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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法令(1901-1911 點校本 第十一卷) 版權信息
- ISBN:7100068697
- 條形碼:9787100068697 ; 978-7-100-06869-7
- 裝幀:平裝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大清新法令(1901-1911 點校本 第十一卷) 本書特色
《大清新法令》(1901—1910)點校本第十一卷,含原書《大清宣統新法令》第31—35冊,收入皇帝上諭、議會、財政、實業、交通、禮制、教育、官制、官規、民政、軍政、司法、外交、刑律、旗務、調查、官報等法律法規140余個,重要立法涉及教育、官規、司法、官制、財政、外交六個方面,具體法規數為:教育25個,官規24個,司法23個,官制17個,財政13個,外交12個,實業、禮制各4個,民政、軍政、官報各3個,刑律2個,議會、交通、旗務、調查各1個。這些法規均以國家機關或朝廷重臣上奏、欽定頒布為立法程序,時間迄于辛亥(1911年)二月截止閏六月底,反映清末社會轉型時期政府推行近代教育制度、官僚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外交制度所展開的成文立法狀況。
大清新法令(1901-1911 點校本 第十一卷) 內容簡介
本卷,共5冊,內含清末宣統三年(1911年)上半年生效法令140余項。具體包括:教育25項,官制17項,官規24項,司法23項,財政13項,外交12項,實業、禮制各4項,民政、軍政、官報各3項,刑律2項,議會、交通、旗務、調查各1項。
大清新法令(1901-1911 點校本 第十一卷) 目錄
第三十一冊
第三十二冊
第三十三冊
第三十四冊
第三十五冊
點校前言
附表目錄
大清新法令(1901-1911 點校本 第十一卷) 節選
五品以下各員,凡由臣所指調者,如查有嗜好未除,由臣所專折奏參該管長官按照臣所奏定《續擬禁煙章程》第二條,請旨交部議處。其由各部、院送驗人員,查有嗜好未除者,仍咨回原衙門照章辦理。五品以下各員,凡請假出差、丁憂病故,均在本衙門呈報,由該管長官核實、隨時咨明臣所立案。惟請假須有限期、出差確系因公,不得稍涉含混。倘事前未經咨明有案,一經臣所指調即依限投驗,不得臨期借故不到,即或患病屬實先未呈報,亦應赴所驗明方允給假。該管長官不得于行文指調后意存偏袒,咨稱漏報出差、請假在先,如違此章,由臣所嚴行參辦,以杜規避取巧之弊。出結官處分從前定例太輕,往往有見好同寅視出結無關輕重。現既加嚴禁令,出結官未便從寬,擬請嗣后凡查出有嗜好未除者,除將本員奏參革職、永不敘用外,其出結官亦一并議以降一級調用,不準抵銷。俟奉旨后,由臣所咨行各衙門,自二品以下各員無論有無嗜好,一律遵照此次奏定章程重具。同鄉同寅切結一次咨送臣所核辦,如出結之員確知所保不實,準隨時呈明撤結,臣所立即調驗,無論查出有無情形,出結官概免議處。調驗人員到所往往于衣被內潛帶藥丸等類,歷經臣所摻出奏參·在案,然作偽恐難盡悉,斯立法不厭求詳。此次,擬由臣所設立浴室、制備新衣,凡應調各員到所,無論堂司,各官均令沐浴、更換其隨身衣履,一概不準服用。倘不遵章更沐或故為挑剔、任意刁難,即照違旨例奏參,其所帶衣物如查有暗藏違禁藥品,無論多寡,均作戒斷未凈論。
……
大清新法令(1901-1911 點校本 第十一卷) 作者簡介
商務印書館,中國**家現代出版企業。1897年由夏瑞芳、鮑咸恩、鮑咸昌、高鳳池創立,已成立113年。上海商務印書館編譯所,商務印書館所屬的翻譯、編纂、編輯機構,與印刷所、發行所共為商務印書館早期的三大機構之一。**任所長蔡元培(1868—1940),后由張元濟(1867—1959)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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