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闖進數學世界――探秘歷史名題
-
>
中醫基礎理論
-
>
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新編21世紀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
>
高校軍事課教程
-
>
思想道德與法治(2021年版)
-
>
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2021年版)
-
>
中醫內科學·全國中醫藥行業高等教育“十四五”規劃教材
旅游法規案例教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814958
- 條形碼:9787521814958 ; 978-7-5218-1495-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旅游法規案例教程 內容簡介
本書是楊智勇任主編、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旅游法規》教材的配套案例教程。全書與《旅游法規》教材章節目錄相對應,精選了130個旅游案例,目的為我國旅游管理類專業的教師、學生以及旅游法律愛好者學習旅游法規課程提供教學案例,以幫助其理解與掌握我國現行的旅游法規。本書案例選自現實中發生的旅游案例,且較多為法院判決的案例。各案例內容在案情介紹的基礎上,以現行法律條文為基礎進行法理分析,很后分析案例帶來的啟示。分析過程中,力求做到案例詳實,以方便作為教師教學或學生自學法規。
旅游法規案例教程 目錄
1.1 旅游法規的產生及調整對象
【案例1-1】旅游項目違規上馬,督查組依法嚴查
【案例1-2】導游訴旅行社拒付團款的勞務糾紛案件
1.2 我國的旅游立法體系
【案例1-3】旅游景區安全事故多發,亟需完善旅游立法
【案例1-4】遏制不文明旅游行為尚需完善立法
【案例1-5】全國首部全域旅游地方性法規發布
【案例1-6】內蒙古自治區旅游條例
1.3 旅游法律關系
【案例1-7】迎春燈展出事故,責任到底誰來負
【案例1-8】滑雪鋼板傷游客,游客狀告旅行社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概述
【案例1-9】《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頒布
第2章 旅游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案例
2.1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和義務
【案例2-1】湖南旅游團在桂林遭遇“強制消費”導游:1小時須消費兩萬
【案例2-2】陳某訴某旅行社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2-3】旅游者單方面解除合同,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2-4】導游強迫游客購物獲刑
【案例2-5】游客出境旅行擅自脫團旅行社終止行程不違約
【案例2-6】老人隱瞞病情出游身亡 法院判旅行社無責
【案例2-7】三亞辱罵導游的事件
【案例2-8】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義務,導致游客受傷
【案例2-9】游客上街游覽被旅游大巴車撞傷殘求償
2.2 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案例2-10】旅行社違規操作,旅游者投訴
【案例2-11】上海市消保委點評典型案例 翠園旅行社違規經營引集體投訴
第3章 旅游政府管理部門案例
3.1 政府在旅游事業中的職責
【案例3-1】新疆文化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獲3.4 6億元支持資金
【案例3-2】《“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由國務院發布
【案例3-3】鄂爾多斯市智慧文化旅游公共服務平臺項目順利通過驗收
【案例3-4】文化和旅游部人才培養項目名單公示
【案例3-5】美麗中國旅游推廣炫動曼谷
3.2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案例3-6】文化部和國家旅游局合并
第4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案例
4.1 旅行社概述
【案例4-1】導游催游客“快跑”致使游客摔殘,旅行社賠償案
4.2 旅行社的設立
【案例4-2】某營業部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
【案例4-3】無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案
【案例4-4】旅行社分社未與游客簽訂合同、私自轉讓案
4.3 外商投資旅行社
【案例4-5】天津自貿區降低外商投資旅游業方面的限制
【案例4-6】上海自貿區可設外商獨資旅行社
4.4 旅行社行業管理法律制度
【案例4-7】旅行社未經旅行可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案
【案例4-8】非旅行社從事旅游業務案
【案例4-9】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不能劃撥案
【案例4-10】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劃撥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賬戶內資金案
