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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史料選輯:1949.10-1978.12: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2076665
- 條形碼:9787502076665 ; 978-7-5020-7666-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安全生產史料選輯:1949.10-1978.12:一 內容簡介
《安全生產史料選輯1(1949.10-1978.12)》收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直到改革開放之前(即從1949年10月到1978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勞動、公安、煤炭、交通等部門安全生產文件,以及這一時期內安全生產領域的其他重要史料。既是相關機構和人士研究我國安全生產歷史發展過程、規律特點的專業性書籍:也是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監管人員**而且常用的學習資料和工具書。
安全生產史料選輯:1949.10-1978.12:一 目錄
1.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關于全國公私營廠、礦職工傷亡報告辦法的通令(1950年4月28日)
2.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處理宜洛煤礦沼氣爆炸事件的通報(1950年6月1日)
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頒發工業交通及建筑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辦法、報告表式及編制說明的指示(1951年12月31日)
4.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關于處理某些國營、地方國營廠礦企業忽視安全生產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通報(1952年9月17日)
5.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防止瀝青中毒事故的指示(1952年12月17日)
6.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關于加強公糧運輸、入倉工作的組織領導避免死傷事故的通報(1953年2月8日)
7.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加強災害性天氣的預報、警報和預防工作的指示(1954年3月6日)
8.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準勞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技術教育的決定的指示(1954年8月11日)
9.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國務院關于加強護林防火工作的緊急指示(1956年4月18日)
10.國務院關于發布《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決議(1956年5月25日)
11.國務院關于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1956年5月31日)
12.國務院關于非金屬礦管理問題的指示(1956年10月19日)
13.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中的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1957年7月13日)
14.國務院關于防止工房、工棚失火和煤氣中毒事故的指示(1958年12月30日)
15.國務院批轉勞動部《關于加強鍋爐安全工作的報告》的通知(1959年5月29日)
16.國務院批轉國家經濟委員會化學工業部鐵道部商業部公安部《關于全國化工產品安全管理問題座談會的報告》的通知(1961年1月28日)
17.國務院轉發交通部《關于加強農副業船、渡口船的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的報告》的通知(1961年3月28日)
18.國務院批轉林業部《關于加強護林防火工作的報告》的通知(1962年4月1日)
19.國務院批轉勞動部《關于防止矽塵危害工作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通知(1962年8月8日)
20.國務院批轉林業部《關于加強東北、內蒙古地區護林防火工作的報告》的通知(1963年3月16日)
21.國務院批轉國家經濟委員會《關于從事有毒、有害、高溫、井下作業工人的食品供應情況和意見的報告》(1963年3月18日)
22.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的通知(1963年3月30日)
23.國務院批轉勞動部《關于加強各地鍋爐和受壓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報告》的通知(1963年5月27日)
24.國務院批轉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關于防止矽塵危害工作的情況和今后意見的報告》(1966年4月18日)
25.關于加強防寒防凍工作的通知(1970年1月)
26.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的通知(1970年12月11日)
27.國務院關于加強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1974年1月1日)
28.國務院關于轉發《全國安全生產會議紀要》的通知(1975年4月7日)
29.關于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1978年10月21日)
第二部分 部委安全生產文件和重要講話
1.燃料工業部關于全國各煤礦廢除把頭制度的通令(1950年3月21日)
2.必須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1952年9月17日)
3.把勞動保護工作趕上生產發展的要求(1952年12月25日)
4.三年來勞動保護工作總結與今后的方針任務(1953年1月18日)
5.認真加強工廠礦山的安全技術工作(1953年7月18日)
6.生產與安全統一的思想建設(1953年)
7.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在國營廠礦企業中進一步開展勞動競賽的指示(1954年1月27日)
8.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中央人民政府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做好夏秋季廠、礦、工地、交通企業的安全衛生工作聯合通知(1954年4月10日)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關于廠礦企業編制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1954年11月18日)
