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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文選 版權信息
- ISBN:756200949X
- 條形碼:9787562009498 ; 978-7-5620-0949-8
- 裝幀:精裝本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學文選 內容簡介
書摘
為“是非”是自然的理性,好像冥冥中有規(guī)定的。比如“是的”,無論哪一個人,無論哪一個國家,無論哪一個時代,都以為是的。反之,亦然。這就是自然法(Jusnaturale)。在英文中是(Naturallaw)這種法律,好像是上帝給我們無論哪一個國家或者哪一個時代都是一樣的,我們個個人都能享受的。等到中古時代,黑暗時期,北方的野蠻民族,往南打下來,羅馬就亡國,文化停頓,一直到第二次文藝復興的時代,有人研究“羅馬法”,才知道有這“自然法,”于是才有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我們可以說是法律哲學的嫡派。他們主張,“我們研究法律,是拿我們理想中所定一個很好的標準去批評現(xiàn)在的法律,那么才可以使它進步”。這樣看來,哲學派并不是研究法律,現(xiàn)在的狀況,是怎么樣,卻是研究法律應該是怎么樣。簡單地說起來,法律哲學派用哲學去研究法律,不是研究whatisLaw乃是研究:“whatLawoughttobe。”因為要研究法律,應該是怎么樣,所以這一派以為世界上是有“自然法”的,他們說,“Lawisnothingbutrightreasoningwhichiscommontoall”。所以這一派以為法律是替民眾謀幸福的,但是事實上,世界上的人類,并不是平等的,因為各人的環(huán)境不同,時有許多糾紛,不能拿一個人的權利義務和幸福作為標準,并且這是絕對不可能的。所以這一派常常說,“腦中所理想的一個人是沒有的,完全是假定這一個人應該享怎么樣的幸福,應該得到怎么樣的權利,應該盡怎么樣的義務,再拿這一個人的抽象的幸福權利和義務來定成具體的法律,再應用到社會民眾當中。”表面上看起來,仿佛這個標準定得并不壞,但是我們仔細去研究一下,就曉得哲學派完全是在空中造樓閣,于事實上不大有十分裨補。我們知道“公平”(Justice)是沒有絕對一定不易的標準的,一時一地都有分別。比方我們拿印度來說,印度從前有一種風俗,如果一個寡婦在火里燒死,是他*榮譽的*神圣的一件事,但是照我們看來,這事是慘無人道的。所以依哲學派說,拿理想的抽象的個人的幸福權利和義務來做具體的標準,實際上相差太遠了。我們看法國和美國的革命,當時法國的人權宣言,美國的憲法,都是受自然法學派的影響。他們拿理想中的個人作標準,應該有什么幸福權利和義務,于是他們的眼光,集中于個人,以個人為單位,于是將國家的權利,極力的縮小,個人的自由,極力的擴充,使得國家無力干涉。但是這種種的情形,雖然受哲學派的影響,也是受專制太過的反應,所以要極端發(fā)展個人的自由。不過這種理想,于政治哲學上,卻發(fā)生問題。政治哲學是說,國家是無數(shù)的分子聯(lián)合組織起來的。而法律哲學派是“以個人為本位,用種種方法抵抗有組織體的國家”。這種學說,是不是好的現(xiàn)象呢?我現(xiàn)在可以拿具體的事實來證明一下。
美國的憲法上是有一條“契約自由”的規(guī)定。比方我國為生活非常困難,可以到資本家或者廠主那里去同他講,“我愿意一天替你做十六點鐘的工,希望得到三塊錢的工資。”我同他訂契約,如果他也很歡迎的訂了,這完全是個人的自由,我愿意訂這個契約,他也愿意訂這個契約,雙方一點沒有強迫,照理國家不能干涉的,如果去干涉,就是侵犯個人的自由。但是我們想這種契約,是否良好,國家是否應該容忍這種契約的存在,當然是不可以的。不過照前面講的,以個人為本位,政府是沒有方法可以去干涉的,所以美國的憲法,在從前大家以為是很完備的,其實是不然,因為拿個人對國家對抗,處處注重個人自由,忘了人民同國家是聯(lián)合組織體,決不是抵抗的敵體。我們看美國的大理院,天天用種種方法去彌補,已經(jīng)成為憲法的缺點,使得它能夠一方面符合現(xiàn)在新的政治,一方面擴張中央的權力,縮小個人的極端自由。照這一點看來,哲學法學派的理想,同事實確是相差太遠了。
這一派法律的方式,是不拘定人,無論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都是可以的,不像上邊所說的歷史法學派,有拘定的。不過這一派*大的一種短處,就是太玄想,離開事實太遠,而且把法律的標準,定得太呆板太淺狹。我們是曉得世界的事情,沒有永久不變的,就是理想也是隨事實變更的。
法學文選法學文選 前言
