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糾紛-法律幫助一點通-(修訂版) 版權信息
- ISBN:7801851560
- 條形碼:9787801851567 ; 978-7-80185-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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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糾紛-法律幫助一點通-(修訂版) 本書特色
《法律幫助一點通:合伙糾紛(修訂版)》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合伙糾紛-法律幫助一點通-(修訂版) 目錄
一、合伙企業的設立1.合伙人口頭約定設立合伙企業,沒有訂立書面合伙協議的,合伙企業是否可以有效設立?2.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該合伙企業是否可以有效設立?3.合伙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資的,合伙企業是否可以有效設立?4.精神病人是否可以成為合伙人?5.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為合伙人?6.公務員是否可以成為合伙人?7.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成為合伙人?8.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和經營場所,是否可以設立合伙企業?9.合伙人用他人財產進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其出資行為是否有效?10.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債權進行出資?1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勞務出資?12.沒有經過評估的財產是否可以作為出資?13.合伙協議沒有經過合伙人簽名、蓋章,注冊登記機關能否給予登記?t14.合伙企業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沒有提交有關機關的審批文件,是否可以取得登記?15.合伙企業是否可以設立分支機構?16.合伙人之間訂立的“保底分成”協議是否有效?17.合伙人未在合伙協議上簽名,合伙協議是否有效?18.合伙企業設立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么?19.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協議是否可以修改或補充?20.是否所有的合伙都必須起字號?21.合伙企業與公司有什么區別?二、合伙企業財產1.合伙企業清算前,合伙人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法律對此是如何規范的?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轉讓給第三人,合伙企業是否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人?3.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沒有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時,其轉讓行為是否有效?4.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是否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致同意?5.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舍伙人是否有優先購買的權利?6.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是否有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如何處理?三、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1.合伙人是否可以查閱合伙企業賬簿?2.合伙人是否可以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3.是否每一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事務都有執行權?4.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是否可以對外代表合伙企業?5.有事務執行人的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是否也可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6.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是否可以決定撤銷委托?7.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享有哪些權利?8.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某一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就執行的事務發生爭議的,如何處理?9.全體合伙人是否對執行舍伙人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所產生的虧損承擔責任?10.合伙協議中是否可以約定合伙人按照人數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11.合伙人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是否允許?12.合伙協議中規定合伙人可以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是否合法?13.某個合伙人是否可以自行決定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14.某個合伙人是否可以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保證?15.某個合伙人是否可以將合伙企業的不動產為自己的債權人提供抵押?16.部分合伙人是否可以作出解聘現任經營管理人員、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的決定?17.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利潤和虧損如何分配?18.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并且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合伙人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19.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是否可以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0.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是否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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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糾紛-法律幫助一點通-(修訂版) 節選
《法律幫助一點通:合伙糾紛(修訂版)》為法律幫助一點通叢書之一。《法律幫助一點通》叢書是一套給百姓看的普法類圖書,它可以為百姓維權,替百姓解惑,幫助百姓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套叢書自2001年首次出版,共計50余個品種,其內容覆蓋了日常生活、工作、學習等方方面面。因《法律幫助一點通:合伙糾紛(修訂版)》通俗易懂,內容全面,深受廣大讀者的肯定和歡迎,先后入選國家“農家書屋”、“送書下鄉工程”等項目,并榮獲中國法律圖書優秀獎。全書以問答形式或案例方式擬設了一些人們日常生活中出現的關于維權訴訟官司方面的新問題,并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合伙糾紛-法律幫助一點通-(修訂版) 相關資料
1合伙人口頭約定設立令伙企業-沒有訂立書面合伙協議的,合伙企業是否可以有效設立?甲乙丙三人于2002年5月約定三方成立合伙企業,然后三方提供了設立合伙企業的資金,在工商部門注冊時甲利用其同學的關系取得了工商登記,成立了合伙企業,后因工商部門在一年一度的工作檢查中,發現甲乙丙三方在設立合伙企業時并沒有提交書面的合伙企業協議。那么該合伙企業的設立是否有效呢?合伙人只是口買約定設立合伙企業,但是沒有訂立書面的合伙協議,合伙企業是不能有效設立的。訂立書面合伙企業協議是合伙企業設立的必備要件之一,缺少這個要件,合伙企業的設立就是不完整的,也是無效的。《合伙企業法》第114條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