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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德國憲法案例選釋(第3輯):宗教法治(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13個宗教法治案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21367
- 條形碼:9787519721367 ; 978-7-5197-2136-7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出版社德國憲法案例選釋(第3輯):宗教法治(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13個宗教法治案例) 本書特色
宗教問題是各國國家治理都必須面對的問題。德國是宗教傳統(tǒng)深厚的國家,其宗教法治的規(guī)范、原理與實踐有獨特之處,而其因應全球化和宗教多元化的趨勢而進行的調整也良可借鑒。
法律出版社德國憲法案例選釋(第3輯):宗教法治(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13個宗教法治案例) 內容簡介
出于慈善目的進行的廢物收集活動是否屬于宗教活動?公立學校是否可以設置課前禱告?公立學校教室是否可以安放十字架?信仰伊斯蘭教的屠宰商是否可以不經麻醉屠宰牲畜?商店在基督降臨節(jié)期間的周日是否可以開門營業(yè)?公立學校的穆斯林女教師是否可以佩戴頭巾?穆斯林少女是否可以不上男女混合的游泳課?……這些爭議出現(xiàn)在德國真實的社會生活中,并形成了憲法案件。《德國憲法案例選釋(第3輯)》譯介的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13個關于宗教法治的案例,有助于理解宗教在公共領域中的角色,有助于思考宗教自由與國家的教育委托、父母教育權等其他憲法法益的平衡關系,也有助于探尋多元開放社會中各種宗教、世界觀和諧相處的方案。
法律出版社德國憲法案例選釋(第3輯):宗教法治(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13個宗教法治案例)法律出版社德國憲法案例選釋(第3輯):宗教法治(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13個宗教法治案例) 前言
編寫說明
一
《德國憲法案例選釋》(第3輯)的主題是“宗教法治”,主要涉及的條款是《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4條:
信仰和良心的自由以及宗教和世界觀表達自由不可侵犯。
不受干擾地從事宗教活動受到保障。
任何人不得被迫違背其良心攜帶武器服戰(zhàn)爭役。具體由聯(lián)邦法律予以規(guī)定。
第1款以信仰和良心自由來保護思想,即宗教(信仰)和道德(良心)信念的內在方面,以宗教和世界觀的表達自由來保護外在的宗教和非宗教的意義表達和意義解釋。第2款和第3款保護由信仰和良心引導的行為。世界觀是對人或世界的宗教或非宗教的(無宗教或反宗教的)意義解釋。良心是一種道德態(tài)度,它構成人的人格身份,是主觀上對他有約束力的規(guī)定,在具體情況下做出善的或正義的行為,不做惡的或不正義的行為。不過,聯(lián)邦憲法法院并不很在意這種文本上的區(qū)分。在其裁判中,第1款和第2款被理解為一個統(tǒng)一的領域,旨在保護形成、擁有、表達信仰和良心、宗教和世界觀的自由以及照此行為的自由。第3款并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出于良心理由拒服戰(zhàn)爭役可以被第1款所包括。聯(lián)邦憲法法院認為,第3款是第1款的特別法,它在兵役領域保護良心自由的結果。
此外,在學理和實務上,《基本法》第4條與《基本法》第140條具有緊密的聯(lián)系。《基本法》第140條規(guī)定:
1919年8月11日的德國《憲法》第136條、第137條、第138條、第139條和第141條是本基本法的組成部分。
該條款將1919年8月11日《魏瑪憲法》中的部分規(guī)定引入《基本法》。對此,本書將在巴哈伊案和柏林基督降臨節(jié)期間的禮拜日案中具體說明。
二
第3輯的編寫延續(xù)前兩輯的思路:選擇該主題下*重要的案例,翻譯裁判要點、描述論證過程、突出重點理論,介紹理論背景和后續(xù)影響,闡述憲法解釋與論證的方法。第3輯也繼續(xù)沿用之前的體例,每個案例介紹大概由以下7部分組成:
1.案例名稱;
2.關鍵詞;
3.案情;
4.裁判要旨;
5.裁判理由與論證;
6.涉及的重大理論問題;
7.后續(xù)影響。
這里,就編寫體例問題稍加說明:
1.“案例名稱”包括對該案例約定俗成的德語名稱及其中譯、案例號以及裁判作出的時間,如十字架案(Kruzifix-Beschlu,BVerfGE 93, 1,1995年5月16日)。
2.案例號的結構和含義如下:以“BVerfGE 32, 98”為例,BVerfGE是指《聯(lián)邦憲法法院裁判集》,32代表該案例在第32卷,98是該案例的起始頁碼。在引用案例時常常會使用如BVerfGE 32, 98(106)的樣式,106是引文所在頁碼。
