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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民法典與日常生活 版權信息
- ISBN:9787208163386
- 條形碼:9787208163386 ; 978-7-208-16338-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書--民法典與日常生活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大眾讀者,法學院校師生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1260條法律看不完? 73個案例教你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45個熱點告訴你今后生活有何不同 本書是一部旨在使社會大眾更好、更容易地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幫助大眾更方便地了解民法知識的優秀讀物,堪稱適宜大眾接受的普法性讀物和一部學習民法的通識教材。
新書--民法典與日常生活 內容簡介
民法典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回應了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與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本書旨在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幫助大眾更方便地了解民法知識。全書分為兩大部分:案例編選擇生活中常見、典型和有趣味性的73個案例進行分析,對日常生活中經常接觸的民法知識予以解釋,并通過這些知識簡要說明相關的民法理論。熱點編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對民法典中45個熱點、焦點問題進行解讀,包含網絡虛擬財產保護、個人信息保護、居住權等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問題。
新書--民法典與日常生活 目錄
序言:用日常生活,“翻開”民法典001
案例編
總??則
1 過繼的侄兒,能繼承叔叔的遺產嗎?
——風俗習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003
2 包養協議無效!
——公序良俗原則 004
3 賣家隱瞞重要信息,買家怎么辦?
——誠實信用原則 005
4 濫用權利會造成什么后果?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006
5 過世家人受到詆毀,如何維權?
——死者名譽保護 008
6 家人長期失聯,親屬的困擾怎么破?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009
7 揭開公司的面紗,容易嗎?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010
8 公司籌備階段惹了官司誰來負責?
——設立中公司的責任承擔 012
9 動畫片被盜版,權利人如何維權?
——著作權的保護 013
10 股東是否有權查閱公司內部相關文件?
——股東的權利 013
11 父母有權出賣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嗎?
——法定代理 015
12 代理人“中飽私囊”怎么辦?
——委托代理 016
13 遭遇濫竽充數的“代理人”怎么辦?
——無權代理 017
14 保證期間過了,保證人還要承擔責任嗎?
——期間的計算 017
物??權
15 祖宅挖出古錢幣,究竟歸誰所有?
——所有權解析 019
16 網絡游戲裝備被盜,怎么辦?
——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 020
17 婚內財產協議到底“捆綁”誰?
——民法中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 021
18 借出去的車輛被賣了,能否追回?
——特殊動產的善意取得 022
19 房屋被冒名出賣,能否要回來?
——不動產的善意取得 023
20 強光擾人清夢,居民如何維權?
——不可量物侵害 024
21 承包地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026
22 房屋出售后還能永久居住?
——居住權 027
23 買貨未取,能否取得所有權?
——指示交付 028
合??同
24 網上購物被取消訂單,如何維權?
——合同的成立 030
25 貨物訂單發出后,可以撤回嗎?
——要約的撤回 031
26 重金懸賞算數嗎?
——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032
27 還款協議顯失公平,效力如何?
——可撤銷的合同 033
28 未成年人為他人作擔保有效嗎?
——效力待定的合同 035
29 預付話費是否存在有效期?
——格式合同 036
30 農村宅基地的房屋,外村人能不能買?
——締約過失責任 037
31 房屋未過戶,要不要先付款?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038
32 分期付款逾期支付,可解除合同嗎?
——合同的解除 040
33 貴重物品在飛機托運中損壞,可能賠不了
——可預見規則的法定化 041
34 超高違約金在訴訟中算不算數?
——約定違約金過高的調整標準 043
35 運貨途中“翻車”,貨物損失算誰的?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規則適用 044
36 網上寄快遞,貨物遺失可否獲賠?
——運輸合同中格式條款效力認定 045
37 旅行社被“掉包”,倒霉受傷游客找誰賠?
——旅游服務糾紛中的責任競合 046
38 匯錯了款,能追回來嗎?
——不當得利 048
人格權
39 趙C要改名,我的名字誰做主
——姓名權 049
40 在單位被“潑臟水”,是否侵犯名譽權?
