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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出版社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法律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4995179
- 條形碼:9787504995179 ; 978-7-5049-9517-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金融出版社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法律問題研究 本書特色
*章“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的法律問題概述”是對全文的一個概括,它主要界定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和范圍,梳理風險的定義與風險防范的理念,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分類,總結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防范路徑,并梳理了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十大風險,提出了相應的十大對策。第二至七章則分門別類研究各種典型形態的互聯網金融所存在的各種風險以及防范措施。第八章是本書提出的對策的一個特色和亮點,即主張要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建立互聯網金融的準入制度。并將互聯網金融的準入制度作為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的*道關口。第九章是本書的結論,總結了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的理念和路徑,并探討了其在法律層面上如何落實的問題。
中國金融出版社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法律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的創新與特色:靠前,從證券法的視角看待互聯網金融。我們認為,大部分金融產品,尤其是互聯網金融產品,都是“證券”。就互聯網金融來講,除了電子支付、電子貨幣、互聯網保險不是證券外,其余都是證券,如P2P、股權眾籌、網絡理財等等;ヂ摼W保險中的基本保險保障的部分不是證券,但具有投資性質的部分卻是證券。銀行存款不是證券,但是銀行賣的理財產品是證券。證券的種類是很好多的。在美國法上,有投資合同的概念。在投資合同的概念之下,像我們這里的非法集資,很多都是以證券的形式出現的,監管職責在于美國證監會。即美國證監會在打擊非法集資、龐氏騙局。我們認為,P2P網絡借貸由于具有復雜的金融形態(如債權拆分期限錯配并轉讓等),實際上應該屬于證券法規制的范疇,屬于眾籌中的一個類別,不應由銀監會監管,而應由證監會監管。即使設立了金融監管委員會,也應該由證券監管部門來監管。這是本研究視角上的創新。第二,尤其關注互聯網證券。2015年7月18日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雖然在總則部分提到了“網絡證券”,但在后面監管分工部分,卻只提到了“股權眾籌融資”和“互聯網基金銷售”,對于其他互聯網證券形式卻只字未提?傮w而言,目前證監會對于互聯網證券呈現出力不從心甚至是抵制態度,擔心互聯網證券給股市帶來系統性風險,希望證券市場回到傳統時代,而不希望互聯網證券技術發展得太快。我們對這種消極姿態不予認同,而是主張監管機構應跟上時代的變遷,主動擁抱科技,擁抱互聯網證券。因此,本研究對于互聯網證券著墨甚多,這是本研究與其他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研究文獻和互聯網金融研究文獻不同的地方。這是本研究在內容側重點上的創新。需要說明的是,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其實也是互聯網證券的表現形式,但由于其規模比較龐大、模式比較成熟、地位比較特殊,因此,本研究將其單獨列為兩章予以論述。第三,關注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準入問題,從入口防控互聯網金融風險。金融業市場準入是金融安全的靠前道防線。對于看得比較清楚的互聯網金融,不能因為擔心遏制金融創新而放之任之,而應該充分利用我們的理性和智慧,早日將其納入法律規制的道路。游離于法律之外的互聯網金融,不但培養不出競爭力,反而會毀掉這個市場。例如,如果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在第三方支付一開始就通過頒發“支付許可證”的辦法將第三方支付納入法律監管的軌道,第三方支付就難以發展得這么好。我們認為,金融市場具有特殊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在金融業是不適用的;ヂ摼W金融既然本質上仍是金融,就應該遵循金融的規律。市場準入機制的出現,目的就是為了防范金融風險。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當務之急就是健全市場準入的法律制度,根據互聯網金融形態的差異,采取差異化的準入制度,而不能一味地放任自流。尤其是對于P2P網絡借貸平臺,應借鑒美國的經驗,設定較高的準入門檻,鼓勵具有資金優勢、技術優勢、人才優勢和信息優勢的金融機構、電子商務平臺公司和其他大型企業進入 P2P行業,而不能是“皮包公司”、兩臺電腦、一個網站,就可以開展P2P業務了。這是本研究在具體觀點上的一個鮮明創新。
中國金融出版社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法律問題研究 目錄
中國金融出版社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法律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邢會強,1976年生,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務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證監會委托課題《<證券法>實施與修改評估》課題組總纂稿人,2013年《證券法》修改專項研究計劃(“上證聯合研究計劃”)“多層次資本市場及證券交易場所研究”課題組成員。出版有《贏在資本》系列、《搶灘資本》系列等資本市場系列著述,以及《走向規則的經濟法原理》、《宏觀調控權運行的法律問題》等學術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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