3.針對每個裁判,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一般都會概括出“裁判要旨”,置于裁判正文之前。裁判要旨集中體現(xiàn)了法院的核心論證和主要觀點,是理解該裁判的重要導引。這種概括“裁判要旨”的做法也是德國司法裁判的特點。
4.凡文中用仿宋體標出的部分是對裁判原文或法條的直接翻譯。
5.案例的排列以時間先后為序。
三
第3輯選擇了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13個涉及《基本法》第4條的重要裁判進行譯介。這里,對這13個案例的要點加以說明:
1.廢物間活動案。在該案中,聯(lián)邦憲法法院延續(xù)了“呂特案”的判決,強調在解釋普通法律的概括條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時要注意到基本權利(《基本法》第4條第2款)的輻射效力。此外,聯(lián)邦憲法法院對“宗教活動”的概念進行了擴大解釋,將《基本法》第4條第1款和第2款理解為“統(tǒng)一的”基本權利,認為不受干擾地從事宗教活動是信仰和表達信奉自由的組成部分。在判斷個案是否為宗教活動時,必須考慮宗教團體的自我理解。
2.祈禱治療案。該案涉及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聯(lián)邦憲法法院認為,對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并不來源于《基本法》第2條第1款(對一般行為自由的限制),也不來源于《基本法》第5條第2款(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而來源于憲法內在的限制,即在權衡中與沖突的憲法法益達成實踐調和。即使引入《基本法》第6條承認的夫妻照顧義務和兒童福利,也不影響宗教信仰自由對刑法的輻射效力。
3.并軌學校案。該案涉及州立法者對學校類型的安排。聯(lián)邦憲法法院認為,州立法者行使其在學校類型方面的決定權必須與父母的宗教教育權相協(xié)調。州立法者負責調和學校領域中積極的宗教自由和消極的宗教自由之間的沖突。因此,宗教可以在學校領域發(fā)揮影響,但在決定采取何種學校類型時必須盡量排除世界觀和宗教的強制性。
4.學校禱告案。該案涉及公立學校的禱告是否為憲法允許的問題。聯(lián)邦憲法法院指出,學校禱告不屬于國家承擔的教育任務(《基本法》第7條第1款)范圍內一般學校課程的一部分,而屬于宗教信奉表達行為(《基本法》第4條第1款)。在平衡積極的表達信奉自由與消極的表達信奉自由時,“自愿參與”是關鍵性標準。
5.第二次拒服戰(zhàn)爭役案。該案涉及出于良心理由而拒絕服戰(zhàn)爭役的問題。聯(lián)邦憲法法院認為,對拒服戰(zhàn)爭役的法律規(guī)定應當尊重《基本法》第4條第3款保障的基本權利,同時要考慮憲法支持有效的國家軍事保護這一基本決定。屬于某個信仰群體的拒服戰(zhàn)爭役者承擔說明其良心決定的負擔。《基本法》第4條第3款只保護免于從事根據不同的技術狀況與武器使用處于直接關聯(lián)的活動。
6.巴哈伊案。該案涉及宗教結社問題。聯(lián)邦憲法法院認為,《基本法》第4條第1款、第2款保障的宗教自由包含宗教結社自由。這一點是通過《基本法》第140條引入的《魏瑪憲法》第137條實現(xiàn)的。根據組織自治原則,宗教組織可以設立并管理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也可以申請成為獨立的注冊宗教社團。
7.十字架案。該案涉及公立學校的教室是否允許安放十字架。聯(lián)邦憲法法院認為,宗教自由也保障遠離自己所不贊成的信仰的文化行為。在區(qū)分有塑造作用的文化教育要素和基督教信仰真理的基礎上,聯(lián)邦憲法法院認定十字架是基督教特定的信仰象征。國家在宗教和世界觀上的中立義務要求國家平等地對待不同的宗教和信仰。在公立學校的教室中安放十字架未能協(xié)調地解決消極的宗教自由和積極的宗教自由之間的沖突。
8.耶和華見證人法人團體地位案。該案涉及宗教團體的公法團體地位問題。聯(lián)邦憲法法院認為,具有公法社團地位的宗教團體不執(zhí)行任何國家任務,不是國家組織的組成部分。一個宗教團體成為公法團體的條件包括遵守法律、維護憲法的基本原則、尊重第三人的基本權利、遵守宗教自由和國家宗教法的基本原則。同時,聯(lián)邦憲法法院不認為對國家忠誠是授予宗教團體公法團體地位的條件。
9.牲畜屠宰案。該案涉及是否允許伊斯蘭教的屠宰商不經麻醉屠宰動物。聯(lián)邦憲法法院認為,對外國人職業(yè)自由的保護來源于《基本法》第2條第1款(一般行為自由),而非《基本法》第12條第1款(德國人的職業(yè)自由)。聯(lián)邦憲法法院認為,屠宰商作為穆斯林已經將屠宰本身視為宗教義務并借此表達了基本的宗教態(tài)度。即使不認為屠宰屬于宗教活動,對職業(yè)自由的保護也應當因其宗教信仰自由而得以加強。
10.**次頭巾案。該案涉及公立學校的教師是否被允許佩戴頭巾。聯(lián)邦憲法法院認為,佩戴頭巾屬于源自宗教信念的宗教行為。國家應當在宗教和世界觀方面保持中立性。各州立法者要考慮容忍的要求,解決積極的信仰自由與消極的信仰自由以及父母的教育權之間的緊張關系,在公共意見的建構過程中尋找一條所有人都能接受的規(guī)則。
