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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議判例精解與實務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7306
- 條形碼:9787521617306 ; 978-7-5216-1730-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協議判例精解與實務指引 本書特色
【專業權威】行政協議司法解釋起草人專業解讀 【典型案例】精選行政協議典型案例,相關案例舉一反三 【實務指導】聚焦熱點法律問題,解讀訴訟裁判規則,分析司法實務要點 【關聯規定】明確相關法律依據,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行政協議判例精解與實務指引 內容簡介
本書用以案釋法的寫作手法,精心收集了近百個近年來法院裁判的行政協議典型案件,歸納并闡釋其裁判要義,全面解讀了行政協議的識別標準與救濟機制、締結方式與效力、行政協議與一般行政行為的競爭關系、行政協議相對性及例外的處理、行政協議瑕疵的處理、行政優益權、政府特許經營協議、行政協議的法律責任與誠信原則、行政協議的非訴執行等法律制度問題,并對行政協議案件的受理、審理與裁判等司法審查活動進行了深入闡述,以深厚的理論功底與豐富的審判經驗為讀者提供了有價值的實務指引,是研究行政協議訴訟裁判規則的推薦案頭書。
行政協議判例精解與實務指引 目錄
**編 行政協議的法律制度
**章 行政協議的識別標準及救濟機制// 003
大英縣永佳紙業有限公司訴四川省大英縣、回馬鎮人民政府協議案// 003
第二章 行政協議的締結// 021
**節 口頭行政協議的認定及處理// 021
楊某全訴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案// 021
相關案例:
包頭市中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訴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政府、包頭市自然資源局、包頭市財政局行政給付案// 028
第二節 行政允諾與行政協議的處理// 033
崔某某訴徐州市豐縣人民政府招商引資案// 033
相關案例:
張某田、白某玲、韓某余因訴被上訴人神木縣人民政府行政協議案// 039
第三章 行政協議與一般行政行為的競爭關系// 044
王某鋼等訴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政府、河北省懷來縣東花園鎮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044
第四章 行政協議相對性及例外的處理// 051
黎某宏訴韶關市人民政府、韶關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補償糾紛案// 051
相關案例一:張某英訴興平市政府履行行政協議案// 057
相關案例二:
呼和浩特市贏金廬房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撤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案// 059
相關案例三:明燈食品廠訴請大冶市政府、金山店鎮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案// 065
第五章 行政協議瑕疵的處理// 076
**節 行政協議的無效及處理// 076
徐某某訴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補償行政協議案// 076
相關案例一:
陸某1等訴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案// 085
相關案例二:
浙江省糧油儲運貿易有限公司訴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協議案// 089
相關案例三:
濰坊眾邦化工有限公司訴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協議案// 093
第二節 行政協議意思表示瑕疵的處理// 099
王某某訴江蘇省儀征棗林灣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房屋搬遷協議案// 099
相關案例一:
福建卡朱米時裝有限公司訴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協
議案// 105
相關案例二:
南京金林江科技有限公司訴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政府祿口街道辦事處房屋拆遷管理行政協議案// 111
第三節 行政協議的解釋// 113
邵某訴黃山市徽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征收協議案// 114
第六章 行政優益權// 122
**節 傳統行政協議優益權的行使// 122
向某松與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政府、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燈塔街道辦事處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案// 122
相關案例:
內蒙古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協議案// 134
第二節 行政協議中非基于行政優益權的單方變更權// 138
唐某國訴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變更案// 138
第七章 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149
**節 政府特許經營協議的解除// 149
壽光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訴壽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許經營協議案// 149
第二節 政府特許經營協議重復許可的處理// 160
英德中油燃氣有限公司訴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紅工業園管理委員會、英德華潤燃氣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協議糾紛案// 160
相關案例:
百色新山鋁工業示范園管理委員會與平果華商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廣西田陽華商清潔能源有限公司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糾紛案// 178
第八章 行政協議的法律責任與誠信原則// 190
**節 行政協議的信賴保護// 190
南望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訴杭州市西湖區集鎮建設總指揮部、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未按照約定履行土地行政協議案// 190
