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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法:國際視野和中國實踐:global context and China practice 版權信息
- ISBN:9787313227485
- 條形碼:9787313227485 ; 978-7-313-22748-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商事仲裁法:國際視野和中國實踐:global context and China practice 內容簡介
我國商事仲裁在1995年《仲裁法》頒行后有了跨越式的發展。商事仲裁的定位也由原來的法外爭端解決機制轉變為高端服務業,并通過高速發展構建金融中心和拉動經濟發展,彌補司法資源的不足。國際商事仲裁界的競爭也呈白熱化狀態,倫敦、巴黎、新加坡、中國香港、日內瓦、紐約和斯德哥爾摩是全球七大仲裁地。澳大利亞、日本、韓國、迪拜、阿布扎比、哈薩克斯坦也分別通過立法成立了國際仲裁中心,希望后來居上。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也有重大發展,第三方資助、選擇性上訴機制等概念和實踐層出不窮。在此背景下,《商事仲裁法:國際視野和中國實踐》聚焦國際視野和中國實踐,試圖對《仲裁法》在1995年頒行之后的發展軌跡進行系統梳理和分析。 《商事仲裁法:國際視野和中國實踐》共分十一章,內容涉及國際商事仲裁概述及其性質;國際商事仲裁的立法;重要的常設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國際商事仲裁員和仲裁庭;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序性事項;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及執行;中國商事仲裁法與法院的互動等。
商事仲裁法:國際視野和中國實踐:global context and China practice 目錄
**節 仲裁的含義及性質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三節 國際商事仲裁法
第四節 國際投資仲裁
第二章 國際商事仲裁的立法
**節 國際條約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
第三節 國際仲裁立法
第四節 中國仲裁立法
第三章 重要的常設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節 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
第二節 國際性商事仲裁機構
第三節 主要的外國常設商事仲裁機構
第四章 國際商事仲裁的仲裁協議
**節 仲裁協議概述
第二節 仲裁協議的要素及效力的確定
第三節 有瑕疵的仲裁協議及其處理
第四節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問題
第五節 中國仲裁制度下的仲裁協議
第五章 國際商事仲裁的仲裁員和仲裁庭
**節 仲裁員
第二節 仲裁庭
第六章 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序性事項
**節 仲裁程序中的保全措施
第二節 仲裁程序中的證據
第三節 選擇性復裁程序
第四節 仲裁程序中的調解
第五節 金融糾紛的非訴訟調解機制——基于上海的實證研究
第七章 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
**節 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序法適用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的實體法適用
第八章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
**節 仲裁裁決的種類
第二節 仲裁裁決的作出期限
第三節 仲裁裁決的形式和內容
第四節 仲裁裁決的理由
第五節 仲裁裁決的作出和核閱
第六節 仲裁裁決的解釋、修改或補充
第七節 仲裁的核對與登記
第九章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
**節 撤銷仲裁裁決的含義
第二節 拒絕執行裁決與撤銷裁決之區別
第三節 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
第四節 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
第五節 裁決撤銷制度之評述
第六節 中國的仲裁裁決撤銷制度
第十章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
**節 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概述
第二節 外國仲裁裁決的認定
第三節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制度
第四節 若干國家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制度
第五節 中國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與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依據
第六節 中國執行涉外裁決和承認及執行外國裁決制度
第七節 中國仲裁裁決在境外的承認和執行
第十一章 中國商事仲裁與法院的互動
**節 仲裁的司法審查制度
第二節 金融糾紛的訴訟調解機制——法理分析和實證研究
第三節 互聯網金融和互聯網金融仲裁
第四節 上海金融法院和金融糾紛解決機制
第五節 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和國際商事法庭的興起
參考文獻
索引
后記
商事仲裁法:國際視野和中國實踐:global context and China practice 節選
《商事仲裁法:國際視野和中國實踐(套裝上下卷)》: 2.仲裁員的資格及聘任 《仲裁法》第67條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從具有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專門知識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員。” 涉外仲裁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或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法人或自然人,他們處于跟中國(大陸)截然不同的商業環境和法律制度之下。正因如此,在我國所頒布的不少法律法規中對于涉外商業活動的管制均給予特別的考慮,即使對港澳臺地區的客商通常也比照涉外規定予以處理。處理涉外糾紛有時還涉及外國法或國際公約及慣例的適用,法律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從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員,不但有利于外國或者我國港澳臺地區當事人在更大范圍內指定仲裁員參與審理仲裁案件,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有助于外國當事人對仲裁制度及我國港澳臺地區當事人對祖國大陸仲裁的信任,有利于提高我國涉外仲裁在國際上的信譽,有利于促進我國涉外仲裁現代化和國際化進程,而且還有利于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執行和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發展。②至于涉外仲裁委員會內中國仲裁員的條件則仍然適用《仲裁法》第13條的規定。 《仲裁法》第13條規定了中國籍仲裁員的聘任條件,即他們應該是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曾任法官工作滿8年;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由此可知,首先,仲裁員的任職條件對專業背景、工作經歷等作了具體規定,仲裁員不是一種榮譽稱號,而是要履行法律規定的公正客觀解決當事人爭議的重要職責。其次,該法規定的“曾任法官工作滿8年”,表明現任法官不得被聘為仲裁員。這一規定有助于作為國家機關的法院與作為民間社團的仲裁委員會相互獨立,以及法院對仲裁的獨立監督。*后,法律所 確定的法官和檢察官的任職資格相比較,其任職條件要嚴格得多。這是中國仲裁制度的特殊國情。但在此條件下,我國《仲裁法》又賦予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實施非常廣泛的司法監督權。人民法院可以對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進行審查。這似乎讓人難以理解。 3.仲裁規則 《仲裁法》第73條規定:“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在國際上,仲裁規定一般由設立仲裁機構的商會組織制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既符合這一慣例,又尊重了我國涉外仲裁的實際。 《仲裁法》第15條規定了國內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應由擬議中組建的中國仲裁協會制定。在中國仲裁協會成立之前,各地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均制定了暫行的仲裁規則。 4.撤銷裁決及不予執行裁決的條件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在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應屬于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之內,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以《仲裁法》第58條為依據,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為依據,人民法院對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審查。 人民法院對仲裁程序的審查以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為依據,并不依據《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程序規定來審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裁決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裁決;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裁決。 ……
商事仲裁法:國際視野和中國實踐:global context and China practice 作者簡介
沈偉,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凱原特聘教授、博導;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全球法學教授;美國密歇根大學L.BatesLea訪問教授;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法學博士;美國紐約州律師;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倫敦國際仲裁院、韓國商業仲裁會(國際)、日本商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仲裁機構的仲裁員。主要研究領域包括國際投資法、公司治理、金融規制以及國際商事仲裁。截至目前,已經出版6本英文著作、1本英文編著、1本中文著作、2本中文編著、4本譯著;參與出版34本著作(其中中文著作3本,英文著作31本);以及近160余篇英文和中文學術論文,其中SSCI期刊發表論文近30篇;英文論文被新加坡*高法院判決引用,專家意見被香港高等法院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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