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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幸福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8005
- 條形碼:9787521628005 ; 978-7-5216-2800-5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守護幸福 本書特色
一本書了解民法典時代夫妻財產法律設計底層邏輯,系統解析婚姻家事相關法律知識
守護幸福 內容簡介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特別是《優選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也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同時廢除了優選院以前關于婚姻家庭的大部分司法解釋,以上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對婚姻家庭方面適用的法律規則做了一定的修改。為此,筆者依據《民法典》及近期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有關疑難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借助講述“張男”和“丁女”兩人所經歷的一段段法律故事,進而破解“民法典時代”婚姻與愛情的財富密碼,希望幫助各位了解愛情與婚姻的差別,弄清楚財富的邏輯起點,尋找自己的幸福之道。
守護幸福 目錄
結婚篇
**章 結婚有門道——婚前那些事兒 / 002
**節 婚前同居 / 002
◎同居多年構成事實婚姻嗎 / 002
◎同居關系結束時,財產如何分割 / 005
◎同居關系結束時,子女的撫養問題 / 013
本節總結 / 014
第二節 彩禮和嫁妝 / 015
◎彩禮歸誰所有 / 015
◎彩禮能要回來嗎 / 016
◎嫁妝歸誰所有 / 018
◎離婚了,嫁妝能帶走嗎 / 021
本節總結 / 023
第三節 婚前財產協議 / 024
◎結婚前是否簽訂財產協議 / 024
◎財產協議的參考范本 / 028
◎婚前了解很重要 / 032
本節總結 / 037
第二章 婚姻需經營——情感上尊重,財富上賦能 / 038
**節 夫妻共同財產和財產協議 / 038
◎配偶掙的比我多,婚后財產是不是主要都歸他/她 / 038
◎結婚之后,所有的財產都會變成夫妻共有嗎 / 041
◎如何避免婚前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 044
◎什么樣的夫妻需要簽訂財產協議 / 048
本節總結 / 053
第二節 婚姻中的房產問題 / 054
◎婚后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有風險嗎 / 054
◎房產加上配偶的名字,離婚時就得被分一半嗎 / 059
◎配偶把房子給我,簽份協議就行嗎 / 063
◎婚后買房時父母出資,是贈與還是借款 / 069
本節總結 / 073
第三節 夫妻應當相互忠誠 / 074
◎配偶送給情人的錢財,能要回來嗎 / 074
◎有配偶出軌的證據,就能讓他/她凈身出戶嗎 / 076
◎忠誠協議到底有沒有用 / 078
本節總結 / 081
離婚篇
第三章 婚姻幸福兩大天敵——出軌、家暴不可忍 / 084
**節 離婚的成本和理由 / 084
◎給離婚算算賬 / 084
◎離婚協議怎么寫 / 093
◎離婚協議可以反悔是怎么回事 / 096
◎什么情況下法院會準予離婚 / 099
本節總結 / 105
第二節 出軌 / 106
◎出軌的法律后果 / 106
◎發現配偶出軌了怎么辦 / 111
◎偷拍的照片和視頻合法嗎 / 115
本節總結 / 120
第三節 家庭暴力 / 121
◎面對家暴,如何有效維權 / 122
◎家庭暴力的法律影響 / 125
◎如何收集家暴證據 / 128
本節總結 / 135
第四章 離婚應體面——財產和債務怎么分 / 136
**節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 136
◎離婚時財產怎么分 / 136
◎照顧性多分的情形 / 139
◎不分或少分的情形 / 141
◎離婚的經濟補償和損害賠償 / 148
◎如何打贏財產保衛戰 / 154
本節總結 / 157
……
守護幸福 節選
結 婚 篇 **章 結婚有門道——婚前那些事兒 **節 婚前同居 同居多年構成事實婚姻嗎 時代在發展,觀念也在改變。 關于“沒有結婚就住在一起”這個問題,筆者特意詢問父母輩的人怎么看,答案出奇一致:“沒結婚,當然不能住一起!”這應當是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生人的代表性觀點。而對當下的年輕人來說,已有越來越多的人不認可這種觀念,反而認為,為了更好地了解彼此,婚前同居是非常必要的,只有經過一段時間的共同生活,以及生活中的觀察、磨合,才能更準確地感知是否真的適合與對方步入婚姻殿堂。加上現代社會結婚年齡的普遍推遲、生活壓力大等因素,婚前同居也可以為努力打拼的年輕情侶們降低生活成本、增加情感支持。 早在2015年,中國婦聯發布的《中國幸福婚姻家庭調查報告》就顯示,受觀念的影響,婚前同居比例也在逐年提升。其中,70后有44.4%的婚前同居者,80后和90后的比例分別為59.6%和57.8%。 