相關案例一:
如皋市廣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如皋市丁堰鎮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協議案// 198
相關案例二:
濰坊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訴安丘市人民政府不依約履行投資協議案// 200
相關案例三:
淮安寶鐵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訴淮安經濟開發區國家稅務局、淮安市國家稅務局稅務處理決定及行政復議案// 202
第二節 行政協議違約責任不低于民事標準// 203
寧海縣盛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訴寧海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要求行政賠償責任案// 203
第三節 行政協議約定違約責任的處理// 212
濮陽市牌照廠訴濮陽市華龍區孟軻鄉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補償協議案// 212
第四節 行政協議的變更及履行// 224
黔西縣綠化鄉追夢養殖場訴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政府、綠化白族彝族鄉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案// 224
第九章 行政協議的非訴執行// 232
武漢市國有土地資源和規劃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申請執行湖北廣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出讓金案// 232
第二編 行政協議的司法審查
**章 行政協議案件的受理// 253
**節 行政協議爭議均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53
蔣某某訴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協議糾紛案// 253
第二節 行政和解協議的處理// 264
永城市友誼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訴永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264
第三節 股東代表訴訟適用于行政協議訴訟// 268
張某強、施某國訴慈溪市人民政府、掌起鎮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案// 268
相關案例:
佛山市南海華豪鋁型材有限公司等訴清城區政府、源潭鎮政府行政協議糾紛案// 281
第四節 行政協議的推定管轄// 284
楊某生訴山西省壽陽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案// 284
相關案例:
成都浩宇正能商貿有限公司訴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行政其他行為案// 291
第五節 行政協議是否可以仲裁// 298
河南新佳苑房地產有限公司訴安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土地行政管理案// 298
相關案例:
陳某竹、蔣某清訴青田縣政府房屋征收工作辦公室確認行政協議無效案// 313
第六節 行政協議訴訟的溯及力及起訴期限與訴訟時效// 316
成都億嘉利科技有限公司、樂山沙灣億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訴四川省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解除投資協議并賠償經濟損失案// 316
相關案例:
高某德訴青海省貴德縣人民政府、青海省貴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協議案// 330
第二章 行政協議案件的審理// 337
**節 行政協議的合法性審查// 337
安吉展鵬金屬精密鑄造廠訴安吉縣人民政府搬遷行政協議案// 337
相關案例:
李某仁訴淮南市潘集區城鄉建設委員會不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案// 353
第二節 行政協議的協議性審查// 357
趙某香訴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357
第三節 行政協議訴訟中的抗辯// 365
中寧縣人民政府與興寧駕校、中寧縣自然資源局、中寧縣新堡鎮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365
相關案例:
融安恒裕香油科技有限公司訴融安縣人民政府不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案// 375
第三章 行政協議案件的裁判// 382
**節 行政協議違法的撤銷判決// 382
趙某3訴織金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協議案// 382
第二節 行政協議的變更判決// 393
陳某前、王某明訴杭州市余杭區良渚街道辦事處征遷行政協議案// 393
相關案例:
溫某芝訴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案// 399
第三節 行政協議內容空白的處理// 403
金華市光躍商貿有限公司訴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政府拆遷行政合同案// 403
第四節 行政協議權利義務一致的判斷及處理// 411
獨山縣美居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訴貴州省獨山縣人民政府、貴州省獨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案// 411
第五節 人民法院應當具體裁決行政協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421
左某明訴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政府、桐梓縣教育局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申請再審案// 421
后 記// 431
行政協議判例精解與實務指引 節選
