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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為本:礦產資源開發與農牧民利益保障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221655
- 條形碼:9787509221655 ; 978-7-5092-2165-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以人為本:礦產資源開發與農牧民利益保障 本書特色
以人為本,一切為了人民——面向2035,礦產資源開發與農牧民利益保障 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抓住這個核心,就能抓住群眾工作的主動權。黨的執政理念是讓更多人民群眾享受到改革發展帶來的實惠。要站在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謀發展。我國干旱半干旱區占國土面積超過30%,生態類型多種多樣,區域內農牧民生產生活方式、土地產權配置方式等不盡相同;礦產開發對當地農牧民生產生活的具體影響表現、補償機制的具體建構和執行方式也存在諸多不同。研究干旱半干旱區礦產開發中的農牧民利益補償機制,對于貫徹以人為本、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具有重要意義。 ★以人為本,一切為了人民:來自黨的二十大的指示精神 ·從現在起,中國共產黨的中心任務就是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中國式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的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以人為本,一切為了人民:來自中央的生態保護補償政策 2021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指出: ·運用法律手段規范生態保護補償行為。清晰界定各方權利義務,實現受益與補償相對應、享受補償權利與履行保護義務相匹配。 ·加快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 ·建立占用補償、損害賠償與保護補償協同推進的生態環境保護機制。 ★以人為本,一切為了人民:本書作者提出的新主張新措施 干旱半干旱區是貧困人口和少數民族分布集中、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既是我國重要生態屏障和能源接續地,也是打贏脫貧攻堅戰后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推進共同富裕建設的重點難點區域。 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對開發地農牧民的利益補償一直是熱點問題。農牧民受損利益未得到有效補償,是因為問題的關鍵在于補償制度本身,應將關注點從關注土地財產權利本身,轉換為關注農牧民從土地資源中實際所獲利益(權益)。 ·主張一:針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被礦場及各類生產設施直接占用范圍內的草場和相關附著物,應充分發揮農牧戶個體權利在資源配置中的有效性,以發包到戶的草場承包經營權為基礎,建立市場化的交換補償機制。 ·主張二:針對礦產資源開發在社會生態系統復雜作用下對農牧戶的生產和生活造成的復雜影響,應更多發揮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對于體現系統整體所受影響方面代表性,以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為主體同采礦企業進行影響和補償的協商,而后由集體成員討論商議,按一定規則將補償再分配給實際權益遭受損失的農牧戶。
以人為本:礦產資源開發與農牧民利益保障 內容簡介
●礦產資源開發地原住民的利益補償一直是熱點問題。干旱半干旱區是我國重要能源基地,礦產開發給當地農牧民的生計造成破壞。應關注礦產開采過程中,因草場(土地)被占用、畜牧業和種植業生產及生活遭受損失的農牧民群體,構建有效的補償機制。 ●本作品的主題是我國干旱半干旱區礦產開發中農牧民權益損害的科學補償。作者通過調查研究,掌握了豐富、生動、真實的**手資料,結合黨和政府針對農牧區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環境生態及農牧民權益損害而制定的補償機制在實踐中所遭遇到的問題,分析問題產生原由,提出了科學、妥當的政策建議,以優化現行政策,促進農牧區的礦產資源開發、農牧業發展、農牧民權益保障這三者之間的協調和平衡,促進農牧區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指出,干旱半干旱區礦產開發中,在基于清晰的私有草場使用權建立的補償機制下,大量農牧戶不能獲得與其所受損失相對應的有效補償,生計水平出現明顯下降。 ●從“對農牧戶的草場(土地)所受破壞及生產所受損失予以充分補償,保障農牧戶生計水平不下降”這一原則出發,構建“干旱區礦產開發受損農牧戶草場資源權利和權益所受影響分析框架”,提出在構建干旱區礦產開發農牧民受損補償機制時,應從農牧戶的草場權利和權益所受影響的不同表現出發,充分認識集體產權權利在體現權益同社會生態系統之間耦合關系方面的有效性,建立多樣化的補償機制。 ●應更多發揮集體產權權利對于系統整體所受影響的代表性,以集體為主體同采礦企業進行影響和補償的協商,而后以集體為中心將補償再分配給受影響農牧戶。 ●本作品為干旱半干旱區礦產資源開發中,農牧戶的草場產權配置同其個體權益保障之間關系方面的探討提供了新的研究視角;為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農牧戶個體權益的保障與草場(土地)產權配置之間的關系問題提供了新的分析方法;為干旱半干旱區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受損農牧戶利益補償機制的構建提供了新的政策思路。