【案例4-11】旅行社擅自降低旅游服務質量案
【案例4-12】游客出國旅游滯留不歸,旅行社受罰案
【案例4-13】旅行社未投責任險被通報案
4.5 旅行社經營
【案例4-14】旅行社選擇不合格的供應商對游客受傷承擔賠償案
【案例4-15】旅行社對游客意外死亡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
第5章 導游人員法律制度案例
第6章 旅游住宿管理法律制度案例
第7章 旅游服務合同法律制度案例
第8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案例
第9章 旅游資源管理法律制度案例
第10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案例
第11章 旅游交通、娛樂法律制度案例
第12章 旅游糾紛的解決案例
附錄
參考文獻
旅游法規案例教程 節選
《旅游法規案例教程》: 一、案例介紹 2015年2月,35歲的劉先生攜妻兒舉家南遷。當日,劉先生一家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由鄭州飛往上海。到達上海虹橋機場后,劉先生發現托運的四件行李中,一個裝有貴重物品的紙箱不見了,遂辦理了行李遺失登記手續。在之后與航空公司交涉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劉先生向上海長寧區法院提起訴訟! ⑾壬J為,航空公司沒有積極查找遺失行李,并對其查看監控視頻的要求拖延、搪塞,在事發一周后才派人陪他向機場派出所報案,以致無法提供相關視頻導致警方不予立案。劉先生主張,遺失的紙箱內存放有價值7萬余元的名貴手表和金銀飾品,另有2萬元的借據以及學歷證明等重要證件,要求航空公司賠償上述經濟損失及因補辦證件發生的差旅費、誤工費1.9萬余元,共計近11萬元! ∩虾iL寧法院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航空公司應賠償原告劉先生180元;駁回劉先生其余訴訟請求! 《、法理分析 [適用法條] 1.《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三十六條:承運人承運的行李,按照運輸責任分為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重要文件和資料、外交信袋、證券、貨幣、匯票、貴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夾入行李內托運。承運人對托運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2.《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二)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 分析] 本案中,劉先生報失的名貴手表、金銀飾品、債權憑證、學歷證明等物品,體積并不龐大,能夠隨身攜帶。劉先生采用紙質盒箱簡易包裝后進行托運,從財產防損的安全性考慮,原告這樣做有失妥當。航空公司對劉先生報失物品是否存放在遺失行李中提出質疑,劉先生沒有就此提供證據證明,劉先生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指稱被告在原告報失以后采取的措施不力,錯失了找回失物的機會。但原告的指稱僅是其指望尋回失物的一種可能性,不是行李遺失的原因! 《、啟示 外出旅游或在酒店住宿,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乘坐飛機自然也不例外。旅客托運貴重物品應申報,另行支付相應的托運費,否則一旦丟失,就可能得不到實際價值的賠償。為確保行李物品的安全,可以通過以下途徑: 1.聲明價值:旅客在航空托運過程中,如果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50元時,可以辦理一項賠償協議,以規避行李在托運過程中造成的損失。辦理聲明價值后,行李如果丟失或損壞,可按聲明價值賠償,但*高限額為8000元。同時要注意,聲明價值要實事求是地反映所攜帶物品的價值,不能超過物品實際價值。 2.占座行李:如果旅客有易碎、貴重物品不能托運,或者大型物品(如樂器)需要帶人客艙運輸,其超過手提行李重量、尺寸規定時,要按照占座行李規定辦理。但需要注意,占座行李每件不得超過75公斤,且必須在定座時提出占座行李的申請。此外,占座行李應用恰當的方式包裝好,防止對其他旅客造成傷害! 3.商業保險:商業保險公司有專門的航空旅客行李保險,在一些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中會附加行李丟失的賠償款項! ‘斎,除了乘客有義務妥善保管、攜帶貴重物品,以及按照相關規定主動申報之外,航空公司也有義務對乘客托運的物品負責,仔細核對、轉運乘客行李,在出現行李丟失后,積極配合乘客和警方進行追查,并盡可能地幫乘客挽回經濟損失,乘客的過失和免責條例不應成為航空公司推卸責任的理由!
旅游法規案例教程 作者簡介
楊智勇,男,漢族,1975年11月生,副教授,內蒙古臨河市人。2000年畢業于內蒙古大學人文學院旅游管理專業;同年9月至今在內蒙古財經學院旅游學院任教。2006年于東北財經大學獲管理學碩士學位。主要研究旅游經濟管理、旅游企業管理。
- >
我從未如此眷戀人間
- >
【精裝繪本】畫給孩子的中國神話
- >
李白與唐代文化
- >
回憶愛瑪儂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朝花夕拾
- >
中國人在烏蘇里邊疆區:歷史與人類學概述
- >
巴金-再思錄
- >
莉莉和章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