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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前沿·研究生教學參考書現代公司法比較研究:國際經驗及對中國的啟示(第2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553120
- 條形碼:9787302553120 ; 978-7-302-55312-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學前沿·研究生教學參考書現代公司法比較研究:國際經驗及對中國的啟示(第2版) 本書特色
本書在**經驗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中國問題和相關建議的討論。比如,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改革、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行為的效力和責任問題、董事義務制度、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以及公司集團制度等,以提升本書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中國法學前沿·研究生教學參考書現代公司法比較研究:國際經驗及對中國的啟示(第2版) 內容簡介
本書在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中國問題和相關建議的討論。比如,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改革、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行為的效力和責任問題、董事義務制度、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以及公司集團制度等,以提升本書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中國法學前沿·研究生教學參考書現代公司法比較研究:國際經驗及對中國的啟示(第2版) 目錄
目錄
**編公司與公司法
**章導論
**節概述
一、 公司文化與資本主義: “四大時代”
二、 公司的英文用語之辨: “Company” or “Corporation”
第二節公司演變: 過去與現在
一、 早期商業形式
二、 特許公司(chartered company)
三、 1720年: 南海泡沫(the South Sea bubble)
四、 法定公司和授產契約公司
五、 1844年: 登記公司(registered company)
六、 現代英美公司法
第三節公司理論: 公司的本質與目標
一、 特許權理論(concession theory)
二、 自然實體理論(natural entity theory)
三、 公司契約論(法經濟學理論)(contractarian theory)
四、 公司憲政論(corporate constitutionalism)
五、 公司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六、 小結: 比較與評判
第四節未來之路: 發展方向及研究前沿
一、 公司法發展方向: 全球融合抑或路徑依賴
二、 公司法研究前沿: 熱點與趨勢
第二章公司立法與監管
**節概述
第二節公司法體系: 美國與澳大利亞立法模式之比較
一、 概述
二、 1900年之前: 澳大利亞早期的公司及立法
三、 1975年之前: 州法形式的公司法及其問題
四、 1975年至2001年: 尋求聯邦立法的替代方案
五、 2001年之后: 聯邦立法
六、 體系之爭: 聯邦統一立法抑或各州分別立法
第三節公司與金融監管體制
一、 金融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啟示
二、 證券監管機關: 美國與澳大利亞之比較
三、 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制改革潮流與爭議: 一個全球性課題
第四節澳大利亞富有特色的監管技術
一、 概述
二、 可執行承諾
三、 民事懲罰機制
四、 違法通知
現代公司法比較研究——國際經驗及對中國的啟示(第二版)
目錄
第二編公司存續與法人格
**章公司特征與類型
**節公司特征
第二節商業組織形式的選擇
一、 非法人型組織形式
二、 法人型組織形式
三、 影響選擇商業組織的因素
第三節公司類型
一、 澳大利亞公司類型
二、 英國公司類型
三、 美國公司類型
四、 大陸法系
五、 小結: 對于我國的啟示
第二章公司設立與解散
**節公司設立
一、 設立程序
二、 公司發起人責任
三、 公司設立資本制度: 國際比較與分析
第二節股權確認與轉讓
一、 股權確認: 股東名冊的推定效力
二、 股權轉讓: 衡平法上的處理
三、 小結: 對于我國的啟示
第三節公司解散
一、 概述
二、 公司破產標準及規則體系
三、 自愿托管
四、 擔保債權人的財產接收人
五、 重組程序
六、 清算程序
第三章公司人格
**節概述
第二節公司人格之確立
一、 法律意義
二、 歷史溯源及發展
