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水利行政權力及其運用實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61801
- 條形碼:9787509361801 ; 978-7-5093-6180-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水利行政權力及其運用實務 本書特色
本書以江蘇省省級水行政權力清單為基礎,對水利行政權力按照類別分別進行了闡述。首先,對不同類別行政權力的概念和實施程序作了介紹,以利于該類水利行政權力的導入;其次,對每個水利行政權力事項,列出其法律依據、實施主體和運用的必要條件等內容,便于讀者深入理解;第三,選擇了一些典型實例,說明行政權力的運用過程;第四,著重對水利行政權力運用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理清其正確的解決途徑;第五,對各地在運用水利行政權力時提出的疑問,選擇了一部分由水利部和江蘇省水利廳所作出的應用解釋或者意見、觀點,作為附錄列出。作者以期通過這樣的體例設計,為廣大讀者提供一個深入了解水利行政權力運用的窗口,為從事水利行政權力行使的工作人員運用行政權力開展工作和解決實際問題提供幫助、啟示和借鑒。
水利行政權力及其運用實務 內容簡介
本書以江蘇省省級水行政權力清單為基礎,對水利行政權力按照類別分別進行了闡述。首先,對不同類別行政權力的概念和實施程序作了介紹,以利于該類水利行政權力的導入;其次,對每個水利行政權力事項,列出其法律依據、實施主體和運用的必要條件等內容,便于讀者深入理解;第三,選擇了一些典型實例,說明行政權力的運用過程;第四,著重對水利行政權力運用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理清其正確的解決途徑;第五,對各地在運用水利行政權力時提出的疑問,選擇了一部分由水利部和江蘇省水利廳所作出的應用解釋或者意見、觀點,作為附錄列出。作者以期通過這樣的體例設計,為廣大讀者提供一個深入了解水利行政權力運用的窗口,為從事水利行政權力行使的工作人員運用行政權力開展工作和解決實際問題提供幫助、啟示和借鑒。
水利行政權力及其運用實務 目錄
**章行政許可權
**節行政許可的概念
一、行政許可的定義
二、行政許可的特征
三、行政許可遵循的原則
第二節行政許可的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二、審查與決定
三、期限
四、聽證
五、變更與延續
六、特別規定
第三節水利行政許可事項
一、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
二、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
三、取水許可審批
四、河道管理范圍內項目審批
五、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六、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七、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圍內從事有關活動審批
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九、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認定
十、水利項目設計文件審查
十一、水文測站設立、調整審批
十二、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審批
十三、大中型水庫大壩壩頂兼作公路審批
十四、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十五、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第四節水利行政許可實例
一、楊林船閘樞紐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二、吳淞江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設置行政許可
三、國信儀征燃機熱電聯產項目取水的行政許可
四、徐州大屯工貿實業公司地下水取水許可
五、江陰興澄特種鋼鐵有限公司特殊鋼線材廠專用碼頭工程建設的行政許可
六、在洪澤湖周邊滯洪區內興建330省道延伸段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七、溧陽市北片區熱電聯產項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許可
八、在石臼湖取土的行政許可
九、通州沙西水道河道整治二期工程吹填采砂的行政許可
十、連云港虹洋熱電有限公司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行政許可
十一、恒正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乙級資質的認定
十二、睢寧縣徐沙河中段治理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十三、運棉河上段整治工程施工圖審查
十四、新萬福路大橋建設遷移水文測站審批
十五、南京下關濱江段綜合整治工程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審批
第五節問題解析
一、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確定
二、行政許可的撤回
三、使用《行政許可申請不受理通知書》的瑕疵
四、長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權限和使用期限
五、市際邊界河道行政許可的權限
六、井點降水需要辦理取水許可
七、行政許可的撤銷
八、在長江河道取土的法律適用
九、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合法性
十、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延續
十一、行政許可決定書期限的延續
十二、地表水水源熱泵系統取水的行政許可
十三、委托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
十四、行政許可決定書中的瑕疵
第二章行政處罰權
**節行政處罰的概念
一、行政處罰的定義
二、行政處罰的特征
三、行政處罰遵循的原則
第二節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告知程序
二、簡易程序
三、一般程序
第三節水利行政處罰事項
一、對違法涉河建設及從事活動的處罰
二、對設置影響河道行洪障礙物的處罰
三、對非法圍河(湖)的處罰
四、對擅自在江河、湖泊建設排污口的處罰
五、對違法取水的處罰
六、對拒不繳納水資源費的處罰
七、對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八、對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動的處罰
九、對擅自建設水工程的處罰
十、對未按照規劃治導線修建河道整治工程的處罰
十一、對違法建設使用非防洪建設項目的處罰
十二、對侵占損毀水工程建筑物及設施的處罰
十三、對違法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處罰
十四、對林木采伐造成水土流失的處罰
十五、對違法規避招標的處罰
十六、對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損害他人利益的處罰
十七、對招標人違法招標的處罰
十八、對招標人泄密的處罰
十九、對串標和賄標的處罰
二十、對投標人采用欺騙方式中標的處罰
二十一、對評標人員受賄及泄露評標內幕的處罰
二十二、對招標人不按規定確定中標人的處罰
二十三、對中標人違法轉包、分包的處罰
二十四、對招標人與中標人串通違標的處罰
二十五、對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處罰
