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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分配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42872
- 條形碼:9787520342872 ; 978-7-5203-4287-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論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分配 內容簡介
針對我國環境立法長期存在的不均衡的復制和立法內容無序分散等問題,《論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分配》認為應通過對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進行分配,激發立法體系的層級功能,以提高我國環境立法的整體質量。 為此,《論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分配》在對央地環境立法事項分配的理論依據、主要影響因素、分配主體、分配方法等問題進行分析,對大量國外央地環境立法事項分配的立法實踐進行考察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央地環境立法事項分配的基本原則,并構建了我國央地環境立法事項分配的基本框架。 《論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分配》提出的思路和方案不僅對我國環境立法具有長期的實踐指導價值,而且對我國法治化進程中央地立法關系的處理具有啟示意義。
論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分配 目錄
一 問題提出的國際與國內背景
二 選題緣由
三 研究意義
四 現有的研究對央地環境立法事項分配問題的忽視
五 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章 一個被忽略的問題:央地環境立法事項分配與環境立法質量
**節 我國環境立法“繁榮”與法律實現效果不佳之怪象
一 大量環境立法但環境質量未見明顯改善
二 “全民參與”環境立法卻出現公眾信任危機
第二節 法律實現效果不佳之原因探討
一 法律實現效果不佳的多種原因
二 法律實現效果不佳之立法審視:環境立法質量不高
第三節 央地環境立法事項不分對環境立法質量的影響
一 我國環境立法質量不高的癥結與環境立法事項分配
二 新《立法法》增加央地環境立法關系的不確定性
三 我國未能形成央地環境立法事項分配
小結
第二章 一個值得探討的路徑:合理分配央地環境立法事項
**節 央地環境立法事項分配概念的法理解析
一 環境立法事項分配的概念內涵
二 環境立法事項分配中的“央地”分配
三 央地環境立法事項分配對環境立法質量的關鍵影響及其作用方式
……
第三章 國外央地環境立法事項分配考察
第四章 我國央地環境立法事項分配的基本框架
結語
附件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論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分配 節選
《論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分配》: 本章將對開篇**章提出的我國環境立法質量問題作出回應,探討在中國的背景下如何進行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分配。雖然在客觀上,我國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分配尚未形成,但這并不代表我國不具備實現分配的可行性。本章將從歷史淵源和*新的立法、政策進展的角度,對我國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分配的可行性基礎進行分析。修改后的《立法法》第72條,以及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和國務院關于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的政策指導,都反映出在中央與地方關系處理上逐漸具體化的事項分配思路,而現有立法體制下地方在立法實踐中積累的立法權力與立法能力,特別是《立法法》修改后設區的市在環境保護領域表現出來的立法積極性,都為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分配的明確化進行了良好的鋪墊。 在對分配的可行性進行論證的基礎上,本章試圖提出一個關于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分配的框架,即嘗試去明確各個立法層級/立法主體對特定的環境立法事項的掌控,其中包括特定立法層級/立法主體專屬的環境立法事項、不同主體在共享環境立法事項上的傾向性、沖突協調,以及立法合作。在這個框架下,按照第三章的考察得出的經驗,立法事項在地方與地方間的上下級和平行分配,以及以跨地方行政區域的環境立法事項為代表的特殊的立法事項的分配,這些都是環境立法的重點和特殊問題。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的分配框架若得以逐漸形成,應如何從法治的角度獲得保障,也是本章探討的問題。 **節我國央地環境立法事項分配的可行性分析 我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就立法專門制定法律的國家之一。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在立法問題上一直發揮著“小憲法”的功能,對指導各個立法主體的立法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即便有“《憲法》+《立法法》”的模式,由于中央與地方立法關系的非法治化特征,加之立法事項自身的難以窮盡和動態性,立法事項在中央與地方的分配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的不確定。而對于環境立法這個新興的、后進的立法領域來說,這種不確定尤其明顯。 有學者認為,在現代中國政治中,非正式維度總是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式憲法體系從來不是真實立法權力的首要決定因素,因此關注焦點應從作為法律規范概念的“立法權”轉向作為實證政治范疇的“立法權力”。《憲法》《立法法》等形式法律規范只是影響立法權力的因素之一,決定立法權力真實格局的其他諸多因素應被納入分析框架。①立法權力的配置格局及其運行方式并不完全遵循正式的法律規范,而中央與地方關系的不確定性則加深了問題的復雜程度。中央與地方立法權力配置的不確定、不清晰、不透明,使得立法權力在各個立法主體間處于一種事實上的流轉和位移狀態,突出表現在立法事項的邊界模糊、有意回避或無意遺漏、不必要重復等。因此,不同立法主體在立法事項上擁有作出選擇的可能性,進而也創造了立法事項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配空間。 環境保護議題在中央與地方立法權力配置和運行中更有特殊意味。歷史經驗顯示,在我國,改革和創新行動往往從地方開始,通過“地方試點”的形式,將經驗和教訓反饋給頂層設計者,從而將政策和制度由地方上升到國家層面。這種被學者稱為“行為聯邦制”(defactofederal-ism)②的獨特政策和制度形成方式在環境保護領域可謂發揮得淋漓盡致。從20世紀80年代末在18個城市進行的排污許可證制度試點,到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排污權交易試點,再到2012年國家發改委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市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和在其他省市開展的低碳試點示范。伴隨著各類地方試點實踐的,還有一系列在試點事項上“先行一步”的各級地方立法。 ……
論中央與地方環境立法事項分配 作者簡介
周迪,1989年7月出生于湖北洪湖。武漢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在站博士后,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富布萊特學者(2016-2017年)。發表中文、英文、法文學術論文數篇;出版譯著一部,參編著作三部,獲2018年中達環境法優秀學位論文獎、2018年德國國際綠色精英獎(Green Talents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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