第三節公司法人格之否認
一、 概述
二、 法理基礎
三、 適用情形: 英美法系各國比較
四、 實證分析
五、 小結: *新發展與理論爭辯
第四章公司責任
**節公司的刑事責任
一、 概述
二、 替代性刑事責任
三、 直接刑事責任: 歸責理論
四、 法定刑事責任
五、 行為人的個人刑事責任
六、 小結: 英美法系的內部比較
第二節公司的契約責任
一、 概述
二、 實際授權
三、 表見授權
四、 內部管理規則
五、 成文法規定
六、 對于我國的借鑒意義
第三編公 司 治 理
**章公司治理理論
**節概述
第二節公司治理機制
一、 公司治理的核心機制: 董事義務制度
二、 公司治理的三大機制: 一個都不能少
第三節公司治理的影響因素
一、 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
二、 機構投資者與公司治理
第四節公司治理目標: 董事到底為誰服務
一、 公司契約論(法經濟學理論)
二、 社區理論(communitarian theory)
三、 團體生產理論(team production theory)
第二章組織機構
**節概述
第二節董事會
一、 概述
二、 董事會的角色和權力
三、 董事的任免
四、 董事的類型
五、 董事會的運行
第三節股東大會
一、 股東大會的權力
二、 股東大會的運行
第三章董事義務
**節概述
一、 董事義務的性質
二、 董事的定義
三、 董事義務體系: 美國與澳大利亞之比較
第二節勤勉義務
一、 概述
二、 勤勉義務的標準
三、 勤勉義務的保護機制
第三節防止破產交易義務
一、 概述
二、 破產交易的類型
三、 公司破產的定義
四、 存在懷疑公司破產的合理基礎
五、 董事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破產的情況
六、 抗辯理由
第四節善意行使權力之義務
一、 概述
二、 董事的主觀善意
三、 為正當目的而行使權力
四、 為公司整體利益而行使權力
五、 法定的善意行使權力之義務
第五節忠實義務
一、 概述
二、 自我交易
三、 不得盜用公司財產、 信息和機會
四、 其他的避免利益沖突義務
第六節關聯交易
一、 概述
二、 具體規則
第七節董事責任之豁免、 補償與保險
一、 概述
二、 具體規則
第四章股東救濟
**節概述
一、 股東救濟之功能
二、 股東救濟與公司治理
三、 股東救濟之方式
第二節控股股東義務
一、 概述
二、 控股股東的界定標準
三、 信義義務抑或投票權衡平限制: 美國與英聯邦國家之比較
第三節股東訴訟
一、 概述
二、 派生訴訟: 國際比較分析及對我國的啟示
三、 直接訴訟
第四節特殊的法定救濟
一、 概述
二、 強制公司清算救濟
三、 壓迫行為救濟
四、 小結: 實證分析
第四編公 司 集 團
**章公司集團及其法理基礎
**節概述
第二節公司集團的定義
一、 母子公司及關聯公司
二、 被控制實體
三、 小結: 二元標準抑或統一標準
第三節公司集團的法律規制原則: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之比較
一、 企業集團的經濟本質: 介于市場與企業之間的中間組織
二、 網絡化治理框架下的分離實體模式: 英美法系
三、 層級化治理框架下的單個企業模式: 德國康采恩制度
四、 澳大利亞經驗
第二章公司集團的若干法律問題
**節公司法人格否認問題
一、 判例法規則
二、 立法改革與成文法規則
第二節董事義務問題
一、 概述
二、 董事義務的一般原則
三、 董事義務的特殊規則: 提名董事
參考文獻
判例
一版后記
中國法學前沿·研究生教學參考書現代公司法比較研究:國際經驗及對中國的啟示(第2版) 節選
第三章公 司 人 格 **節概述 公司成立后,在法律上被賦予獨立的人格(personality),成為所謂的法人(legal person),從而能夠享有法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前面章節在關于公司歷史發展的討論中談到,參見**編**章第二節。法人概念發軔于中世紀教會法,用于解決宗教和社會群體的法律地位問題,而在幾百年后的中世紀末期,該概念才逐漸應用于商業領域,形成現今的公司概念,并在20世紀初期成為西方國家中的主要商業組織形式。作為法人,公司具有實體地位和獨立人格,而不是公司成員的簡單集合體。這使得公司有別于諸如合伙之類的沒有獨立法人格的商業組織形式。公司的獨立人格將公司與其成員在法律上隔離開來,為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設立創造了前提條件。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公司法人格可能被濫用,因此,公司法允許法院“刺穿公司面紗”(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即否認公司的法人格,將公司與股東視為一體,從而讓股東對于公司行為承擔無限責任。 本章第二節將首先討論公司法人格的歷史發展和特征,第三節考量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問題。公司法人格是公司制度大廈的基石,因此,“刺穿公司面紗”規則的適用必須慎之又慎,否則可能導致整座大廈的坍塌,F實中,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公司法人格才可能被否認。