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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理論與實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00914
- 條形碼:9787510900914 ; 978-7-5109-0091-4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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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理論與實踐 本書特色
《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理論與實踐》是中國審判理論研究叢書
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理論與實踐 目錄
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理論與實踐 節選
《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理論與實踐》寫到: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10多年來,我國憲法和法律實施的力度不斷加大,司法體制改革和工作機制改革不斷深化,人民群眾對法治國家建設的新期待越來越高,對司法服務的新需求越來越迫切,大量的社會矛盾和問題越來越多地表現為法律問題和司法案件。《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理論與實踐》為“中國審判理論研究叢書”之一,分為綜合篇、審判業務篇、司法管理篇、隊伍建設篇,對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理論與實踐進行了簡要研究。
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理論與實踐 相關資料
但是,這并不是說在這一概念方面并無爭議。事實上,在學理上,對司法解釋的定義至今歧見紛呈。周道鸞在另一些文章中,將司法解釋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所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審判機關認為司法解釋即是審判解釋的意見。①而最高人民檢察院無論依據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以下簡稱《81決議》)中的規定,②還是出于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為了監督就應擁有解釋權的想法,也都認為自己有司法解釋權。對此種認識持否定意見的學者認為,從法制統一的角度出發,將司法解釋權統一于最高審判機關乃世界通行做法,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自己解釋法律又自己進行監督,會致監督流于形式;“兩高”同時行使司法解釋權以及檢察權對審判權的介入都會導致政出多門。肯定說則認為以法律監督權來否定司法解釋權不合邏輯,因為二者具有正確實施法律之共同目的,不具有根本對抗性,而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相互沖突以及檢察權對審判權的介人問題可通過“兩高”聯合進行司法解釋來解決。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主體地位不僅合法,還應進一步強化。另有學者雖肯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正當解釋主體地位,但主張其解釋權應被限定在刑事司法解釋或部分刑事程序法解釋的范圍,即對現行法定權限內容加以限制,以順乎檢察權自身職能的內在要求。③無論上述爭論有無意義,從有效規定及現實運行來看,司法解釋應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解釋。在理論界,不僅是對司法解釋的主體存有爭議,對于司法解釋之對象也是不無歧義。學者多認為既然是解釋,必須有解釋對象,而此對象應當是法律。即認為司法解釋乃是針對已經頒行并具法律效力的立法所做出的解釋,而不能是空穴來風。但從一些實踐來看,一些司法解釋本身即是對新問題的界定,即在尚不存在法律的情形下,已然對新問題作出解釋。則此時解釋對象已經超過法律的范疇,而是針對事實的解釋。此外,在司法解釋的效力問題上,有些規范性文件宣稱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如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07規定》);而學者多認為司法解釋不應具有法律效力,而是普遍的解釋效力,即為司法效力。
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理論與實踐 作者簡介
張文顯,1951年生于河南省鎮平縣,1982年吉林大學法學院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1983年至1985年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從事法哲學和法律社會學研究。1995年以來,發表論文百余篇,自著或主編《當代西方法哲學》、《法學基本范疇研究》、《法律社會學》、《法的一般理論》、《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理論和方法論》、《政治與法制——-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和法制建設的理論思考》、《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理學》等論著。 現任吉林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副校長,兼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南京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法理學研究會副總干事、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理事、中美法學教育交流委員會委員、國際法律哲學和社會哲學協會中國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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