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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 本書特色
《財經法規》特點:·針對性強,切合職業教育目標,重點培養職業能力,側重技能傳授·科學實用:面向應用型人才的就業,具備大量當前實用案例分析研究,注重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內容新穎:借鑒國內外*新的教材,融會當前*新的理論,遵循*新發布的各項準則、規范·系列完整:把握財經管理專業相關學科、課程之間的關系.整個系列體系嚴密完整·方便教學:網上提供完備的電子教案、習題參考答案等教學資源.適合教學需要
財經法規 內容簡介
本書分為會計法規、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關法律制度和會計職業道德四個部分,主要內容包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核算的法律規定、會計監督的法律規定、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和會計職業道德。本書知識面廣,結構嚴謹,語言通俗易懂,注重法規理論與實際案例相結合,是一本符合高職高專教育特點的教材。
本書可作為高職高專會計專業和財經管理類相關專業的教學用書,也可作為社會人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培訓和復習參考書。
財經法規 目錄
1.1 會計與會計法概述
1.1.1 會計與會計法的概念
1.1.2 《會計法》的特點及適用范圍
1.1.3 《會計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
1.2 會計法律關系
1.2.1 會計法律關系的含義及特征
1.2.2 會計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1.2.3 會計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1.3 會計法規的構成體系
1.3.1 會計法律
1.3.2 會計行政法規
1.3.3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1.3.4 地方性法規
1.4 會計管理體制的法律規定
1.4.1 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1.4.2 會計制度的制定
1.4.3 會計機構和人員管理
1.4.4 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2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2.1 會計機構的設置與會計人員的配備
2.1.1 會計機構的設置
2.1.2 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
2.1.3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設置及任職條件
2.1.4 會計人員的任職條件
2.1.5 總會計師的設置
2.1.6 會計內部稽核制度和牽制制度
2.2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
2.2.1 單位負責人的職責
2.2.2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職責
2.2.3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權限
2.2.4 代理記賬
2.2.5 會計人員的回避制度
2.3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與繼續教育
2.3.1 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和取得
2.3.2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
2.3.3 對會計從業資格的監管
2.3.4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
2.3.5 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2.4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2.4.1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的意義
2.4.2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的范圍
2.4.3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的程序
2.4.4 會計人員工作移交后的責任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3章 會計核算的法律規定
3.1 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3.1.1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3.1.2 會計核算的內容
3.1.3 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3.2 會計憑證的填制與審核
3.2.1 原始憑證的法定內容
3.2.2 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的基本要求
3.2.3 會計憑證的傳遞和保管
3.3 設置和登記會計賬簿
3.3.1 會計賬簿的設置
……
第4章 會計監督的法律規定
第5章 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第6章 企業會計準則
第7章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8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9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10章 票據法律制度
第11章 會計職業道德
參考文獻
財經法規 節選
《財經法規》分為會計法規、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關法律制度和會計職業道德四個部分,主要內容包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核算的法律規定、會計監督的法律規定、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和會計職業道德。《財經法規》知識面廣,結構嚴謹,語言通俗易懂,注重法規理論與實際案例相結合,是一本符合高職高專教育特點的教材。《財經法規》可作為高職高專會計專業和財經管理類相關專業的教學用書,也可作為社會人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培訓和復習參考書。
財經法規 相關資料
現行《會計法》在第六章 法律責任中,對應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行為進行了列示,而且還對行政責任的形式作出了具體規定,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這些新增的規定使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更加細化,操作性也更強。2.《會計法》的適用范圍《會計法》的適用范圍由其調整對象、社會功能所決定,一般而言,包括三方面的含義。1)《會計法》對人的效力范圍《會計法》的調整對象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領導與會計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之間的監督管理關系。根據《會計法》的調整對象,《會計法》適用兩類人:一是辦理會計事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二是會計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如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會計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這是對《會計法》適用范圍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會計法》對人的效力范圍包括以下六類。(1)企業。企業包括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法人企業。企業是實行經濟核算,進行生產(包括物質生產和提供服務)經營的營利性組織。其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是企業法人:依法不能取得法人資格或設立者不使之取得法人資格的,是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或稱企業法人)包括的企業種類繁多。對企業法人進行分類,可以有多種方法。從所有制方面分類,企業法人可以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合營企業法人、中外合資企業法人。依法不能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有個人獨資企業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了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顯然,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它的債務是“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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