二十六、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二十七、對未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二十八、對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以及違規上崗的處罰
二十九、對生產場所、設備、流程、措施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處罰
三十、對危險品、危險源、危險作業的管理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處罰
三十一、對未按照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整改的處罰
三十二、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影響防洪安全的各類活動的處罰
三十三、對危害堤防、涵閘安全的活動和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處罰
三十四、對影響水庫及大壩安全行為的處罰
三十五、對發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單位的處罰
三十六、對工程肢解發包的處罰
三十七、對迫使、示意參與工程建設各方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以及不履行規定責任的處罰
三十八、對擅自施工的處罰
三十九、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處罰
四十、對建設單位未向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
四十一、對超越、未取得、欺騙取得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單位的處罰
四十二、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四十三、對違法轉包、分包工程和轉讓業務的處罰
四十四、對勘察、設計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和規定的處罰
四十五、對施工中不符合用料、設備、設計和施工要求的處罰
四十六、對未檢驗、檢測建筑用料、設備的處罰
四十七、對不及時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四十八、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處罰
四十九、對存在利害關系的建設工程仍承擔監理業務的處罰
五十、對沒有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施工的處罰
五十一、對在長江非法采砂的處罰
五十二、對未按照規定要求從事長江采砂的處罰
五十三、對不在指定地點停放采砂船舶的處罰
五十四、對偽造或者非法轉讓長江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處罰
五十五、對不依法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處罰
五十六、對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處罰
五十七、對未提供安全生產必要條件以及未將相關措施、資料報送備案的處罰
五十八、對向參建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不合法要求和違法發包的處罰
五十九、對違法勘察、設計和未履行安全責任的處罰
六十、對未依法實施監理和違法施工的處罰
六十一、對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未配齊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處罰
六十二、對出租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的處罰
六十三、對自升式架設設施拆裝無安全施工措施、無合格證明、未辦理移交手續的處罰
六十四、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的處罰
六十五、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處罰
六十六、對工程施工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處罰
六十七、對施工設備、拆裝隊伍、安全措施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處罰
……
第三章 行政征收權
第四章 行政強制權
第五章 行政獎勵、確認、征用、裁決權
第六章 其他行政權力
水利行政權力及其運用實務 作者簡介
李亞平,男,漢族,江蘇丹陽人。1963年1月出生,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博士研究生學歷。曾任鎮江團市委副書記、市水利局副局長、市科技局局長,句容市市長、市委書記,鎮江市副市長。2007年12月起任省水利廳副廳長、廳黨組成員。2008年7月任江蘇省對口支援四川省綿竹市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副廳長、廳黨組成員;2010年9月明確正廳級,2011年4月兼任中共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局分黨組書記;2013年3月起任省水利廳黨組書記、廳長。1980年9月至1985年7月,華東水利學院水電站動力設備專業學習,獲學士學位;1996年9月至1998年7月,東南大學科技經濟與行政管理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2000年9月至2007年12月,河海大學水資源與水文專業在職學習,獲博士學位;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中央黨校半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學習。曹東平,江蘇武進人,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現任江蘇水利廳政策法規處調研員。1983年畢業于華東水利學院,獲工學學士學位。長期從事江蘇水利立法、水行政執法監督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曾經承擔或者參與《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江蘇省防洪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長江江蘇水域嚴禁非法采砂的決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在蘇錫常地區限期禁止開采地下水的決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等地方性法規和《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江蘇省長江防洪工程管理辦法》《江蘇省水文管理辦法》等政府規章的起草、協調、修改,以及大量規范性文件的審核等工作,并參與長江法、太湖管理條例、節約用水條例、南水北調供用水管理條例等立法的前期研究,公開發表《淺議〈江蘇省防洪條例〉的特色》等數篇論文,編著《農業經濟法概論》有關章節。
- >
小考拉的故事-套裝共3冊
- >
伯納黛特,你要去哪(2021新版)
- >
羅庸西南聯大授課錄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月亮虎
- >
姑媽的寶刀
- >
月亮與六便士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