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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史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0219588
- 條形碼:9787550219588 ; 978-7-5502-1958-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經濟史 本書特色
剖析歷代政治得失經濟根柢 把握五千年來中國經濟史脈 高屋建瓴、小中見大、鑒古喻今、充滿人文理想 融政治、社會、經濟于一體的中國經濟專門史
中國經濟史 內容簡介
1954至1955年期間,錢穆先生曾于香港新亞書院先后講授“中國經濟史”及“中國社會經濟史”兩門課程,扼要地講述了由上古春秋戰國至明清時代的經濟情況及財政政策,并道出經濟與政治、文化、社會、軍事、法律、宗教之間的相互影響和聯系,評價政策和朝代興亡之關系。 葉龍曾師從錢穆多年,詳盡筆錄及整理了先師兩門課程的內容,對一些內容做出了補釋,形成流暢易讀的文章,在香港《信報》經評版陸續刊出后,受到了讀者的熱烈歡迎,*后集結出版形成本書。本書不僅填補了錢穆先生缺乏經濟專門史著作的遺憾,更令讀者能夠通過閱讀中國經濟史加深對錢穆先生其他著作的理解,以體悟錢穆先生強調要在文化傳統一體性中做研究的教誨。 貫穿全書的主要經濟問題包括農業經濟及土地分配、基建及水利工程、工商業發展、貨幣制度改革、社會階層現象、稅制及徭役等。細讀兩千年的經濟史,我們可以發現,今天中國的社會經濟面貌深受歷史傳統的影響。希望此書能夠幫助讀者解讀目前推行政策背后的原因和影響,同時起到鏡鑒作用,將有益的經驗應用于今日商業社會,避免失敗的教訓重蹈覆轍。
中國經濟史 目錄
簡目
序一 林毅夫
序二 胡詠超
序三 梁天錫
自序 葉 龍
新版自序 葉 龍
緒 論
**章 中國古代農業經濟初探
第二章 上古時代的井田制度(公元前770—前221年)
第三章 封建時期的工商業(公元前770—前221年)
第四章 秦代經濟(公元前221—前207年)
第五章 西漢時期經濟(公元前206—公元9年)
第六章 新朝時期經濟(公元9—23年)
第七章 東漢時期經濟(公元24—220年)
第八章 魏晉南北朝時期經濟(公元 220—589 年)
第九章 隋代經濟(公元 581—618 年)
第十章 唐代經濟
(唐:公元 618—907 年; 五代十國:公元 907—979年)
第十一章 宋元時期經濟
(宋:公元 960—1279 年; 元:公元 1271—1368 年)
第十二章 明清時期經濟
(明:公元 1368—1644 年; 清:公元 1644—1912 年)
第十三章 中國貨幣、漕運及水利問題雜談
出版后記
細 錄
序一 林毅夫
序二 胡詠超
序三 梁天錫
自序 葉 龍
新版自序 葉 龍
緒 論
**章 中國古代農業經濟初探
一、黍與稷為中國*早農作物
二、古人重黍稷輕稻粱
三、高地農作物反映陵阪文化
四、由黍稷到粟麥到稻
第二章 上古時代的井田制度(公元前770—前221年)
一、古代井田制度沿自封建
二、井田制的變遷
三、商鞅為何廢除井田制?
四、“轅田”制度——農民交換耕田
五、井田制與西方莊園不同
第三章 封建時期的工商業(公元前770—前221年)
一、工商業的興起
二、戰國時代的商業大都市
三、封建崩潰與郡縣興起
四、封地與私產的界定
五、經濟興旺靠水利陸路
第四章 秦代經濟(公元前221—前207年)
一、秦代土地兼并及土地私有制
二、秦代經濟農工商并重
三、秦代的工業發展
四、貨幣與度量衡制利商業
五、苛捐重役致秦滅亡
第五章 西漢時期經濟(公元前206—公元9年)
一、西漢幣制的變遷
二、西漢貨幣幣值及用途
三、漢代的役賦與田租
四、漢代有“素封”千戶侯
五、先秦諸子對農商的評價
六、高祖武帝輕商恤農政策
七、漢武帝時代經濟思想學說
1.司馬遷經濟思想學說
2.董仲舒經濟思想學說
八、西漢的鹽業與鐵業發展
九、王室財政與政府財政之劃分
十、對漢武帝財政政策的評論
1.均輸、平準兩策
2.祭宗廟“酎金”與“榷酤”酒稅
3.“鬻爵”制度供買爵免役減罪
4.厲行告緡出于懲罰心理
5.武帝幣制亂而返正
6.鹽鐵均輸兩策非全不可取
7.武帝輕取民財濫用錢財
第六章 新朝時期經濟(公元9—23年)
一、王莽輔政,興利除弊
二、針對貧富懸殊,行均田廢奴婢
三、王莽四改幣制擾民
四、新朝的五均六筦制度
五、政策推行過急致新朝敗亡
第七章 東漢時期經濟(公元24—220年)
一、穩經濟釋奴婢行“度田”
二、東漢主要財政收入來源
三、東漢財政支出兩缺口:軍費及俸祿
四、東漢的屯田政策成功
五、東漢興水利改農具重視農業
六、東漢其他各行業情況
1.手工業較前代進步
2.東北及西北畜牧業興盛
3.漢代絲織業發展
4.漢代冶鐵工業技術高
5.漢代銅鐵鑄造業發達
6.漢代造船、制車業先進
7.漢代陶瓷工業技藝高
8.兩漢的鹽政和制鹽業
9.漢代的釀酒與制糖業
10.漢代已發展林業
七、東漢五銖錢的興廢
