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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透明時代下的家族財富傳承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531678
- 條形碼:9787302531678 ; 978-7-302-53167-8
- 裝幀:80g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稅務透明時代下的家族財富傳承 本書特色
稅務透明為家族財富傳承帶來重大挑戰,也帶來了機遇。納稅,是財富安全的通行證。納稅、反洗錢、上岸應成為財富管理的新安全觀。 香港新鴻基地產郭氏家族信托案例的判決被公開,體現了財富傳承中普遍存在的愛、金錢和權力的“百慕大三角”難題。宜家創始人數十年將資產保護、家族財富傳承和公司國際稅務籌劃集為一體,遺產稅、個人所得稅、家族信托和基金會、公司層面的稅務籌劃等是其中的重點。而前“克里姆林宮的銀行家”普加喬夫資產保護失敗,體現了良好規劃的至關重要性。家族信托如何在時過境遷、家庭的悲歡離合下守護受益人的利益,是意大利克羅齊亞家族信托238頁超長判決表現的主題。離岸法院判決為稅務情報交換開方便之門,代持違背公共利益等案例不可不察……
稅務透明時代下的家族財富傳承 內容簡介
● 資深從業者執筆,披露一線珍貴信息
● 覆蓋領域全面——信托、理財、移民、稅務、法律……● 裝幀精美,便于閱讀,收藏、*都合適
稅務透明時代下的家族財富傳承 目錄
**節 財富管理視角下的CRS 2
一、一張CD引發的逃稅案,一個騙子改變歷史的“諜戰”故事2
二、個人首次成為國際稅關注的核心 5
三、CRS核心內容 5
四、中國加入CRS以及修改個人所得稅法 7
五、未申報境外資產的稅務后果 13
六、FATF推動反洗錢規則之國際化,稅務犯罪成為反洗錢上游犯罪 15
七、CRS時代下,財富管理新常識 16
八、如何解決歷史問題 20
第二節 CRS規避安排被強制披露 22
一、OECD《披露規則》出臺,中介機構面臨強制披露義務 23
二、網羅哪些“CRS規避安排” 26
三、哪些“籌劃”方案亮紅燈 27
四、溯及以往的效力 29
五、中介機構披露的信息會被用作與其他國家交換嗎? 29
六、影響 30
第三節 國際反避稅公約 31
一、什么是國際反避稅公約 31
二、**個真正的多邊征稅公約 33
三、國際反避稅公約的運行方式 34
四、國際反避稅公約的綜合影響評價 36
第二章 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化和財富管
理的安全觀
**節 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化 40
一、“避稅港”成為眾矢之的 41
二、“受益所有人”是擁有*終控制權的自然人 42
三、英國引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化 43
四、G20對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化的總體原則 45
五、歐盟反洗錢指令(第五指令) 47
六、英國受益所有人新規定 49
七、英國境外領土 51
八、中國香港 54
九、新加坡 58
十、美國 59
十一、瑞士 68
第二節 財富管理之真正的安全觀 71
一、納稅、反洗錢、上岸 71
二、歐盟黑名單 72
三、《披露規則》打擊不透明離岸架構 73
四、離岸中心的經濟實質立法 75
五、深遠影響 76
第三章 國家案例樣本觀察:瑞士銀行保
密法在稅務透明時代的嬗變
**節 瑞士銀行保密法主要內容 80
第二節 稅務情報交換對銀行保密法的沖擊 82
第三節 逃稅成為反洗錢的上游犯罪 84
第四節 瑞士金融機構對稅務犯罪的反洗錢責任 86
一、金融機構反洗錢責任 86
二、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責任 89
三、與外國政府合作交換反洗錢信息 91
第五節 總結 92
第四章 財富傳承的難題:郭氏信托案例
解讀一
**節 本章摘要:財富傳承的難題如何破解 96
第二節 事實與背景 98
一、判決書里確認的郭氏家庭關系 98
二、媒體報道的事實背景 99
三、“家庭內斗”在上市公司的體現 100
第三節 從家族財富傳承角度的啟發 104
一、愛、金錢和權力的“百慕大三角”難題 105
二、認識家族所處在的風險階段——三個維度分析家族 106
三、建立家族沖突解決機制 109
四、幾條原則 112
第五章 家族信托如何在財富傳承中發揮
作用:郭氏信托案例解讀二
**節 本章核心摘要 116
第二節 法院確認的案件事實 117
一、“分家”的背景 117
二、2009年重組 119
三、2014年簽訂框架協議 126
四、設立人的請求 130
第三節 受托人面對“信托僵局” 131
第四節 法院定紛止爭 133
一、法院決議的法律框架 134
二、設立人鄺女士意愿的真實性 135
三、2006年的諒解備忘錄和HOA框架協議的效力 136
四、對家族資產的確認 137
五、評估日期 138
六、香港潛在訴訟的處理 139
七、法院的良苦用心 139
第五節 家族信托,不要忘記10 個常識 140
第六章 宜家案例分析:資產保護、家族
財富傳承和公司國際稅務籌劃如
何集為一體
**節 摘要 146
第二節 宜家架構 148
一、宜家集團的所有者 148
二、宜家知識產權的歸屬 150
第三節 荷蘭和列支敦士登基金會 152