行政協議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行使行政職責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其既有行政性又有合同性,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創造性結合。此既揭示了行政協議的識別標準,解釋了為什么其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也能解釋行政協議訴訟的特有審理及救濟規則,它包括行政協議訴訟特有的當事人制度和行政機關的協議救濟權利、履行原則以及政府誠信。結合原審法院的判決和大英縣政府再審申請的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資產轉讓協議書》的性質;(2)大英縣政府是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3)原審判決是否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4)《資產轉讓協議書》應如何履行及是否損害國家利益。 1.關于《資產轉讓協議書》的性質問題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款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依據上述規定,行政協議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要素:(1)主體要素。民事法律規范規定民事合同的主體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行政協議的主體則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其中具有優勢地位的行政主體是不可缺少的主體。(2)目的要素。與民事合同主要是為了追求私人利益不同,行政協議的目的是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這一行政法上的目的。(3)職責要素。職責要素是指行政機關簽訂行政協議必須是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一種方式。(4)內容要素。內容要素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簽訂合同的內容是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5)意思要素。意思要素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簽訂行政協議必須經過協商,意思表示一致。因此,與民事合同相比,除協商一致與民事合同相同外,識別行政協議與民事合同的標準主要有二:一是形式標準,也就是主體標準,即它發生在具有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與行政職權所作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二是實質標準,也就是標的及內容標準。行政協議的標的及內容是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意在提供一種指引,強調行政協議不同于民事合同,這一標準排除了行政機關基于自身民事權利義務而簽訂的協議。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判斷:一為是否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二為是否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三為在協議里或者法律上是否規定了行政機關的優益權。其中,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及行政機關具有優益權構成了行政協議的標的及內容,而是否屬于上述標的及內容無法判斷時,還可以結合“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這一目的要素進行判斷。從所起的作用看,是否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為本質要素,只要符合該要素,所涉協議即為行政協議,而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及行政機關的優益權這兩個要素為判斷是否行使行政職權的輔助要素。 在本案,案涉《資產轉讓協議書》是回馬鎮政府落實《會議紀要》決定與永佳公司簽訂的,符合行政協議的主體要素,滿足識別行政協議的形式標準。案涉《資產轉讓協議書》在內容上主要涉及資產轉讓,并不屬于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從形式上尚無法判斷是行政性質還是民事性質。依據《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大英縣政府具有環境保護治理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涉污企業作出責令停業、關閉,限期治理等決定。案涉《資產轉讓協議書》實質上系大英縣政府為履行環境保護治理法定職責,由大英縣政府通過回馬鎮政府與永佳公司訂立案涉協議替代作出上述行政決定,其意在通過受讓涉污企業永佳公司資產,讓永佳公司退出造紙行業,以實現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故案涉《資產轉讓協議書》亦符合識別行政協議的實質標準,原審認定案涉《資產轉讓協議書》系行政協議,并無不當。大英縣政府關于案涉《資產轉讓協議書》不屬于行政協議,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不應予以支持。 另,我國行政訴訟雖是奉行被告恒定原則,但并不影響作為行政協議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的相關權利救濟。在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非訴執行或者自己強制執行尋求救濟。行政協議中約定了強制執行條款,一旦強制執行條件成就而相對人又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政機關就可以依法直接將行政協議作為執行依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自己強制執行;協議未約定強制執行條款,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的決定,相對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該決定為執行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自己強制執行。故大英縣政府、回馬鎮政府關于案涉《資產轉讓協議書》若屬行政協議,永佳公司不履行約定義務將導致其無法救濟,因而主張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也不應予以支持。 2.關于大英縣政府是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問題 原則上,行政協議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才能成為作為行政協議一方行政主體的締約主體,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組織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除非存在接受上述機關和組織委托的情形,否則不能成為行政協議的行政主體一方。在本案,案涉《資產轉讓協議書》系回馬鎮政府為落實《會議紀要》決定與永佳公司簽訂的,該協議的締結主體為回馬鎮政府,符合行政協議的主體要素。