八、漢代黃金存量及用途
1.漢代黃金存量極豐
2.漢代黃金用途廣
3.漢代黃金亦可當做貨幣
九、東漢大田莊儼如王國
十、兩漢奴婢眾多,工作廣待遇優
第八章 魏晉南北朝時期經濟(公元 220—589 年)
一、三國時期的屯田制度
1.曹操屯田統一中原
2.鄧艾屯田極為成功
3.孫吳屯田民無饑歲
4.蜀漢軍屯為時短暫
二、西晉的土地制度
1.品官占田制按官階占田
2.戶調制有名無實
三、魏晉南北朝各時期屯田情況
1.西晉軍屯藉以滅吳
2.東晉歷朝多軍屯
3.南朝屯田政策
4.北魏屯田成效卓著
5.北朝屯田更勝南朝
四、魏晉南北朝賦役制度
1.東晉賦役繁苛稅種多
2.南朝宋武文二帝輕賦役
3.南齊高武兩帝政績尚佳
4.梁武帝廢雜調謬賦
5.五胡十六國賦役概況
6.北魏前期租調概況
五、北魏的均田制度
六、魏晉南北朝的工業發展
1.官營工業機構概況
2.冶煉工業趨于成熟
3.煉丹改進制瓷工業
4.蜀錦多產聞名全國
5.西晉藤紙通行全國
6.產鹽業多為官管
7.造船業及制茶業均盛
七、魏晉南北朝的黃金使用情況
1.金銀飾物手工制作精巧
2.金飾的貨幣用途
3.佛教用黃金*多
4.兩廣地區金銀使用情況
八、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貨幣
1.劉宋鑄錢刻上年號
2.錢幣輕薄質差之弊
九、豪強壟斷與貧富不均
1.北來僑郡霸占山水資源
2.帝王官僚營商積財如山
3.社會貧窮黑暗時期
十、南北朝商業發展
1.南朝商旅繁耕夫少
2.南朝抽商稅證商業繁榮
3.生活奢靡礙南朝統一
4.北朝經濟稍遜南朝
5.官員奢華凌駕帝王
十一、魏晉南北朝之寺院經濟
1.洛陽佛剎甲天下
2.南北朝佛寺經濟可自足
3.寺院財勢大,魏、周兩滅佛
十二、洛陽名都為商業貿易地
十三、北朝重視技工軍事
第九章 隋代經濟(公元 581—618 年)
一、隋代開豐衣足食之世
二、探討隋代致富原因
三、隋代土地分配及賦徭概況
四、開運河建義倉兩德政
五、隋代基建及重工業規模浩大
六、隋朝的金融概況
1.隋代貨幣制度晚期不穩
2.典當及官私貸款
七、隋代財政支出大損民生
第十章 唐代經濟
(唐:公元 618—907 年; 五代十國:公元 907—979年)
一、君臣同心創貞觀盛世
二、唐代經濟制度優于漢
三、唐代創立的租庸調制
1.租庸調制之內容
2.為民制產之德政
3.制度沒落的原因
四、唐代土地多為富豪強占
五、官員職分田、公廨田及公廨錢
六、五代十國后周廢屯田
七、從租庸調制到兩稅制
1.兩稅制成立經過
2.兩稅制是認田不認人
八、對兩稅制度的批評
1.陸贄評兩稅不公
2.兩稅制加劇貧富懸殊
3.利商不利農之法
九、唐代的鹽政
1.顏真卿首征鹽稅
2.劉晏設十監勸鹽
十、唐代的漕運改革
1.唐天寶后始重視漕運
2.劉晏的“緣水置倉”法
3.唐代漕運的三個階段
十一、唐代蠶桑業及礦冶業
1.絲織業北早于南
2.重礦冶業為便鑄錢
十二、唐代主要流通之貨幣
十三、唐代的海陸交通及商業貿易
1.唐有遠洋船證海外貿易盛
2.隋唐大地理家精通中外交通
3.唐代海上貿易極為繁盛
4.唐代胡商云集揚州、長安
5.對外僑政策及胡人就業情況
6.唐代數十城市水陸輻輳
7.唐代華商與外邦的貿易及交流
十四、唐代國營交通驛站
第十一章 宋元時期經濟
(宋:公元 960—1279 年; 元:公元 1271—1368 年)
一、從封建門第到宋代莊田
二、宋代“方田制”及“衙前”服役
三、宋政經思想的南北之爭
四、宋代圩田水利完善
五、元代勸督農桑行農社制
第十二章 明清時期經濟
(明:公元 1368—1644 年; 清:公元 1644—1912 年)
一、明代“黃冊”、“魚鱗冊”管理戶口田地
二、明代糧長制與生員制
三、“詭寄”、“飛灑”避田租
四、“一條鞭法”合并賦役
五、清代收地丁合一稅
六、清代自乾嘉人口激增的事實
第十三章 中國貨幣、漕運及水利問題雜談
一、歷代貨幣制度概覽
二、中國漕運與南糧北運問題
三、中國的水利問題——黃河、長江、淮水的利與害
1.北方的黃河水患問題
2.南方的水利農業發展
出版后記
中國經濟史 節選
第二章 上古時代的井田制度(公元前770—前221年) 一、古代井田制度沿自封建 中國古代的井田制度,一直以來,聚訟紛紜,莫衷一是,無法得出一個結論來。通常一般人研究井田制度之主要參考書有下列數種: 1.《孟子》; 2.《周官》①; 3.《春秋·公羊傳》②; 4.《漢書·食貨志》③。 孟子時,井田制度已不存在。由于《周官》為戰國末年晚周之書,此時井田制度破壞已有二三百年。故《周官》亦不可靠。商鞅在秦變法,以中國東方之制度去西方實行變法,但此時東方早已變了。 所以,欲研究井田制度,上述四種古籍已不可靠,應找《孟子》以前之史料。 戰國之時、孟子之時均已無井田制,故此時講井田制已無憑據。胡適之先生謂并無井田制度,然而并無證據足以證明其說。 講井田制,宜根據鐘鼎文講,不過單靠鐘鼎文,材料不夠。 總之,井田制度乃跟隨封建制度而來。 何謂封建?中文之意,即“封土建國”。 “封”者,《周官》云:“制其畿疆而溝封之。”意即由大司徒圈劃一塊土地,在土地之四周筑以水溝而成封土。 