公司法人格否認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公司法問題,也是當前的一個熱點問題,加上我國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時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但相關規定非常原則和籠統,在現實執行中出現不少困難,因此值得重點討論。 第二節公司人格之確立 一、 法律意義 前面章節討論了公司成立的問題,公司一旦成立,便具有獨立的法人格(legal personality)。其法律意義在于,將公司與公司成員和其他相關利益人分離開來,在他們之間設立一個法律屏障,即所謂的“公司面紗”(corporate veil)。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公司享有與自然人一樣的民事行為能力,比如,(1)有權購買、擁有和處置財產; (2)能夠獨立承擔責任; (3)能夠以自己名義起訴和應訴等。應當指出,公司畢竟是法律擬制的實體,其法人格與自然人的法人格之間存在一些相應的重大差異。在形態上,公司既沒有血肉之軀,也沒有道德良心,能夠“長生不死”,股東的變化更替無礙于公司的永久存續。在法律上,一方面,公司不享有自然人的某些權利。比如,在澳大利亞,自然人享有的不得“自證其罪”(selfincrimination)的特權保護不適用于公司; Corporations Act 2001, s 1316A; see als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uthority v.Caltex Refining Co.Pty Ltd.(1993) 178 CLR 477. 值得指出,美國也將該特權限于自然人,但英國和加拿大將其擴展到公司。公司也可能不屬于澳大利亞憲法第117條下的“女皇臣民”,因為公司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樣向女皇宣誓效忠。另一方面,公司享有某些特定的權利。比如,公司有權發行股票和債券,設立浮動擔保等。*后,需要注意,現實中有些公司章程明確限制公司的權力范圍,但是,公司的權力行使并不會僅僅因為違反章程限制而無效,從而保護善意第三方的利益。 筆者發現,國內有些人經常將公司法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limited liability)相提并論,甚至混為一談,實際上它們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如上所述,公司法人格的功能在于設立了一個新的法律實體,該法律實體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和承擔債務。在公司設立后,股東出資便成了公司財產,而不再是股東財產。公司管理層對于公司資產進行經營,并以其承擔債務。股東責任制度則是解決下一步的問題: 當公司財產不足以償還其債務時,股東是否需要以自有財產為公司買單?在股東有限責任制度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于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因此,即使公司無力償還其債務,股東也不用再掏腰包; 相反,如果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則其責任不限于出資額,從而需要以自有財產填補公司無力償還的債務窟窿。簡言之,雖然公司都有獨立的法人格,但股東責任既可能是有限,也可能是無限。前面章節中對于澳大利亞各種公司類型的討論充分地說明了這一關系: 澳大利亞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無限責任公司和無責任公司等類型。關于澳大利亞公司類型的詳細討論,參見第二編**章第三節。 雖然公司法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在概念上涇渭分明,但二者在功能上存在緊密的聯系。公司法人格是股東有限責任的前提基礎和必要條件,后者附于前者之上。古諺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因此,一旦公司法人格被否認,股東的自有財產就直接暴露于公司債權人面前,股東有限責任將無法存在。公司法制度的歷史發展也清楚地表明了上述關系。在前面章節中談到,從歷史上看,公司法人格制度與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并非同時確立,而是先有公司法人格制度,后有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參見**編**章第二節。由于股東有限責任制度有利有弊,歷史上公司法引入股東有限責任制度時曾經頗有爭議,對于該制度的辯論至今未息,并常常與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問題糾纏在一起。