——名譽權 050
41 妻子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
——人格權 051
42 在小區中張貼判決書,是否侵犯個人隱私?
——隱私權 052
43 電視臺使用我的肖像是否違法?
——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 053
婚姻家庭
44 代孕孩子應由誰來監護?口頭監護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監護制度解讀 055
45 愛女并非親生,憤怒“父親”如何維權?
——配偶權解讀 057
46 代辦結婚證的婚姻是否有效?
——可撤銷婚姻 058
47 無效婚姻能否事后“正名”?
——無效婚姻的補正 060
48 婚內單方舉債,錢還得自己還
——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財產范圍 061
49 夫妻一方能否請求分割另一方的“私房錢”?
——夫妻一方隱匿共同財產 062
50 未婚生子,誰來養?
——??子女撫養費支付與夫妻共同財產保護 064
51 離婚后,爺爺奶奶能否要求探望孫子?
——隔代探望權 065
52 送養的孩子能否要回來?
——親子關系以及事實收養關系的認定 066
繼??承
53 放棄繼承后又反悔了怎么辦?
——放棄繼承與贍養協議 068
54 兒子因服用假藥死亡,買錯藥的父親是否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069
55 “前兒媳”還能享有繼承權嗎?
——兒媳繼承權、代位繼承 070
56 老伴共同遺囑是否有效?打印遺囑效力如何?
——共同遺囑和遺囑形式 072
57 不再嫁才能繼承房產的遺囑有效嗎?
——附條件遺囑的效力 073
58 口頭養老承諾是否合法,可否解除?
——遺贈扶養協議 074
59 胎兒是否可以繼承遺產?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護 075
侵權責任
60 電梯中勸阻老人吸煙,老人猝死,怎么辦?
——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 076
61 共同施工致電纜損壞,如何賠償?
——共同危險行為 077
62 交通事故中多次碰撞致人傷亡,如何確定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078
63 高空墜物“兇手”不明,應向誰索賠?
——??加害人不明之拋擲物品致害的法律后果問題 079
64 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用人單位要承擔責任嗎?
——用人單位責任 080
65 遭到發帖侮辱,應如何通知平臺刪除?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082
66 通過閘機時受傷可否要求地鐵站賠償?
——公共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084
67 擋風玻璃爆裂致人死亡,家屬可否要求汽車公司賠償?
——產品責任 085
68 醫院偽造病歷,應該承擔何種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 086
69 金毛犬致人受傷,主人要不要賠償?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088
70 無故攔截汽車致人受傷,攔截人要不要承擔責任?
——緊急避險 089
71 侮辱行為導致應激傷害,該不該道歉?
——“賠禮道歉”的適用 090
72 “知假買假”能否得到十倍賠償?
——懲罰性賠償 091
73 律所不靠譜,致老人遺囑無效,需要承擔何種責任?