凡封國,即封其四疆(如封信、封門一般),將溝中挖出之土筑成圍堤,堤上植樹,使人不能越過,謂之“封”。 聚集土曰封,“封”者,界也。 又穿溝出土于岸,而皆為封,封即起土界也。 “國”,就是城圈之意,猶如西方之“城”(City),中國古代之城與西方相同。 中國古代之城散開而并不毗連。“國”與“國”之間為游牧之人所居,謂之“戎狄”。古代封建時期,農、牧之民兼有,直至戰國時土地大加開發后,大部分人民才以農業為主。 游牧之民無宮室城郭,便是戎狄,其他則為耕織之民。華夏為防御游牧人入侵,故筑溝建墻以居。此耕織之民便是華夏。其實,華夏與游牧,均為中國人,不過游牧是流動四方的牧民,華夏是固定居住的農民而已。其不同只在文化生活方面。 故封建時期,可稱之為“農民集團的武裝墾殖的活動時期”。昔年蔣百里先生①亦同意此見解。 西周時代的封建,其實是一種耕稼民族的武裝開拓與墾殖。這種華夏的耕稼城郭之國,在西周以前就有。 西周亦無法將之除滅,便任其和平共存;這些小城邦亦無法與西周匹敵,便承認西周為共主,遂以天子之禮事奉之。 西周初期,這種錯落散處的城邦從幾十個擴展到一百幾十個,各在其城圈之內耕種農作物,與城圈外之游牧部族本可相安無事,但游牧部族乘城郭諸邦有事時便來侵擾,使城圈內之諸夏懷有戒心,便趁封建勢力擴大后,將游牧人驅逐至塞外或山上。 由上述可知,中國古代農業區是分散的,一塊塊的。分別為墾殖區,各不毗連相關,可稱為小規模的農業分區開墾。 古代*大的侯國,其國土面積占100方里的已算是大國了。城與城(即所謂國與國)之間相距約50里。此100方里之地里面包括城郭、村邑、山林、池澤、耕地及棄地,并不能完全用來作耕地用。即使全部可墾殖作耕地的話,亦不過可劃分成一萬塊井田面積,合計約900萬畝土地面積①。根據《周禮》一書的記載,當時黃河流域一帶已滿布田地了。 二、井田制的變遷 按照《春秋·公羊傳》所說,所謂“井田”,“井”是灌溉單位,八家共用一井。一口井之水量可用來灌溉一井的田地所需。一井的土地,即中間一格100畝屬“公田”外,其他每家100畝,共九格。但偶然亦有少去一、二格或多出一格者。 老子說:“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因老子非歷史學家,其實古代村與村之間相距甚遠。 約言之,井田是在小城圈之內,在封建制度下的小規模農業經濟。 一個侯國之內,有君、卿、大夫、士等多個等級,各可分得相當于其地位的應得土地,所以百里大侯,所分到的地也不算多,等于后代的一名業主,由各大小封建主將土地分配給農民(佃戶)耕種,但土地權則仍屬封建主。 封建制度下之封建主將土地分配給佃農,是公平的,并無偏多偏少。故封建制度下之農民并無兼并,亦無貧富之分。 《左傳·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云:“初稅畝。”此條說明首次向農民收取農田稅,卻也間接說明了不征收田稅時的貴族必有別的生活來源,此實乃井田制度。因封建時代,貴族均靠農民而生活,便是依賴井田制度而獲得公田之收益。 《春秋·公羊傳》解釋:“初稅畝”即是“履畝而稅”,便是有一畝地,收一畝稅。 又《春秋·谷粱傳》言:“古者什一,藉而不稅。”藉是“借”的意思,亦有“助”的意思。 又說:“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意即私田收成不佳,則錯在官吏;公田收成不佳,則錯在人民。這里所提及的“私田”和“公田”,即將一塊土地劃分成井字形的方塊,即中間的一塊為“公田”,其余八塊則為“私田”。 “初稅畝”者,即取消“公田”,將田按畝而稅,收取十分之一。 其實,“初稅畝”以前的井田制度,即“私田”由封建主借給佃農,但佃農得替封建主種“公田”,平心而論,這種制度,比羅馬的奴隸制度平等得多了。 在井田制度時代,由貴族,即當時之封建地主派農業指導員負責協助扶植農民,在管教上之態度不能稱為主人與奴隸間之從屬關系,故有說私田收成壞責備官吏(農業指導員);公田收成壞則責備農民。當時之井田制,“私田”由每家佃農各自耕作,“公田”則由八家合耕之。 當初推行井田制度時,情況理想。《詩經》中也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①”的詩句。漸漸地,農民萌生了尼采之哲學思想,大家不再勤力耕“公田”了,因此把“公田”廢去,一律變為“私田”,不再有“公”、“私”之分,均改為征收十分之一的稅。 綜上而言,土地所有權觀念之改變,乃由賦稅制度之改變而來。西方專門講革命,注重訂規則;但中國則永無革命,中國之進步并非由革命而來。 《孟子》有云:“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孟子》書中所提及的“貢”、“助”、“徹”,均為古代之三種征稅方法。 《孟子》中引《詩經》云“雨我公田”,《孟子》中又提到“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孟子時上距周代已有200年,《孟子》書中提出上述三種稅收方法,認為“助”法*佳,“貢”法*劣。