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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4176
- 條形碼:9787521614176 ; 978-7-5216-1417-6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本書特色
適用導引對相關法律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對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根據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 應用。
2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目前第五版為46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本套叢書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對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解答;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和應用。本分冊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冊。
2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目錄
適用導引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章總則
**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范圍】
1本條所指的車輛具體包括什么?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及實施】
第五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轄】
第六條【道路交通安全宣傳】
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發展要求】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節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機動車登記制度】
2機動車登記工作由哪些部門負責?
第九條【注冊登記】
3機動車應如何進行注冊登記?
第十條【機動車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機動車上道行駛手續和號牌懸掛】
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
證的,應當如何處罰?
第十二條【變更登記】
5當事人如何申請機動車抵押登記?如何解除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機動車安檢】
6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應當在多長時間內進行?
第十四條【強制報廢制度】
7交通警察違規為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辦理登記的,應如何處理?
8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如何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特種車輛標志圖案的噴涂和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
9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應當如何處罰?
第十六條【禁止拼裝、改變、偽造、變造等違法行為】
10對于機動車的結構、構造和特征,是否一概不能改變?
11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機動車號牌不予制止,發生交通事故,
應承擔何種責任?
第十七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12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會受到何種處罰?
13投保人購買交強險有何注意事項?
14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分項限額能否突破?
15因保險公司營銷部營銷人員的違法行為使投保人持有假保單的,保險公司能免責嗎?
16原車上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被甩出車外,其是否可以轉變為“第三者”?
第 十 八 條【非機動車的管理】
第二節機動車駕駛人
第 十 九 條【駕駛證】
17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須符合什么條件?
18是否允許延期辦理駕駛證業務?
第 二 十 條【駕駛培訓】
第二十一條【上路行駛前的安全檢查】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安全駕駛】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定期審驗】
第二十四條【累積記分制度】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道路交通信號和分類】
19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時,車輛和行人應服從何種交通信號?
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分類和示義】
第二十七條【鐵路道口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道路交通信號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公共交通的規劃、設計、建設和對交通安全隱患的防范】
第 三 十 條【道路或交通信號毀損的處置措施】
第三十一條【未經許可不得占道從事非交通活動】
20在公路上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挖溝引水等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會受到何種處罰?
第三十二條【占用道路施工的處置措施】
21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應當如何處理?
第三十三條【停車場、停車泊位的設置】
第三十四條【行人過街設施、盲道的設置】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右側通行】
22右側通行原則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第三十六條【車道劃分和通行規則】
第三十七條【專用車道只準許規定車輛通行】
23對公交專用車道有何具體規定?
第三十八條【遵守交通信號】
第三十九條【交通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采取管理措施
并提前公告】
第 四 十 條【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授權國務院規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
規定】
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行駛速度】
24對機動車的*高行駛速度有何具體規定?
第四十三條【不得超車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交叉路口通行規則】
25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遵守何種規則?
第四十五條【交通不暢條件下的行駛】
第四十六條【鐵路道口通行規則】
第四十七條【避讓行人】
26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應遵守何種規則?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
27如何辦理超限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審批手續?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
第 五 十 條【貨運車運營規則】
第五十一條【安全帶及安全頭盔的使用】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故障處置】
第五十三條【特種車輛的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養護、工程作業等車輛的作業通行權】
第五十五條【拖拉機的通行和營運】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的停泊】
28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哪些規則?
第三節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非機動車通行規則】
第五十八條【非機動車行駛速度限制】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的停放】
第 六 十 條【畜力車使用規則】
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行人通行規則】
第六十二條【行人橫過道路規則】
第六十三條【行人禁止行為】
第六十四條【特殊行人通行規則】
第六十五條【行人通過鐵路道口規則】
第六十六條【乘車規則】
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高速公路通行規則、時速限制】
29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撞死,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應當承擔事故責任?
第六十八條【故障處理】
30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該采取何種處置措施?
第六十九條【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 七 十 條【交通事故處理及報警】
31在哪些情形下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而不能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
32交通事故雙方自行達成賠償協議,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提起訴訟的應當怎么處理?
33應如何保護事故現場?
34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后又出現爭議的事故,還能到交警部門請求處理嗎?
第七十一條【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理】
第七十二條【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程序】
35當事人對檢驗、鑒定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如何處理?
第七十三條【交通事故認定書】
36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有何具體要求?
37交警部門作出的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結論,可否視為已作出了責任認定?當事人據此向法院起訴的應當如何處理?
3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39申請交通事故責任復核需具備哪些條件?
40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
第七十四條【交通事故的調解或起訴】
41調解應適用何種程序?
42事故責任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受害人能否請求法院
強制其履行?
第七十五條【受傷人員的搶救及費用承擔】
43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受害人的被撫養人是否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致害方賠償?
