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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后臺灣農會研究:1945-1975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0614970
- 條形碼:9787550614970 ; 978-7-5506-1497-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戰后臺灣農會研究:1945-1975 本書特色
程朝云編著的《戰后臺灣農會研究(1945-1975)(精)》在總體架構上,除緒論、結論外,共分九章來進行論述:**章對日據時期的臺灣農民組織做了回顧。第二章對1949年以前大陸的農民組織經驗進行了梳理,以便對戰后臺灣農會的制度設計有背景性的了解。第三章盡量還原光復初期臺灣農民組織的遭遇。第四章重點考察1950--1954年間由農復會和國民黨政權共同主導的農會體制改革。這場改革仍由農復會倡導發起,而農復會的主要意圖是將戰后臺灣第五章是對改革后農會組織發展情形、農會內部組織架構、農會外部關系的介紹。重點介紹農會內部采取的權能劃分制度,農會各選用和聘用職員,以第六章結合農會經費收支安排情況,考察改革后至1960年代中期農會三大業務部門。第七章重點考察國民黨與農會的關系以及圍繞農會國民黨與地方派系的關系,從而了解改革后的農會與政治的關聯。第八章為下一章的農會法修改及農會體制調整做鋪墊。第九章的內容有關修改農會法與農會體制再改革。*后,是結語部分,主要圍繞農會與國民黨政權、農會和農民的關系進行了分析。
戰后臺灣農會研究:1945-1975 內容簡介
本書在作者多次赴臺搜集的大量**手資料的基礎上撰寫而成, 考察了臺灣農會的組織機制及其形成演變 ; 全面論述了臺灣農會在臺灣農業發展中的作用 ; 臺灣農會與農民的關系, 國民黨與臺灣農會、與地方勢力的關系?疾炝伺_灣農會與農民的關系。這些考察, 對于我們認識臺灣歷史
戰后臺灣農會研究:1945-1975 目錄
緒論
一 問題與思路
二 現有研究介紹
三 資料運用與研究框架
**章 日據時期臺灣的農民組織
一 農會
二 產業組合
三 農業會
第二章1949年以前大陸農民組織經驗
一 大革命時期的農民協會(1924-1927)
二 《農會法》與抗戰爆發前的農會(1928-1937)
三 戰時農業推廣體系下的農會(1937-1945)
四 抗戰勝利后農會與土改(1945-1949)
五 1949年前大陸農會的兩種內涵
第三章光復初期臺灣農業會的接收與分合問題
一 農業會的接收與組織劃分
二 陳誠主臺和農復會合并農會與合作社的建議
三 農會與合作社的合并及新農會的初步形成
第四章 戰后臺灣農會的制度改革
**節 “安德生報告”與農復會的立場
第二節 “暫行辦法”與國民黨的意圖
三 改革的實施與國民黨力量的全面進人
四 農會制度性改革的評價
第五章 改革后的農會組織與內外關系
一 農會組織規模的變動
二 農會內部機構設置與人事
三 農會的外部關系
第六章 改革后的農會業務與功能
一 農會經費來源與運用
二 農會供銷業務與戰后臺灣糧政
三 信用業務發展與農村金融
四 農會與戰后臺灣農業推廣
第七章 國民黨、地方派系和農會:改革后的農會與政治
一 國民黨掌控農會的制度方式:總干事負責制
二 國民黨掌控農會的組織方式:黨內提名、輔選與黨團
三 地方派系介入農會選舉及與國民黨的關系
四 派系糾紛及國民黨政權對農會再改革的醞釀
五 有關國民黨掌控農會與向農村基層發展組織的局限
第八章 農工轉型與農會業務經營的轉變
一 農業的結構性轉變與當局農業政策的調整
二 農會業務經營的轉變
三 農會業務經營企業化及其影響
第九章 修正“農會法”與農會體制的再改革
一 修正“農會法”的背景與原因
二 農會法修正經過:以“立法院”審查為中心
三 新農會法下的首次農會合并與改選
四 修改農會法的影響
結語
一 關于農會與國民黨政權
二 有關農會與農民
參考文獻
附錄一:農會法(1948年修正)
附錄二
后記
戰后臺灣農會研究:1945-1975 節選