當然,由于股東有限責任非常重要,現實中絕大多數公司都具有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使得公司法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在效果上幾乎等同。 二、 歷史溯源及發展 在英美公司法的歷史上,公司的獨立法人格及其法律效果主要通過判例法發展和確立,這方面的經典判例無疑是1897年英國上議院判決的Salomon v.Salomon & Co.Ltd.一案。(1897) AC 22 House of Lords.該案被公認為是整個公司法中*重要的判例,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奠定了現代公司法的基礎。此案的事實情節非常關鍵,也是此案引起廣泛爭議的原因,整個判決過程充分體現了圍繞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利益衡平和理念爭斗,因此該案值得仔細考量。 在Salomon v.Salomon & Co.Ltd.一案中,Salomon是一個皮貨交易商和皮靴制造商。1892年,他根據當時的英國公司法設立了一家公司,在此之前,他一直都是以個人名義進行營業。當時的英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至少7個原始股東,因此,Salomon和其他六個家庭成員一起成為公司股東,每人持有1股。在公司設立后,公司以39000英鎊的價格購買了Salomon的個人商業,價款的處理包括三個部分: **部分是公司向Salomon增發新股份,數量為20000股,每股價值1英鎊; 第二部分是公司向Salomon發行具有浮動擔保的債券,面值10000英鎊; 第三部分的9000英鎊作為Salomon擁有的公司債權,但該債權無擔保。這樣,Salomon*終擁有的公司股份為20001股,而其他六個家庭成員每人1股。 Salomon本想通過采用公司形式大顯身手,擴展經營,可是,天有不測風云,公司設立后不久經濟蕭條,市道不濟,公司營業每況愈下,虧損日增。一年后,Salomon從Broderip處借款5000英鎊,以挽救處于風雨飄搖之中的公司。為了獲得借款,Salomon將自己的具有浮動擔保權的債券轉讓給Broderip,而自己作為債券上的第二順序的擔保債權人。遺憾的是,這筆借款并沒有挽救公司的命運。當Salomon無法償還上述借款的利息時,Broderip就行使了擔保權,*終導致公司破產清算。在Broderip行使擔保權后,基于債券的擔保債權價值尚存1055英鎊,因此,根據上述的借款安排,Salomon認為自己可以在第二順序行使該擔保權。如果Salomon行使上述剩余的擔保權,公司的其他無擔保債權人將兩手空空,血本無歸。公司清算人拒絕了Salomon的擔保權,認為存在欺詐情形,主張公司不過是Salomon的“幌子和代理”而已。 初審法院支持公司清算人的主張,并認為Salomon將個人商業出售給公司的交易存在欺詐。比如,由于公司完全控制在Salomon手中,公司支付的購買款過高等,因此,交易應當無效。Salomon隨后提起上訴,但上訴法院駁回了上訴。上訴法院認為,Salomon之外的其他六個公司股東只是傀儡而已,完全是Salomon為了滿足公司法規定而用來湊數的。因此,上訴法院認為,Salomon濫用了公司法中的公司設立權,雖名為公司,但生意依舊,純屬新瓶裝舊酒,故而存在欺詐。Salomon*終上訴至英國上議院。 英國上議院的Halsbury勛爵認為,公司法的條文是定案基準,法官不能擅自增減公司法的規定。根據當時的公司法,公司需要擁有7個股東,但沒有規定每個股東的*低持股數額,也沒有規定股東的相對持股比例。換言之,持有1股就足以成為合法的股東。另外,至于股東加入公司出于何種動機和理由,并非所問。本案中,Salomon遵守了公司法的規定,而且,公司的股東都知道公司情況,因此,公司成立有效,不存在欺詐。Macnaghten勛爵簡要回顧了Salomon的創業史,認為Salomon設立公司開展營業是出于善意和正當的商業目的。針對上訴法院作出的其他股東屬于傀儡的判定,Macnaghten勛爵明確指出,公司法并沒有要求公司股東必須相互獨立,沒有任何的聯系; 也沒有規定每個公司股東都必須擁有實質性的股份利益; 更沒有規定公司股東之間必須達到力量均衡,不能存在一個具有絕對控制權的股東。實際上,為了滿足公司成立的股東人數條件,當時的很多公司都是找朋友或公司職員充數,Salomon的公司不過是其中之一而已。一旦公司依法成立,公司就具有自己的法人格,獨立于公司股東,能夠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而且,在本案中,公司不存在欺詐情形,因此,盡管公司的無擔保債權人的處境令人同情,但他們只能抱怨自己的商業決策失誤。Davey勛爵重點討論了公司成立后從Salomon處購買商業的交易,認為其不存在欺詐。比如,購買價款并沒有過高,并且公司的全體股東都同意了上述交易等。*終,上議院判決公司成立有效,Salomon勝訴。 大概半個世紀后的1961年,英國樞密院在Lee v.Lees Air Farming Ltd.一案中援引了Salomon v.Salomon & Co.Ltd.的先例,再次重申了公司獨立法人格的原則。(1961) AC 12 Privy Council.本案發生在新西蘭,Lee設立了一家公司從事空中施肥業務,除了公司律師象征性地在公司持有1股之外,他持有其他全部公司股份。Lee是公司的控制董事(governing director),同時也被公司雇為首席飛行員。