第七十六條【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44哪些人應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
45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就醫治療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有哪些?
46交通事故因傷致殘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有哪些?
47交通事故死亡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有哪些?
48交通事故中當事人應當提供的相關單據和證明有哪些?
49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0當事人起訴時尚未進行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對其主張的殘疾賠償金請求應當如何處理?
51執行職務行為的司機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公安機關立案緝拿司機未果,死者家屬對司機所在單位起
訴請求民事賠償,司機所在單位能否以“先刑后民”作為不同意賠償的抗辯?
52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
53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54司機在執行職務期間因交通事故受傷,能否既起訴請求負有事故責任的第三人賠償交通事故的損害,又請求獲得工傷事故損害賠償?
55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時怎么辦?
56學員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責任?
57車輛過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58把汽車借給別人,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怎么承擔?
59駕駛員在非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時如何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60掛靠車輛運行中發生交通事故應如何承擔責任?
6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是否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第七十七條【道路外交通事故處理】
62非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案件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交警管理及考核上崗】
第七十九條【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第 八 十 條【執行職務要求】
第八十一條【收費標準】
第八十二條【處罰和收繳分離原則】
第八十三條【回避制度】
第八十四條【執法監督】
第八十五條【舉報、投訴制度】
第八十六條【交警執法保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交通管理部門的職權】
第八十八條【處罰種類】
第八十九條【對違法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處罰】
63行人、乘車人以及非機動車駕駛人的哪些行為是違反通行規定的?
第 九 十 條【對違法機動車駕駛人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飲酒、醉酒駕車處罰】
64飲酒駕車、醉酒駕車的衡量標準是什么?
第九十二條【超載行為處罰】
第九十三條【對違法泊車的處理及拖車規則】
第九十四條【對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管理】
第九十五條【未懸掛號牌、未放置標志、未攜帶證件、未合理安放號牌的處理】
第九十六條【對偽造、變造行為的處罰】
第九十七條【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處罰】
第九十八條【對未投保交強險的處罰】
第九十九條【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
**百條【駕駛拼裝及應報廢機動車的處理】
**百零一條【交通事故刑事責任及終生禁駕規定】
**百零二條【對專業運輸單位的管理】
**百零三條【機動車的生產和銷售管理】
**百零四條【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處理】
**百零五條【道路施工、管理單位未履行職責的責任】
**百零六條【對妨礙交通標志行為的管理】
**百零七條【當場處罰】
**百零八條【罰款的繳納】
**百零九條【逾期不繳納罰款的處理】
65當事人逾期沒有交納罰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何進行處理?
**百一十條【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則】
66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后多長時間可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百一十一條【有權作出拘留裁決的機關】
67主要有哪幾種情形可以對駕駛人予以拘留處罰?
**百一十二條【扣留車輛的規則】
**百一十三條【暫扣、吊銷的期限】
68哪些情形交通警察可以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69對非本區駕駛證進行暫扣或吊銷的,應如何處罰?
**百一十四條【根據技術監控記錄進行的處罰】
70對于監控設施拍攝的違法行為,應由何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管轄?
71哪些情形下,被拍照的違法行為可以消除?
**百一十五條【對交警及交管部門違法行為的處理】
**百一十六條【對違規交警的處分】
**百一十七條【對構成犯罪的交警追究刑事責任】
**百一十八條【公安交管部門、交警違法賠償責任】
7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115條所列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享有何種權利?
73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途徑主要有哪幾種?
第八章附則
**百一十九條【本法用語含義】
**百二十條【軍警機動車管理】
**百二十一條【拖拉機管理】
**百二十二條【境外車輛入境管理】
74入境機動車如何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臨時專用號牌和機動車臨時行駛證?
**百二十三條【授權制定執行具體標準】
**百二十四條【生效日期】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17年10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2019年3月2日)
機動車登記規定
(2012年9月12日)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16年1月29日)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2012年12月27日)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2019年4月22日)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20年7月18日)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節錄)
(2012年4月5日)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2020年4月7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2017年7月22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2019年3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3年12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2年11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問題的答復
(2014年2月24日)
實用附錄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2008版)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額計算公式
3準駕車型及代號
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2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節選
**章總則 **條【立法宗旨】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注解 本條是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適用范圍的規定。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一是本條強調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中國公民外,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駕駛機動車或者通行、乘車的,也應當遵守本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是在我國境內道路上通行或者從事與道路交通有關的活動,都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允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享有特權。二是本法中所指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本條所說的“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指雖然與道路交通活動沒有直接聯系,但是其行為或者活動與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密切相關的一些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責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設置、養護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 應用 1本條所指的車輛具體包括什么? 本法所指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特別指出的是,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也在本法調整的范圍內。 配套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條第三條【基本原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及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轄】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2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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