那么問題來了,同居關系,這種處于普通戀愛關系之上、未達婚姻關系的狀態,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認定的?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 案例1-1-1 郭某與史某于1990年舉辦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雙方一直沒有在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來兩人生育兩子一女,現均已成年。郭某與史某同居生活期間,因生活瑣事有時生氣打架。于是,郭某先后于2019年4月和2020年4月兩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兩次起訴離婚,法院均判決二人不準離婚。 原因是,雖然郭某與史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早在1990年就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生育兩子一女,因此郭某與史某之間的關系已經形成事實婚姻,法院對他們的婚姻關系予以確認。 對于是否準予離婚的問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郭某與史某維系夫妻關系的感情基礎依然存在,和好仍有一線希望,以判決不準離婚為宜。*終,兩次離婚訴訟,法院都判決不準離婚。 在這個案例中,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同居時均已符合結婚的條件,因此,法院將二人的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既然是事實婚姻,那就意味著,即便沒有結婚證,雙方仍存在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和有結婚證的夫妻沒有什么區別。 但是,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同居關系都會被認定為事實婚姻! 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判斷他們是否構成事實婚姻,要把握一個時間節點: 1.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也就是說男女雙方都要達到法定婚齡,男方滿22周歲,女方滿20周歲;雙方之間沒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同時,雙方也不是重婚。 2.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如果到法院起訴離婚,應當先補辦結婚登記;沒有補辦結婚登記的,法院不會認可他們是夫妻關系,對于他們的“離婚訴求”,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以此推算,也就是說,男方在1972年2月1日前出生,女方在1974年2月1日前出生,才有可能構成事實婚姻。在此之后出生的人,即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很多年,哪怕生育了子女,只要沒有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就不會構成事實婚姻,而只能被定性為同居關系。 一旦被定性為同居關系,對財產分割會有兩大影響: 一是,雙方不具備配偶身份,那么就不是彼此的法定繼承人,即便共同生活多年,對另一方的財產也沒有繼承權;頂多以對被繼承人扶養照顧較多為由,要求分給適當的遺產。 二是,既然雙方不是夫妻關系,我國法律關于夫妻之間婚后收入共同所有的規定,在他們身上就不能適用,因此很可能會出現共同生活了多年,也為創造財富出了很多力,但*后分手時卻分不到多少財產的情況。為什么會這樣,我們接下來詳細分析。 同居關系結束時,財產如何分割 現實生活中,兩個人同居生活,收入和各項財產免不了經常往來,甚至干脆混同在一起,又或者是二人共同出資買房買車。如果二人沒有走入婚姻而面臨分手,這些財產該怎么分呢? 首先,關于同居財產的分割問題,男女雙方先行協商處理。 結束同居關系,也可以理解為戀愛分手,細數同居期間二人的財產,哪些歸你,哪些歸我,只要能夠協商一致,就按協商結果處理。這也是我們*為推薦的方式,和平分手,好聚好散。 其次,如果協商不成,則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同居關系解除時,法院對于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問題是,法院按一般共有財產會怎么處理?我們結合以下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1-1-2 張男和丁女從2015年開始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兩人都有自己的收入,平時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收入都放在自己的銀行卡上;日常吃飯購物等消費,誰方便付錢就由誰付,并沒記賬;二人也時常互贈禮物;另外,共同生活期間,張男出資20萬元,丁女出資8萬元購置了一輛轎車。