以人為本:礦產資源開發與農牧民利益保障 目錄
導 言
**章 緒 論
**節 研究背景
第二節 國內外礦產資源開發地居民利益補償的主要政策和做法
第三節 研究問題提出
第四節 研究綜述——土地產權配置對農牧戶個體權益保障的影響
第五節 研究目的、內容及方法
第二章 自然資源產權理論研究進展及視角轉換
**節 自然資源產權配置理論研究
第二節 自然資源產權市場交換機制的理論爭議
第三節 視角轉換:從關注資源的權利本身轉換為關注所獲利益與社會生態系統間的關系
第三章 權益視角下對自然資源產權配置的再認識
**節 對社會網絡的關注及權益概念的提出
第二節 權益概念模型對社區共有產權資源管理的認識
第三節 礦產資源開發對農牧戶權利和權益影響分析框架構建
第四章 礦產資源開發中農牧民所獲補償的有效性分析
**節 礦產資源開發對內蒙古地區草原的影響概況
第二節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E旗案例研究
第三節 內蒙古阿拉善盟A旗案例研究
第四節 研究結果討論
第五章 農牧戶個體權益與草場產權配置間關系的理論分析
**節 農牧戶個體層面草場財產權利與個體權益間的關系
第二節 農牧戶個體權益與草場資源集體財產權利之間的關系
第三節 本章小結
第六章 結論與政策建議
**節 研究結論
第二節 補償機制優化思路
第三節 研究展望
附 錄
參考文獻
以人為本:礦產資源開發與農牧民利益保障 節選
礦產資源開發地原住民的利益補償一直是國際上備受關注的一個研究課題。 一方面,礦產資源是保障人類福利的必需品,對其開發利用及相應的工程建設能夠給區域帶來顯著的經濟效益(Bridge,2004;Eric Holt-Giménez,2007;Hilson,2000; Farrington,2009;Li et al.,2014;Bai et al.,2011;S derholm & Svahn,2015)。以國際上金礦和銅礦在1991年至2012年間的價格為例,每盎司黃金的價格從450美元左右快速上漲到了1650美元左右,相應地,銅的單位價格也從每磅不到1美元快速上漲到了超過4美元(British Columbia Ministry of Energy & Mines,2012)。礦產資源價格的飆升伴隨而來的是各國開礦數量的猛增、礦產資源開發利益的增長。 另一方面,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加工利用活動又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和破壞大量自然資源,造成了開采區原居民利益的受損,由此引發了當地居民與開采方之間的矛盾沖突(Humphreys etal.,2009;Wheeler et al.,2002;Zandvliet & Anderson,2009;Dai et al.,2005)。因此,越來越多的研究關注如何協調礦業企業與采礦區居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一問題(S derholm & Svahn,2015;O’Faircheallaigh,2013)。 我國作為世界上少數幾個礦種齊全、礦產資源總量豐富的大國之一,在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的70多年間,我國礦產品產量增長迅速,煤炭、鋼鐵、十種有色金屬、水泥、玻璃等主要礦產品產量躍居世界前列,礦產資源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了95%的能源資源和80%的原材料(自然資源部,2019)。 位于我國大興安嶺以西、青藏高原和黃土高原的干旱半干旱地區,是我國重要的能源、煤化工、有色金屬冶煉基地,區域內礦產資源種類多、分布集中、資源潛力大,分布有鄂爾多斯能源富集帶、陜甘川有色金屬礦產富集區、柴達木化工礦產富集區、塔里木油氣富集區、阿爾泰有色金屬富集區等,采礦業是這一區域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 以內蒙古自治區為例,全區開采的礦產資源種類共計120種,7種礦產資源保有儲量居全國**位,5種礦產資源保有儲量居全國第二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2021年全區煤炭、石油、天然氣、黑色金屬礦、有色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業的總產值占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的比重達到21.75%。具體如表1-1所示。 表1-1內蒙古主要礦產資源保有儲量 數據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編制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內政辦發〔2017〕161號)。 但是,與此同時,占我國陸地面積約30%的干旱半干旱區,也具有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相對脆弱、穩定性低的特點,是人類活動*敏感的地球陸地生態系統之一(Liet al,2021)。此外,我國的干旱半干旱區也是貧困人口和少數民族同胞分布相對集中、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的地區;诖耍梢姼珊蛋敫珊祬^既是我國重要生態屏障和能源接續地,也是打贏脫貧攻堅戰后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推進共同富裕建設的重點難點區域。 對于干旱半干旱區居住的農牧民而言,草原是其維持畜牧業、種植業生產,保障基本生計的關鍵。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直接占用大面積草原,并對地下水資源、植被等造成污染和破壞,導致開采地農牧民傳統上依賴畜牧業、種植業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生產、生活方式被一定程度上削弱或者完全切斷,生計水平出現明顯下降(Li et al.,2014;Bai et al.,2011;胡振琪 等,2006)。