總 序 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 總 序 二十世紀是中華文化經(jīng)受空前巨大、深刻、劇烈變革的偉大世紀。在百年巨變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內的新的中華文明,如“火鳳凰”一般獲得新生。 大體上講,二十世紀是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的世紀。這一個世紀的歷程,不僅僅是移植新法、開啟民智、會通中西的法制變革的歷程,更是整個中華文明走出傳統(tǒng)的困局、與世界接軌并獲得新生的歷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敗、得失利弊,值此新舊世紀交替之際,亟待認真而深刻的反省。這一反省,不僅有助于當代中國法制建設的深入,亦有助于推進新世紀中國民主與法治社會的形成。這一反省,是一項跨世紀的偉大工程。作為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礎,我們應全面系統(tǒng)地檢視、總結二十世紀中華法學全部學術成就,并試圖作初步點評。為此,我們特鄭重推出“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 1898年,光緒皇帝接受康有為、梁啟超等人建議,實行“新政”。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的事業(yè)于此開始萌動,但旋即夭折。四年之后,在內外劇變的巨大壓力下,這一事業(yè)再次啟動。1902年,清廷命沈家本、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設修訂法律館,開始翻譯歐美各國法律并擬訂中國之刑律、民商律、訴訟律、審判編制法等新型法律。這一年,應視為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的正式開始。自此,中國法律傳統(tǒng)開始發(fā)生脫胎換骨的變化:以五刑、卜惡、八議、官當、刑訊、尊卑良賤有別、行政司法合一為主要特征且“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中國法律傳統(tǒng),在極短時間內倉促退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又一個令國人頗感生疏的新式法律體系和法律運作機制。不寧惟是,一套又一套從前被認為“大逆不道”、“不合國情”的法律觀念——“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契約自由”、“無罪推定”、“制約權力”、“權利神圣”等等,隨著新型法律制度的推行一起被帶給了人民,使人民的心靈深處漸漸發(fā)生革命。與此同時,近代意義上的中華法學,亦與“溝通中西法制”的偉大事業(yè)相伴而生,漸至發(fā)達。出洋學習歐美日本法律成為學子之時尚,法政學堂如雨后春筍,法政期刊雜志百家爭鳴,法學著譯如火如荼,法學成為中國之“顯學”。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僅本世紀上半葉,全國各出版機構出版發(fā)行的法律和法學著譯及資料,多達六千余種,總印行數(shù)多達數(shù)百萬冊。本世紀下半期,“法律虛無主義”一度盛行,為患幾近三十余年,中國法律和法學一派凋零。七十年代末以后,國人痛定思痛,重新覺醒,中國又回到法制現(xiàn)代化的正軌,法律和法學重新興旺和昌盛,法學著譯出版再次空前繁榮。據(jù)估計,1978年至今,我國法學著譯資料的出版多達萬種,總印數(shù)可能在千萬冊以上。這期間,不惟基本完成了前人未竟的法制和法學現(xiàn)代化事業(yè),亦開始了向法制和法學更高的境界的邁進。 這一個世紀的法學著譯和資料編纂,是中國法律現(xiàn)代化歷程的忠實記錄,是中華法學界百年耕耘的結晶。從“全盤歐化”、“全盤蘇化”的偏失到“中國特色”法制與法學的探索,百年上下求索留下的這份寶貴的學術遺產(chǎn),值得我們珍惜;即使僅僅作為一部時代的病歷,也值得我們借鑒和分析,以期發(fā)現(xiàn)和治療我國法制現(xiàn)代化過程中的常見病癥。不幸的是,這份學術遺產(chǎn),特別是本世紀上半葉的法學著譯資料,……
法學文選 目錄
總序
凡例
法學文選序/吳經(jīng)熊 華懋生
法律與命令/王世杰
說研究法律之方法/王鳳瀛
現(xiàn)代法律哲學之三大派別/丘漢平
近代法律哲學之派別和趨勢/何世楨
法律解釋論/朱顯禎
關于現(xiàn)今法學的幾個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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