兩人還共同經營一家咖啡店,為了咖啡店的裝修,張男以自己的名義借款30萬元。后來二人分手,結束了同居關系。 關于財產的分割,張男和丁女達不成一致意見,*后訴請法院解決,那么法院審理后會怎么處理呢? 一般情況下,對于同居期間的不同財產,法院會按以下原則處理: 1.錢在誰的銀行卡上,就是誰的 如果張男說丁女卡上有十萬塊錢是張男的,那么需要張男拿出證據來,比如借條或張男委托丁女保管(或購買理財產品)的協議,以及相應的轉賬記錄等證據。 反之,若沒有證據,是誰的銀行卡,卡上的錢就是誰的。 2.轎車登記在誰名下,首先推定車屬于該被登記人,除非另一方拿出自己出資的證據 雙方同居期間購買車輛,登記在張男名下,從登記上看,這輛車是張男的。 如果丁女也出錢了,那就需要丁女拿出購買車輛時自己出資的證據,比如轉賬給車行的流水記錄,或者在購車前夕將資金轉給張男的記錄,當然這個轉賬記錄*好備注是“購車資金”;如果沒有備注,并不能明確證明這筆錢轉給張男是用來買車的;同時,丁女*好再提交一些買車前后能夠反映二人共同出資購車的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才能實現證明自己也有出資的目的。 有了這些證據,就可以要求按照出資比例來分割財產。如果張男要車,那么張男需要按比例拿出資金補償給丁女;如果把車賣了,二人按照出資比例共同分割賣車款。 因此,在同居期間若要購置汽車等大宗財產,為避免糾紛,雙方*好對彼此享有的份額進行約定,或者保存好自己的出資證據,出資時注意備注資金用途,日常關于大額出資的聊天記錄也要注意保存。 3.同居生活前或同居期間,自愿贈給對方的一般財物,不能要求返還 比如,張男和丁女兩人戀愛期間時常互贈衣服、包包、手機之類的禮物。在各種節日、紀念日也常常發紅包表達愛意。 一般來說,這類物品以及金額為520、1314之類的紅包,就是為了取悅對方、增進感情的,并不附加結婚的目的,一旦實際交付給對方,就意味著贈與完成了,不能再反悔要回來。 也就意味著分手時,如果張男或丁女要求對方返還所贈的包包、手機等禮物,法院一般不會支持。 4.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財物,結束同居關系時可以要求返還 如果二人同居期間,張男給丁女購買了結婚鉆戒;或者張男出資買了一輛車登記在丁女名下,并且明確告知這輛車是為結婚準備的;又或者張男向丁女轉賬50萬元,并且備注說是婚房購房款。 以上情形中張男贈給丁女的鉆戒、汽車和50萬元資金,附加了結婚的目的,這在法律上叫作附條件的贈與,條件就是結婚。現在二人要分手,結婚目的沒有實現,那么張男可以要求丁女返還所贈的這些財物。 5.兩人共同經營咖啡店的收益,歸共同所有 張男和丁女同居期間共同創業,合伙開店、開公司等,通過這些創業項目取得的收入也屬于二人的共同財產。 那么二人應如何分這些收入呢? 若創業前簽了協議,就按協議分;如果沒有簽協議,意味著收入混同在了一起,接下來就是要收集證據證明自己參與了創業、分擔了工作、貢獻了力量,才能*大限度地要求分割創業收入。 尤其需要注意的情形是,實際上是二人共同創業,但在工商登記時只登記了張男是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或者公司股東登記、公司章程等材料中無法顯示丁女的出資信息,那么從登記上看這個創業主體(咖啡店)就是張男個人的了,與丁女無關。丁女要想分割咖啡店的經營收益,必須提交充分的證據才行。 在這些證據中,*直接、*重要的證據,無疑是他們二人關于共同創業的書面協議。 因此,結婚前共同創業或者共同購置大件資產時,建議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份額和收益分配方式,避免萬一發生糾紛分割財產時陷入被動。 6.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 一般來說,不具備婚姻關系的男女二人,各自對自己所負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但當債務是為二人同居期間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可按共同債務處理。具體到本案中,若二人確認或者有證據證明咖啡店是共同經營,那么,為裝修咖啡店,張男以自己名義借的 30 萬元,實際上是張男和丁女的共同債務,需要他們共同償還。 7.照顧弱勢一方 解除同居關系時,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財產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一次性給予經濟幫助。具體分割財產時,法院也會考慮照顧女方、兒童的利益。
守護幸福 作者簡介
韓宇,律師,中央電視臺《法律講堂》主講人,廣東省律師協會信托與財富管理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金鵬律師事務所一級合伙人,璞富家族辦公室創始合伙人,擔任多家銀行、保險、信托公司法律顧問。曾出版著作《私人財富保障與傳承實務全書》《大額保單配置必修的十一堂課》。 杜钘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廣州金鵬(深圳)律師事務所私人財富管理業務律師,廣東省律師協會保險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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