但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大英縣政府是否還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依據《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大英縣政府作為其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具有實施其行政區域環境保護治理工作的行政職責。《會議紀要》系在大英縣委主要領導、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及下屬各主要行政機關負責人參與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按照上級黨委、政府的要求,為實現節能減排目標而作出的關于關閉永佳公司的專題紀要。該紀要決定,由回馬鎮政府全權負責永佳公司關閉相關處置工作,同時議定其他相關的評估和補償方案。《資產轉讓協議書》的簽訂方雖為回馬鎮政府,但該協議的首部對簽訂的依據和目的作出了明確,即依照《會議紀要》通過永佳公司的資產轉讓實現產業發展要求和環境治理的目標。回馬鎮政府正是依據和執行《會議紀要》的要求與永佳公司簽訂本案《資產轉讓協議書》,系履行上級機關的決定,應視為大英縣政府委托回馬鎮政府與永佳公司通過案涉《資產轉讓協議書》設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另,回馬鎮政府在正式簽署協議前要報請大英縣政府審核同意,在隨后永佳公司的催款過程中時任大英縣政府的縣長在轉讓協議上也批示,要求分管副縣長組織研究資金支付和國土使用權證等事項,亦進一步印證大英縣政府與永佳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故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的規定,原審法院認定大英縣政府系本案的適格被告,并無不當。 3.關于原審判決是否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問題 本案涉案土地、房產的產權雖存在多次流轉,涉及多個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及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問題,但是永佳公司系涉案土地、房產的實際占有和使用人的事實是明確的,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及案涉《資產轉讓協議書》簽訂的情況,大英縣政府及回馬鎮政府亦清楚涉案土地、房產的相關產權情況。《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該條關于“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規定,首先要明確至少包括:(1)第三人是確定的,而不能凡是與本案有關的可能權利或者利益人均為第三人。(2)利害關系是確定的,而不能凡是與本案有關的可能權利甚至利益均為有利害關系。否則,不僅容易造成在本案不當審理其他爭議,擾亂行政訴訟的正常進行,而且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影響有關行政法律關系的穩定。從本案現有證據看,涉案土地、房產存在多次流轉,涉及多個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及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問題,具體哪個第三人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及同案件處理結果有什么樣的利害關系均不甚清楚,人民法院可以不通知相關人參加訴訟。同時,在本案的一、二審審理及再審審查過程中大英縣政府所主張遺漏的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亦未向人民法院主張過涉案土地及房產的相關權利,且即使永佳公司與他人就涉案土地、房產存在糾紛,也可以通過另案解決。故原審法院不予追加遂寧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徐某江、唐某弟參加本案訴訟,并無不當。大英縣政府關于原審判決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不應予以支持。 4.關于《資產轉讓協議書》應如何履行及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問題 行政協議既有行政性又有合同性,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創造性結合,其因行政性有別于民事合同,又因合同性而不同于一般行政行為。行政協議因協商一致而與民事合同接近,作為行政協議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仍應遵循平等、自由、公平、誠信、依約履責等一般的合同原則。故《*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亦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協議是否合法,在適用行政法律規范的同時,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規范。”在本案,《資產轉讓協議書》并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事前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大英縣政府、回馬鎮政府是清楚涉案土地、房產的相關產權情況的,該協議亦約定“若不能辦理土地房屋過戶,乙方扣轉讓費100萬元作為土地款,用于辦理過戶手續”,可以認為大英縣政府、回馬鎮政府對涉案土地及房產后續的產權辦理是有預期的,在扣除相應的金額后可以免除永佳公司在后續產權辦理的相應責任。在沒有證據證明永佳公司就相關資產轉讓存在欺詐、脅迫等惡意行為的情況下,涉案土地及房產后續的產權過戶辦理,并不影響該協議的效力及履行。故大英縣政府申請再審中關于“《資產轉讓協議》基本目的根本無法實現,繼續履行已無可能,應予以解除”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 在協議履行過程中,永佳公司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將土地和房屋權證過戶登記,資產管理權的移交也晚于約定時間,對永佳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等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大英縣政府、回馬鎮政府亦已以不予支付剩余“轉讓費”行使其先履行抗辯權,但是鑒于案涉協議約定“若不能辦理土地房屋過戶,乙方扣轉讓費100萬元作為土地款,用于辦理過戶手續”,且永佳公司同意依約定扣轉該筆費用并已移交了資產管理權,大英縣政府應支付剩余“轉讓費”及資金利息。故原審判決對《資產轉讓協議書》各方責任的認定及處理結果,并無不當。 “言而無信,不知其可。”“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則衰。”大英縣政府為履行環境保護治理的行政管理職責通過受讓資產的形式訂立《資產轉讓協議書》,并不違反相關的規定。