“貢”法是取數年來收成平均數照收十分之一;由于收成之好壞每年不同,收成好時有盈余,但荒年連肥料費都不足,故“貢”法不好。“助”法是隨年歲好壞而收稅,對農民有利。“徹”法是永遠固定收取十分之一,不過每年要調查田畝。后來“貢”、“徹”二法并用。每100畝征收七擔,收成好并不多收,壞則可報荒,所以租稅制度很合理。 有“公田”、“私田”制度時,即有“還田”與“授田”,所有權屬于貴族,廢除此制前,當時分田公平,這是為要均勞逸,為要使“公田”有適當的照顧,但自廢除此制后,農民便可多耕殖土地,便是要“盡地力之教”。 根據《漢書·食貨志》所載,戰國初年,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以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即百里平方)。當時封的大國面積為100方里,除去三分之一土地的山澤邑居,其他則可辟為600萬畝田,完全耕作,謂之“盡地力”。預算農家有六萬戶,此處所論及之“盡地力”,是尚在格子線以內,仍在以100方里為中心的單位中。 后來商鞅在秦孝公時廢井田。《史記》載曰:“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此項記載,至南宋朱子作《開阡陌辨》從此800年來遂成定論,一定至今。 “開”者,設置之意,或原來是墻而新開設一門之意。有人說商鞅廢“井田制”而開發“阡陌制”,朱子以為不然。原意是,井田制是有阡陌,阡陌即是大田岸,后來沒有阡陌了,即沖破了格子線而已。 百畝之田之格子線謂之封疆,封疆猶如大圍墻,為古代貴族封建分割性之主要標志。封疆內之地便是井田,一井與另一井之間是隔了相當距離。井田的格子線一被沖破,政治上的封建制度亦隨即被沖破了。 井田制度之所以要劃成一方方的格子,乃是因為外防敵人,內以方便平均分配。 《戰國策》中蔡澤有言:“決裂阡陌,以靜民生之業而一其俗。”“民生之業”即是指農民之耕作。按照朱子的解釋,有阡陌時即是當時有井田制度。農民所耕種之田地仍得歸還封建主。但廢除阡陌后,農民不論種多少田地,只繳賦稅,土地已變成私有,民生便安定了。由此可證明井田制度是有的,歷來以朱子的解釋*為適當。 所以,《左傳·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所記的“初稅畝”,以及《史記》所記載的“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都證明了中國古代有井田制度。 三、商鞅為何廢除井田制? 商鞅所以要廢除井田制,原因之一是當時有田畯查田,得悉農民多耕少報,挖少田岸①。因此商鞅遂把阡陌(即大田岸)破壞,井田制度亦因之而廢除了。且當時在政治上已由封建制度變為郡縣制度,因此很自然地可以把大田岸大圍墻加以鏟除,遂化成大整塊之農田。 此外,尚有促成廢除井田之其他原因,如有些地區土地狹小而人口密集。《左傳·襄公三十年》(公元前543年,此時孔子出生)就有記載道:“子產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從政一年,輿人誦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及三年,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這說明了鄭國地狹人稠,因此將井田格子線破毀,由子產加以整頓,使“田無封洫,廬井不伍”。 又一原因,是由于當時已發明鐵器耕田。《孟子》中記載了“許子以鐵耕”之事實。因有鐵器耕田,農民便有能力墾殖較大面積之土地,便不必再受格子線之束縛。又如春秋晚期已有牛耕,《國策》記載“秦以牛田,水通糧”;孔子弟子中有名司馬耕字牛者,亦為一旁證。進入戰國時期,牛耕更盛。 又一原因是戰國時代水利工程專家輩出,如魏文侯時有西門豹;魏惠王時有白圭;魏襄王時有史起;秦孝文王時有李冰;秦始皇時有鄭國。灌溉工程興建完成,灌溉比以前方便,因而可照顧到更廣闊的耕地面積了。 除上述原因之外,還有一個原因,即稅收制度改變而使井田制不能持續。井田制是一種公田制。一塊大約一方里的土地,劃成井字形般900畝田,中間的100畝為“公田”,由八家共耕;其余800畝“私田”配給八戶人耕種,公田的收成歸封建主,私田則歸農戶自享。 初期的農民性情純樸,勤勞地為地主耕作“公田”,對自己的“私田”反而看為次要。但這些井田之所有權全屬于貴族封君。即所謂:“四封之內,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莫非王臣。”由于八戶是助耕公田,才可享受私田的收獲。正如近代有人為富豪看守墳墓而獲耕食墓田,實是一種雇傭性質。 當時之封建地主特別設置農稷之官,用來教導協助農民如何辨別土壤,如何選擇種子,并經常巡視田野,督導農耕。由于農民智慧低,故須勤懇教督,加以扶助,如叛離主人,則易受城圈外之夷狄之侵擾,使全家不能安居樂業。因此貴族與農民可以相安無事,平安度日。 直到“履畝而稅”開始,稅收改為視田畝之實際收成所得而抽取固定之比率。