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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倫理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96807
- 條形碼:9787300296807 ; 978-7-300-29680-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職業倫理 內容簡介
《法律職業倫理(新編21世紀高等開放教育系列教材,新編21世紀高等職業教育精品教材·法律類)》立足于應用型專門人才的培養目標和要求,把知識傳授和能力培養相結合,注重實務操作,詳細介紹了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仲裁員、監察官、法律顧問等職業倫理的基本內容,注重與法律、法規、行為規范中相關內容的銜接與解釋,通過搭建結構合理、具有內在邏輯、簡明清晰的法學知識體系,力求達到概念簡單明確、體系合理嚴謹、知識要點新穎全面,具有較強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實用性。 《法律職業倫理(新編21世紀高等開放教育系列教材,新編21世紀高等職業教育精品教材·法律類)》依照“原理先行、實務跟進、案例同步、實訓到位”的原則,全面創新教材體系。
法律職業倫理 目錄
法律職業倫理概述
**節 法律職業倫理基礎知識 002
第二節 法律職業倫理基本準則 011
第三節 法律職業倫理教育 016
第二章
法官職業倫理
**節 法官職業倫理概述 025
第二節 法官職業倫理規范 030
第三節 法官職業責任 043
第三章
檢察官職業倫理
**節 檢察官職業倫理概述 053
第二節 檢察官職業倫理規范 058
第三節 檢察官職業責任 066
第四章
律師職業倫理
**節 律師職業倫理概述 080
第二節 律師職業倫理規范 087
第三節 律師職業責任 133
第五章
公證員職業倫理
**節 公證員職業倫理概述 154
第二節 公證員職業倫理規范 163
第三節 公證職業責任 172
第六章
其他法律職業人員的職業倫理
**節 監察官職業倫理 185
第二節 仲裁員職業倫理 192
第三節 法律顧問職業倫理 197
參考文獻 203
法律職業倫理 節選
二、法律職業理論概述(一)法律職業在我國,法律職業在不同的語境下又被稱為法律共同體、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律工作者等。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明確指出,法律職業人員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職業倫理和從業資格要求,專門從事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職業群體。《意見》明確要求,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及政府部門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國家鼓勵從事法律法規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執法人員、法學教育研究工作者,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對我國《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務員法》《公證法》《仲裁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八部法律作出修改,將法定的法律職業范圍從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擴大到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綜合國內外的學者的觀點,結合我國法治建設實踐,我國法律職業分為核心法律職業和非核心法律職業兩類。核心法律職業包括以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仲裁員(法律類)為代表,具備深厚法律知識背景,在法律實施核心層面獨立存在的職業。非核心法律職業包括從事法學研究、法律教育、法律制定、刑事偵查、治安行政、法律執行、法制宣傳、法律咨詢、法律助理等法律工作的人員。(二)職業倫理職業倫理的歷史可以追溯到職業產生的歷史,有職業的產生就存在職業倫理的要求。《中國大百科全書?哲學卷》對職業倫理的定義是“在職業范圍內形成的比較穩定的道德觀念、行為規范和習俗的總和。職業倫理是調節職業集團內部人們之間關系以及職業集團與社會關系各個方面的行為準則,是評價從業人員職業行為的善惡、榮辱的標準,對該行業的從業人員具有特殊的約束力。”職業倫理同職業活動密切相關。職業的多樣性決定了職業倫理同樣具有多樣性的特征,不同的職業具有不同的職業倫理要求。職業倫理是一般社會道德或階級道德在職業生活中的具體表現,任何一種職業倫理在不同程度上體現一定社會階級的道德要求,并受其影響和制約。職業倫理一般包括職業倫理意識、職業倫理行為和職業倫理規則三個層次。職業倫理意識是人們對職業倫理的基本要求的認識,具有相對穩定的特征。職業倫理行為是職業倫理意識在個體職業行為上的外在體現。職業倫理規則是約定俗成或者通過一定的規范形式表現的職業意識、行為準則或者標準。職業倫理規則是在職業倫理意識和職業倫理行為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職業倫理的規范化形式。職業倫理一般會對從業人員的工作態度、操作流程等方面進行較為具體的要求,不僅要靠主體自覺履行,某種情況更是具有約束性,這是職業倫理區別于一般倫理規則的重要特征。(三)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職業倫理是指以法官、檢察官、律師為代表的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在履行職務及社會生活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的總和。法律職業倫理在制度層面上主要表現為規范法律職業行為的倫理規范,既包括相關權威組織確立的職業法律準則也包括一般的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等。法律職業倫理通常高于一般的職業道德標準,總體上說,忠誠、為民、法治、廉潔等是所有法律職業的共同的倫理原則,公平正義是法律職業倫理共同的價值目標和價值追求。同時,不同的法律職業之間,由于具體職責不同,其倫理意識、倫理行為和倫理規則存在一定的差異,從《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等法律規范中可看到不同法律職業有不同道德規范。 法律職業倫理與法律倫理、法律職業道德是三個易混淆的概念。法律倫理包括整個法律現象中的道德問題,不僅包括具體法律中的道德問題,比如刑法、婚姻法等之中的道德問題,還包括司法實踐中的道德問題,比如在立法、司法、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道德問題。法律職業倫理主要研究法律職業工作者在職務活動中的道德準則、標準和規范,法律倫理的范圍遠大于法律職業倫理的范圍。法律職業倫理與法律職業道德的差異主要是體現在“倫理”與“道德”的差異上。一方面,法律職業倫理是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所有成員提出共同的道德要求,是對于每一個法律職業者而言的,具有群體性、外在性、客觀性、普遍性、他律性;而法律職業道德則主要是指法律職業者個體的職業道德修養,具有個體性、內在性、主觀性、特殊性、自律性。另一方面,作為法律職業活動的重要保障,法律職業倫理是一種外在機制,它依靠規則的導引和紀律的強制保證法律職業活動的有效展開;法律職業道德則是一種內在機制,依靠法律職業者對法律職業倫理及其他約束機制的認同和內化,通過自我約束即自律保證法律職業活動的順利進行。
法律職業倫理 作者簡介
王琳,河北廣播電視大學法學系,副教授。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從事法學專業的教學、研究和管理工作,主持河北省社科基金項目一項、河北省科技廳軟科學項目兩項;主持河北省社會科學等廳級項目五項。主編法學教材《勞動合同法》,參與編寫教材《證據法學》、《計算機網絡法律與知識產權專題》等教材,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三層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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