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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亞五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指南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524403
- 條形碼:9787562524403 ; 978-7-5625-2440-3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亞五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指南 本書特色
《中亞五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指南》是由中國地質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中亞五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指南 內容簡介
本書介紹了中亞五個國家的基本狀況,分國別提供了各國能源和礦產資源的成礦地質背景和成礦規律、地質工作程度和礦產資源狀況的資料;闡述了礦產勘查開發的前景;介紹了礦業勘查開發的法律法規和礦業投資政策、礦權管理、礦業稅費、管理等信息;分析了各國重要的和優勢的礦種,對重要礦產的資源潛力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初步的勘查選區建議,以及在中亞地區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應注意的事項等,試圖為中國礦業企業和投資者在中亞五國開展礦業勘查開發提供信息。
中亞五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指南 目錄
**節 中亞五國自然地理特征
第二節 社會、政治、經濟狀況
第三節 中亞五國礦產資源
第二章 中亞五國地質構造分區
**節 概況
第二節 中亞五國主要構造區地質特征
一、圖蘭地塊
二、烏拉爾-蒙古造山系
三、高加索-昆侖-秦嶺造山系
四、特提斯-喜馬拉雅造山系
第三節 中亞五國大地構造單元劃分
第三章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節 概況
一、自然地理、交通狀況
中亞五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指南 節選
《中亞五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指南》介紹了中亞五個國家的基本狀況,分國別提供了各國能源和礦產資源的成礦地質背景和成礦規律、地質工作程度和礦產資源狀況的資料;闡述了礦產勘查開發的前景;介紹了礦業勘查開發的法律法規和礦業投資政策、礦權管理、礦業稅費、管理等信息;分析了各國重要的和優勢的礦種,對重要礦產的資源潛力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初步的勘查選區建議,以及在中亞地區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應注意的事項等,試圖為中國礦業企業和投資者在中亞五國開展礦業勘查開發提供信息。
中亞五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指南 相關資料
插圖:2005年9月8日,哈政府通過決議,再次對《資源法》進行修改和補充,在資源類資產的收購和轉讓方面賦予了國家主管機關更大的權力,并通過引入“集權”的概念加大了對外國公司并購哈境內資源類資產的限制。該法案已于10月初經議會審議通過,并于10月17日經總統簽署生效,其主要內容為:(1)賦予以能礦部為代表的全權國家機關凍結將哈境內礦藏使用權及直接或間接擁有這些權利的公司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的權力。(2)權威機關有權拒絕向承包人簽發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許可,并可根據哈薩克斯坦法律禁止承包人轉讓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的股份。此規定適用于與承包人關聯方進行的交易,即與承包人的子公司以及擁有承包人股份或注冊資本股份的公司進行的交易。(3)在《資源法》中引入了“集權”的概念。即如果一個國家的一個公司或幾個公司在地下資源利用合同中所擁有的股份比例或在地下資源利用公司中所擁有的注冊資本比例對哈薩克斯坦的經濟利益可能構成或已經構成威脅,則被認為是“集權”。在上述法律中還將引入合同框架內的“集權”的概念。當與哈薩克斯坦簽訂地下資源利用合同的財團中的一個股東的股份比例大到可以獨立做出經營決定的程度,即被認為是“集權”。(4)如果地下資源利用權的轉讓(包括發生“集權”的情況下)不符合保障國家民族安全的要求,國家權威機關有權拒絕簽發資源利用權轉讓許可。根據修改后的法律,國家權威機關有權拒絕向地下資源利用者簽發將其資源使用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的許可,如果這種轉讓會導致一個國家的一個公司或幾個公司從事石油業務權力的過度集中。此規定同樣適用于地下資源利用者與其關聯公司進行的交易。(5)新的《資源法》規定,國家擁有收購非國民在礦藏開采項目中所占股份的優先權。這樣,國家不僅有權優先購買法人所轉讓的地下資源利用權和股權,而且有權優先購買可以直接或間接做出決定和(或)可以對地下資源利用者所做的決定施加影響的法人所轉讓的地下資源利用權和股權。(6)地下資源利用者如果違反上述國家優先權的規定,國家有權單方面撕毀合同。(三)其它方面(非優先權)的重要修改(1)”哈薩克斯坦含量”的概念。2004年的修改引入了“哈薩克斯坦含量”的概念,即“執行合同過程中雇用的哈薩克斯坦不同等級員工與外國員工的比例”,且外國員工的數量“隨著培訓和提高哈薩克斯坦員工專業水平強制計劃的實施應逐年減少”。這一概念引入到地下資源利用者在哈工作的各個階段,包括從投標到中標者的確定以及中標后的合同條款中。哈薩克斯坦政府之所以提出“哈薩克斯坦含量”(除人員外還包括商品和服務)的要求,是因為政府正在大力推行由進口替代政策向出口導向和國際標準化過渡的政策。政府希望實現出口商品的多元化,提高附加值產品和服務的比重,通過培養和培訓提高干部的專業素質,以最大限度地取代外國專家。總之,近年來隨著《資源法》的修改,有關“哈薩克斯坦含量”的內容已從溫和寬松的規則演化為強制性的政策。(2)環保方面的規定。2004年的修改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在石油開發業務中禁止放空燃燒伴生氣。在未對伴生氣和天然氣進行有效利用的情況下,禁止對油氣田進行工業開采。此項修改出臺后,引起了油氣公司的強烈反響。因為無論是在哈從事石油開發業務的外國公司,還是代表國家的哈油氣公司均未做好準備。此項法律如果付諸實施,許多油田將被迫限產甚至停產,這將給哈國的經濟帶來不良影響。在2005年10月5日議會下院通過的修改草案中,建議為地下資源利用者提供一個禁止放空燃燒伴生氣和天然氣的過渡期,將此項規定推遲到2006年7月1日起實施。同時要求,地下資源利用者必須在與國家全權機關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制定出氣體綜合利用的計劃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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