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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檢察制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4769
- 條形碼:9787510214769 ; 978-7-5102-1476-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國檢察制度研究 本書特色
劉林吶博士撰寫的《法國檢察制度研究》是作者在法國進修期間系統了解法國檢察制度并收集了豐富資料的基礎之上,選擇若干重點問題而寫成的。論文資料新鮮,基本上都來自于**手的法文資料。內容重點突出,又有一定的系統性,分析到位,文筆流暢,是近年來論述外國檢察制度的一篇力作。 本書正文共分六章,內容包括:法國檢察制度的歷史沿革;法國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法國檢察官的獨立性;法國檢察官的刑事訴訟職能與訴訟角色;法國檢察官職業倫理道德;中國檢察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
法國檢察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圍繞著法國檢察官憲法地位的爭論、獨立性問題面臨的挑戰、檢察官訴訟職能與訴訟角色、檢察官職業倫理道德以及與我國檢察制度的比較與借鑒等問題展開。
法國檢察制度研究 目錄
序言
導論
一、研究的源起與研究的意義
(一)研究的源起
(二)研究的意義
二、研究現狀
(一)國內的研究現狀
(二)國外的研究現狀
三、研究方法與概念解析
(一)研究方法
(二)術語界定與說明
**章 法國檢察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中世紀的檢察制度
二、舊制度時期的法國檢察制度
三、大革命后的法國檢察制度
四、當代法國檢察制度
第二章 法國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
一、影響法國檢察機關憲法定位的兩個基本原則
(一)司法一體性原則
(二)層級從屬原則
二、影響法國檢察機關憲法定位的歐洲人權法院判決
三、法國國內對檢察機關憲法定位的態度
(一)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的警示作用
(二)國內對檢察機關憲法地位的思考
第三章 法國檢察官的獨立性
一、法國檢察官缺乏獨立性的表現
(一)檢察官對行政機關的服從
(二)檢察官司法地位缺乏有效保障
(三)檢察官角色轉型加劇司法地位的模糊性
二、法國檢察官提升獨立性的對策
(一)檢察官獨立性形象的塑造
(二)保持檢察官現有法律身份不變
(三)增加確保檢察院獨立性的保障機制
第四章 法國檢察官的刑事訴訟職能與訴訟角色
一、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法國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的功能
(一)法國檢察官在拘留制度中的角色
(二)法國檢察官在預審程序中的功能
二、訴訟效益與司法公正:法國檢察官在訴訟程序簡化中的角色
(一)公訴替代程序產生的背景
(二)幾種典型的公訴替代程序
(三)公訴替代程序的反思
第五章 法國檢察官職業倫理道德
一、法國檢察官職業倫理道德的概述
二、法國檢察官職業倫理道德激勵機制
(一)績效獎金制度
(二)目標合約制度
……
第六章 比較與借鑒:中國檢察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
結論
參考文獻
法國檢察制度研究 節選
