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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修正案十一及法律解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5579
- 條形碼:9787521615579 ; 978-7-5216-1557-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修正案十一及法律解釋) 本書特色
刑法完*新一輪大修,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疫情防控、金融市場亂象等人民群眾關切的突出問題,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修正案十一及法律解釋) 內容簡介
【全面性】收錄《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文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3個法律解釋。【實用性】著眼刑法條文的歷史演變,將11個《刑法修正案》融入具體的刑法條文,按照修改時間先后順序,在腳注中列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修正案十一及法律解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五十八條、**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修正案十一及法律解釋)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在刑法**百三十三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將刑法**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五、將刑法**百四十一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六、將刑法**百四十二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修正案十一及法律解釋)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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