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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開紅皮】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7412
- 條形碼:9787521617412 ; 978-7-5216-1741-2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32開紅皮】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本書特色
國家監察委員會2021年9月20日發布公告,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這是國家監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制定的**部監察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在監察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廓清公職人員外延,對監察法規定的六類監察對象逐項進行細化,以明文列舉的方式作出規定,明確監察全覆蓋的對象范圍。
【32開紅皮】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于2018年3月20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靠前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2021年9月20日發布公告,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這是國家監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制定的部監察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在監察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廓清公職人員外延,對監察法規定的六類監察對象逐項進行細化,以明文列舉的方式作出規定,明確監察全覆蓋的對象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分為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靠前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9章,共287條,與監察法各章相對應。主要內容為:◎ 列舉了監察機關有權管轄的101個職務犯罪罪名。這101個罪名既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犯罪的責任清單,也是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很底線要求和負面清單。◎ 對15項監察措施的適用條件、工作要求、文書手續以及告知義務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并對監察證據種類、證據審查、證據規則等作了規定,確保監察機關依法正確采取措施。◎ 將監察法規定的監察程序分解為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調查、審理、處置、移送審查起訴7個具體環節。同時,強調監察機關對于線索處置、立案調查、處置執行等重要事項嚴格按照權限履行請示報告程序,采取監察措施要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專章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監督的體制機制,健全內部監督制約制度,構建系統化多方面的監督機制。
【32開紅皮】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公告(第1號)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2)
**章 總 則 (2)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4)
第三章 監察范圍和管轄 (11)
第四章 監察權限 (17)
第五章 監察程序 (52)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77)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83)
第八章 法律責任 (88)
第九章 附 則 (91)
【32開紅皮】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公 告 (第1號) 經2021年7月20日國家監察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國家監察委員會 2021年9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2021年7月20日國家監察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三章 監察范圍和管轄 第四章 監察權限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推動監察工作法治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監察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 第三條 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實現依紀監督和依法監察、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 第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五條 監察機關應當堅定不移懲治腐敗,推動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規范權力運行,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潔教育,引導公職人員提高覺悟、擔當作為、依法履職,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建設。 第六條 監察機關堅持民主集中制,對于線索處置、立案調查、案件審理、處置執行、復審復核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嚴格按照權限履行請示報告程序。 第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監察對象以及相關人員的人身權、知情權、財產權、申辯權、申訴權以及申請復審復核權等合法權益。 第八條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在案件管轄、證據審查、案件移送、涉案財物處置等方面加強溝通協調,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退回補充調查、排除非法證據、調取同步錄音錄像、要求調查人員出庭等意見依法辦理。 第九條 監察機關開展監察工作,可以依法提請組織人事、公安、國家安全、審計、統計、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財政、稅務、自然資源、銀行、證券、保險等有關部門、單位予以協助配合。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協助采取有關措施、共享相關信息、提供相關資料和專業技術支持,配合開展監察工作。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節 領 導 體 制 第十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員會雙重領導下工作,監督執法調查工作以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應當一并向上一級監察委員會報告。 上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下級監察委員會的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對上級監察委員會的決定必須執行,認為決定不當的,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監察委員會反映。上級監察委員會對下級監察委員會作出的錯誤決定,應當按程序予以糾正,或者要求下級監察委員會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上級監察委員會可以依法統一調用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的監察人員辦理監察事項。調用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監察機關辦理監察事項應當加強互相協作和配合,對于重要、復雜事項可以提請上級監察機關予以協調。 第十二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依法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監察委員會依法向地區、盟、開發區等不設置人民代表大會的區域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專員。縣級監察委員會和直轄市所轄區(縣)監察委員會可以向街道、鄉鎮等區域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專員。 監察機構、監察專員開展監察工作,受派出機關領導。 第十三條 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派出機關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派駐或者派出監督單位、區域等的公職人員開展監督,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處置。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按規定與地方監察委員會聯合調查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或者移交地方監察委員會調查。 未被授予職務犯罪調查權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發現監察對象涉嫌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報告,由派出機關調查或者依法移交有關地方監察委員會調查。 第二節 監 察 監 督 第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法履行監察監督職責,對公職人員政治品行、行使公權力和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加強對所屬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應當堅決維護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加強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人員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履行從嚴管理監督職責,依法行使公權力等情況的監督。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職人員理想教育、為人民服務教育、憲法法律法規教育、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開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導公職人員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責任觀、利益觀,保持為民務實清廉本色。 第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結合公職人員的職責加強日常監督,通過收集群眾反映、座談走訪、查閱資料、召集或者列席會議、聽取工作匯報和述責述廉、開展監督檢查等方式,促進公職人員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可以與公職人員進行談心談話,發現政治品行、行使公權力和道德操守方面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及時進行教育提醒。 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對于發現的系統性、行業性的突出問題,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可以通過專項檢查進行深入了解,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強化治理,促進公職人員履職盡責。 第二十條 監察機關應當以辦案促進整改、以監督促進治理,在查清問題、依法處置的同時,剖析問題發生的原因,發現制度建設、權力配置、監督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或者監察建議,促進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效能。 第二十一條 監察機關開展監察監督,應當與紀律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與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等貫通協調,健全信息、資源、成果共享等機制,形成監督合力。 ......
【32開紅皮】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0年10月由事業單位轉制為全民所有制企業,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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