——純粹經濟損失 092
熱點編
總??則
1 民法的“精神脊梁”:基本原則的制度創新 097
2 法律淵源:民法的表現形式 099
3 胎兒的利益如何保護? 101
4 行為能力制度改革 103
5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由誰來守護? 106
6 我國法人的創新分類 111
7 數字社會的民法回應 115
8 “好人”的定心丸:緊急救助條款 119
9 不朽英烈豈容褻瀆:英烈保護條款 120
10 別讓你的錢打水漂:訴訟時效的變化 121
物??權
11 住宅小區車位的權屬 125
12 我的小區我作主 126
13 遺失物認領要及時 130
14 土地經營權流轉促進農業生產現代化 132
15 體現時代溫情的“居住權”新制度 134
16 “允許抵押財產流通”后還買不買? 136
17 質押“錢貨相抵”幫百姓省錢 140
合??同
18 買賣必須有所有權嗎? 143
19 合同不是枷鎖 146
20 君子取財有道 149
21 使助人者安心、放心 152
22 居者有其屋,物業優其住 155
23 莫讓騙捐、詐捐寒了百姓的心 159
24 給融資租賃戴上“緊箍咒” 161
25 “被賒”賬款也能融資 164
人格權
26 你的尊嚴由人格權編來確認 167
27 防范偷拍的法律之盾 169
28 對職場性騷擾說不 172
29 人體基因編輯的法律限制 175
30 我的個人信息聽我的 177
31 AI 換臉時代,怎么保護我的“臉” 180
婚姻家庭
32 避免“飛來橫債”的夫妻債務認定新規 183
33 倡導“三思后行”的離婚制度 185
34 強化離婚財產后果中的倫理因素 187
35 回應現實需求的收養新規 189
繼??承
36 更具人情味的繼承權喪失制度 192
37 無人繼承財產規則的改造 194
38 作為遺囑自由“守護者”的遺囑形式規定 195
39 為遺產繼承保駕護航的遺產管理人制度 198
侵權責任
40 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拋物責任 200
41 請拴好你家的狗:飼養動物致害責任 204
42 交通事故無法查清致害人:共同危險責任 208
43 正當防衛的界限 211
44 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應對:自助行為的限度 215
45 看病的尷尬:醫療倫理損害責任 218
后 記 223
新書--民法典與日常生活 節選
婚內財產協議到底“捆綁”誰? ——民法中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 唐大叔與李阿姨是一對夫妻,小唐是他們的兒子。唐大叔與前妻曾生育一個女兒唐妞妞,離婚后便由其前妻撫養。唐大叔的父母均早已去世。2010 年 10 月 2日,唐大叔與李阿姨簽訂了一份《分居協議書》,約定財富中心房屋歸李阿姨擁有,李阿姨可以任意處置,唐大叔不得干涉,不僅如此,還有協助李阿姨的義務。2011年9月16日,唐大叔在外地出差期間突發疾病離世,沒有留下遺囑。唐大叔去世時,財富中心房屋仍登記在唐大叔名下,尚欠銀行貸款87萬余元未償還。唐妞妞認為不動產物權的權屬變更沒有經過登記程序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唐妞妞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繼承財富中心房屋。李阿姨和小唐則認為,協議屬于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應以該約定確定財富中心房屋的歸屬,因此無需以公示作為物權變動要件,故該房屋屬于李阿姨個人財產,唐妞妞無權繼承。雙方僵持不下,唐妞妞將李阿姨及小唐訴至法院。 “未登記”的房屋交易可以發生所有權變動嗎?這涉及民法中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問題。本案中的協議并非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而是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分割共同財產,因此屬于“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該協議在夫妻內部并不需要嚴格按照交易規則履行公示程序。對夫妻之外的第三人而言,要重點考察其對夫妻財產約定是否知曉。如果不是,則夫妻之間的財產契約對第三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唐妞妞是否屬于這里的第三人?本案中,唐妞妞并沒有與唐大叔、李阿姨從事以財富中心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行為,而只是主張其對財富中心房屋的繼承權。繼承是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存在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而將繼承人唐妞妞作為第三人的必要性。因此,本案中財富中心房屋屬于李阿姨的個人財產,而非唐大叔的遺產,唐妞妞沒有權利要求法定繼承。 (摘自《民法典與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版)
新書--民法典與日常生活 作者簡介
彭誠信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法學科帶頭人。吉林大學法學博士。曾在英國牛津大學、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美國哈佛大學做研究學者,在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做高級訪問學者,在日本北海道大學任教。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大數據時代個人數據保護與數據權利體系研究”首席專家,專著《現代權利理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入選“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論著曾獲“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論文成果獎三等獎”“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二等獎”“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等獎項。研究興趣在民法原理、物權法、數據與人工智能等領域。 陳吉棟 上海大學法學院講師,上海大學法學院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入選2018年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上海交通大學民商法博士(2017年,師從彭誠信教授),美國愛荷華大學訪問學者(2014—2016年,師從Thomas P. Gallanis教授)。主要從事民法(史)、土地法、數據與人工智能法律問題研究。已發表論著近三十篇(部),主持各類課題十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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