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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法治與廉政治理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187791
- 條形碼:9787516187791 ; 978-7-5161-8779-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權力法治與廉政治理 本書特色
本書從權力結構與權力過程兩個維度探討了當前中國高經濟增長背景下腐敗現象發生的內在原因,揭示了我國地方政府高執政能力與高廉政風險的相關性。作者將法治拆分為權力法治與權利法治,論證了權力法治是廉政治理的基礎,并進一步論證了科學的權力結構與運行機制是建構權力法治的制度保障。作者以第三區域(開發區)為典型研究對象深入研究了我國當前地方治理集權化的經濟基礎與治理邏輯,以及潛在的高廉政風險,并闡述了分類治理、集約式反腐敗對策等措施。
權力法治與廉政治理 內容簡介
《權力法治與廉政治理》以法治悖論為切入點,充分把握經濟所有制、國家發展戰略以及政黨—國家體制的特點,從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雙重視角對公共權力的法治困境及其根源展開了系統分析。《權力法治與廉政治理》提出了地方政府治理的三重邏輯,即政治邏輯、經濟邏輯與法治邏輯,并分析了三重邏輯之間的矛盾沖突,以此來解釋法治悖論和系統性腐敗的產生。此外,《權力法治與廉政治理》還發展了對廉政治理體系的認識,提出必須建立基于權力法治的廉政治理體系,從而推動我國公共權力的法治化進程。
權力法治與廉政治理 目錄
**節 雙高現象:經濟與政治的發展失衡
第二節 國內外相關研究述評
第三節 本書的分析框架
第四節 研究思路與分析方法
**章 公有制、效率優先與廉政風險
**節 公有制基礎上的政府經營
第二節 效率優先戰略與政府權力擴張
第三節 公共品生產與集權化管理
第四節 經營型政府與高廉政風險
第二章 法治悖論與系統性腐敗
**節 地方政府的法治悖論與三重治理邏輯
第二節 選擇性執法、非法治化競爭與系統性腐敗
第三章 權力結構法治化與權力制約監督
**節 權力結構的內涵及其形態
第二節 分權制衡:法治化的權力結構
第三節 權力結構的雙重失衡及其成因
第四節 權力結構的法治化轉型
第四章 權力過程法治化與權力制約監督
**節 權力過程的法治化原則
第二節 權力過程的非法治化及其成因
第三節 權力過程中的“名實分離”
第四節 程序控權的路徑探索
第五章 權責平衡與政治問責體系
**節 非競選政治中的決策問責
第二節 執行過程中的績效問責
第三節 監督權問責的邏輯與實現
第六章 第三區域政企統合治理與高廉政風險
**節 地方政府經營與第三區域建設
第二節 第三區域的政企統合治理模式
第三節 政企統合治理下的高廉政風險
第七章 集體腐敗的滋生及其制度性成因
**節 集體腐敗:一種組織化腐敗形態
第二節 嵌入社會網絡的集體腐敗
第三節 集體腐敗現象的制度性成因
第八章 親情腐敗:法治與親情的沖突
**節 親情與公權力結合下的腐敗蔓延
第二節 親情腐敗的多重成因分析
第三節 親情與公權力的邊界勘定
第九章 法治反腐與廉政治理現代化
**節 權力法治與廉政治理體系
第二節 廉政制度有效性的交易成本分析
第三節 集約式反腐敗與廉政治理路徑
第四節 法治反腐與興政強國
參考文獻
后記
權力法治與廉政治理 節選
《權力法治與廉政治理》: 現代國家的法治模式主要有英國“法的統治”社會優位型的法治模式、德國“法治國”式的國家優位型法治模式以及社會優位型與國家優位型趨同的當代法治模式等。①盡管不同國家間的法治模式存在不同,但其核心內涵卻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利應當形成一種平衡的、良性互動的狀態。權力結構外部層面的法治化是在法律至上的前提下形成國家與社會活動的規范,進而建立對公共權力的限制和社會權利的保障,即分別實現權力法治和權利法治的狀態,對公共權力進行控制,對公民權利進行維護,防止權力暴政和掠奪公共財富的可能性,使公共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實現分權、制約和平衡的配置。 在缺乏法治的狀態下,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過程中通常充斥著暴力和威壓。國家與社會的互動行為在缺乏規則約束的情況下,往往會演變為你死我活、勝者通吃的零和博弈。但法治規則的引入,為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利之間的互動提供了權威性的規范,從而能夠改變雙方的行為方式,實現國家與社會的共贏。權力結構的法治原則要求憲法和法律相對于所有政治行為主體具有絕對的至上性和優先性,要求在權力結構中實現“法律至上”和“權在法下”的法治狀態。國家和社會之間互動的政治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規則和秩序,并符合人的理性和科學理論的要求,這種對政治秩序的規范就是法治。“法律至上”是法治化權力結構的觀念價值基礎,法律至上觀念的缺失必然會導致法治權力結構的根基不穩,進而動搖分權制約機制。因此在法治權力結構下擁有國家權力和社會權利的政治主體應當普遍接受并服從“法律至上”的觀念。 在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利的互動中法律至上性還體現在“法外無權”上,無論是國家權力還是社會權利都應來自法律的確認與授予。法律的確認同意和授予是權力正當性的唯一來源。對于法治下的國家權力和社會權利而言,其具體實現機制又是不同的。對于公共權力而言,法律的至上性體現在“法無授權即禁止”,即公共權力不能作用于憲法和法律沒有規定授權的領域。對于社會權利而言,其權利行使應當符合“法無禁止即可為”,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在追求各自目標的過程中不受不當干預的保障。法治中這種法律至上的分類治理安排反映了法治對公共權力的控制和對社會權利的保障。此外法律的至上性和權威性還體現在,一旦公共權力或社會權利違反了這種“法外無權”的原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懲罰。任何政治主體的行為只要逾越法定的界限就會被視為不正當的權力,從而失去法律的保障,其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和政治的問責。從這個角度上講,法律至上是有法律制裁和懲罰作為正當性和強制性保障的,強制制裁是法治區別于其他控權安排的顯著特點和優勢。 ……
權力法治與廉政治理 作者簡介
陳國權,法學博士,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浙江大學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工商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兼任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常務理事、中國紀檢監察學會常務理事、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理事、全國縣級行政管理研究會副會長、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評審組專家、北京大學中國政治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杭州錢江特聘專家。陳國權教授長期從事政府管理的理論研究,曾兩次擔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出版的學術專著有:《責任政府:從權力本位到責任本位》(獲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權力制約監督論》(獲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社會轉型與有限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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