產業組合以市街莊行政區域為組織范圍,以一戶一社員為原則,社員交納股金,并可享受盈余分配。產業組合的主管機關為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為扶持產業組合的發展,政府對產業組合采取低利率的資金融通特別保護措施。組合本身設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三種機構,分別作為組合的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和日本本土的產業組合不同,臺灣產業組合理事、監事的選任、解任都需要經過州知事或廳長的許可,也就是采取“主管機關認可制”。殖民政府對臺灣產業組合的差別待遇還表現在:取消了日本產業組合法中,有關設置聯合會及中央會的條款,使臺灣各產業組合只能各自獨立經營,缺乏組合間的業務統籌聯系;限制每一社員出資股數,規定除非獲得臺灣總督府許可,否則不得超過30股,社員的盈余分配比率也與日本本土不同②。臺灣產業組合法規與日本本土的種種不同,使臺灣產業組合的自主精神大打折扣,成為主管機關直接干預的“官制團體”③。 臺灣產業組合規則公布之初,臺灣一般人民對合作精神并不了解,當時產業組合多半由日本人領導,臺灣人和其語言習慣不同,也加深了對產業組合的隔膜,而農村居民更有“銀幣死存”的習慣,拒絕將現金存人產業組合,所以產業組合無論組織與業務,均發展困難,截止1913年底,臺灣共設立了18個產業組合,其中信用組合14單位,購買組合2單位,信用販賣組合2單位,組合員僅2,760人,事業資金不過72萬余日元④。這些組合除法規頒布前已經成立的外,其余都是經由殖民當局獎勵設立,自動自發設立的幾乎沒有,而且早期的法制化購買組合均以日本人官吏和日資公司職員為對象⑤。截止1915年,臺灣設立的組合仍僅有66單位。臺灣產業組合的勃興始于1916年,由于一戰爆發,日本經濟形勢大好,臺灣以糖業為主的各項產業也得到較大發展。經濟的發展,加上殖民政府一直按“一市街莊,一產業組合”的原則,在臺灣著力推廣獎勵產業組合的設立,從1916年到1920年間,臺灣產業組合有如雨后春筍般迅猛發展,到1920年末,臺灣共有組合251單位,組合員116,316人,事業資金1,961.6萬余日元⑥。合作組織的發展,與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息息相關,一戰結束后日本的經濟危機、1923年日本關東大地震,對日本經濟造成重創,也使臺灣的產業組合在直接間接的影響下瀕臨險境。殖民政府鑒于產業組合對產業經濟影響甚大,于是一方面促進組合的整頓與獎勵設立,給予資金支援,另一方面加強合作組織的教育與指導。從1921年起,殖民政府陸續于臺北州各地設立產業組合研究會,1923年7月7日又設立臺灣產業組合協會,由臺灣總督府總務長官任會長,殖產、財務兩局長任副會長。該會每年舉行全島產業組合大會,研究各地遇到的困難問題,并表彰優良產業組合①。在殖民政府的扶持下,臺灣產業組合繼續發展,到1932年,組合數增加到494個,組合員增至52萬人,其中農業人員占32萬余人②! ∨_灣產業組合的種類包括信用、販賣、購買、利用等四種單營組合,以及由這四種事業組合而成的各種兼營組合。在各種組合中,又以辦理信用事業的組合數量*多。1927年,經辦信用業務的產業組合數量即已超過當時的市街莊總數,顯示當時臺灣各市街莊已都有信用組合的設立。購買組合的數量僅次于信用組合,大約在1933年,臺灣各市街莊都已有購買組合的設立。信用組合的快速發展,顯然受到日本產業組合模式發展的影響,而購買組合的發達,則與進入蓬萊米時代后,農村地區對肥料以及其他生產資材的需求增長有關③,進入20世紀30年代后,日本受世界經濟危機的影響,國內軍國主義抬頭,試圖通過對外侵略來擺脫危機。1931年日本在中國東北發動九一八事變,開始逐漸陷入戰爭的泥沼。為了掌握糧食、安定農村經濟,日本政府逐漸加強了對農村生產與生活的全方位掌控,產業組合因此被賦予更多的任務,在農村社會的重要性進一步提高。1932年4月日本本土召開的全國產業組合大會,將農村產業組合必須兼營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等四種事業作為產業組合發展的目標。受此次會議影響,臺灣的產業組合中單營,或兼營兩種、三種事業的組合逐漸兼營其他事業,兼營信用、販賣、購買、利用四種事業的產業組合逐漸成為臺灣農村產業組合的主流④,并深刻影響到戰后臺灣鄉鎮農會的事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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