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3939461
- 條形碼:9787513939461 ; 978-7-5139-3946-1
- 裝幀:一般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本書特色
1.本書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研究生院)碩士韓曉涵?,師從孫憲忠教授。 2.本書根據《民法典》全新編訂,匹配《民法典》分類 總則篇:學習基礎知識,維護合法權利 物權篇:保護產權,私有財產不容侵犯 合同篇:誠實守信,理智交易,警惕陷阱 人格權篇:以人為本,以人格尊嚴為中心 婚姻家庭篇:家庭和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繼承篇:財富傳承,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 侵權責任篇:責任明確,精準保護和救濟民事權益 3.本書針對大眾關注的熱點問題開講,網盡生活中的各種難題,讓你輕松了解民生熱點 教會你熱點問題背后的法律常識。遇到麻煩,學會像律師一樣保護自己。讓你不踩坑,不被侵犯,學會化解糾紛、解決問題、合法維權。 4.是個人、企業經營、家庭**的法律手冊,百姓身邊必不可少的法律顧問。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內容簡介
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依據,著重選擇了民眾關心的幾十個熱點問題進行分析、討論。筆者結合實際案例和新聞熱點,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選取了法典中的諸多亮點規定,例如居住權的設立、離婚冷靜期的設置、高空拋物的規定等等。 文中內容貼近普通大眾的日常生活,會幫助讀者在閱讀中解答心中疑惑,找到答案,讓讀者有所裨益。通過閱讀本書進一步幫助廣大讀者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目錄
總則篇:學習基礎知識,維護合法權利
1.胎兒能否接受贈與002
2.人工授精子女是否為夫妻雙方婚生子女005
3.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相伴而生的嗎008
4.可以無償贈與七歲兒童高端電子產品嗎011
5.九周歲孩子能用壓歲錢買玩具嗎013
6.未成年人打賞主播,金額巨大的能否追回016
7.“法人”是人嗎018
8.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022
9.親朋好友突然下落不明,多久可以認定死亡026
10.“亡者歸來”如何處理028
11.父母拿子女的錢財炒股理財是否合法030
12.監護人的監護資格被撤銷后還能恢復嗎033
13.擅自以他人名義隨意訂立合同會產生怎樣的后果035
14.一切權利的行使都要受到時效的限制嗎038
15.超出訴訟時效后,債權人收取債務人還款屬于不當得利嗎041
物權篇:保護產權,私有財產不容侵犯
1.購買房屋等不動產必須登記嗎044
2.拾得遺失物后應該怎么做047
3.丟失物品后,懸賞廣告發布者可以拒絕向拾得人支付懸賞金嗎049
4.小區內的綠地屬于誰所有051
5.小區墻面廣告收入應該歸誰所有053
6.與他人共有的事物應該如何處分、保存、改良055
7.什么是民法中的“相鄰關系”057
8.房屋(土地)被征收征用,能否要求政府補償059
9.債權人免除債務人所欠債務,擔保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062
10.什么是居住權064
11.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由轉讓嗎066
12.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自由轉讓抵押財產嗎068
13.質權人可以使用質押的財產嗎070
14.當事人之間只要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就可以適用留置權嗎072
15.客戶不支付報酬,可以留置客戶遠高于報酬數額的財物嗎074
合同篇:誠實守信,理智交易,警惕陷阱
1.寄送價目表有法律約束力嗎078
2.什么情況下已經簽訂的合同可以撤銷080
3.一方未簽字的合同直接開始履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082
4.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承諾“綠水青山”,是否具有約束力084
5.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遭遇禁售制度,該如何處理086
6.什么情形下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088
7.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也約定了定金,發生糾紛時該如何處理090
8.購買房屋者拿到了鑰匙,房屋卻因失火被燒,由誰承擔損失092
9.在分期付款交易中,買受人拒不支付到期價款怎么辦094
10.贈與合同可以任意撤銷嗎096
11.什么是“買賣不破租賃”098
12.房屋租賃到期后,屋內裝飾裝修物該如何處理100
13.定作人突然解除承攬合同,承攬人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103
14.乘客在乘車過程中遭遇人身傷害,責任由誰承擔105
15.代人保管財物發生損失,保管人是否需要賠償107
16.借款人提前還款,利息如何計算109
17.快遞丟失如何索賠111
18.在列車上“霸座”會有什么后果113
19.業主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能停水停電嗎115
20.為保護自己的財產而修復鄰居房屋,能夠要求鄰居支付修繕費用嗎117
人格權篇:以人為本,以人格尊嚴為中心
1.在工作中遇到性騷擾怎么辦120
2.娛樂場所能否因相貌原因拒絕消費者進入122
3.侮辱英雄烈士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124
4.公開出軌一方所有信息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127
5.冒名頂替他人上大學,需要承擔什么責任129
婚姻家庭篇:家庭和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1.婚姻的締結是完全自由的嗎134
2.什么是可撤銷的婚姻137
3.結婚后一方財產是否自動轉化為夫妻雙方共有140
4.夫妻間制訂“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43
5.男女未婚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處理145
6.“離婚冷靜期”制度讓青年人更加恐婚了嗎148
7.夫妻離婚,住房公積金能否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151
8.夫妻一方私自轉讓房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53
9.夫妻離婚,男方能否請求返還彩禮156
10.因一方出軌而提出離婚,可以同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159
11.一方出軌,離婚時是否必須“凈身出戶”162
12.“假離婚”會帶來哪些法律后果165
13.離婚后生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幫助嗎168
14.什么是約定財產制171
15.收養子女需要滿足哪些條件174
繼承篇:財富傳承,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
1.法定繼承順序如何確定178
2.口頭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81
3.沉默能否成為接受繼承(遺贈)的方式184
4.公證遺囑設立后能否變更186
5.子女虐待父母,還能繼承父母的財產嗎188
6.繼承財產前需要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嗎191
7.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如何處理193