《法國檢察制度研究》: 分析這些判決的實際適用范圍是為了判斷法國這場論戰是否重要。對此需要強調的是麥第維案件的判決(2008年7月10日)和穆蘭案件的判決(2010年11月23日)是由同一審判法庭作出的,欲在歐洲人權法院全體部門中推廣其觀點顯得尤其困難。盡管兩個判決結果具有一致性,但判決的適用范圍仍然有限,因為兩個判決均由歐洲人權法院的同一部門作出。例如在麥第維案件中,法國不滿一審判決,重新上訴,*終歐洲人權法院的大審判庭出面審理,這是由于法國認為這一判決質疑了共和國檢察官的地位,因此才將案件提交到莊嚴的歐洲法庭重新審理。在2010年3月29日的判決中,歐洲人權法院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5-3條詳細闡述了司法機關的特征。這里出現了一個現象:歐洲人權法院法官一方面認為“司法官應當獨立于行政機構和黨派,尤其不能像檢察官那樣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與當事人為敵,但另一方面針對歐洲人權法院以前作出的那番抨擊法國檢察官的評價時,這些法官卻似乎有意沒有作任何表態。大審判庭在考慮這一極具爭議性措施的法律依據,即剝奪人身自由是否符合《歐洲人權公約》規定后,得出這樣的結論”依據第5-1條,這種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是非法的,因為缺乏相關法律依據,不符合法律安全的總原則“。案件的另一方面是使得歐洲人權法院借機提出了檢察官的問題。有關違反第5-3條規定,歐洲人權法院在分析了法國政府后來遞交的一項新的事實依據后,肯定了以前的判決。根據第5-3條規定,大審判庭判定由初審法庭受理申訴人案件,提交的問題實際上是司法程序的效率問題。在解釋為何延遲11天才提交法院,大審判庭用了”極其特殊的情形“來回應,就正如它在曾經處理的一個案件時所做的那樣。與此同時,大審判庭完全回避了”有權行使司法職能的司法官“所具有的特征和權力這一問題。而且引起眾多評論家關注的司法機關定義問題也沒有被提及。歐洲人權法院也選擇回避法國檢察官身份與《歐洲人權公約》相符性的問題。大審判庭與先前的審判法庭的判決除了前者在判決理由中完全回避檢察官的身份問題之外,實際上是一樣的。一項僅僅由輕微多數通過的判決讓人感覺歐洲人權法院還未徹底完成裁決,為批判法國檢察官而參考的《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的要求以及獨立性的保障都沒能得到明確闡釋。然而這一”失敗的判決“并不是法國檢察官的目前地位與《歐洲-人權公約》相符性問題的終結,無論如何,法國仍然需要重視歐洲人權法院所提出的問題。 可以說,如果深入研究麥第維案件中大審判庭所作的判決就會發現,歐洲人權法院在避免卷入這場關于檢察官身份地位的大論戰。因此,它選擇用更中立的口吻,間接闡述其判例,避免提及法國檢察官。從其他判決也或多或少可看出歐洲法官也不愿在這方面表態或給出相關建議。他們沒有義務這樣做,也不想這樣做。例如在穆蘭案件中,法官們就曾表示:“歐洲人權法院很清楚司法部長和檢察官之間的依存關系將會引發一場法國國內大論戰,然而它并沒有義務對此作出判斷,因為這屬于其國家機關的權責范圍。”因此,盡管十分了解法國檢察官現狀,歐洲人權法院依舊不對此作出任何表態。談到等級,論戰主要涉及司法部對檢察官下達命令。歐洲法官們找出了*高司法委員會2008年度報告中的一份關于《司法官及其職業道德》的調查結果,歐洲人權法院則重申了任命程序和已提出的改革方案,以此試圖強調法國檢察官的獨立性。由此可見,既然歐洲人權法院已經研究過法國的刑事訴訟程序,那么它肯定深刻意識到了這場論戰的重要性,以及相關問題的意義和緊迫。然而歐洲人權法院仍舊只從“《歐洲人權公約》第5-3條以及自身判例的自創概念的角度來發表看法”。這實際上是用某種方式逼迫法國司法機關直面該問題,并重新闡釋歐洲人權法院判例以求從中得出正確結論。在*近的斯特拉斯堡判決作出后,歐洲人權法院不僅關注法國機構,還直接命令法國應就檢察官獨立性問題給出解決方案。它讓法國明白:歐洲人權法院批評的問題,在想出解決辦法后,還必須向它匯報。無論出于精神道德還是經濟原因,法國始終與歐洲人權法院觀點相悖這是十分不可思議的。別忘了在麥第維和穆蘭案件中,起訴人因為遭受歧視而得到了相應的賠償。這使得人們有了另一種與法國刑事訴訟程序相沖突的控訴途徑。顯然法國不能一直違反歐洲人權法院的原則。沒有遭到歐洲人權法院新的制裁,法國政府只好接受這些判決和這個強加于它的選擇了。尤其是歐洲人權法院不久前才呼吁過“急需在國內確保《歐洲人權公約》的貫徹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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