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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活動監督重點與方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2123
- 條形碼:9787510212123 ; 978-7-5102-1212-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偵查活動監督重點與方法 內容簡介
《偵查監督業務指導叢書:偵查活動監督重點與方法》較為系統地梳理了當前偵查活動監督工作中的重點與難點,既對各項監督事項進行了解讀,又立足于實際工作總結了行之有效的監督方法,是近年來較為系統地研究偵查活動監督的業務教材,對偵查監督干警系統掌握偵查活動監督的理論與實務具有指導作用。同時,《偵查監督業務指導叢書:偵查活動監督重點與方法》也向偵查機關、偵查部門展示和輸送了偵查活動監督的執法“標準”。希望偵查機關、偵查部門的同志也多看《偵查監督業務指導叢書:偵查活動監督重點與方法》,一方面提高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了解各種偵查違法行為及其后果、自覺地規范執法行為、避免違法,這對公平正義的事業是有裨益的。
偵查活動監督重點與方法 目錄
**章 偵查活動監督概論
**節 偵查活動監督概述
一、偵查活動監督的概念
二、偵查活動監督的內容
三、偵查活動監督的特征
四、偵查活動監督與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刑事立案監督的關系
第二節 偵查活動監督的價值
一、偵查活動監督有利于確保偵查權依法公正行使
二、偵查活動監督是刑事訴訟中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的有效措施
三、偵查活動監督有利于減少刑事司法腐敗、維護司法權威
第三節 偵查活動監督的原則
一、依法監督原則
二、規范監督原則
三、理性監督原則
第二章 偵查活動監督的沿革與比較
**節 我國偵查活動監督的歷史沿革
一、新中國成立之前的偵查活動監督
二、新中國的偵查活動監督
第二節 偵查活動監督的中外比較
一、國外偵查活動監督制度簡述
二、我國偵查活動監督特點簡評
第三章 偵查活動監督的程序
**節 偵查活動監督線索的來源
一、受理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控告、申訴、舉報
二、偵查監督辦案中發現線索
三、其他途徑
第二節 偵查違法行為的調查與處理
一、調查的法律依據
二、調查的范圍
三、調查的程序
四、調查的措施
五、調查后的處理
六、對被調查機關、人員權利的救濟
第四章 偵查活動監督常用方法
**節 偵查違法行為的糾正
一、糾正違法
二、建議更換辦案人員
三、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節 糾正漏捕
一、糾正漏捕的概念
二、糾正漏捕的適用條件
三、糾正漏捕的程序
四、對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的糾正漏捕
五、相關法律文書格式及制作說明
第五章 對強制措施適用和變更的監督
**節 對羈押性強制措施的監督
一、對拘留的監督
二、對逮捕的監督
第二節 對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監督
一、對拘傳的監督
二、對取保候審的監督
三、對監視居住的監督
第三節 對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
一、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概念及程序
二、當前偵查機關捕后變更強制措施不當的主要表現
三、對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重點與方式
第六章 對收集言詞證據的監督
**節 概述
一、言詞證據的概念和類型
二、言詞證據的特點與表現形式
三、言詞證據的主要收集方式
四、收集言詞證據的有關規定與要求
第二節 對偵查人員收集言詞證據的監督
一、監督的內容與重點
二、監督的方法
第三節 對偵查人員違法訊問、詢問行為的審查處理
一、對證據的審查處理
二、對案件的審查處理
三、對涉案偵查人員的審查處理
第七章 對勘驗、檢查、辨認、搜查、查封、扣押、凍結、技術偵查、鑒定的監督
**節 對勘驗、檢查、辨認的監督
一、勘驗、檢查的概念及程序
二、辨認的概念及程序
三、對勘驗、檢查、辨認的監督重點
四、對勘驗、檢查、辨認的監督方式
第二節 對搜查的監督
一、搜查的概念及程序
二、對搜查的監督重點
三、對搜查的監督方式
第三節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監督
一、查封、扣押、凍結的概念及程序
二、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監督重點
三、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監督方式
第四節 對技術偵查的監督
一、技術偵查概述
二、檢察機關對技術偵查監督的必要性
三、對技術偵查的監督重點
四、對技術偵查的監督方式
第五節 對鑒定的監督
一、鑒定概述
二、對鑒定的監督重點
三、對鑒定的監督方式
第八章 對羈押期限和羈押必要性的監督
**節 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監督
一、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概述
二、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監督內容與重點
三、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的處理
第二節 對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監督
一、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概述及審查類型
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監督重點與方式
三、對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違法行為的監督處理
第三節 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監督
一、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概念和意義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序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容與重點
第九章 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的監督
**節 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監督概述
一、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的現狀
二、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三、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監督的現狀
四、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監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的監督機制
第二節 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的監督重點與方法
一、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的監督重點
二、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的監督方法
