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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含指導案例) (2023年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1494
- 條形碼:9787521631494 ; 978-7-5216-3149-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含指導案例) (2023年版) 本書特色
2023年版,法律法規服務再提升 一、法律法規專業做法 √ 真正做到新法速遞 堅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對時效并修訂,新法及時更新收錄。 √ 真正做到便捷查詢 贈送本書目錄電子版,與紙書配套,立體化、電子化使用,便于檢索、快速定位;實現將本書裝進電腦,隨時隨地查。 √ 真正做到讀者至上 專屬微信公號服務增補服務,叢書責任編輯及時后臺答疑,服務20萬粉絲讀者。 二、叢書獨具多重價值 1、內容全面。涵蓋分冊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新法律文件。叢書梳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重要答復。 2、查找方便。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方便讀者對某一類問題的集中查找;重點法律附加條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附錄相關典型案例、文書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時,本書采用可平攤使用的獨特開本,避免因書籍太厚難以攤開使用的弊端。 3、免費增補。為保持本書與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讀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復購買同類圖書,我們為讀者專門設置了以下服務:(1)掃碼添加書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點擊菜單欄→進入資料下載欄→選擇法律法規全書資料項→點擊網址或掃碼下載,即可獲取本書每次改版修訂內容的電子版文件;(2)通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及時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線上留言,編輯團隊會就圖書相關疑問動態解答。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含指導案例) (2023年版) 內容簡介
本書涵蓋民事訴訟領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相關示范文本,書中收錄文件均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部委經過清理修改后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時間順序排列,以方便讀者集中對某一類問題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點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全書重點法律文件附加條文主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了解條文規定的主要內容。本書重在全面收錄法律文件,同時為確保內容準確,所有文件無注釋加工內容。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含指導案例) (2023年版) 目錄
一、綜 合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21年12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1999年12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
(2018年10月26日)
·司法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22年4月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2年2月24日)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2021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2016年4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6月1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配偶父母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人員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
(2020年4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2009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2004年9月17日)
·司法文件
*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
(2022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2022年7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2022年6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
(2022年5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2022年3月29日)
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
(2022年1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
(2021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
(2021年3月4日)
關于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2021年10月12日)
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試行)
(2021年12月8日)
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近親屬禁業清單》的通知
(2021年10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2019年11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 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
(2019年7月31日)
*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
(2019年3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公開民商事案件相關信息的通知
(2019年2月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操作規程(試行)
(2017年5月8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017年7月19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活動中主動接受案件當事人監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2014年7月15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2年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
(2011年3月10日)
......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含指導案例) (2023年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含指導案例) (2023年版)》: 第六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二百零一條【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二條【審查及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二百零三條【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四條【審查及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條【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六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再審事由】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八條【調解書的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九條【不得申請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一十條【再審申請以及審查】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一十一條【再審申請的審查期限以及再審案件管轄法院】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一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一十三條【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及例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第二百一十四條【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審法院作出的,按照**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二百一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一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建議及抗訴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七條【抗訴案件的調查】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一十八條【抗訴案件裁定再審的期限及審理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條【抗訴書】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第二百二十條【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含指導案例) (2023年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中國法制出版社以法律法規為立社之本,法規資源權威,編輯團隊專業,是讀者的不二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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