激勵機制,是適用于英美法中對抗制的訴訟模式。在對抗制的輻射之下,控辯雙方平等武裝,均擁有著議價的資本與能力。但從歷史淵源觀之,我國缺乏控辯平等對抗的訴訟傳統,而以國家追訴、職權主義為基本立場,認罪認罰案件的辯護作用微弱更加加劇了這種固有的協商性缺陷。
根據已有的資料和研究統計,從整個國家的大數據來看,自2020年以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高達85%,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采納率約為95%。由此觀之,大多數法院在司法裁判之中還是對檢辯雙方合意形成的結果表示尊重。然而,法院基于各種理由拒絕接受量刑建議,甚至有意無意地忽略量刑建議并徑行裁判的例子也時有發生。有學者借助小包公法律實證分析平臺并結合人工統計,篩選出517個一審判決書樣本,對2019—2021年認罪認罰從寬案件量刑建議的變更情況做了基于判決書的實證考察。結果顯示,法院對量刑建議從輕變更占47%,從重變更占46%,未在判決書中體現變更方向的占7%。那么,既然量刑建議中承載了控辯雙方協商后的合意,這種合意是否能夠被變更?被追訴人通過放棄對公權力的抵抗這一籌碼來換取從寬處理的契機,先前檢察機關代表公權力作出的量刑建議則帶有司法允諾的意味。若是得不到法院的最終承認與采納,并被不利變更,會讓被告人感覺議價協商時的期待落空,后悔自己當初認罪認罰的行為。久而久之,被追訴人對公權力的不信任感就會產生,潛在的被追訴人在后續的協商過程中就會瞻前顧后,對認罪認罰后預期利益受損的風險表示擔憂,進而妨礙實踐中認罪認罰的工作進展。檢法之間對于量刑決定權的激烈爭奪殃及了被追訴人對于協商允諾的信賴和期待,這種現象是不是控辯協商后產生的常態?是中國一家獨有還是普遍存在于一切在刑事程序中適用協商合意制度的國家?美國作為刑事協商制度的發源地,在制度運作的過程中是否也存在著控辯雙方的協議被審判者否決或不利變更的局面,進而讓被追訴人產生了對司法系統誠實守信的懷疑?這種現象出現的內在機理為何,是否在不同文化背景之下都有生長的空間?懷著這些疑問,筆者希望探究域外的刑事協商合意過程中對被追訴人預期利益的保障問題,并與中國本土的既有制度進行比較,力求發現內在的規律并探究背后的原理,以期為制度的進一步運行提出思考。
中財法律評論(第十七卷·第一輯 作者簡介
本書主辦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肇端于上個世紀 80 年代初設立的經濟法教研室,1995 年建系,2004 年建院。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2007-2009 年全國法學一級學科整體水平評估中,學院位居全國第 19 名,是國內發展快的法學院之一。法學與經濟學、管理學構成了中央財經大學的三大生體學科。本卷作者既有博士后,也有律師和公司法務,以及來自北大、人大、華東政法及中財法學院的諸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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