該協議受讓資產的價款是在履行相應評估程序和多次協商并報請大英縣政府同意后所確定,在訂立協議的過程中行政機關已履行了相應的決策程序,對于受讓涉案資產所支付的對價及能達到的行政管理效果系有所評估和預期的,其在《資產轉讓協議書》中作出的承諾應有相應的公信力。但大英縣政府申請再審期間仍主張原審法院“若在永佳紙業并未清算注銷,其所謂資產也不能合法轉讓的情況下,要求回馬鎮政府乃至大英縣政府給付數以千萬元的財政資金作價款,必將嚴重損害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此不僅無視自己作為國家機關的承諾,更無視比案涉協議利益更值得保護的國家公信及民眾對其之信賴利益,且根據本案一、二審審理及再審審查期間大英縣政府、回馬鎮政府提供的相應證據材料,亦尚不足以證明存在案涉財產無法轉讓嚴重損害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情形。故大英縣政府的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亦不應予以支持。 【實務指導】 行政協議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行使行政職責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行政協議作為一種新型且重要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方式,將傳統上認為水火不容的行政和合同兩種行為方式奇跡般地結合在一起。現在多數人認為,行政協議既有行政性又有合同性,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創造性結合,其因行政性有別于民事合同,又因合同性不同于一般行政行為。行政協議因協商一致而與民事合同接近,但又因其為實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而具有行政性而有別于一般民事合同。行政協議強調行政性是必要的,它既解釋了為什么行政協議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也解釋了行政協議的特有制度和審理規則。 一是行政機關的特殊救濟途徑。在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下,行政機關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為解決行政機關不能起訴行政相對人的問題,亦為行政機關在行政協議中實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目的,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探索設置了行政協議非訴執行程序,即如果行政協議中約定了強制執行條款,且該條款符合法律規定、內容明確并具有可執行內容,行政機關可依據該約定向法院申請非訴強制執行;未約定強制執行條款的,行政機關亦可通過作出書面決定,再將行政決定作為執行名義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此,明確了協議相對人不履行協議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協議之時行政機關的救濟路徑。二是特殊的被告制度。行政協議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組織才能成為作為行政協議一方行政主體的締約主體,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組織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除非存在接受上述機關和組織委托的情形,否則不能成為行政協議的行政主體一方。在確定被告時,如果行政協議是由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組織以自己名義簽訂的,但有證據證明其是受其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委托簽訂行政協議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三是行政協議特有的履行制度。行政協議雖因其合同性而要求作為行政協議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仍應遵循平等、自由、公平、誠信、依約履責等一般的合同原則,在不存在無效情形時,即使行政機關因行政性享有一定的行政優益權,其中約定的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必須*大限度地得到全面遵守和履行,以維護行政機關在行政協議中作出的承諾,從而保護國家公信及民眾對其之信賴利益。 【關聯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條 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第四條 因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發生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協議案件后,被告就該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提起反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行使履行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行政協議判例精解與實務指引 作者簡介
郭雪,1983年生,河南周口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曾就職于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現任北京市信訪矛盾分析研究中心理論研究部副主任,副研究員。曾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與法治政府建設》等多部課題,在《法律適用》《中國社會保障》等期刊公開發表論文若干篇,參與撰寫《信訪制度與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等3部著作。 楊科雄,1976年生,廣東梅州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員,三級高級法官。曾任教于西北政法大學,主要研究方向為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社會保險行政法、行政合同(協議)和PPP協議、法律適用等。 主要論著有《行政行為效力來源——價值、規范和事實》(博士論文),專著《*新工傷認定規則及其適用》《行政強制司法審查的規則與適用》《行政非訴強制執行基本原理與實務操作》等,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相關釋義的編寫,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的起草人,在《新華文摘》《浙江學刊》《法律適用》《人民司法》《甘肅行政學院學報》等刊物發表論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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