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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新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匯編大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1144119
- 條形碼:9787511144119 ; 978-7-5111-4411-9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新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匯編大全 內容簡介
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任務更加艱巨繁重,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是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有力武器,是實現綠色發展、建設美麗中國的法治保障。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下,社會各領域對學習掌握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需求迫切,為滿足生態環境執法與司法等各方的實際需要,特編纂本書。 本書的編纂者盡可能地從生態環境執法與司法實務的角度對收錄內容進行反復篩選,對篇章結構進行精心設計,對內容順序進行合理編排,以期為讀者提供更加貼近生態環境執法與司法實務需求的內容、方便快捷的查閱順序! ”緯卜质灼獮榫C合類、第二篇為水污染防治類、第三篇為大氣污染防治類、第四篇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類、第五篇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類、第六篇為海洋環境保護類、第七篇為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類、第八篇為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管理類、第九篇為土壤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類、第十篇為環境監測類、第十一篇為生態環境應急與化學品環境管理類、第十二篇為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類。限于篇幅情況,我們并未盲目追求全口徑收錄,而是選取工作實務中經常會被用到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釋等。我們希望能為廣大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提供一本實用、管用的工具書,同時也能為生態環境司法與環境守法、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生態環境法律咨詢服務、環境法學研究提供一份可靠的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新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匯編大全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按日連續處罰計罰日數問題的復函(環函[2015]2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停產整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環監函[2017]1848號)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公治[2014]853號)
關于逃避監管違法排污情形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環政法函[2016]2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關于明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行政處罰法律依據的復函(環辦規財函[2017]1785號)
關于環境行政處罰過程中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環監函[2018]719號)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摘錄)(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關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環環評[2020]19號)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9]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3日修訂)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17號)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環辦監測[2017]86號)
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 水污染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15年12月16日修正)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
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環水體[2020]71號)
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運營單位”的復函(環辦水體函[2019]620號)
關于發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批)》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19年第28號)
關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中排污單位問題的復函(環辦函[2011]1253號)
關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生產廢水排放問題的復函(環辦環評函[2018]1038號)
關于答復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函(環辦環監函[2018]767號)
關于廢水納管經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行為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環辦政法函[2018]122號)
關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滲濾液超標排放行為行政處罰適用意見的復函(環函[2010]96號)
……
第三篇 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篇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五篇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第六篇 海洋環境保護
第七篇 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八篇 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管理
第九篇 土壤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
第十篇 環境監測
第十一篇 生態環境應急與化學品環境管理
第十二篇 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新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匯編大全 節選
本書: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诙艞l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骷壢嗣裾畬哂写硇缘母鞣N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谌畻l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谌粭l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壹哟髮ι鷳B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谌䲢l 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谌臈l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谌鍡l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谌鶙l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覚C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谌藯l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谌艞l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谒氖粭l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谒氖䲢l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欧盼廴疚锏钠髽I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攸c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澜ㄟ^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谒氖龡l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新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匯編大全 作者簡介
曹曉凡,任職于河北環境工程學院;湖南中奕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研究員;國家信息中心“中經視頻”特聘教授;生態環境部首屆生態環境應急專家組成員;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評審委員會委員。長期從事環境法實務、環境應急、工業污染核算的研究與培訓工作。創建并運營“生態環境執法實務”和“環境法治前沿”微信公眾號。發表學術論文50余篇;出版了《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實務疑難問題解析》等20余本著作與教材;主持和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科研課題20余項,作為主研人獲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1項、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1項、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成果二等獎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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