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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礦業立法理論與實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62165
- 條形碼:9787562062165 ; 978-7-5620-6216-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礦業立法理論與實務 本書特色
毋庸置疑,《礦產資源法》是一部既涉及民事權利又涉及行政權力的法律,所以處理好行政權力的行使和民事權利的保護間的關系就成為這部法里的核心問題。 李顯冬主編的《中國礦業立法理論與實務》正如其名,就是從法律規范系統的高度,就我國《礦產資源法》的修訂以及有關研究中應當直面的這些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回應。
中國礦業立法理論與實務 內容簡介
本書以《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相關管理條例為主線, 兼顧礦業權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既整理闡述礦產資源法的基礎理論, 分析澄清理論爭議, 對礦產資源法的修改提出建議, 推動礦產資源的立法。同時又簡明扼要精準地對現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條例進行全面解析, 并選取*具代表性
中國礦業立法理論與實務 目錄
**編 礦業法律規范的理論基礎
**章 我國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法律屬性
**節 礦產資源的概念與特征
一、礦產資源的概念與分類
二、礦產資源的法律屬性可依其經濟屬性為轉移
第二節 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法律屬性之爭
一、礦產資源經濟產權之法律意義在于“定分止爭、物盡其用”
二、主張礦產資源所有權并非私法所有權的學說
三、對于礦產資源所有權并非私法權利諸觀點的剖析與批判
第三節 礦產資源所有權私法屬性自身之法理邏輯
一、礦產資源所有權是礦業權的母權利或所謂基礎權利
二、關于我國礦產資源所有權客體的理論爭議
第四節 我國礦產資源所有權權能的法律事實構成
一、所有權的權能作為其具體表現形式體現著所有權之本質
二、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占有權能
三、礦產資源所有權的使用權能
四、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收益權能
五、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處分權能
六、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之權能
第二章 礦業權的屬性界定與法律構造
**節 礦業權的定義
一、礦業權的立法定義
二、礦業權的學理定義
第二節 礦業權的經濟與法律屬性
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市場化政策選擇
二、民法學界內部關于礦業權法律屬性之諸家觀點
三、民法學界外部關于礦業權法律屬性之諸家觀點
四、礦業權法律屬性的學說需要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而與時俱進
第三節 對礦業權法律屬性的界定
一、國家設置礦業權旨在使礦產資源的經濟價值得以充分實現
二、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的礦業權是一種受公法規制的私權
三、礦業權是礦產資源所有權讓渡其權能所形成的用益物權
第四節 準用益物權范式下的探礦權
一、探礦權之內涵與外延
二、探礦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三、探礦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四、探礦權法律關系的內容
第五節 準用益物權范式下的采礦權之構造
一、采礦權的概念及其法律屬性
二、采礦權的客體及其作為用益物權的適格性亦不無爭議
三、采礦權的內容
……
第二編 礦產資源準物權法律關系的內容
第三編 與礦業權有關的管理法律關系
第四編 附錄
中國礦業立法理論與實務 節選
《中國礦業立法理論與實務》: 2.《民法通則》和《物權法》都是規范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2007年頒行的《物權法》第132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受法律保護。”從法解釋的角度看,這個“依法”之“法”系指《礦產資源法》等關于礦業權的專門法律法規。但是考慮到立法背景,《物權法》的上述規定,實際是指明了《礦產資源法》的修改要適應《物權法》規定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方向。 而當前一些學者依據以《礦產資源法》為基礎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來闡釋礦業權,從而否定其用益物權法律屬性的研究方式,顯然不符合法解釋學的目的解釋原則。從這個角度來說,一些學者基于礦業權產生須經行政許可或者行政特許,進而對礦業權是否系物權,乃至用益物權展開批評,這恰恰暴露出其法解釋學理論基礎的弱點。 二、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的礦業權是一種受公法規制的私權 (一)礦產資源所有權在公法理論中也只能被視為私物 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的子權——礦業權是一種具有公權色彩的私權。在礦業權產生過程中,礦產資源所有權起著決定作用。母權起“遺傳作用”與“分娩作用”,母權把它自己的占有、使用、收益等若干權能讓渡給準物權人分享。沒有母權的“遺傳”與“分娩”,準物權就不會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就不會有支配權。 另外,母權中起“遺傳作用”或者“分娩作用”的是國家所有權中的核心——私的所有權。在這一過程中,作為母權的礦產資源所有權與典型的他物權的母權所扮演的角色是相同的。然而,行政機關的介入使人產生了礦業權須經行政機關的許可才得以設立的錯覺。顯然,這也是主張礦業權行政許可應采“賦權說”的重要理由。 (二)礦業權的設立、行使、變更和消滅都離不開公權力的規制 礦業權的設立須申請人向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獲得相關行政部門的許可之后,申請人才取得采礦權或者探礦權。在礦業權人行使權利時,其行為要受到公法色彩比較濃厚的《礦產資源法》的規制。所以,礦業權的法律規制也就具有了相應的公法因素,這種公法的成分源予國家對資源所有權的國家行政管理權。在礦業權行使過程中,公權力存在之意義在于維護礦業秩序,而非直接介入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因為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佳維護者,只要礦業權的授予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在民事主體行使自己的權利時,礦業權中的公權力僅僅是維持秩序的“籬笆墻”,此時主宰礦業權行使的應是私權利。公權力只有在設立礦業權以及出現不屬于私權范圍的糾紛時才顯現出自己的存在,這恰是礦業權重在礦產資源物盡其用的本質屬性的客觀要求。 (三)礦業權行政許可應當僅僅是對市場配置礦業權的法律確認 1.傳統法學理論認可行政許可的確可以創設財產權。隨著社會的發展,財產的種類愈益增多,從*初的物到債權、知識產權,再到政府創制的各種各樣的財產。美國法學家雷齊在《新財產》一文中說:“在過去的十幾年中,美國所發生的*重要的變化就是,政府已經成為財富的*重要的來源,政府就像一個巨大的吸管,它聚斂著財稅和權力,然后吐出財富。 其中,雷齊(Reich)認為政府創造的財產有很多種,其中一種就是專營特許(franchise)。有的學者將礦業權視為一種公權或許就是因為其是由行政許可所創立的。如果經營許可能夠自由轉讓,那么經營許可將具有轉換價值或者說流通價值,將會成為如所有權一樣的財產。倘真如此,政府就可以時時刻刻創造財富。問題是,政府經營許可的原權利是什么?應當認為,這種經營許可的原權利來自政府的經營管理權。由于政府的許可,申請人獲得了從事某種行為或者進行某種交易的資格,除此之外,申請人并沒有獲得其他的權利。 ……
中國礦業立法理論與實務 作者簡介
李顯冬,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現任中國政法大學國土資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農業經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非常任委員,北京市法學會理事。北京市婦女法學會副會長。 著述有:《民法物權法典型案例疏議》、《新編中國物權法要義與案例釋解》、《中國礦業立法研究》、《從大清律例到民國民法典的轉型》、《中國土地立法研究》、《中國民法實務研究物權編》、《中國礦業法律制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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