8.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情況如何處理196
9.什么是遺贈扶養協議198
10.網絡游戲賬號如何繼承200
侵權責任篇:責任明確,精準保護和救濟民事權益
1.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后果都由家長承擔嗎204
2.子女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誰來承擔責任207
3.故意逗狗被咬傷,狗的飼養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210
4.遭遺棄的小動物傷人,責任誰來承擔212
5.發生醫患糾紛時誰來承擔舉證責任214
6.患者搶救無效死亡,醫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217
7.員工勞務派遣期間致人損害,責任如何承擔220
8.排污企業能否以主觀上沒有過錯為由,不承擔環境污染責任222
9.購買的產品有質量問題如何維權225
10.高空拋物,如何救濟被害人228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節選
經典案例 劉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當時劉某的妻子王某已有兩個月身孕。劉某的父親老劉希望王某能夠堅持把孩子生下來,于是與王某簽訂了協議。協議中約定,如果王某能把孩子生下來,就給孩子二十根金條。為了鼓勵王某,老劉在簽訂協議的當天就把十根金條交給了王某。王某在八個月后順利產下孩子小劉。 在孩子出生后,老劉希望能親自撫養孫子小劉,但是王某不同意。因此,老劉拒絕把剩下的十根金條交給孩子,并要求王某退回之前給予的十根金條。王某拒絕退還已經交付的十根金條,并要求老劉履行協議,將剩下的十根金條給孩子。 案例解析 依據《民法典》第十六條、**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王某有權要求老劉履行協議,把剩下的十根金條給孩子,且對于之前已經交給王某的十根金條,老劉無權要求退還。 本案中,老劉在協議中約定給孩子二十根金條,盡管當時孩子仍然處在胎兒狀態,但是對于胎兒來說這是一種純獲利益的情形,即接受贈與,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有主體資格。具體來說,老劉和王某簽訂協議時,胎兒是否能夠順利出生為不確定的事實,在法律上我們把這種合同稱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這種合同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比如合同中有“如果你取得北京戶口,我就把我的車賣給你”“如果你能順利完成這項考核,我就給你一萬元現金”等,此類合同約定都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本案中,既然王某順利生下了孩子,那么該合同的生效條件就已經滿足,老劉理應履行合同的約定,交付二十根金條給孩子。 老劉和王某簽訂的合同是一個贈與合同。孩子出生以后,老劉提出了兩項要求:一是拒絕交付剩下的十根金條;二是要求王某退還已贈與的十根金條。這兩項要求都是無法得到支持的。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該項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受贈人孩子剛剛出生,不可能存在上述三類行為。因此,老劉不得行使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要求退回已經交付的十根金條。 我國法律另有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除外。本案中,爺爺劉某在孩子出生后應交付剩余的十根金條,因該情形屬于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直系血親之間的贈與),所以老劉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 另外,可能有些人會問:老劉到底是應該把金條給王某,還是直接給孫子小劉?在這里,其實我們沒有必要仔細區分,因為對于剛剛出生的小劉來說,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然應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接受各種贈與。所以,不論老劉把金條交給王某,還是直接給孫子小劉,都應由王某代為保管。 我國法律不論是在《民法通則》時代,還是現在的《民法典》時代,都制定了保護胎兒利益的相關規則。其目的就是盡*大努力保護還未出生的胎兒。只要胎兒出生時是活體,就能夠享受一切正當權利。但是,若胎兒分娩時是死體,那么我們就認為胎兒自始至終不享有任何權利。在此,也提醒各位父母,如果有人對尚處于胎兒期的孩子表示贈與財產,一定要立下憑證,以保護孩子未來的正當權利。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人工授精子女是否為夫妻雙方婚生子女 經典案例 1998年,原告李某與郭某順登記結婚。2002年,郭某順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并辦理了產權登記。2004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順共同到醫院對李某實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懷孕。4月,郭某順因病住院,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癥后,向李某表示不要這個孩子了,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產,堅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某順在醫院立下自書遺囑,在遺囑中聲明他不要這個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將涉案房屋贈與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順于5月23日病故。 李某于當年10月22日產下一子,取名郭某陽。原告李某無業,靠低保生活,并持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存款18705.4元。被告郭某和、童某某均有退休工資。 李某以郭某陽系郭某順的親生子女,對郭某順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為由,以郭某陽和自己的名義訴請法院依法裁判分割郭某順的遺產。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郭某陽系郭某順的親生子女,系郭某順的**順序法定繼承人。郭某順的遺囑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且未給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郭某陽保留特留份,遺囑部分無效。在為郭某陽保留繼承份額之后,郭某順遺產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并依此觀點判決分割了郭某順的遺產。 (指導案例50號: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作者簡介
韓曉涵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研究生院)碩士,師從孫憲忠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主管,京師法商(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簽約講師。曾發表《民法典597條為何如此隱晦》《民用航空運輸中承運人侵權責任研究》等文章。
- >
我與地壇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唐代進士錄
- >
伊索寓言-世界文學名著典藏-全譯本
- >
苦雨齋序跋文-周作人自編集
- >
【精裝繪本】畫給孩子的中國神話
- >
自卑與超越
- >
月亮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