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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通義(修訂本)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91470
- 條形碼:9787100191470 ; 978-7-100-19147-0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物權法通義(修訂本) 內容簡介
物權法通義(修訂本)》包括緒論和本論。緒論闡述物權法的概念和特點、物權法與民法總則的關系、物權法與債法的關系、物權法與婚姻家庭法的關系。本論以《民法典》物權編的立法體例為線索,按照物權編的章節,根據物權法的理論體系、制度原理、近期新的研究成果、研究資料和司法實務經驗,闡述物權法原理,對《民法典》物權編條文從法解釋學的角度逐條闡明,以求準確理解物權編的規定,正確適用《民法典》物權編。本書的特點在于從民法與物權法體系及物權制度原理上,以近期新資料對《民法典》物權編進行釋義。本書既可作為法科學生學習物權法的教學用書,也可作為法律人研習和適用物權法的參考書,還是人們維護自己物權權益的指導書。
物權法通義(修訂本) 目錄
一、物權法的概念和特點
(一)物權法是調整物的歸屬和利用關系的財產法
(二)物權法為固有法,具有本土性
(三)物權法為強行法
二、物權法與民法總則的關系
三、物權法與債權法的關系
四、物權法與婚姻家庭法的關系
五、物權法的發展
本論
《民法典》第二編物權
**分編 通則
**章 一般規定
一、物權法的調整范圍
二、物權的概念和種類
(一)物權的概念
(二)物權的種類
三、物權的效力
(一)物權的優先效力
(二)物權的排他效力
(三)物權的追及效力
(四)物權請求權
四、物權法的社會基礎
五、物權法原則
(一)物權平等原則
(二)物權法定原則
(三)物權公示原則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節 不動產登記
一、不動產登記的含義與種類
二、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三、不動產登記的登記機構和登記制度的統
四、不動產登記申請人的義務
五、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職責和行為規制
(一)登記機構的職責
(二)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行為規制
六、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七、物權變動與合同效力的區分原則
八、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
九、不動產登記證書的效力
十、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公開和利用
十一、不動產物權的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一)更正登記
(二)異議登記
十二、不動產物權的預告登記
十三、不動產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
……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五分編 占有
物權法通義(修訂本) 節選
上兩條規定了自然資源用益物權及其意義! ≡谖覈,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私人、營利法人以及非營利法人是不能取得自然資源所有權的。這也是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本要求。但是,一方面國家或者集體并不能直接利用全部自然資源,另一方面無論是法人還是私人,為從事生產經營和生活需要,必須利用特定的自然資源。如何解決自然資源的“所有”與“利用”之間的矛盾,充分發揮自然資源的社會效用呢?這就是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上依法設立用益物權。依物權法規定,組織、個人雖不能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但依法可以就國家所有以及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為占有、使用和收益。在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上依法設立用益物權后,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人仍保留所有權,不會動搖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另一方面用益物權人可以利用其享有用益物權的自然資源,滿足其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充分實現自然資源的利用價值。 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時代,我國的自然資源主要是通過計劃手段劃撥給相關單位無償使用的。對于自然資源的無償使用,極易導致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和浪費,既不利于保護自然資源,也難以充分發揮自然資源的價值。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市場也是調整自然資源利用的有效手段,因此,物權法規定對自然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按照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取得自然資源用益物權的人須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用,而不能無償使用自然資源。有償利用自然資源的用益物權的確立,對于妥善處理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通過市場有效配置自然資源的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綠色發展,有重要意義! ∷、用益物權的行使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緱l規定了用益物權的行使規則! ∮靡嫖餀嗍怯靡嫖餀嗳讼碛械拈_發利用資源的權利。用益物權人應當合理地行使用益物權! ∈紫,用益物權人合理行使用益物權,應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不得破壞和過度開發利用資源,不得破壞環境和生態。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是用益物權人的法定義務,當事人必須履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排除。用益物權人違反這一法定義務,破壞和過度開發利用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所設定的用益物權,并可以要求用益物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浯危靡嫖餀嗳撕侠硇惺褂靡嫖餀啵瑧凑占s定的范圍正當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不得超出與所有權人約定的權利范圍,不得違反設立用益物權的具體目的,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物權法通義(修訂本) 作者簡介
郭明瑞,1947年9月出生于山東招遠的一個小鄉村。1966年值高中畢業之際,“文革”爆發,高考中止,于1967年回村務農。1969年3月至1975年4月在部隊服役。退伍后在農村中學任民辦老師。1977年恢復高考后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學習,于1982年1月畢業后留校任教。1985年8月為支援煙臺大學建設和解決兩地分居,調入煙臺大學。1982年獲法學學士學位(北京大學),1995年獲法學博士學位(中國人民大學)。1985年晉升講師,1988年晉升副教授,1992年晉升教授。曾任煙臺大學校長。2011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山東大學特聘為人文社科一級教授。長期致力于民商法研究,現為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山東大學博士生導師、山東大學榮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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