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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1153302
- 條形碼:9787511153302 ; 978-7-5111-5330-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 內容簡介
《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全面介紹并評析了生物多樣性、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病原體遺傳資源、海洋遺傳資源等獲取與惠益分享相關域外法制現狀,匯集了我國生態環境、農業、林草、中醫藥、進出境和市場監管等多個行業近年來的管理實踐,特別是云南、廣西、湖南等地方獲取與惠益分享試點示范成果,較為全面地為讀者呈現了我國生物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現行做法與成效,同時也提出了亟待完善的領域。 《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主要面向生態環境、農林、中醫藥等行業從事生物遺傳資源相關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的讀者。
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 目錄
**節 概念
第二節 生物多樣性價值
第三節 生物遺傳資源面臨的挑戰
參考文獻
第二章 生物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國際法
**節 生物多樣性公約
第二節 名古屋議定書
第三節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
第四節 共享流感病毒以及獲得疫苗和其他利益的大流行性流感防范框架
第五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六節 其他國際制度
參考文獻
第三章 國外生物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法制與實踐
**節 國外獲取與惠益分享立法概覽
第二節 國外獲取與惠益分享制度要素
第三節 典型國外獲取與惠益分享制度與實踐
第四節 國外實踐的啟示和借鑒
參考文獻
第四章 我國生物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法律與政策
**節 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框架
第二節 生物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政策
第三節 生物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法律體系
第四節 生物遺傳資源管理制度
第五節 生物遺傳資源立法的地方實踐
參考文獻
第五章 生物遺傳資源進出境與市場監管
**節 生物遺傳資源監管
第二節 生物遺傳資源進出境與市場監管法制現狀
第三節 生物遺傳資源出入境與市場監管技術體系
第四節 監管應用案例
第六章 糧食和農業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實踐
**節 糧食和農業遺傳資源價值與保護現狀
第二節 我國糧農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現狀
第三節 我國糧農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工作設想
參考文獻
第七章 林業和草原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實踐
**節 林業和草原遺傳資源制度概況
第二節 我國林草遺傳資源特點
第三節 林草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現狀
第四節 林草遺傳資源對外交流與國內利用
第五節 未來發展趨勢與建議
參考文獻
第八章 中醫藥獲取與惠益分享實踐
**節 生物多樣性與中藥資源
第二節 我國中藥資源管理體系
第三節 中醫藥獲取與惠益分享探索
參考文獻
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 節選
從20世紀70年代起,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許多國家把環境保護提高到國家職責的地位。為了加強環境的管理,各國相繼建立和強化了環境監督管理的專門機構,明確具體職責和權限劃分。如今,生態環境管理已成為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是指國家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這些機構之間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限的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對我國的生態環境管理體制作出原則性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2018年,黨中央、國務院為了進一步整合分散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加強環境污染治理、保障國家生態安全,批準將環境保護部等部門涉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相關職能整合,組建生態環境部,制定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和標準,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工作。據此,我國實行的是統一監督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我國目前對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實行分部門管理,涉及的部門主要包括農業農村、林草、中醫藥、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科學技術、海關、知識產權等多個部門。 在地方層面,一些地區也對生物遺傳資源管理體制作出了規定。《云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第18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野生生物物種及其遺傳資源的保護的職責。該條例還明確規定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按照權限依法公開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促進地方政府及基層群眾參與分享生物多樣性惠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則規定了州人民政府具有建立健全生物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獲取與惠益分享制度的責任。 三、生態環境法律原則 生態環境法律原則是指環境法確認并體現環境法本質和特征的、調整因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根本的、主要的準則。生態環境法律原則體現環境法的基本價值和指導方針,又是環境法的本質、技術原理與國家環境政策在環境法律制度上的具體反映,具有統領全局的作用。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協調發展原則、預防原則、損害擔責原則以及公眾參與原則。 協調發展原則是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協同發展,以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明確要求“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并規定了環境保護的“保護優先”原則。①協調發展原則力圖在推進社會進步的目標下,實現生態利益、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三者之間的動態平衡和有機統一。 預防原則是指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減輕或消除因開發、利用行為而對生態環境、公眾健康和社會財富可能產生的損害。預防原則的內涵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在時間上,預防原則強調“事前”,即發生實際損害之前采取措施;在目的上,預防原則旨在避免、減輕或者消除人類的開發利用行為的負面影響,這些影響既可能施加于生態環境,也可能施加于公眾健康或者社會物質財富,亦可能對三者均產生影響;在預防的對象上,預防原則針對的是由生態環境開發利用行為而產生的損害,此種損害可能能夠以貨幣價值衡量,也可能無法以貨幣價值衡量。隨著環境問題復雜性的日益凸顯,特別是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下,風險預防原則在環境法的一些領域越發受到重視。風險預防原則是指在科學不確定條件下,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定的證據為理由,拒絕或延遲采取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 損害擔責原則是指環境法主體對于因開發、利用生態環境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應依法予以彌補。此處的“損害”既包括環境污染,也包括生態破壞。“擔責”即法律責任的承擔,承擔責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治理、生態修復、損害賠償等。責任承擔主體包括所有因開發利用生態環境而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法律主體。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損害擔責原則”。 公眾參與原則是指公眾有權基于法定的程序或途徑參加與其生態環境權益相關的活動,并在其參與權利受到損害時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在此,“公眾”是指對特定環境利益作出反應或與決策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一定數量的人群或團體,既包括不特定的個人,也包括與特定環境利益相關的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環境法中,公眾參與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環境信息知情權、環境決策參與權和公眾參與救濟權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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