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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學文庫規制法與侵權法/法律科學文庫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65131
- 條形碼:9787300265131 ; 978-7-300-26513-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科學文庫規制法與侵權法/法律科學文庫 內容簡介
本書以規制法與侵權法之間的關系為切入點,探求社會轉型與私法回應的界分和關聯,思考應對風險社會的諸多規制性規范對侵權責任的多維度影響,包括保護對象、過錯、因果關系等侵權責任成立要件和責任承擔方式,勾勒規制性規范與侵權責任之間關系的整體圖景,尋找違反規制性規范對侵權責任影響的實現途徑,確立司法實踐的整體論證方案和規范適用框架。
法律科學文庫規制法與侵權法/法律科學文庫 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既有研究的綜述
三、本書的研究方法和論述框架
第二章 規制性規范與侵權法的基礎關系
一、概念的界定
二、公私法規范之整體關系
三、規制性規范與侵權法規范:協作是否可能
四、規制性規范與侵權法規范:協作如何可能
第三章 侵權法保護對象與規制性規范的界定功能
一、侵權法中的法益區分保護:思想與技術
二、規制性規范對侵權法保護對象的界定功能
第四章 規制性規范對侵權法保護對象的具體界定
一、我國實務的應用
二、適格規制性規范之規范特征
三、適格規制性規范之目的特征
四、實際違反規制性規范
五、我國法中的具體適用
第五章 規制性規范違反與過錯判斷
一、中國法實踐
二、過錯判斷的獨立性
三、比較法觀察
四、違反規制性規范與過錯判斷的理論說明及適用
五、結論和我國法案例之檢討
第六章 規制性規范違反與侵權責任其他構成
一、分析結構之初步建立
二、規制性規范違反與因果關系
三、附論:過錯侵權責任中違法性與過錯的關系
第七章 基本結論和結語
一、基本結論
二、本書所確立之分析結構的適用范圍
三、違反規制性規范之侵權責任構成的分析結構:簡單圖示
四、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章 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既有研究的綜述
三、本書的研究方法和論述框架
第二章 規制性規范與侵權法的基礎關系
一、概念的界定
二、公私法規范之整體關系
三、規制性規范與侵權法規范:協作是否可能
四、規制性規范與侵權法規范:協作如何可能
第三章 侵權法保護對象與規制性規范的界定功能
一、侵權法中的法益區分保護:思想與技術
二、規制性規范對侵權法保護對象的界定功能
第四章 規制性規范對侵權法保護對象的具體界定
一、我國實務的應用
二、適格規制性規范之規范特征
三、適格規制性規范之目的特征
四、實際違反規制性規范
五、我國法中的具體適用
第五章 規制性規范違反與過錯判斷
一、中國法實踐
二、過錯判斷的獨立性
三、比較法觀察
四、違反規制性規范與過錯判斷的理論說明及適用
五、結論和我國法案例之檢討
第六章 規制性規范違反與侵權責任其他構成
一、分析結構之初步建立
二、規制性規范違反與因果關系
三、附論:過錯侵權責任中違法性與過錯的關系
第七章 基本結論和結語
一、基本結論
二、本書所確立之分析結構的適用范圍
三、違反規制性規范之侵權責任構成的分析結構:簡單圖示
四、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法律科學文庫規制法與侵權法/法律科學文庫 節選
《規制法與侵權法/法律科學文庫,“十三五”國家重點出版物出版規劃項目》: 2.法益區分保護思想的正當化理由 (1)體系理性: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分 如果法益區分保護思想是一種制度共識,那么為何會存在此種制度共識,其正當性理由為何,對此多從體系理由上予以說明。違約責任②和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法中*為重要的體系區分,兩者的價值考量、義務來源、責任主體范圍、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等均具有相當程度的差異③,這種區分和差異也同樣體現于保護對象的界定上。 具體而言,為了貫徹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體系區分,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被認為是“履行利益”的賠償,而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是“固有利益”的賠償。這種區別*為典型地體現在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上,如果該純粹經濟損失屬于當事人的履行利益,那么原則上通過違約責任予以賠償。原因在于,當事人能夠通過合同中的特殊約定對于這種損失進行特殊的風險分配安排,而在違約責任中勢必要考慮當事人的此種特殊安排。但是,侵權責任的“概括性格”,使其在民事責任法上具有“普通法”地位,而有可能隨時侵蝕違約責任的適用范圍,甚至具有取代違約責任規范功能的傾向,如果任何一般財產上的損失都會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合同法中的風險分配和限制機制就會落空①,為了避免這種可能性,并進一步損害到私法自治,對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一般應通過違約責任予以實現,而不應繞道通過侵權責任予以實現,架空違約責任。侵權法區分不同類型的法益予以區別保護,有助于防止侵權責任的過分擴大化,進一步實現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體系區分。 但是,在特別法所規定的侵權責任中,似乎均不嚴格區分不同類型的法益而適用不同的構成要件,這些特別法中的侵權責任規范越來越多,特別甚至成為原則,因此“與其說是個別情形下因應特殊需要所指定的例外規定,不如說是立法者意識到在各該法律適用領域內,權利與利益并無明確區別予以不同程度保護的必要,因而……另行制定平等保護權利與利益的規定”,從而“其特色在于跳脫傳統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絕對二分’的觀點,依其特有的規范功能或規范目的,平等保護契約當事人及第三人,形塑其獨自的責任要件與法律效果”②。在違約責任中,加害給付也使得違約責任的保護對象大大擴充至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之上,附隨義務中的保護義務的違反也會產生違約責任,從而涉及對對方當事人之固有利益的維護,此種保護義務和侵權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難以區分③;所有這些導致違約責任的保護對象已經擴展到固有利益的保護上,而德國法之所以擴充給付障礙責任,原因也恰恰在于其侵權法保護對象的極大限制所導致的保護不足。從侵權法角度來看,在產品責任中,《侵權責任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按照立法者的解釋,該條中的“損害”指產品缺陷造成的各種損害,自然也包含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害這種純粹經濟損失,從而將侵權責任的保護對象擴充至純粹經濟損失上。 ……
法律科學文庫規制法與侵權法/法律科學文庫 作者簡介
朱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先后求學于華東政法大學(本科)、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后研究)。發表論文多篇,出版專著、譯著若干,主持承擔項目多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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