一、信托與基金會 152
二、為何選擇荷蘭基金會 155
三、列支敦士登基金會 159
第四節 瑞典遺產稅,也是一個關于瑞士的故事 164
一、瑞典取消遺產稅——引領世界取消遺產稅的潮流 164
二、居住在瑞士的稅務動因 167
第五節 坎普拉德移民瑞士之解讀:瑞士“財政貢獻納稅”
移民 168
一、概覽 168
二、什么是“財政貢獻納稅” 169
三、“財政貢獻納稅”與瑞士移民程序的關系 170
四、“財政貢獻納稅”,成本幾何 173
五、超級富豪的選擇依舊 175
第六節 宜家公司稅務籌劃 176
一、荷蘭控股公司 176
二、荷蘭控股公司在BEPS下的挑戰 177
二、盧森堡控股公司 181
三、瑞士公司 183
第七節 總結 186
第七章 前“克里姆林宮的銀行家”普加
喬夫資產保護失敗案例
**節 英國法院關于普加喬夫案件的判決及解讀 190
一、資產保護的背景 190
二、案件概述 191
三、案例背景——普加喬夫和亞歷山娜的人生交集 192
四、與普加喬夫相關的國際訴訟 193
五、本案的5個信托 194
六、法院判決 198
七、保護人在信托中如何設置 199
八、警醒 201
第二節 案例延伸之一:新西蘭稅法、信托與普加喬夫 202
一、新西蘭稅務概況 202
二、成于稅法 204
三、新西蘭信托之興盛:“在岸是新的離岸” 205
四、稅法改革后,新西蘭信托受影響巨大 206
第三節 案例延伸之二:英國稅法與普加喬夫等富豪移民
英國的稅務籌劃 210
一、普加喬夫是英國稅務居民嗎? 210
二、英國個人所得稅基本狀況 211
三、籌劃為何必要 212
四、富豪移民與英國RND稅制 213
五、富豪移民與英國遺產稅籌劃 216
六、部分外國富豪要遠走高飛 218
第八章 意大利家族案例
**節 案例內容摘要 222
第二節 案例事實背景 224
第三節 家族財富的起源 226
第四節 盛大信托和財富信托 231
一、盛大信托基本情況 231
二、核心條款 236
三、財富信托 240
第五節 盛大信托設立的大背景 241
一、去紐約生活 241
二、1987年美國稅法和實踐 242
第六節 基金會 245
一、基金會的設立 245
二、基金會的延續 248
第七節 克羅齊亞夫人的意圖 250
一、主觀意圖不能考慮在內 250
二、從契約文件理解意圖 251
三、對盛大信托契約第十一條的理解 254
第八節 信托重組 255
一、“2010年任命“ 255
二、2012年任命APPLEBY(毛里求斯) 271
三、2012年“瑪瑙任命” 288
四、2016年對承兌票據的修訂和任命GFin為受托人 296
五、關于邁阿密公寓 299
六、承兌匯票的利息 301
第九節 判決結果 303
第九章 離岸法院判決新走向
**節 離岸法院判決為稅務情報交換開方便之門 306
第二節 非法獲取的信息在法院判決中的使用 307
第三節 代持違背公共利益 309
一、案件事實和背景 309
二、法院認定 311
三、警醒和總結 314
第十章 慈善和稅務
**節 宜家慈善基金會 318
一、宜家慈善基金會單獨運營 318
二、免稅資格 319
第二節 揭開扎克伯格捐贈Facebook(臉書)股權的稅務面紗
及慈善模式的選擇 321
一、扎克伯格是否利用LLC避稅 322
二、扎克伯格有無避稅 324
三、慈善模式的選擇 326
四、總結 332
第十一章 特朗普稅改后美國稅法新圖景:
移民或投資需重新考慮
**節 美國稅務居民規則 336
第二節 美國投資移民的稅務困境和解決方案 338
一、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后果 338
二、持有美國綠卡即為美國稅務居民 339
三、根據中美稅收協定排除美國稅法適用 339
四、個人如何判定是否可以適用中美稅收協定 340
五、不利影響 342
六、移民美國須提前進行稅務規劃 342
第三節 特朗普稅改對高凈值人士的影響 344
一、稅改前后的個人所得稅簡單對比 344
二、遺產與贈予稅 346
第四節 企業所得稅稅率大幅下降 348
一、稅率大幅下降 348
二、走向區域納稅制度,美國稅法的重大改革 348
第五節 修改CFC 制度,對高凈值人士稅務架構有重大影響 350
第六節 推出GILTI 和FDII 稅制 352
一、GILTI和FDII稅制綜述 352
二、FDII稅制 354
三、GILTI稅制 355
稅務透明時代下的家族財富傳承 作者簡介
楊后魯,現任職于瑞士普華永道蘇黎世辦公室,為大中華區超高凈值客戶稅務咨詢和財富傳承規劃業務負責人。為資深國際稅務律師和跨國法律架構專家,根植瑞士、為大中華區超高凈值客戶在全球層面提供統一方案。任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專業碩士校外導師、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收政策研究中心(OECD-SAT多邊稅務中心)研究員。曾任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高級研究員、國際財政學會2010年中國區報告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和荷蘭萊頓大學國際稅法法學碩士。
本書所有文章以公開信息為基礎。本書的出版以作者的個人身份進行,不代表作者所屬機構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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