此即《孟子》書中所說之“徹”法。井田制度遂完全被破壞。 井田制度是一種隨封建制度而產生的政治制度中之一環,并非社會經濟形態,是中國周代有統一的封建制度后而產生的,絕非郭沫若所說的原始共產社會,然而由于周代常搬遷,故可稱之謂“農業社會武裝的殖民開墾”。 四、“轅田”制度——農民交換耕田 春秋時,曾實行了下列一些賦稅制度。 《左傳》記載,魯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開始實行田賦之制。此時已較“初稅畝”時遲了91年。 當時的賦稅之種類大致上有下列幾種: 1.田租:農民種“私田”,向地主繳納田租。 2.田稅:農民種“公田”,而向政府繳納田稅。 3.田賦:自實行“初稅畝”91年后開始。 當時尚有一種賦,是農民納稅之外,遇戰爭時便向農民征用運輸車輛及牛,并擔任力役。但農民并非正式軍人,只是軍中之附隨,亦無正式編入軍隊中之權利與資格。戰爭時期,農工商賈照常經營,不受影響。 《國語》中記載:“先王制土,藉(助也)田以力,而底其遠近;賦里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夫以力,而議其老幼。”此處所言之“賦”是征收草物,“任”即“任力役”。 晉國時曾開“爰田”制,因晉國在黃河之北,地大人稀,是謂“寬鄉”。一人可耕200畝,亦可輪番耕種。 《左傳·僖公十五年》(公元前645年)說此時晉設“爰田”。“爰田”即“轅田”,轅者,易也,有更調之意。“轅田”即為了農民所獲利益均等而有交換耕地之舉。 秦孝公時亦曾作“轅田”。《漢書》有記載,大意是秦孝公用商君制轅田(制是割、劃的意思)。故商鞅自魏去秦而破棄井田,而作轅田,農民甚喜。 《周禮》將田分為三種等級: 1.上田(上品)不更易,一年一墾。 2.中田(中品)一年交換,三年一墾。 3.下田(下品)交替輪耕,三年一墾。 何休云:“肥饒不得獨樂,磽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土易居。” 另一種說法是:“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惡。” “商鞅始割裂田地,開立阡陌①,令民各有常制。” 又有一種說法是:“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此是輪耕制。 晉國在黃河以北,地大人稀,乃是“寬鄉”,故開爰田制。 “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可見此時期之土地制度以100畝為單位。 以上是人口少土地廣的“寬鄉”,行的是交替輪耕的“爰田”制。但如《左傳·襄公三十年》所載,子產管轄的地區地狹人稠,施行的則是“狹鄉”制度了。 五、井田制與西方莊園不同 西方的“Manor”(莊園)乃西方貴族的領地①。中國人稱出現“莊園”為在唐朝以后。此種西方的“莊園”是大塊的、開放的、無界的,即無阡陌的。在此大面積的田中,有很多農民耕種,相當于中國古代井田制之“公田”,但無“私田”。一個“莊園”,等于一個社會單位,用簡陋方法耕種,到18世紀時,西方此一公田制度取消了,遂用新法耕種。 西方用莊園的耕地方法約實行了1000年,卻與中國的井田制度剛好相反。井田制有格子線,但西洋中古時期的“Manor”,是大塊的耕地,由農民合作公耕,農民附屬于土地,是謂“農奴”。土地主即貴族,耕作粗簡。到地主階級取消,有了自耕農,于是將土地分割給各家自耕,土地轉讓給農民自己。但中國的井田制是把土地劃成井字形,農民并不附屬于土地;土地所有權雖是貴族的,但農民并非農奴,所以中西兩種制度大相徑庭。蘇俄今日有集體農場,因其距沙皇封建時代不遠,故仍有大規模莊園制,此乃與中國大不相同。 中國井田制有格子線,后來此格子線被破壞;但西洋時期之莊園并無界線;自18世紀西洋封建莊園制破壞后,土地有了分割(劃分),此亦是與中國井田制截然不同之處。 西方的莊園,土地是農民無份的,分不到的,是謂封建農奴制度。原始共產社會是土地公有,大家沒得分的。今日的共產政府是無產階級專政,土地權屬政府所有。 原始社會是大家有份的;封建社會、資本社會均是大家無份,屬于一人的。但中國貴族較西洋的好,因為是講人情。如中國將來有資本主義,可能亦比西洋的為好。 第六章 新朝時期經濟(公元9—23年) 一、王莽輔政,興利除弊 西漢統治歷200載后,王莽篡位,開后世以禪讓得天下之始。西漢遵循秦制,無所興革。至王莽銳意復古之制,欲返回詩書六藝之先秦時代,卻不到20年而覆亡。秦祚雖短,其政制仍行于西漢;王莽“新朝”亡后,其一切建樹皆滅,但王莽當時之措施,亦甚值得后人注意。 王莽家族中,封侯者九人,任大司馬者五人。其父王曼早死未能封侯,故王莽自幼即孤貧,反而使他折節恭儉勤讀經書,因此30歲時,叔父成都侯王商上書,愿分戶邑以封王莽,且復受當世名士之揄揚,得封新都侯。王莽爵位愈尊而節操愈謙,遂于38歲時擢升為大司馬,繼其四父(王莽父之兄弟)輔政,此時已顯露其政治理想,已為舉世人心所歸向,其成功主要在此。 成帝哀帝之際,王莽已為大司馬。