因此,如何對礦產資源開采地農牧民的草場資源所遭受的破壞、畜牧業和種植業生產所遭受的損失等利益損失進行有效補償,以保障其后續生計的可持續性,是協調礦產資源開采方與農牧民利益的關鍵所在。 而現階段,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政府和學界圍繞干旱半干旱區農牧民利益受損補償方面進行的探討,更多被放在了在一般性的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的補償這一政策或研究思路下,鮮有結合我國干旱半干旱區的生態環境特點、農牧民生產特性,以及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所造成的影響等因素進行專門分析。因此,有必要對干旱半干旱區的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生產和生活遭受損失的農牧民的相應補償機制這一問題做專門研究,而不是直接照搬一般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機制或思路。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本書所關注的并非是對礦產資源開發地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生態補償這一問題,而是針對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開采地因草場(土地)被占用、畜牧業和種植業生產及生活遭受損失的農牧民群體,應當如何構建起相應的補償機制。從本質上來說,這兩方面是分屬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但目前大量研究并未對其進行明確區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研究中的概念和研究思路上的混淆,具體而言: 針對礦產資源開采地的生態環境所受破壞進行生態補償,更多體現為一個公共管理問題,開采地的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遭到破壞表現為公共資源(或公共利益)受損,這一類受損及相關補償的主要代理人應當為國家政府而非農牧民個體。實踐中表現為政府向采礦企業征收生態補償費、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礦產資源相關稅費(資源稅、資源補償費),以及資源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等,而后將所征收的費用用于支付開采區生態環境所遭毀損的修復治理成本(張映紅,2002;胡振琪 等,2006)。 與針對礦山生態修復的生態補償相比,開采地農牧戶的生產和生活因受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而遭遇的損失,則更多體現為一種農牧戶個體的私權和私人利益受損,農牧戶是這種利益受損及相關補償的直接代理人。盡管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農牧戶所遭受的利益損失與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之間存在密切聯系,但這種補償本質上針對的是農牧戶的生產和生活受開采活動影響所損失的利益,目的是保證農牧民原有的生計水平不下降,而并非針對采礦區生態環境修復的所需成本。 國內外礦產資源開發地居民利益補償的主要政策和做法 一、國外礦產資源開發中原住民利益補償的的主要做法及認識 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大多數情況下的礦產資源開發都是發生在較為偏遠的地區,開發地區的當地居民通常直接依靠土地等自然資源來維持生計,故而開發地居民在礦產開發過程中的利益受損主要體現為——其生產和生活因土地及相關自然資源被占用和破壞而遭受損失。也因此,土地產權配置成為了在礦產開發過程中保障原住民利益的關鍵問題,也成為了包含學術界和決策者在內的多個群體關注的熱點(Macintyre & Foale,2007;Yin et al.,2014;Schomers & Matzdorf,2013;Jack et al., 2008)。 在具體政策實踐方面,不同國家在土地產權的權利范圍設定方面存在著一些差異,比如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允許地下自然資源歸土地權利人所有,雖然現實中絕大多數的地下自然資源權利已經同地表土地權利相分離,政府控制了絕大多數的地下資源。例如美國將水資源歸屬同土地所有權分離,并將相關立法權授予
以人為本:礦產資源開發與農牧民利益保障 作者簡介
張艦 1989年4月生,山東青島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開發與地區經濟研究所助理研究員、理學博士,畢業于北京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環境管理系。主要研究方向為區域經濟、環境經濟、產業經濟,作為主要成員參與20余項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涉及長江經濟帶發展、長三角一體化、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高質量發展、新型城鎮化等戰略政策。在《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Land Use Policy》《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arch》《Rangeland Ecology & Management》等SCI國際權威期刊,以及《宏觀經濟管理》《開放導報》《中國經貿導刊》《中國物價》等AMI 核心(擴展)期刊發表文章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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