10.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夏秋季安全衛生工作的通知(1955年5月5日)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程部城市建設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國建筑工會籌備委員會關于做好冬季施工中安全衛生工作的聯合通知(1955年11月8日)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做好冬季安全衛生工作保證冬季安全生產的聯合通知(1955年11月16日)
13.勞動部《關于防止瀝青中毒的辦法》(1956年1月31日)
14.勞動部關于裝卸、搬運作業勞動條件的規定(1956年7月24日)
15.衛生部勞動部關于實行《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試行辦法》的聯合通知(1956年10月5日)
16.勞動部《關于保證新安裝的蒸汽鍋爐的安全運行的通知》(1957年2月27日)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撈沉船管理辦法(1957年10月11日)
18.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公布有關防止矽塵危害工作的四個“辦法”的通知(1958年3月19日)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機動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暫行規則(1958年4月19日)
20.交通部關于加強船舶安全監督的決定(1958年8月13日)
21.走群眾路線為生產服務(1958年9月19日)
22.把鍋爐安全工作向前推進一步(1959年4月)
23.為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而奮斗(1959年)
24.高舉總路線紅旗,大力加強勞動保護工作,為生產建設“大躍進”服務(1960年4月10日)
25.鼓足干勁。積極做好勞動保護工作,促進生產建設持續躍進(1960年4月20日)
26.勞動部總工會婦聯黨組關于女工勞動保護工作的報告(1960年7月20日)
27.交通部關于頒發試行《公路渡口管理辦法》(草案)的通知(1962年1月20日)
28.國家科委勞動部關于檢定蒸汽鍋爐壓力表的聯合通知(1962年3月26日)
29.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關于發布試行《防止矽塵危害工作管理辦法(草案)》的聯合通知(1963年10月30日)
30.勞動部關于加強鍋爐報廢的管理工作的通知(1964年4月13日)
31.關于火管鍋爐修理中的幾個安全技術問題的通知(1965年8月28日)
32.關于加強防止矽塵和有毒物質危害工作的通知(1973年10月30日)
33.冶金工業部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加強防止矽塵和有毒物質危害工作的通知》(1974年1月10日)
34.越是大干快上越要搞好安全生產(1978年3月14日)
35.煤炭工業部關于預防巖石與二氧化碳突出事故的通知(1978年6月20日)
安全生產史料選輯:1949.10-1978.12:一 節選
《安全生產史料選輯1(1949.10-1978.12)》: 群眾路線是一切工作取得勝利的可靠保證。為了進一步做好鍋爐安全工作,必須打破勞動部門少數人搞檢驗工作的那種冷冷清清的局面,依靠企業,依靠群眾,把這一工作放在廣泛的群眾基礎之上。因此,今后應該著重推行企業自行檢驗鍋爐的辦法。這是由于企業行政和管理鍋爐的職工,比較勞動部門更了解他們使用的鍋爐和它的運行情況,更便于及時地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做到安全生產。從企業來說,鍋爐的安全運行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而鍋爐檢驗工作又是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一個重要的措施,所以實行自行檢驗也是它應有的職責。同時,事實證明,企業也能夠把鍋爐的檢驗工作搞好。目前許多發電廠和上海的紡織廠已經做到了自行檢驗。大連金州紡織廠由于領導重視、加強管理,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司爐工人不但能夠檢驗鍋爐,而且還能夠安裝和修理鍋爐,成為鍋爐工作上的多面手。這也說明,把鍋爐檢驗工作神秘化,認為這一工作技術性特別大、群眾辦不了的想法,是不正確的! 〉,也應該防止另外一種偏向,即認為,在推行企業自行檢驗以后,勞動部門就可以不管鍋爐安全工作了。這種“推出去”“卸包袱”的想法和做法都是不正確的。因為鍋爐檢驗工作只是鍋爐安全工作的一部分,而勞動部門負有監督檢查鍋爐安全工作的職責。正確的做法是,把勞動部門的監督檢查與企業的自行檢驗結合起來。這樣,既可以充分發揮企業和職工群眾的積極性,又可以使勞動部門更能集中力量研究和解決關于鍋爐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從而更好更全面地推動鍋爐安全工作的開展。 當然,希望一下子就做到所有的企業都能夠對鍋爐實行自行檢驗,也是不現實的。因為當前技術力量較強、有關鍋爐安全運行制度比較健全的企業單位還是少數,而技術力量較弱、有關鍋爐安全運行制度不健全的企業單位則居多。但是,我們希望企業及其主管部門首先把鍋爐的檢驗工作作為自己應有的任務,真正重視起來,做到管生產的管安全,然后經過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共同努力,在三年左右的時間內,能夠做到使大多數企業在加強鍋爐安全運行的基礎上做到自行檢驗鍋爐。為了實現這一要求,需要進行的工作是: **,組織企業單位協作,把現有鍋爐檢驗的技術力量組織起來,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實行大企業幫助中小企業,技術力量較強的企業幫助技術力量較弱的企業。這是當前推動鍋爐安全工作和實現企業自行檢驗鍋爐的關鍵,F在,有些地區組織教授、科學研究人員、工程師等成立了有關鍋爐安全工作的“技術委員會”“顧問小組”,有的地區組織企業中有經驗的鍋爐管理人員成立“互檢組”,對于解決鍋爐設備的重大的技術問題和推動鍋爐檢驗工作的開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這些互助協作的辦法和組織形式應當普遍推廣! 〉诙罅ε嘤栧仩t管理人員和司爐工人,使他們掌握必要的技術知識,成為實現自行檢驗和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基本力量。目前,全國約有鍋爐管理人員和司爐工人二十萬人左右,其中受過鍋爐安全訓練的還不到十分之一。特別是新的司爐工人,他們往往沒有起碼的鍋爐安全運行的知識。因此,勞動部門應該積極地協助企業及其主管部門開展培訓工作,必要時,也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直接舉辦一些訓練。要求在一二年之內,做到對現有鍋爐管理人員和司爐工人普遍地輪訓一次! 〉谌ゾo進行鍋爐的登記工作。掌握鍋爐的基本技術資料,對于研究提高鍋爐的工作效能,保證鍋爐的安全運行十分重要。新鍋爐在出廠時就應該附有完備的技術資料。原有鍋爐特別是解放前遺留下來的鍋爐技術資料,目前大都殘缺不全,應該由企業設法補起來。勞動部門應該幫助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一二年之內把這一工作進行完畢。各地可以根據這個要求做出具體規劃,分期分批地予以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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