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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理由評析與實務延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91049
- 條形碼:9787519791049 ; 978-7-5197-9104-9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撤銷仲裁裁決理由評析與實務延伸 內容簡介
本書結合現行法律規定、司法解釋、類似案件、國際條約、其他司法管轄區規定及判例等,對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48個理由逐一展開深入評析,并延伸探討。力圖整體展現近年來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實踐全貌,便于律師加強對法定撤銷仲裁裁決情形的學習、掌握以及運用,提高律師代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專業水平。
撤銷仲裁裁決理由評析與實務延伸 目錄
未送達仲裁規則、仲裁名冊,未書面通知仲裁庭組成情況 張賢達
更換仲裁員后未書面通知當事人 唐皎皎
當事人選定了仲裁庭組成方式和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沈 偉
當事人約定三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委員會決定由一名仲裁員仲裁 沈志雄
仲裁委員會指定的仲裁員不在送達的仲裁員名冊中 權慶華
仲裁員未簽署保證獨立、公正仲裁的聲明書 彭楊姍
仲裁員曾在有關當事人的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尹秀鐘
仲裁委員會重新組庭不合法 熊代琨
第二章 仲裁庭審理程序的問題
仲裁委員會拖延組庭,且組庭前自行調查取證 朱單防
仲裁員未參加庭審程序 梅自寒
首席仲裁員未征詢當事人的*后意見 張 洋
仲裁結果采信仲裁庭合議時少數人的意見 劉國江
仲裁結果與仲裁庭合議時的仲裁意見不一致 張樂雄
裁決書未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 袁培皓
仲裁庭非經當事人同意將兩案合并審理 賈紅衛
適用簡易程序違反當事人協議適用普通程序的特別約定 陳麗陽
仲裁庭未處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趙 波
當事人提出反請求且需鑒定,應當適用普通程序而未予適用 張 翠
爭議標的較大,應當適用普通程序而未予適用 李團結
轄區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而未予適用 馬慧蓮
第三章 送達的問題
向住所地郵寄送達被退回后徑行采用公告送達 譚嬌玲
舍近求遠向租住地以外的戶籍地送達 許澤楊
郵件被他人簽收而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收到開庭的書面通知 黃大成
向戶籍地郵寄送達被退回后徑行公告送達 張 艷
向戶籍地郵寄送達被退回后未向居住地送達 韋 征
第四章 授權委托書的問題
缺失委托進行仲裁活動的授權委托書 姚 遠
委托他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授權委托書非“委托人”簽署 郭鳳冬
未依法審查委托代理人變更情況 章宏春
未審查委托代理權限即作出裁決 楊成名
持加蓋非委托人公章的授權委托書進行仲裁活動 張明利
第五章 證據的問題
仲裁案件中依法調取的證據未組織質證 郝眾望
仲裁庭對未發表質證意見的證據直接認定當事人對該證據無異議 林志平
對逾期提交的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證據未予審查 張燕君
第六章 鑒定的問題
仲裁庭認為需要鑒定而未依職權指定鑒定 黃全來
仲裁庭未對專門性問題組織鑒定 王碧宇
鑒定機構選定程序違法 陳勝南
鑒定機構不具有申請鑒定事項所要求的鑒定資質 李 歡
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及裁決依據的鑒定報告未經依法質證 章劍舟
鑒定機構將鑒定事項委托給不具備鑒定資質的人員實施后由未實際參與的人員簽署鑒定報告 王 宏
第七章 其他的撤裁理由問題
雙方當事人不存在爭議和糾紛 劉 梅
未依基礎法律關系項下的仲裁約定確定仲裁管轄 黃奕波
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主張未予受理 明菁宜
將應整體處理的合同糾紛的一部分排除仲裁管轄 彭學武 陳 輝
未準許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仲裁 曾超等
紀委調查回復反映仲裁庭未能嚴格依法、獨立公正裁決 葉旺春
對涉及刑事訴訟的案件未予中止審理 曾銳彬
仲裁申請人未先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而直接申請仲裁 吳旺根
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仲裁條款不能約束實際施工人 邢 鵬
撤銷仲裁裁決理由評析與實務延伸 作者簡介
賀樹奎
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澳門科技大學法學(國際法專業)博士。1999~2001年在深圳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起從事律師工作至今。現任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執業律師,兼任深圳市律師協會商事仲裁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政協深圳市委員會立法協商咨詢專家等社會職務,以及廣東、海南、廣西、山東、江西、江蘇、重慶等地仲裁機構仲裁員。
曾超等
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系。2000年起從事律師工作至今,現執業于錦天城史蒂文生黃(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兼任深圳市律師協會商事仲裁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助理,以及陽江、景德鎮、韶關、江門等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黃奕波 賀樹奎
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澳門科技大學法學(國際法專業)博士。1999~2001年在深圳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起從事律師工作至今。現任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執業律師,兼任深圳市律師協會商事仲裁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政協深圳市委員會立法協商咨詢專家等社會職務,以及廣東、海南、廣西、山東、江西、江蘇、重慶等地仲裁機構仲裁員。
曾超等
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系。2000年起從事律師工作至今,現執業于錦天城史蒂文生黃(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兼任深圳市律師協會商事仲裁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助理,以及陽江、景德鎮、韶關、江門等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黃奕波
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曾在深圳某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執行實務等工作20年,審理多宗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現任泰和泰(深圳)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全國商事仲裁法律中心主任,兼任深圳市律師協會商事仲裁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以及深圳、海南、上海等地十多個機構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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