11.柏林基督降臨節(jié)期間的禮拜日案。該案涉及在基督降臨節(jié)期間的周日是否允許商店開門營業(yè)。聯(lián)邦憲法法院認為,《基本法》第140條結合《魏瑪憲法》第139條屬于對周日和國家確定的節(jié)日的制度性保障,其保障的核心領域主要體現(xiàn)在休息與工作關系上的“一般與例外關系”。周日和節(jié)日制度應當被視為實施宗教自由的外部條件,這為衡量相關立法是否合憲提供了*低保障標準。
12.第二次頭巾案。該案涉及公立學校的教師是否被允許佩戴頭巾。聯(lián)邦憲法法院認為,北威州的立法者有權在評估具體的事實情況與事態(tài)發(fā)展的基礎上,判斷是否普遍禁止教師穿戴宗教服飾。此項禁令必須與教師的宗教自由保持適當?shù)臋嘀仃P系,在整體衡量時考慮合理的限制。僅僅因為對校園安寧或國家中立性造成的抽象危險而在全州范圍內發(fā)布普遍的禁令是不適當?shù)模`反比例原則。
13.游泳課案。該案涉及穆斯林少女能夠免除男女混合的游泳課。聯(lián)邦憲法法院認為,子女不能主張父母教育權。訴愿人沒有說明穿著布基尼無法維護穆斯林教義。訴愿人沒有反駁聯(lián)邦行政法院提出的學校教育所具有的融合功能。憲法訴愿人忽略了聯(lián)邦行政法院提出的通過自身防范不與男性學生有身體接觸。
四
第三輯的編寫分工如下:
張冬陽:廢物間活動案、游泳課案
曾 韜:祈禱治療案、并軌學校案
查云飛:學校禱告案、牲畜屠宰案
張青波:第二次拒服戰(zhàn)爭役案
劉 權:巴哈伊案、耶和華見證人法人團體地位案
趙 真:十字架案
周 育:**次頭巾案、第二次頭巾案
張 慰:柏林基督降臨節(jié)期間的禮拜日案
感謝各位作者耐心細致的工作。感謝慕尼黑大學斯特凡·科里奧特(Stefan Korioth)教授和柏林洪堡大學邁克爾·馮·蘭登伯格-羅貝格(Michael von Landenberg-Roberg)對案例選擇提供的建議。感謝中國人民大學、慕尼黑大學博士研究生田偉對書稿的修改建議。
還要特別感謝法律出版社財經分社沈小英社長對這套叢書的大力支持。感謝劉曉萌編輯為本書的辛苦付出。
宗教問題是各國國家治理都必須面對的問題。德國是宗教傳統(tǒng)深厚的國家,其宗教法治的規(guī)范、原理與實踐有獨特之處,而其因應全球化和宗教多元化的趨勢而進行的調整也良可借鑒。希望這本書能為中國宗教法治的發(fā)展完善做一點微小的貢獻。限于編寫者的水平和視野,本書可能存在我們未能認識到的問題,歡迎各方面的專家、老師、同學和其他讀者朋友提出批評建議。聯(lián)系我們請發(fā)郵件到verfassung@163.com。
編 者
2018年6月18日
法律出版社德國憲法案例選釋(第3輯):宗教法治(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13個宗教法治案例) 目錄
廢物間活動案
祈禱治療案
并軌學校案
學校禱告案
第二次拒服戰(zhàn)爭役案
巴哈伊案
十字架案
耶和華見證人法人團體地位案
牲畜屠宰案
**次頭巾案
柏林基督降臨節(jié)期間的禮拜日案
第二次頭巾案
游泳課案
法律出版社德國憲法案例選釋(第3輯):宗教法治(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13個宗教法治案例) 作者簡介
張翔,1976年7月生,甘肅張掖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學士、碩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德國柏林洪堡大學訪問學者(2009~2010年)。現(xiàn)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土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常務理事。研究領域包括憲法學、法學方法論等。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fā)表論文30余篇。曾獲教育部“高等學校科研優(yōu)秀成果獎”二等獎、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優(yōu)秀成果獎”一等獎、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十三屆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基金基礎性研究獎、第五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著作類三等獎,入選萬人計劃第*批青年拔尖人才,獲評北京市高等學校青年教學名師、第二屆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第八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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