由于Lee既是公司的控制董事,又是控股股東,他擁有公司的絕對控制權。兩年后,Lee在駕駛飛機進行空中施肥任務時不幸遇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在清算時需要首先支付雇員的撫恤金,然而,公司清算人認為,既然Lee是公司的控制董事,他就不能同時又是公司的雇員。Lee的遺孀提起訴訟,案子一直打到新西蘭上訴法院,在上訴法院判決其敗訴后,該案*終上訴到英國樞密院。 英國樞密院首先認為,本案中公司的成立滿足公司法的規定,不存在欺詐行為,因此合法有效。然后,樞密院指出,公司成立后便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將公司與公司股東分離開來。在本案中,公司與Lee都具有法律人格,是相互獨立的實體,故而二者之間可以進行交易。雖然Lee擁有公司的絕對控制權,并擔任公司的董事,但這并不妨礙他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務契約關系。換言之,一個人可以同時擁有雙重身份。因此,盡管在上述勞務契約的訂立過程中實際上只有Lee一個人參與,但從法律上講,他一方面代表公司; 另一方面代表自己。另外,從勞務契約的條款和執行情況來看,Lee是出于善意,并無欺詐之嫌。*終樞密院判決Lee的遺孀勝訴。 簡言之,Salomon v.Salomon & Co.Ltd.一案*先確立了公司獨立法人格的判例法原則,在現代公司法的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它不但*終承認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將公司形式的適用范圍從大型商業擴展到小型商業,甚至個體商業,而且,還讓公司發起人在公司資本結構方面擁有很大的靈活性,可以通過發行公司債券而非股票的形式向公司注入資產,從而有效地控制投資風險。需要指出,該案的判決在當時極具爭議,并遭到很多人的猛烈抨擊,認為上述措施過于激進,容易導致公司形式被濫用,而損害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不過,支持者認為,任何與公司交易的人都應當知道公司形式的潛在問題,并自負商業風險,在交易前仔細核查公司的財務狀況,或通過諸如擔保權等其他方式保護自己的利益。當然,在Salomon一案發生的19世紀末期,公司形式尚未普及,很多人甚至不知公司為何物,無時間亦無能力獲取和分析公司報表,加之公司的信用體系尚未建立,因此,支持者的辯護理由難以平抑譏評之聲。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司概念日益深入人心,公司信用機制和信息披露制度等逐步完善,上述的支持觀點便具有更強的說服力。而且,如下文所訴,后來法院還逐漸發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法理,在某些情況下刺穿公司的面紗,以實現法律正義。
中國法學前沿·研究生教學參考書現代公司法比較研究:國際經驗及對中國的啟示(第2版) 作者簡介
黃輝,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助理院長,金融監管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教于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并獲得終身教職,目前仍是該校的兼職教授。他擔任世界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問題專家顧問,澳大利亞國家研究基金委員會項目評審專家,香港證監會專家顧問,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研究員;密歇根大學法學院Grotius高級研究員、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法學院高級研究員;加拿大多倫多法學院、荷蘭烏特勒支大學法學院和東京大學法學院等客座研究員;哈佛大學法學院和牛津大學法學院等高級訪問學者;暨南大學講座教授;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和華東政法大學等客座教授;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以及Asi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等國際知名期刊的編委會成員。黃輝教授的主要研究領域為商法和國際金融監管等,在牛津大學出版社、劍橋大學出版社、Kluwer Law International,Routledge, Ashgate,清華大學出版社和北京大學出版社等國內外著名出版社出版8學術著作,在國外一流學術期刊發表了近40篇論文,涵蓋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香港等多個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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