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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4780261
- 條形碼:9787544780261 ; 978-7-5447-8026-1
- 裝幀:一般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監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 本書特色
1. 監察法學前沿思考。本書沿歷史之軸線,回溯了國家監察體制的演變。收錄著名憲法學家秦前紅自監察體制改革肇啟以來對監察法治的理論審思,從改革的合憲性到監察法的規范構造,從監察法實施重點難點再到監察法學的基本原理,一舉囊括監察法學的前沿與熱點。 2. 重量學者的改革之思。本書以現實之關懷,展望了中國法治工程的未來。作者秦前紅系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法學評論》主編,以學者的智識性貢獻,積極回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為政治文明的進步建言獻策。
監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 內容簡介
本書是我國有名憲法學家、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關于監察改革研究的近期新成果,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多方面呈現我國的監察制度,深度論述監察改革的歷史路徑,并以獨到的視角展望制度改革的未來圖景。在理論層面,本書著眼于中國語境,系統梳理監察概念的起源、流變和演進歷史,總結監察法學的理論基點、研究對象、基本范疇,以期實現監察法學理論體系的科學建構;在實踐層面,本書從中國現實出發,重點探究我國監察體制改革中的關鍵問題,如監督權和檢察權的銜接協調、監察機構的地位等,為制度改革建言獻策。本書的問題意識、理論深度皆展現出作者秦前紅教授對監察制度改革的獨特理解和價值關懷。本書將成為監察法研究無法繞開的非常不錯著述。
監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 目錄
導 論 “監察權”一詞的流變和現實觀照
**章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憲法設計中的若干問題思考
第二章 監察委員會留置措施問題研究
第二編 憲制結構中的國家監察
第三章 論我國憲法上的監察機關——以國家機關相互間的關系為中心
第四章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檢察權的優化配置與定位
第五章 監察委員會派駐機構法律地位研究
第六章 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的法院監察
第七章 作為監察機關法定職權的監察建議:功能、定位及其法治化
第三編 《監察法》實施與具體法治
第八章 《監察法》理解和適用的若干難點問題
第九章 人大代表何以不宜成為監察對象?
第十章 監察機關應該如何依法開展自我監督
第四編 監察立法與制度完善
第十一章 制定《政務處分法》應處理好的七對關系
第十二章 論依法監察與監察立法
第五編 監察法學的體系建構
第十三章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法學關照:回顧與展望
第十四章 監察法學的研究方法芻議
第十五章 監察法學研究體系建構的若干問題
第十六章 法律漢語概念規范化——以“留置”為例
附錄 界面新聞專訪:展望《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
參考文獻
后 記
監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 節選
界面新聞專訪:展望《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按照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部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將深刻把握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的基本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有條不紊推進《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的起草工作。這兩項法規均已經納入去年(2018年)9月公布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監察官法》將進一步明確監察官的條件、任免、等級設置等內容,為建立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官隊伍提供法律依據。 《監察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政務處分”這一法律概念。《政務處分法》將黨內法規紀律轉化為對公職人員的要求,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是監察機關,對象即監察對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據包括《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為此,界面新聞深度專訪了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秦前紅。 界面新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今年(2019年)將重點研究起草《政務處分法》,為什么考慮制定這樣一部法律? 秦前紅:根據我看到的資料,在起草制定《監察法》的時候,就同時考慮到了《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甚至也考慮到了其他有關監察法律等。中紀委副書記、國家監察委副主任肖培于去年(2018年)3月的講話中指出,要完善監察法的配套法規制度,直接提到了起草《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總的來說,監察體制改革到來得太突然了、太快了,作為基礎性法律的《監察法》只有69條,從制度的供給上來講,是不充分的。實踐中,遇到了很多問題無法可依,這就造成供求關系的不平衡。 起草《監察法》時,也考慮到了時間表的問題。但不可能把所有的問題想全了、想細了再去做。按照過去調整國家機構的立法模式,一般先有組織法,再有官員法,然后是行為法或職權法。如果依照這樣的立法進程,也會出現緩不濟急的情況,不能符合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現在,《監察法》對組織、官員和職權等問題其實也沒有處理得很完備,很系統。所以,先把綜合性的法律制定出來,以配合監察體制改革的進程,后面再完善配套法律。 界面新聞:此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頒布《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 《暫行規定》 ”),它與《政務處分法》有什么不同? 秦前紅:頒布《暫行規定》至少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是配合監察體制改革的運行。監委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處置里面就包括政務處分的問題,需要有一個規矩。另外,也有“立法試錯”的考慮。法律未出臺之前,先有一個《暫行規定》,看它可不可行,看哪些問題是符合實踐需要的,哪些是制度建設中沒有考慮到的,哪些是在實踐中運行有障礙的,要通過立法改進和完善。 在我看來,《暫行規定》也有不足。**,它的性質不明。它是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聯合頒布,那么是把它理解為黨內法規還是國家監察委的規范性文件?第二,效力不明。如果是黨內法規,只能管黨內。如果是規范性文件,不能與上位法沖突,或與《憲法》不一致,不能約束監委以外的機構。第三,適用不方便。《暫行規定》提到,實施政務處分的依據,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等。這些規定并不是協調一致的,甚至有相互打架的情況。而且其中有的是某些部門的內部規定。監察委作為具有憲法地位的機構,怎么能依據內部規定作處分呢,這也造成很多問題。 界面新聞:《政務處分法》將具體銜接《監察法》的哪些條款? 秦前紅:主要是第11條,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還有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等規定了違反《監察法》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都是可以作銜接的。 界面新聞:現實中《監察法》有哪些無法可依的情況,使得《政務處分法》的出臺十分有必要? 秦前紅:比如,現有的大公務員體系,公務員、法官、檢察官都有選拔制度,但沒有規定監察官怎么管理和如何獎懲,如此龐大的隊伍要不要分不同的類型,定不同的獎懲制度?上述問題,有的在《暫行規定》中作過原則性的表述,大部分是缺失的,需要立法來解決。總之,**要與現有的制度銜接,第二是整合,構建一個整體的框架。 界面新聞:《政務處分法》與《監察法》的關系是怎樣的?是一般法與特別法還是上位法與下位法?是完全依據《監察法》,還是某些方面有抵觸? 秦前紅:這要看立法的進程,制定的主體是怎么樣的。如從調整內容來看,應該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從效力來看,如果《監察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政務處分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就應該有不同效力位階。當然學界對這個問題也有爭議,有學者主張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所以它們制定法律的效力應該是相同的。也可以把它們看作新法和舊法的關系。《監察法》出臺時,有它的憲法地位,是對憲法立法的具體化。嚴格來說,《監察法》是一部基礎性法律,確定了監察體制改革應該走到哪一步,邊界在哪里。之后出臺的法律不能與之相違背。否則我們就不清楚監察體制改革的藍圖是什么,相應地會造成路線圖的混亂,產生內耗等諸多問題。總體上來說,《政務處分法》不能違背《憲法》《監察法》的基本精神。
監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 作者簡介
秦前紅,著名憲法學家,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與法治國家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法學評論》主編。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基本理論、比較憲法、地方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問題等。著有《憲法變遷論》《憲法原則論》《法律能為文化發展繁榮做什么》《走出書齋看法》《國家監察制度改革研究》《監察法學教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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