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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法律解釋) (2023年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1036
- 條形碼:9787521631036 ; 978-7-5216-3103-6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法律解釋) (2023年版) 本書特色
2023年版,法律法規服務再提升 一、法律法規專業做法 √ 真正做到新法速遞 堅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對時效并修訂,新法及時更新收錄。 √ 真正做到便捷查詢 贈送本書目錄電子版,與紙書配套,立體化、電子化使用,便于檢索、快速定位;實現將本書裝進電腦,隨時隨地查。 √ 真正做到讀者至上 專屬微信公號服務增補服務,叢書責任編輯及時后臺答疑,服務20萬粉絲讀者。 二、叢書獨具多重價值 1、內容全面。涵蓋分冊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新法律文件。叢書梳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重要答復。 2、查找方便。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方便讀者對某一類問題的集中查找;重點法律附加條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附錄相關典型案例、文書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時,本書采用可平攤使用的獨特開本,避免因書籍太厚難以攤開使用的弊端。 3、免費增補。為保持本書與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讀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復購買同類圖書,我們為讀者專門設置了以下服務:(1)掃碼添加書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點擊菜單欄→進入資料下載欄→選擇法律法規全書資料項→點擊網址或掃碼下載,即可獲取本書每次改版修訂內容的電子版文件;(2)通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及時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線上留言,編輯團隊會就圖書相關疑問動態解答。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法律解釋) (2023年版) 內容簡介
本書涵蓋道路交通領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相關示范文本,書中收錄文件均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部委經過清理修改后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時間順序排列,以方便讀者集中對某一類問題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點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全書重點法律文件附加條文主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了解條文規定的主要內容。本書重在全面收錄法律文件,同時為確保內容準確,所有文件無注釋加工內容。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法律解釋) (2023年版) 目錄
總目錄
一、 綜合
二、 車輛與駕駛員管理
1車輛管理
2車輛登記及駕駛證管理
3駕駛員管理
三、 交通事故處理
四、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1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診療
2司法鑒定
3損害賠償
五、 交通事故保險
六、 交通行政管理
1行政許可
2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
4交通違法處罰
七、 糾紛解決
1調解
2行政復議
3仲裁
4行政訴訟
5民事訴訟
八、 交通稅費
九、 道路運輸與管理
1一般規定
2道路旅客運輸
3道路貨物運輸
(1) 危險物品運輸管理
(2) 貨物運輸管理
4道路管理
十、 其他
1鐵路運輸
2水路運輸
3航空運輸
十一、 人大代表建議、 政協委員提案
答復
目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 年 4月 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17 年 10月 7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2017 年11 月 4 日)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2011 年 3 月 7日)
交通運輸法規制定程序規定
(2018 年 11 月 27日)
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
(2019 年 5月 13日)
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享管理辦法
(2021 年 4 月 6 日)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2021年8月1日)
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2020年5月6日)
車輛與駕駛員管理
1車輛管理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2012 年 4 月 5 日)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2019年 4 月 22日)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20 年7月 18 日)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2012年 12月 27日)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21年 8 月 11 日)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2018 年 5月 21 日)
2車輛登記及駕駛證管理
機動車登記規定
(2021 年 12月 17日)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21年 12月 17日)
3駕駛員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2022年 9月 26 日)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
(2019 年12月 2 日)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
(2020 年 4 月 30 日)
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
(2022 年 7月20日)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2021 年 8 月 11日)
文書范本
二 指手導車案買例賣合同 (示范文本)
趙春明等訴煙臺市福山區汽車運輸公司、衛德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三、 交通事故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節錄)
(2020 年 12月 26 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2017 年 7月 22日)
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程序規定
(2008 年 12 月 3 日)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2011 年 9月 1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 年 11月 15日)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3年12月18日 年)
關于依法辦理 “碰瓷” 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2020 年 10月14日)
......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法律解釋) (2023年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法律解釋) (2023年版)》: 第九十條【對違法機動車駕駛人的處罰】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飲酒、醉酒駕車處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二條【超載行為處罰】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對違法泊車的處理及拖車規則】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對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超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退還多收取的費用,并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未懸掛號牌、未放置標志、未攜帶證件、未合理安放號牌的處理】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六條【對偽造、變造行為的處罰】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七條【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處罰】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八條【對未投保交強險的處罰】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法律解釋) (2023年版)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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