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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產業經濟學(藝術的商品性)/文化經濟學譯叢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34217
- 條形碼:9787100134217 ; 978-7-100-13421-7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創意產業經濟學(藝術的商品性)/文化經濟學譯叢 本書特色
創意產業的鼻祖級作者關于創意產業和商業企業關系的著名論著 人們普遍將創意產業供給的產品和服務與文化、藝術或者娛樂相聯系。這個行業包括書籍和雜志的出版業、視覺藝術(繪畫和雕塑)、表演藝術(戲劇、歌劇、演唱會、舞蹈)、錄音、電影和電視,甚至還有時尚行業、玩具和游戲等。迄今為止,研究這個領域的經濟學家主要聚焦于高雅表演藝術的公共補貼問題。盡管經濟學家已經開始思考針對創意活動的公共政策,然而他們大多忽視了這些活動的組織方式。各類藝術家投身創作,而這些均需與“平凡”(或“普通”)人員或者與其他的藝術家合作才能完成。這些合作依靠的是各種交易和契約——有可能是各種“友情贊助”,也有可能是精心擬定的契約。契約理論可以解釋為什么帶有自利目的的各方會以某種形式達成交易。企業組織理論研究的問題之一即是為什么交易或是發生在持續存在的企業中,或是發生在獨立的企業之間;以及為什么在一個或幾個市場中經營的企業有時很少,有時很多。
創意產業經濟學(藝術的商品性)/文化經濟學譯叢 內容簡介
本書通過研究創意產業這些特性的應用,來解釋創意產業中的組織結構、交易以及契約現象。雖然采用的實證聚焦于當今的美國,但是有一些例子源自過去及其他國家。聚焦的創意產業也各不相同,目的是要探索了解電影是如何拍攝和放映的、書籍是如何出版的、音樂會是如何組織的等等。每一種創意產業都表現出一些特征,代表著某種模式,可以進行相互對比和分析。
創意產業經濟學(藝術的商品性)/文化經濟學譯叢 目錄
**章 初出茅廬的藝術家
第二章 畫家、畫商及其交易
第三章 藝術家與篩選機構:圖書、流行音樂制品及古典音樂
第四章 窮富藝術家
第二篇 復雜藝術產品的供應
第五章 好萊塢電影攝制公司的解體
第六章 創意產業合同:電影與戲劇
第七章 行業協會、工會以及不完善的合同
第八章 電影制作的敗筆
第九章 創意產品走向市場:圖書和錄音帶
第十章 創意產品走向市場:電影
第三篇 創意產品的需求
第十一章 藝術愛好者、交流及藝術品位
第十二章 消費者、評論家和鑒定者
第十三章 創新、風潮與時尚
第四篇 成本難題
第十四章 回收高額的固定成本
第十五章 表演藝術中的捐贈資助型非營利組織
第十六章 成本弊病及其緩解辦法
第五篇 時間的考驗
第十七章 具有時間延展性的創意產品——在時間與空間中追求收益
第十八章 賄賂行為
第十九章 收取費用的聯合組織:音樂版權
第二十章 娛樂集團與版稅征繳
第二十一章 篩選和收藏耐久性創意產品:視覺藝術
第二十二章 新生藝術與早期藝術:布列茲遇到貝多芬
后記
譯后記
創意產業經濟學(藝術的商品性)/文化經濟學譯叢 節選
《創意產業經濟學:藝術的商品性/文化經濟學譯叢》: 作者與出版商 出版商和作家很容易就已完成的書稿簽訂合同。已完成的書稿讓作家的機會主義和隱蔽行為大大減少,并且很容易在合同中對出版商的行為做出規定。然而,對于成名的作家或名人的作品,出版商可以根據12頁的樣稿決定是否爭取出版;如果之后交來的500頁達不到樣稿的質量水平,出版商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將作品退回的。也就是說,這筆交易采取的是期權式契約形式,作家必須向出版商交出書稿,而只有當作品“令人滿意”時出版商才會出版。出版商拒絕出版書稿的決定總會引起許多爭論。書稿質量不高或未如期交稿都是出版商拒稿的有效理由,但是這樣的理由有可能被濫用,成為掩蓋偶然因素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合同經常賦予出版商重新接受被拒作品的優先權。這種優先權的運用會導致更嚴重的沖突,而且往往是不可行的,*終雙方會達成妥協,即若作家將作品交由其他出版社出版,那么原來的出版社會扣除作家的部分版稅收入。期權式契約的基本含義將在下一節予以論述。 版稅合同不足以提供出版商推銷圖書的動力。例如一本達到正常銷售期望的普通讀物,按照一般的版稅合同,作者獲得作品零售價的10%,也就是把毛利(即減去出版商的固定成本之前,這本書的批發價與出版商邊際成本之差)在出版商和作家之間形成58%-42%的總利潤分成格局。正如第二章中對利潤與收益共享式契約的論述所示,如果作家的版稅收人以書的銷量為基礎,則會降低出版商推廣圖書的積極性(而作家,相應地,更想要的是出版商的大力推銷,而不是希望作家與出版商的共享利潤達到*大)。而采用給作家支付預付款的方式會大大增加出版商推廣圖書的動力——在掙回預付款之后,出版商幾乎可以得到所有的毛利,這樣就提高了合同執行的效率。當圖書銷量下滑至一個低水平時,出版商與作家的另一個矛盾便顯現出來,即是否繼續出版。繼續出版和備貨增加了出版商的固定成本,而作家則不用分擔這些成本,而且還會從中賺取版稅收入。 出版商的標準合同使用范圍很廣,條款并無多大變化。為什么這種合同會被優先選擇,尤其是很多被拒絕過的作家一旦作品被接受便會欣然簽約?為什么作家可以拿到將近一半的毛利?事實上,很多出版商要求作家承擔出版費、銷售費和推廣費。已完成的書稿卻沒有出版,主要是因為作家不愿意(不能夠)在投入了大量時間之后(文學耕耘的愉悅感暫且不談)再投入大量金錢。作者“自費出版”的情況下往往不會有很大的交易量。 設想標準合同對作家不那么慷慨的話——比方說,付給作家5%而不是10%的版稅,出版商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就會選擇多出版一些書,那么篩選作品的門檻就會降低。不僅質量低或者專業性強的書稿能夠得以出版,而且那些能夠寫出好書的有前途的作家就會將他們的精力轉移到一些回報更多的事情上去。在此,我們初次發現了一個整個創意產業都存在的模式。創意投入有著縱向差異(即一線/二線),但同時也有普遍的橫向差異(即無限多樣性),此外,市場反應也是不確定的(即無法預知性)。確保有足夠多的作家參與并不斷創作是符合各方共同利益的,這樣圖書出版業才會常常有優秀的作品推出(正如在電影制作中,為了確保找到某一角色的合適扮演者會選擇多人試鏡)。當選中的作家獲得大獎的時候,利益就會增長。我們將這種現象稱為“彩票獎金”現象:盡管理性判斷下中獎的可能性很小,然而很多人還是一直在買彩票。當出版了更多的好書時,讀者就會從中受益,而因為出版了好書而獲得效益的出版商,也不會后悔他給了被選中作者大筆回饋。 ……
創意產業經濟學(藝術的商品性)/文化經濟學譯叢 作者簡介
[美]理查德·E.凱夫斯,哈佛大學教授,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在國際貿易研究領域享有盛名。曾擔任過美國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國際貨幣問題的顧問等咨詢工作,獲得過美國國際商務學會杰出學者稱號等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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