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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環境責任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2097711
- 條形碼:9787802097711 ; 978-7-80209-771-1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政府環境責任論 內容簡介
本書以環境法的有效性不足作為切入點,探求環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指出政府環境責任不完善對環境法有效性的影響;在探求政府環境責任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后,研究設立政府環境責任的指導思想和要求,尋找完善政府環境責任的關鍵,確定加強政府環境責任的若干重點領域,*后強調政府環境責任實現的保障是健全對政府的環境問責制。
書中指出了環撞法有效性不足與政府環境責任的關聯,同時較為全面地研究了政府環境責任的理論和現實基礎,提出了設立政府環境責任應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增強政府執行力為指導思想,探討了政府環境責任不完善的影響要素,強調了構建立體的政府環境問責機制。
政府環境責任論 目錄
**章 環境法有效性不足與政府環境責任
**節 問題的提出:環境法有效性不足
第二節 政府環境責任對環境法有效性的影響
第三節 外國政府環境責任的實踐
第二章 政府環境責任的理論和現實基礎
**節 環境法治理論
第二節 政府職責本位理論
第三節 公共需求和環境基本權利理論
第四節 政府環境責任的現實基礎
第三章 設立政府環境責任的指導思想和要求
**節 設立政府環境責任的指導思想
第二節 設立政府環境責任的要求
第四章 完善政府環境責任的關鍵
**節 環境民主的落實
第二節 環境理念的改變
第三節 環境立法體制的健全
第五章 加強政府環境責任的若干重要領域
**節 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方面
第二節 生態行政補償方面
第三節 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方面
第四節 政府環境應急方面
第六章 政府環境責任實現的保障----健全責問機制
**節 立法機關的問責
第二節 司法機關的問責
第三節 社會公眾的問責
第四節 行政機關的問責
附 錄
附錄1 政府環境職責淺析
附錄2 論地方環境行政
附錄3 論環境行政裁量權
附錄4 試論環境行政裁決
附錄5 論危害環境行為的入罪化
參考文獻
后 記
政府環境責任論 節選
**章 環境法有效性不足與政府環境責任
**節 問題的提出:環境法有效性不足
一、環境立法的產生和發展
環境作為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在中國雖然很早就受到法律的保護,但現代意義上的專門調整環境社會關系的環境法則起步較晚,嚴格意義上的專門調整環境社會關系的環境法則起步較晚,嚴格意義上的環境立法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是伴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開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1972年中國派政府代表團參加了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如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了解了環境保護在國際上的*新進展,結合國內的環境實際狀況,1973年8月國務院如開了**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會后批轉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該規定明確了環境保護的32字方針、“三同時”制度和鼓勵綜合利用的政策。1974年國務院頒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同年10月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正式成立。在其推動下,此后相繼頒布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放射防護規定》《生活欽用水衛生標準(試行)》《漁業水質標準》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等。1978年12月3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政府環境責任論 作者簡介
張建偉,男,漢族,河南開封人.1968年11月12日生,法學博士,河南大學現代法制研究所研究員,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經濟法專業碩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南省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河南省優秀骨干教師。河南大學環境法學科學術帶頭人,主講環境法、勞動法、經濟法等本科課程。2006年獲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澳大利亞悉尼大學訪問學者。主持省、部級項目多項,在《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河北法學》、《甘肅政法學院學報》等CSSCI刊物發表論文20余篇,其中數篇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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