哀帝于綏和二年四月即位,六月即下詔定出“田宅奴婢限列”的新規定,大略如下:為了防止奢淫之風,使政治上軌道,凡屬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等,過去可多畜奴婢,無限量擁有田宅,造成與民爭利,使百姓陷入生活困境,今起一律要有所限制。 上述各級人員均不得擁有田地超過30頃。 畜養奴婢,諸侯王不得超過200人;列侯及公主不得超過100人;關內侯及吏民不得超過30人。商賈不得擁有田地,亦不得為吏。如有違犯上述規定者,田地奴婢皆由縣官沒收。 宦家奴婢年過50歲者,可免奴婢名分,成為庶人。 郡國不得再獻名獸。哀帝19歲即帝位,登位未滿兩月,已先下詔“罷樂府”,接著“議田宅奴婢限列”,照常理推測,決非出自哀帝之意,必另有出主意之人,此人呼之欲出:即當時輔政之大司馬王莽。上述“有司條奏”諸端,可以稱為極大之善政。 西漢歷代帝王中有如此魄力者,甫登位即下詔厲行新政者,惟有武帝差可比擬,且武帝尚有所不及。有人謂此事乃大司馬師丹所主張。但大司馬王莽以病免職,由師丹接任是在七月,而“議田宅奴婢限列”是在六月,可見其時輔政者是王莽而非師丹。 二、針對貧富懸殊,行均田廢奴婢 自西漢末年元、成、哀諸帝以至莽朝,成都、洛陽、長安諸大郡因貨殖積財致富者不可勝數。成哀之時,有成都羅裒者,訾財至巨萬;臨淄姓偉者,訾財5000萬。 成、哀、王莽時,洛陽張長叔、薛子仲積訾財10千萬;京師有富人樊嘉、摯綱、如氏、苴氏、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等均積財至5000萬。以上均為以貨殖積訾財而致富。 至于朝廷公卿仕宦之家,亦無不積累財富至萬萬錢。如元帝時,都內積財富至40萬萬錢;水衡有25萬萬;少府有18萬萬;又如佞幸之臣,石顯達1萬萬;滈于長亦累積巨萬;董賢旬月間賞賜巨萬,董賢死后,縣官拍賣其家財,凡43萬萬錢。 又據《漢書·元后傳》稱:王莽家族中的五侯群弟,爭為奢侈,各方逢迎贈送珍寶者,四面而至,后雇姬妾,各數十人,僮奴以千百數。 由于漢代自昭、宣諸帝以來,休養生息,元氣漸復。社會財富,任其自然發展,因此造成極富與極貧之現象。而當時外戚佞幸,奢僭淫放,等同封王。于是前朝如賈誼、晁錯及董仲舒所扼腕嘆息之現象,一一重見。元帝對學者如王吉、貢禹眼見當時官奴婢十余萬人,終日嬉戲無事,浪費公帑,主張免役復為庶人。 元帝時期,王吉、貢禹等向朝廷獻議罷樂府,限制官紳豪民擁有田宅及奴婢數目,以遏抑當時升平盛世之日益熾烈的奢風。而當時朝野亦希望能做到制節謹度。王莽所抱之政治理想,亦可說自此種時代背景及時代思潮下醞釀而成,并無足怪。 王莽之可貴,在于他出身于王氏極盛之門第,卻接納了王吉、貢禹等謹度制節之說,修己治人,堅守有為,實在是相當難得。 哀帝崩,董賢伏法,王莽重執朝政,至平帝元始三年,王莽上奏“車服制度,吏民養生、送終、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等政策,其實就是他接續了哀帝綏和二年時所頒布的政策。及至王莽篡漢,新朝始建國元年,便正式下詔禁買賣田宅奴隸。 王莽下令禁止買賣田宅奴婢大意如下:“古代一夫一婦種田100畝,田租十分之一,國庫充裕而人民富足。到秦代破壞了圣制,廢除井田,于是人心貪婪,兼并四起,強者擁田以千計,弱者無立錐之地。又于市場買賣奴婢,等同馬牛。違背了‘天地之性人為貴’的真義。……至漢代減輕田租,收三十分之一,但又有更賦等須繳納,加上豪民的侵凌。 人民田租表面上為三十稅一,實際上是十分之五。因此造成富者驕而為邪、貧者窮而為奸,以致陷入罪網。余前攝政時,已經準備改革田畝奴婢等不平等現狀,因遭反虜逆賊擾亂而止。 今更名天下田為‘王田’,奴婢為‘私屬’,以后不準買賣。凡一戶之男丁不滿八口而擁逾一井之田者,當將余田分給九族鄰里鄉黨。如今無田而受田者,亦照此制度辦理。敢有非議井田圣制者,一律充軍邊疆。”① 此詔用意本來相當合理。凡今人所提土地國有,平均財富及廢奴諸說,在此詔中均有提出。但凡是一種社會經濟情況,必有其自然生長之過程,亦必有其相當合理之背景,始能產生。今王莽竟以一紙詔令,欲改弦更張,實勢有所不能。史載,當時上至諸侯卿大夫,下至平民百姓,犯了買賣田宅奴婢及鑄錢之罪者,不可勝數。 三年以后,始建國四年,有中郎區博上書諫曰:“井田雖圣王法,其廢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從,秦知順民之心,可以獲大利也,故滅廬井而置阡陌,遂王諸夏,訖今海內未厭其敝。今欲違民心,追復千載絕跡,雖堯舜夏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天下初定,萬民新附,誠未可施行。” 王莽接納此議,遂下書再準人民得以買賣田及奴婢。因此均田及廢奴之制始終未能推行。但到天鳳四年,規定凡畜奴婢一名者,得繳納人頭稅3600錢,實有寓懲于禁之意。但由于當時社會勢力仍掌握于富民豪家之手,王莽此種政令,實不能示惠于奴婢,反招致豪民主怨尤,于是民心喪失,歸于失敗。但至漢光武朝,屢詔免奴婢,事實上是受了王莽的影響。 三、王莽四改幣制擾民 王莽自居攝政到篡位稱帝,其間不足20年,改革幣制凡四次。 **次是王莽居攝政時鑄造三種錢幣,與原有之五銖錢并行。一種為大錢,文曰“大泉五十”,重12銖;一種為“契刀”,頭環形如大錢,身形如刀,文曰“契刀五百”;一種為“錯刀”,其上刻以鍍金之字,曰“一刀直五千”。 此三種新幣,并訂定與五銖錢之兌換價,重12銖之大泉,當五銖錢50;契刀當500;錯刀當5000,因鍍以黃金之故。但此種虛價,不易為民間所信受。 后因錢幣上有“金”、“刀”字樣,與漢王室劉姓從“金”、“刀”兩偏旁有關,恐不利“新朝”,遂廢棄“錯刀”、“契刀”及五銖錢,再有第二次更改幣制。 第二次改幣制謂之“寶貨”,“寶貨”包括五物六名28品,五物即鑄幣之五種材料,曰金、銀、龜、貝、銅;六名者即金貨、銀貨、龜貨、貝貨以及用銅鑄造之泉貨與布貨,合稱六名。所謂28品者,如下: 各布以次遞增一銖,即幼布重17銖,至大布為重24銖。以上共五物六名28品。 王莽第二次改幣制共五物、六名、28品,極為復雜,人民并不樂于使用。王莽雖以重刑迫人民使用,但民間私自以五銖錢行使,王莽不得已再改幣制,只擇其中二品通行,即為重一銖之小泉及重12銖之大泉。此為第三次改變幣制,但王莽以此幣制與復古不合,隨即又廢除。 王莽第四次改幣制及制造“貨布”與“貨泉”兩種。貨布之形狀如古代之兩足布,重25銖,值貨泉25;貨泉重5銖,值1,乃因大泉行之有年,遂準大泉可延用六年,與貨泉、貨布同時行使。 王莽政制中與民生*有密切關系者,除公田、廢奴之外,要推幣制了。漢代從武帝元狩五年鑄五銖錢起,直至平帝元始年間,并無變更。到王莽時,則四改幣制,并禁止民間不得持有銅炭,以防止民間私鑄錢幣。 莽朝復雜而紊亂的幣制,使百姓憒亂,貨幣不能流通,并造成“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人至涕泣于市道”。此實為王莽*大之秕政。 當時王莽造幣之材料,竟然仍采用已為當時人所賤視之龜、貝,仍與錢幣同行,則安得不為人民所鄙棄。王莽只知慕古,其不通情理,可謂無比迂愚。 漢自晁錯、貢禹等多位學者,深知豪民兼并之可恨,貧富不均之可憂,但欲消弭上述弊端,并非改革幣制可以解決。王莽以為廢金錢,革貨幣,使富民失去借以兼并之資,卻不了解社會民生牽涉甚廣,拔一發可痛全身。尤以貨幣制度關涉民生,影響極大。而王莽竟然不察民間實況,不通社會真情,空依古代文字記載,強為變更,遂造成擾民之大錯。 王莽“始建國”五年,由于民間持有銅炭者多,遂除禁令。又于翌年(即天鳳元年)作第四次之幣制更改,已見上述。但每改幣制,便使民用破產而陷入刑網。到地皇元年,王莽以私鑄錢幣者死,而犯法者多,遂減輕刑罰,改為私鑄錢幣者,犯者及其妻沒入為官奴婢;地方吏及鄰居知而不告者同罪。 因犯法者多,由郡國備檻車鐵鎖,送至長安鐘官(主鑄錢者)處,愁苦而死者達十分之六七,可知王莽幣制之擾民。 四、新朝的五均六筦制度 王莽行五均六筦之制。其“五均”一詞,源出《樂語》一書,此書為河間獻王所傳。鄧展洛釋曰:“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價,四民常均,強者不得不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①所以五均有稅地之義。因古人惟以農為正業,其他均視為奸利。 又以為人必靠土地才可生利,所以政府除了收取田租正稅以外,另立五均之稅。“五均”一名,又見于《周書大聚解》,其中說:“市有五均,早暮如一。送行逆來,振乏救窮。” 王莽依據上述古代經文之意義,訂出征收工商之稅,由五均官執行之。其法如下: 諸司市,常以四時仲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價,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他所。眾人買賣五谷布帛絲綿之物,周及民用而不讎(售)者,均官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價)取之,無令折錢。萬物昂貴,過平一錢,則以平價賣與民,其價低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日欲祭祀喪紀而為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無過旬民,喪紀無過三月。日或乏①絕,欲貸以治產業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無過歲什一。 上述又略似武帝之均輸制,但性質亦有所不同。因“五均”所掌管者,即是征工商稅,其目的仍為工商界謀便利。如上述定物價,收滯貨,平買賣均是。 至于有賒貸一項,寓振乏救窮之意,正好與征“田不耕”、“宅不種果蔬”、“民浮游無事”等項之立法用意,有相輔相成之效。因重利盤剝,亦為兼并一大事,故賒貸由官方經營,使高利貸者無所牟利。而政府即以工商稅所得,作為賒貸之本金。以上即五均制之大概。正如太史公所說,中國農業社會,人民喜愛放縱,因中國向來有較多自由。今王莽推行上述諸法,要統制社會自由,便難免遭受失敗。 