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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4047740
- 條形碼:9787304047740 ; 978-7-304-04774-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監督學 內容簡介
《監督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教材》體系的建構遵循了從理論到實踐、從古代到當代、從內部監督到外部監督、從國內到國際的路徑,力求全方位地闡述監督理論與監督實踐。 《監督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教材》內容側重于中國國情,在盡量涵容學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注意加入一些創新內容,例如對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行政層級、人民政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非政府組織等監督制度的思考。為了便于讀者閱讀和思考,每章后面附了與該章內容相匹配的重要概念和思考題,在多數章后面附了案例及案例思考題。
監督學 目錄
**節 權力、腐敗與監督
一、權力的含義和特征
二、腐敗的含義、特征和產生根源
三、監督的含義和特征
第二節 監督的功能
一、預防功能
二、校正功能
三、制約功能
四、救濟功能
第三節 監督的分類
一、以監督主體為標準的分類
二、以監督過程為標準的分類
第四節 監督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督原則
二、公開監督原則
三、公正監督原則
四、全面監督原則
五、全程監督原則
第五節 監督學
一、監督學的研究對象及其特點
二、監督學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三、我國監督學的研究現狀
第二章 監督思想與監督理論
**節 監督思想
一、中國古代與近代的監督思想
二、當代中國的監督思想
三、國外監督思想綜述
四、中外監督思想的比較分析
第二節 監督理論
一、人民主權理論
二、分權制衡理論
三、議行合一理論
四、新濫用權力理論
第三章 中國監察制度的演進
**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概述
二、中國古代監察機構領導體制及其職權
三、中國古代監察法規建設
四、中國古代的諫諍制度
五、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第二節 中國近代監察制度
一、中華民國的監察制度
二、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的監察制度
第三節 當代中國監察制度
一、當代中國行政監察制度的演進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廉政公署為核心的監督制度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監督制度
四、中國臺灣地區的監察制度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節 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概述
……
第五章 中國共產黨的黨內監督
第六章 檢查機關的法律監督
第七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
第八章 行政機關的監督
第九章 人民政協與民主黨派的監督
第十章 社會監督
第十一章 國際反腐敗與監督制度
主要參考書目
監督學 節選
《監督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教材》: 殿中侍御史屬殿院,主要職責是糾察殿廷儀衛,其次是以左右巡使的身份分巡京城內外,糾察違法之事,另外還有與東西推侍御史共掌推鞫以及監督倉庫出納的職責。 監察御史屬察院,主要職責是分察京師百官和分巡地方州縣。朝廷百司的監察都有專人分別負責,尚書省諸司七品以上官會議、須先報御史臺,由監察御史一人與會,進行監督。監察御史還常常以使職名義監察某一方面。開元以前,常由御史任監軍使,此后也常任監屯田使,監鑄錢使等。而監督郊廟、祭祀的館驛使和監祭使更是例由監察御史擔任。監察御史還負責監督處決囚犯,*后一次聽取囚犯申訴。 為了保證監察機構不受行政機構的非法干預,唐代的御史,或者直接由皇帝任命,或者由御史臺的主官委派,完全不受主管人事的行政機構吏部的支配。 御史臺專掌糾察內外百官,職權甚重。為防止其任意專橫,唐代沿用前代作法,令尚書省左、右丞對御史臺工作進行監督,御史臺與尚書省左、右丞互相牽制,.有利于監察工作的正常進行。 另外,唐代在刑部增設比部司,凡國家財計,無所不加勾覆、審理,成為一個專門的財政監察、審計部門。這是唐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色。 唐朝還創立了知匭制度。武則天時,于朝廷置銅匭四只,以受四方上訪書信。朝廷設知匭使一人,以諫官為之。另設理匭使一人,以御史中丞、侍御史一人為之。這一制度實際上是御史臺之外的另一條監察渠道。它不僅在唐代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后世的監察制度也產生了影響。 唐代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地方的控制,還有道的設置,唐初把全國分為十道,玄宗時又改分為十五道。每道由中央政府選派級別較高的官員一人擔任特使,稱為巡察使或按察使、采訪使,巡視地方。中唐以后,觀察使多由節度使兼任。節度使、觀察使又多帶御史臺長官頭銜。對地方州縣的巡察,貞觀以前不定期進行。自唐太宗將天下分為十遭后,監察御史分別負責十道監察。武則天時,在每年春秋兩季,令御史分巡地方。后以監察御史分任各道巡按,與諸道觀察使、采訪使上下配合,掌一道監察。為了使監察有章可循,唐太宗時頒發“監察六事”作為監察部門的辦事依據。監察范圍涉及吏治、戶籍、賦役、儲備、獄訟、生產、治安等各個方面。唐代規定監察法紀與考核政績同時并舉,由巡察御史擔任考課的職責。 (四)宋代監察機構領導體制及其職權 宋代監察制度體制比較完備,宋初沿前代舊制在中央設御史臺,以御史中丞為御史臺長官,御史臺下設三院,即臺院、殿院、察院。侍御史隸屬于臺院,專掌臺事;殿中侍御史隸屬于殿院,兼左、右巡使;監察御史隸屬于察院,兼監察使。監察御史負責督察六部百司,不再巡察州郡,其職能與隋唐時期有所不同。宋真宗時,增置言事御史,宋仁宗時增置殿中侍御史里行與監察御史里行,任職滿二年,即去“里行”二字,轉為御史。 為對皇帝的過失進行規諫,還特設與御史臺平行的諫院,負責規諫朝政,糾正君主的過失,同時也檢舉臣下的越軌行為。這是宋代監察制度的一個重要變化,從此開始了臺諫合一的過程。為了強化御史臺的作用,在令諫官兼行奏劾的同時,又許臺官在原有職掌之外,兼行諫諍,由于增加了規諫皇帝的職權,御史臺的職權范圍擴大,權威進一步提高。對內外群臣、所有事務,分片包干,全面監察。此時的臺諫機構成了皇帝駕馭群臣,尤其是鉗制宰相的得力工具,對皇帝進行規諫的職責,往往只是虛名而已。宋朝宰相有多人是因受臺、諫官的彈劾而被罷免的。神宗元豐改制,臺、諫官各歸本職,罷知諫院。御史臺職掌如故,諫官不兼彈劾之事。哲宗即位,又令諫官兼行彈劾。 為強化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使各部門之間互相牽制,對臺、諫官的失職和其他過錯,也設彈劾之法。首先是令臺、諫官互相糾劾。其次是規定行政中樞機構尚書省具有上奏御史失職的權力,宋神宗時,在尚書省設都司御史房,專管彈劾御史按察失職,還在都司御史房置簿冊,記錄御史監察狀況,作為升黜的依據。這樣一來,實施監督的御史臺又被置于被監督的行政機構尚書省或中書省的監督和控制之下,造成了職能的混淆和抵牾,不利于監察作用的發揮。 嚴密的彈劾網由皇帝總握其綱繩。為使這張網能收舉自如,臺、諫官的任命權由前代的宰相掌握改為皇帝掌握。嚴行避嫌之法,宰相的親戚故舊和被宰相薦舉做官的人,不得任御史。另外,未歷兩任知縣者亦不得任御史。 宋代允許御史“風聞彈人”,奏彈不當不負任何責任。規定御史每月必須奏事一次,稱為“月課”。御史只要敢于奏事,不論虛實,皆無過而有賞,但如上任后百日內無糾彈,則罷黜為外官或罰“辱臺錢”。御史以尋找官吏的過失為能事,弄得朝廷上下,人人惶恐,不求有功,但求無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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