三、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中違法行為的處理
四、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監督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十章 對消極偵查的監督
**節 消極偵查概述
一、消極偵查的概念
二、消極偵查的構成要件及主要表現形式
三、消極偵查的成因分析
四、消極偵查的危害
第二節 對消極偵查的監督程序
一、對消極偵查監督的主要內容
二、對消極偵查監督的線索來源
三、對消極偵查的調查方法
四、對消極偵查的監督處理
第三節 對存疑不捕案件消極偵查的監督
一、存疑不捕的概念
二、當前存疑不捕案件補查重報的現狀及成因分析
三、對存疑不捕案件消極偵查監督的重點
四、對存疑不捕案件消極偵查開展監督的工作機制
五、對存疑不捕案件消極偵查的監督處理
第十一章 對“另案處理”案件的監督
**節 “另案處理”的概念及現狀
一、“另案處理”的概念
二、“另案處理”案件的現狀
第二節 對“另案處理”的監督重點
一、對“另案處理”的監督重點
二、“另案處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三、健全對“另案處理”的監督機制
附錄
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相關規定
二、全國各省級檢察機關的規范性文件
后記
偵查活動監督重點與方法 節選
《偵查監督業務指導叢書:偵查活動監督重點與方法》: (二)審查逮捕中發現線索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之后,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行使審查逮捕權,是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一種十分現實而有效的手段。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工作中,應當注意審查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中所采用的各種專門調查工作和強制措施是否合法。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來發現偵查違法行為: 1.審查案卷材料 審查案卷材料是發現偵查違法行為線索的重要途徑。審查逮捕案件首先就要審查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時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在審查案卷時,要從以下方面加強監督:一是要全面審查證據。應當要求偵查機關移送全案證據材料,要審查全案所有證據,既要審查有罪證據,又要審查無罪證據;要全面審查單個證據,既要審查證據的內容,又要注意審查證據的來源。對言詞證據要審查取證時間、取證地點、取證人員,對物證、書證要注意審查提取時間、提取地點、提取人及現場見證人等證明證據來源合法的要素,要對書證復印件是否與原件一致進行審查。二是證據之間尤其是對矛盾證據、存疑證據要進行比對分析。要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之間、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之間進行比對分析,尤其是要將客觀證據即物證、書證、現場勘查、視聽資料等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相比對,排除矛盾,排除合理懷疑。三是在審閱案卷時發現偵查人員可能存在非法取證嫌疑的要引起重視。不能僅僅以偵查機關一紙情況說明,就簡單認定不存在偵查違法行為,必要時要啟動調查核實程序進行非法證據排除。通過對證據全面細致的審查,分析查明證據存在問題的原因,從而發現偵查活動違法線索。 2.訊問犯罪嫌疑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及《訴訟規則》第305條的規定,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4)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6)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其中“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主要包括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違背常理的,有無社會危險性難以把握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需要確認等情形。“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辦案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存在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和其他訴訟權利等情形。 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其獨特的作用。**,此時仍然處于偵查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反映偵查人員有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還可能遺留有痕跡,容易發現和收集證據。第二,檢察人員提審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會像對公安干警那樣抱有“敵對”態度,一般容易產生信任,對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覺得有所“冤屈”,一般也會直接向檢察人員反映,尤其是受過刑訊逼供、報復陷害的犯罪嫌疑人更會積極控告、據實反映。當然犯罪嫌疑人出于自身利益和趨利避害的考慮,控告、反映的未必都是事實,但這不能成為不重視其控告和反映的理由。第三,這個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容易甄別口供內容的真偽。因為此時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間不長,如果翻供提出偵查人員刑訊逼供,一般也考慮不周全、細致,口供破綻多、矛盾多,通過訊問容易發現其口供的真偽,即使僅憑訊問不能辨別,也容易通過收集其他證據證實或證偽其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因此,發現證據存在疑問或者是發現偵查機關有重大違法行為嫌疑的,檢察人員應當提審犯罪嫌疑人,這是發現和核實偵查違法行為的重要的法定的途徑。 ……
偵查活動監督重點與方法 作者簡介
印仕柏,男,1965年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縣人,法學博士。現任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正廳長級),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湖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武漢大學、湘潭大學兼職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湖南省政協常委,兼任湖南省知識分子聯誼會副會長等職務。完成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重點課題5項。在《法學評論》、《中國刑事法雜志》、《新湘評論》、《湖南日報》等雜志報刊發表論文數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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