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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原理:或自然法和國家學綱要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019101
- 條形碼:9787100019101 ; 978-7-100-01910-1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哲學原理:或自然法和國家學綱要 本書特色
《法哲學原理》是德國哲學家黑格爾創作的哲學著作,該書于1821年正式出版。《法哲學原理》從哲學的角度解析法,用辯證的思維探悉法、道德與倫理之間的奧秘,從而邁向自由的意志。 《法哲學原理》包含三大部分:抽象法、道德、倫理。其中倫理部分又包括了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三個環節。《 法哲學原理》是黑格爾的經典哲學著作之一。書中系統地反映了黑格爾的法律觀、道德觀、倫理觀和國家觀,也是人們研究黑格爾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據之一。
法哲學原理:或自然法和國家學綱要 內容簡介
本書充分表現了黑格爾的“資產階級與貴族階級聯合”專政的根本政治立場,也就表現他在德國當時“半封建半官僚的專制政治”的條件下,多少吸收了一點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度,來“贊助中等階級”,亦郎贊助當時德國新興的、比較軟弱的資產階級的傾向。這書的保守之處主要表現在黑格爾是以君主、貴族為這個聯合專政的君主立憲制的方面。《法哲學》分為:抽象法、道德、倫理三大部門。
法哲學原理:或自然法和國家學綱要 目錄
序言
導論 法哲學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節
本書的劃分 第33節
**篇 抽象法 第34-104節
**章 所有權 第41-71節
一 取得占有 第54-58節
二 物的使用 第59-64節
三 所有權的轉讓 第65-70節
從所有權向契約的過渡 第71節
第二章 契約 第72-80節
第三章 不法 第82-104節
一 無犯意的不法 第84-86節
二 詐欺 第87-89節
三 強制和犯罪 第90-103節
從法向道德的過渡 第104節
第二篇 道德 第105-141節
**章 故意和責任 第115-118節
第二章 意圖和福利 第n9一128節
第三章 善和良心 第129-141節
惡的道德形式 偽善 蓋然論善
善的意圖 信念 諷刺 第140節附釋
從道德向倫理的過渡 第141節
第三篇 倫理 第142-360節
**章 家庭 第158一18l節
** 婚姻 第161-169節
第二 家庭財富 第170-172節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體 第173-181節
第二章 市民社會 第182-256節
** 需要的體系 第189-205節
一 需要及其滿足的方式 第190-195節
二 勞動的方式 第工96-198節
三 財富 第199-293節
第二 司法 第209-229節
一 作為法律的法 第211-214節
二 法律的定在 第215-218節
三 法院 第219-229節
第三 警察和同業公會 第230-256節
一 警察 第231-249節
二 同業公會 第250-256節
第三章 國家 第257-360節
** 國家法 第260-329節
一 內部國家制度本身 第272-320節
一 王權 第275-286節
二 行政僅 第287-297節
三 立法權 第298-320節
二 對外主權 第321-329節
第二 國際法 第330-340節
第三 世界歷史 第341-360節
譯后記
法哲學原理:或自然法和國家學綱要 節選
《法哲學原理(漢譯名著本)》: 對主觀意志說來,善同樣是絕對本質的東西,而主觀意志僅僅以在見解和意圖上符合于善為限,才具有價值和尊嚴。由于善在這里仍然是善的抽象理念,所以主觀意志尚未被接納于善中,也未被設定為符合善的東西。所以主觀意志對善是處于這樣一種關系中,即善對主觀意志說應該是實體性的東西,也就是說主觀意志應以善為目的并使之全部實現,至于從善的方面說,善也只有以主觀意志為中介,才進入到現實。 補充(善的理念的各個環節)善是特殊意志的真理,而意志只是它對善來設定自己的東西。意志不是本來就是善的,只有通過自己的勞動才能變成它的本來面貌。從另一方面說,善缺乏主觀意志本身就是沒有實在性的抽象,只有通過主觀意志,善才能得到這種實在性。所以善的發展包括三個階段:(1)善對我作為一個希求者說來,是特殊意志,而這是我應該知道的;(2)我應該自己說出什么是善的,并發展善的特殊規定;(3)*后,規定善本身,即把作為無限的自為地存在的主觀性的善,予以特殊化。這種內部的規定活動就是良心。 第132節 主觀意志的法在于,凡是意志應該認為有效的東西,在它看來都是善的;又一種行為,作為出現于外在客觀性中的目的,按照主觀意志是否知道其行為在這種客觀性中所具有的價值,分別作為合法或不合法,善或惡,合乎法律或不合乎法律,而歸責于主觀意志。 附釋一般說來,善就是意志在它的實體性和普遍性中的本質,也就是在它的真理中的意志;因之它絕對地只有在思維中并只有通過思維而存在。所以,主張人不能認識真理,而只能與現象打交道,又說思維有害于善良的意志,這些以及其他類似的成見,都從精神中取去了一切理智的倫理性的價值和尊嚴。 凡是我的判斷不合乎理性的東西,我一概不給予承認,這種法是主體的*高的法,但是由于它的主觀規定,它同時又是形式法;相反地,理性作為客觀的東西對主體所具有的法,則依然屹立不動。 ……
法哲學原理:或自然法和國家學綱要 作者簡介
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國哲學家,出生于今天德國西南部符騰堡州首府斯圖加特。18歲時,他進入圖賓根大學(符騰堡州的一所新教神學院)學習,在那里,他與荷爾德林、謝林成為朋友,同時,為斯賓諾莎、康德、盧梭等人的著作和法國大革命深深吸引。1801年,30歲的黑格爾任教于耶拿大學,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學校長。 1831年在德國柏林去世。 譯者簡介: 范揚(1899—1962),浙江金華人。1916年赴日本留學,1928年自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院法律科畢業。學成回國后,范揚先后于浙江警官學校、南京國立中央大學、安徽大學、中山大學任職。1942年2月,范揚擔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兼行政法學組主任,后專任復旦大學教授、上海社科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等職。范揚學術研究涉獵甚廣,遍及行政法、民法、法律思想、法律哲學等多個領域,代表性著作包括《行政法總論》《警察行政法》《繼承法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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