王莽新朝尚有管制工商的六筦之令。于始建國二年下令推行。所謂六筦,含鹽、鐵、酒、名山大澤、錢布銅冶及五均賒貸六項。即鹽、酒、鐵、鑄錢及五均賒貸均由國營,不準民間插手;同時名山大澤所產貨物如礦產木材魚獲等產品均須征稅。上述六事由政府管制,故稱“六筦”。 其實此六筦政策,亦有復古之意,其議源自劉歆,周有泉府之官,已有賒貸之法②,王莽乃依其意而推行之。目的在防止豪強富民壓迫貧弱,用意本善。 《漢書·食貨志》記載:在京師長安以及洛陽、邯鄲、臨淄、宛和成都五大城市設立五均官。稱為“五均司市師”。將長安劃分為東市(稱京)和西市(稱畿),洛陽稱中,余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為稱。京師連上述五都市各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交易丞乃掌管平抑物價;錢府丞乃掌管征收工商農賈之稅和賒貸。 此外,各郡、縣也各設司市,其職掌和司市師相同。 凡工商業者所采得金、銀、銅、鉛、錫、龜及貝者,皆得將所獲貨值向當地司市的錢府丞據實呈報。 又按照《周禮》中之稅制①,民間凡有田不耕殖者,須繳納三丁之人口稅。凡住宅周圍不種果樹及菜蔬者,得向政府繳納三丁之布;民若浮游無事者,得出夫布一匹。 凡在山林水澤采物或從事畜牧者,所獲鳥獸魚鱉百蟲;或婦女蠶桑紡織補縫,以及工匠醫巫卜祝方技,商販賈人及住宅客舍諸項,皆須自己從實估值,除其成本,計其純利,向所在地之縣官呈報,將其純利之十一分之一(即1100文收取100文)上貢政府。此與武帝有異。如有呈報不實者,即將其所采獲各物全部沒收外,尚須作苦工一年。此制度缺點是呈報無規定*低限額,連婦女的家庭紡織小工也要呈報。 上述制度,略似于武帝時之算緡錢,但性質頗為不同。 根據上列諸項,“五均”是以征收一切地稅為主。故凡采礦、畜牧、坐肆、住宅、客舍及工商之就地生利者,五均皆得征稅。即凡耕稼以外之據地以為利者,均由五均主理。有田不耕,宅不種果蔬,民無事做,雖不生利,但亦占地,故亦征其稅,乃寓禁于征之意。 ……
中國經濟史 相關資料
故我們要研究中國政治史,或社會史,或經濟史,只當在文化傳統之一體性中來作研究,不可各別分割。我們當從政治史、社會史來研究經濟史,亦當從政治思想、社會思想來研究經濟思想,又當從政治制度、社會制度來研究經濟制度。在此三者之上,則同有一最高的人文理想在作領導。 ——錢穆,《如何研究經濟史》 中國下一步的挑戰,或許在于重構與自身傳統與世界的聯系。在對西方學說理論的引進介紹之外,還需要重新理解自身的歷史演進。本書重視政治、社會、文化與思潮之間的相互聯系,涵蓋了歷朝歷代的土地制度、基礎設施投資(主要是水利及漕運)、貨幣制度與稅收政策、還包括政府還是市場主導的經濟思想爭論。 ——林毅夫,北大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前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
中國經濟史 作者簡介
錢穆(1895—1990),字賓四,江蘇無錫人,中國現代歷史學家。1912年始為鄉村小學教師,后歷中學而大學,先后在燕京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西南聯合大學任教。1949年遷居香港,創辦了新亞書院,任院長,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至1964年退休為止,期間曾獲得香港大學、美國耶魯大學名譽博士稱號。1966年移居臺北,在“中國文化書院(今中國文化大學)”任職,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臺灣故宮博物院特聘研究員。1990年8月在臺北逝世。錢穆著述頗豐,專著多達80種以上,代表作有《先秦諸子系年》《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國史大綱》《中國文化史導論》《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中國思想史》等。
- 主題:
書名應該叫《文獻里的稅收史》更貼切。本書列舉了史書中關于租稅、徭役等方面的記載,稍加分析,讀之令人失望。一則資料來源單一,大家知道史書大部分是帝王將相史和戰爭史,對百姓生活記載少。研究經濟尤其要關注當時社會情況、百姓生活,但本書不是。二則經濟學視角不足。除了簡單的計算,鮮有經濟學分析方法。
- 主題:很滿意的一冊
這本書在收藏夾里放了好久了,無奈和收藏夾里的其他書一樣,總等不到活動折扣。其實也并非折扣的力度會有多大,只是心理上更有消費沖動和消費意愿吧。總之這次終于入手,塑封的書,還沒來得及拆封。品相滿意,內容也心知不會有什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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